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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中介都管什麼

發布時間:2021-02-10 03:50:46

二手房中介到底有什麼用

地產經紀管理辦法
第8號令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第8號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65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同意,現予發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姜偉新
國家發展改革委主任張平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房地產經紀活動,保護房地產交易及經紀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為促成房地產交易,向委託人提供房地產居間、代理等服務並收取傭金的行為。
第四條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職業規范,恪守職業道德。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房地產經紀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實行自律管理,向有關部門反映行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促進房地產經紀行業發展和人員素質提高。

第二章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
房地產經紀機構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第八條設立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分支機構,應當具有足夠數量的房地產經紀人員。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人員,是指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分支機構與其招用的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
第九條國家對房地產經紀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和管理。
第十條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和房地產經紀人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由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負責管理和實施考試工作,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和房地產經紀人職業資格考試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1]
第十一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將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執行合夥人)或者負責人、注冊資本、房地產經紀人員等備案信息向社會公示。
第十三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辦理備案變更或者注銷手續。

第三章
房地產經紀活動
第十四條房地產經紀業務應當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承接,服務報酬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收取。分支機構應當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名義承攬業務。
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和收取費用。
第十五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內容:
(一)營業執照和備案證明文件;
(二)服務項目、內容、標准;
(三)業務流程;
(四)收費項目、依據、標准;
(五)交易資金監管方式;
(六)信用檔案查詢方式、投訴電話及12358價格舉報電話;
(七)政府主管部門或者行業組織制定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房屋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分支機構還應當公示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經營地址及聯系方式。
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項目的,還應當在銷售現場明顯位置明示商品房銷售委託書和批准銷售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接受委託提供房地產信息、實地看房、代擬合同等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應當與委託人簽訂書面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
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房地產經紀服務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名稱)、住所等情況和從事業務的房地產經紀人員情況;
(二)房地產經紀服務的項目、內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標准;
(三)服務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五)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可以制定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示範文本,供當事人選用。
第十七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的,應當向委託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准等情況,經委託人同意後,另行簽訂合同。
第十八條房地產經紀服務實行明碼標價制度。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標明房地產經紀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准以及相關房地產價格和信息。
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和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一項服務可以分解為多個項目和標準的,應當明確標示每一個項目和標准,不得混合標價、捆綁標價。
第十九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未完成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事項,或者服務未達到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標準的,不得收取傭金。
兩家或者兩家以上房地產經紀機構合作開展同一宗房地產經紀業務的,只能按照一宗業務收取傭金,不得向委託人增加收費。
第二十條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加蓋房地產經紀機構印章,並由從事該業務的一名房地產經紀人或者兩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簽名。
第二十一條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應當向委託人說明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或者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內容,並書面告知下列事項:
(一)是否與委託房屋有利害關系;
(二)應當由委託人協助的事宜、提供的資料;
(三)委託房屋的市場參考價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風險;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稅費;
(六)經紀服務的內容及完成標准;
(七)經紀服務收費標准和支付時間;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項。
房地產經紀機構根據交易當事人需要提供房地產經紀服務以外的其他服務的,應當事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並告知服務內容及收費標准。書面告知材料應當經委託人簽名(蓋章)確認。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委託人簽訂房屋出售、出租經紀服務合同,應當查看委託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權屬證書,委託人的身份證明等有關資料,並應當編制房屋狀況說明書。經委託人書面同意後,方可以對外發布相應的房源信息。
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委託人簽訂房屋承購、承租經紀服務合同,應當查看委託人身份證明等有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委託人與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向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委託出售、出租房屋的,還應當向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真實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書。委託人未提供規定資料或者提供資料與實際不符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拒絕接受委託。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交易當事人約定由房地產經紀機構代收代付交易資金的,應當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劃轉交易資金。
交易資金的劃轉應當經過房地產交易資金支付方和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簽字和蓋章。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或者與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
(二)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
(三)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委託人的個人信息或者商業秘密,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為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
(七)侵佔、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
(八)承購、承租自己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屋;
(九)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建立業務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業務情況。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保存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保存期不少於5年。
第二十七條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應當制定房地產經紀從業規程,逐步建立並完善資信評價體系和房地產經紀房源、客源信息共享系統。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現場巡查、合同抽查、投訴受理等方式,採取約談、記入信用檔案、媒體曝光等措施,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進行監督。
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被檢查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並根據要求提供檢查所需的資料。
第二十九條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信息共享制度。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情況通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構建統一的房地產經紀網上管理和服務平台,為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下列服務:
(一)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信息公示;
(二)房地產交易與登記信息查詢;
(三)房地產交易合同網上簽訂;
(四)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公示;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經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可以取得網上簽約資格。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將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經查證屬實的被投訴舉報記錄等情況,作為不良信用記錄記入其信用檔案。
第三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真實、完整的信用檔案信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房地產經紀人員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和收取費用的;
(二)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未向委託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准等情況,並未經委託人同意的;
(三)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未由從事該業務的一名房地產經紀人或者兩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簽名的;
(四)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不向交易當事人說明和書面告知規定事項的;
(五)房地產經紀機構未按照規定如實記錄業務情況或者保存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的。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構成價格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依法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擅自對外發布房源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取消網上簽約資格,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擅自劃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地產經紀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各地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2]

頒布意義
編輯
首先,房地產經紀行業管理部門明確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是整個房地產經紀行業發展多年以後,第一部專門的全國統一管理法規,經紀公司在操作業務時有明確的統一標准,監督、責任部門明確,經紀行業的規范框架有了突破性的進展。
其次,購房流程、風險、服務內容和標准需書面告知
《辦法》對房地產經紀合同的形式和基本內容提出了具體要求。
據消息稱,具體要求有可能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在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應向委託人說明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買賣合同或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內容,並書面告知」告知內容中共有8項內容。
「鏈家地產」市場研究部首席分析師張月認為,此法規說明的8項內同幾乎涵蓋了購房者在購房過程中應該注意、經紀公司理應告知的全部內容。購房可能存在的風險、需要准備的材料,涉及的稅費以及服務標准等容易模糊和產生糾紛的地方,書面告知材料可作為解決糾紛時的重要評判依據。消費者權益的保障得到進一步完善,經紀行業將迎來全面的服務升級。同時對於一些虛假承諾、操作不規范、專業性不強的經紀公司針對性和考驗性更強。
第三,陰陽合同窗戶紙多次捅破,落時可行性大增
《辦法》明確了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的從業禁止行為。明確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不得從事賺取差價、協助簽訂「陰陽合同」、為不符合交易條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等違法違規行為。
「鏈家地產」市場研究部首席分析師張月認為,盡管此前住建部及市建委多項宏觀政策提及懲處「陰陽合同」行為,但是由於過戶指導價過低以及合理避稅等客觀原因的存在,再加上主觀頑疾,陰陽合同的清除多為紙上談兵,而此次行業管理辦法再次發布禁令,配以強化後的房地產經紀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和責任追究,再加上住建部會同價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聯合控制,預計讓陰陽合同減少乃至根除的可行性大增。
最後,經紀行業的法規建設邁出一大步
「鏈家地產」市場研究部首席分析師張月認為,經紀行業管理辦法出台,從之前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其中一章的一節,到一部部規,經紀行業的法規建設邁出一大步。同時,關於經紀公司對於房產權屬全性查詢、經紀公司服務程序要求等相關細則此次並沒有過多透露,留下較多「懸疑」。

吃差價
編輯
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出台《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將於4月1日起實施。這是我國第一個專門規范房地產經紀行為的部門規章。
住房城鄉建設部有關負責人表示,《辦法》的出台,是全面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房地產調控的重要舉措,對於整頓房地產市場秩序,規范房地產經紀行為,保護房地產經紀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經紀行業健康發展,將起到積極作用。
據介紹,《辦法》在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方面做了一些新的規定,體現了管理機制和理念的創新:一是完善監管機制,形成管理合力。《辦法》規定實行建設(房地產)、價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相關主管部門協同管理。二是明確了房地產經紀機構招用人員的要求。《辦法》要求房地產經紀機構招用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三是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實施備案管理。《辦法》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管理的要求,便於相關主管部門掌握房地產經紀機構相關情況,及時有效地實施監管。四是體現了寓服務於管理的新理念。如《辦法》要求主管部門構建統一的房地產經紀網上管理和服務平台,向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交易與登記信息查詢、交易合同網上簽訂,向社會公示經紀機構備案信息,信用檔案信息等公共服務。五是強化了對房地產經紀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和責任追究。《辦法》明確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可以採取約談、記入信用檔案、媒體曝光、取消網上簽約資格等多種管理手段和監督措施,對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價格違法、賺取差價、不正當競爭、分割出租、挪用交易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可以處以沒收違法所得、罰款以至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
《辦法》在規范房地產經紀行為方面,做了以下規定:一是明確了房地產經紀的內涵。房地產經紀特指房地產居間和代理等服務並收取傭金的行為,不包括房地產行紀行為。二是明確了房地產經紀機構的信息公示和告知義務。《辦法》規定了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公示的內容,應當向委託人說明的事項。三是規范了房地產經紀合同行為。《辦法》對房地產經紀合同的形式和基本內容提出了具體要求。四是對房地產經紀服務實行明碼標價制度。《辦法》對房地產經紀服務的價格公開、禁止行為和法律責任等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五是實行交易資金監管制度。《辦法》要求由房地產經紀機構代收代付交易資金的,應當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劃轉交易資金。六是明確了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的從業禁止行為。明確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不得從事賺取差價、協助簽訂「陰陽合同」、為不符合交易條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等違法違規行為。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出台的《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011年4月1日實施,這是我國第一個專門規范房地產經紀行為的部門規章。該《辦法》明確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不得從事賺取差價、協助簽訂「陰陽合同」、為不符合交易條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等

❷ 房產中介主管主要做什麼!

分管下屬一線 員工,一般帶4-10名置業顧問

❸ 如果委託中介賣一套二手房,中介都要做什麼工作呢

我們在購買房子的時候,都會接觸中介這個人,那中介平時都做哪些工作呢?下面具體的了解版一下吧!

基本調查權:主要包括房屋基本情況調查(使用年限、面積、位置、房地產抵押貸款和登記手續)。

辦理過戶:協助買賣雙方納稅、過戶和房地產登記。

辦理入住手續:包括水、電、煤、天然氣、電話、有線電話等的轉賬結算手續。

上述呢就是關於中介做的一些工作,希望對你認識中介有一個清楚的認知!

❹ 二手房的中介主要做什麼事,負什麼責任

1,二手房的中介主要做什麼事,負什麼責任????
中介只是中間人,負責收集房源然後找到買家,收取傭金然後給把房子雙方約過來簽訂購買合同。
一般中介都和銀行、擔保公司有關系,所以通過他們可以全程託付,只是少數必須本人去辦的再本人去,平時可以讓中介去幫你辦各種手續;
一般本人必須到場的,只有簽訂合同+看房,然後是再簽訂一個二手房現有情況核實;之後到銀行去簽合同,到房屋交易所去辦理手續,大概4次左右就差不多,平是要身份證等都可以通過郵件、傳真聯系,主要就是節省時間。

2,訂金付了 如果不想買了 可以要回嗎
這個問題,主要看你們簽的合同上面是怎麼約定的,一般來講如果購買一方違約,依舊要擔負一部分中介費,並且定金能拿回一半,主要還是看合同怎麼約定。

3,審核房產證要怎麼做?
房產證,你可以借其他同事親戚的房產證看一下,都是什麼樣子的。
一般房產證裡面對房屋面積、建築年代、布局、所有人,是否有債務關系都有說明,上面要有房屋當地土地機構、房屋管理機構的紅章。
主要注意的,就是要了解明白這套房子所有人是不是中介給約的這個人,一般夫妻共有房子要雙方都在場。
房屋如果被抵押,上面會有抵押的章,要看清楚。

其是這些,你問一下中介,他們都會告訴你的,用中介就是為了花錢省事~

❺ 二手房的中介主要做什麼事,負什麼責任

中介公司職責.

1)提供真實有效房源信息.

2)產權核實.

3)交易服務.
一個好的中介應該如此做事:
一:客戶接待 1:經紀人看到門店外有客戶時應及時起身迎向客戶。(注意儀表和微笑) 2:在詢問客戶問題時,經紀人應精神飽滿,講話聲音要響亮,介紹或推薦房源基本信息要准確,快速。 3:在介紹完基本信息後,禮貌的邀請客戶到公司做詳細了解。 4:按客戶要求,推薦適合客戶的公司主推房源,並適時的了解一些客戶的基本信息。(如:客戶的購房目的,是 不是決策者,付款能力,購房意向,目前的居住狀況等。 5:如果客戶對公司的房源有興趣則可以安排看房。如果暫時沒有客戶所需要的房源銷售員應果斷的告訴客戶這樣的房源可以在1或2天內幫他找到,此刻再向客戶提出留個聯系電話,並熱情的遞上自己的名片。
二:配對 1:在接到新房源後,應立即開始客戶配對,選擇自己在半個月之內的客戶進行刪選。 要求:A 列出意向客戶。 B 按客戶購買意向排序 C 按客戶購買力排序 D 選定主要客戶 E 逐一打電話給主要客戶,約定看房。
三:電話約客 1:撥通客戶電話,告知客戶房源信息 2:詢問客戶是不是在家或有沒有固定電話,如果有的話告訴客戶撥打他的固定電話,以免浪費對方手機費。這些細節要考慮清楚。 3:簡單講述房源基本信息。 4:和客戶約定看房時間,地點。(注意2選1原則) 四:帶看前准備 1:設計帶看線路 2:設計帶看過程中所要提出的問題。(合理安排問題的先後順序) 3:列出物業的優缺點 4:思考如何把物業缺點最小化,揣摩客戶可能提出的問題及回答方案。 5:整理該物業相關資料。
五:如何帶看 1:空房必須准時赴約,實房必須提前30 — 45分鍾到達業主家中,與業主進行溝通,為看房過程的順利完成打好基礎。 2:理清思路,按照自己的看房設計帶看。 3:詢問客戶買房目的。 4:詢問客戶居住狀況等。 5:與客戶交流,掌握更多客戶信息,為以後的跟進工作打好基礎。 6:贊揚客戶的工作,性格,為人等優點,拉進與客戶的關系。消除客戶的警惕感。
六:房源內場操作 1:進入物業主動介紹房子的相關情況,但切記,不要一口氣把物業的優點全都告訴客戶,留下2或3個優點,在客戶發現物業缺點或自己陷入僵局時救急,此時把這些優點告訴客戶來帶開客戶的思路。時時把握主動權。 2:留給客戶適當的時間自由看房及思考和比較的空間。(注意觀察客戶的舉動及言行) 3:控制時間,不要留給客戶太多的思考空間。銷售員要把握好時間,並根據不同的客戶提出不同的問題,以了解客戶對物業的看法。 4:讓客戶提問發表意見,熟練快速解答客戶疑問。認可客戶的想法,就算客戶講的明顯不對,也不要去反駁客戶,而是加以引導,讓客戶自己察覺他的問題,多用反問或雙重否定的方式回答客戶的問題。 5:為客戶做一下總結。(每套房子都有它的優缺點,但關鍵在於自己的需求能不能接受它的一些不足之處。因為,對於房子來講,它是個即定的產品。不可能去反攻或是定做。所以,我們所能夠做的只是比較下它的優缺點,是優點多與不足,還是不足多於優點。對於它的不足,自己是不是可以接受。考慮自己的選擇和衡量。) 6:結束看房。把客戶帶回公司或做其它約定。(注意,在帶出小區的途中加深客戶看房的印象。)
七:成交前的准備 1:對已產生購買意向的客戶應立即帶回公司。 2:再次肯定和贊揚客戶的眼光,並把握時間,適時的對客戶描繪下買下這套房子的前景和利益。(增強客戶的購買慾望) 3:到達公司後,先禮貌的請客戶到會議室入座,第一時間送上茶水。 4:主動象客戶介紹下公司的概況和售後服務的完善,提高客戶的信任度,打消客戶的後顧之憂。 5:和客戶確認下單事宜。(但不宜操之過急,要有序引導,循序漸進) 如:"陳先生,這個小區的環境好不好?" "好,不錯,還可以" "對這套房子的感覺怎樣?" "不錯,還可以" "房型滿意嗎?" "挺好的, 不錯" "採光好不好?" "好,不錯" 抓住房子的優勢及有利條件,用肯定式問句,讓客戶做肯定式回答。 6:抓住客戶的肯定回答,逼客戶下訂。 如:"陳先生,既然您對這套房子相當滿意,那麼您對這套房子的價格是不是可以接受?"
八:守價階段 1:要點:銷售員沒有對客戶讓價的權利。 如:客戶:"房子的價格比較高,是不是可以低些啊?畢竟,這套房子的周邊交通不是很方便。" 銷售員:"哦,陳先生,是這樣的,對於房子的價格原則上我們是沒有主動權的,必須要和業主協商後,才可以答復您。"您看這樣行不行,您先告訴我您的上限是多少?(掌握主動,了解客戶的心理價格) 注意:對於還價幅度太厲害的客戶,業務員要保持心理上的冷靜和鎮定。外表上的沉著和穩定。切不可退卻或露出意外,緊張的表情。因為,這個價格是客戶在試探這套房子的水分有多大,如果此時業務員有任何不當的表情或舉動的話,客戶會再度大幅度殺價。所以,此時業務員必須果斷,乾脆的回答客戶,這個價格是不可能成交的,並告訴客戶前些天有一個比他上限高的價格都沒能成交,同時,再次運用房子的優勢或其它有利條件駁回客戶的試探,從客戶手上取回談判主動權。然後,要求客戶對價格做出重新定位。 2:在得到客戶的第2個價格後,業務員要表現出勉為其難的狀態,並告訴客戶,只能先和業主溝通一下,在自己於業主溝通的時候,避免在客戶的視線范圍內溝通,要注意發揮團隊的作用,邀請店長或其它資深業務員幫忙跟進客戶。自己離開談判桌與業主溝通。 3--15分鍾左右,回到談判桌前,告訴客戶,業主雖不接受他的價格,但也做了些讓步。給 出一個高於客戶上限的價格,讓客戶再次抉擇。並試探客戶的價格底線。 4:此時,談判可能會陷入一種僵持階段,客戶有可能要求與業主直接談判,作為業務員,應果斷阻止,告訴客戶自主談價的缺點。(如:你們雙方如果自行談價的話,在雙方陷入僵局的時候,如果為了面子問題或一些小事相互都不讓步,甚至有時為了一口氣,弄得一方不買,一方不賣連迴旋的餘地都沒有,找到一套自己滿意的房子本來就不容易,不要因為這些小事弄得得不償失。而我們作為第3方,不論怎樣協商都代表了雙方的利益,且又經過專業的培訓和許多的實戰經驗,配合我們的專業素質成功的概率肯定要比你們雙方自主談判的效率和效果要好的多。)另外,還可以列舉一些由於自主交易而產生糾紛的案列取消對方的念頭。同時,和客戶共同設定一個比較實際的成交價格,然後,安撫客戶的情緒,告訴客戶自己再做努力與業主溝通。 5:此時,談判才真正進入關鍵階段。業務員才可開始真正和業主進行溝通,談價,殺價。
九:殺價階段 原則:找出各種對自己有利的因素,引導業主下降價格。 主要方法:1:市場因素 2:政策影響 3:客戶的稀缺 4:客戶還有第2選擇 5:周邊地區房源的充足和同等房源的性價比 6:告訴客戶,把錢轉起來,才能賺更多的錢。 殺價第1步:告訴業主,現在有客戶在公司談價格。我們做了許多工作,現在基本上已經達成了一致,但在價格上存在比較大的分歧,希望您可以做些讓步。 殺價第2步:業主此刻會護盤或試探對方的出價,作為業務員此時應運用客戶的試探方式,大幅度地猛殺業主的價格。做出反試探,看看業主的反應如何。如果,業主對此價格有強烈的不滿反映時,要注意安撫業主情緒,(如:告訴業主,自己已經明確告訴客戶這個價格成交不可能,所以,現在才和他協商一個雙方都可以接受的價格。同時,要求業主給出一個價格底線。 殺價第3步:在得到業主的底線價格後,告訴業主自己將和客戶進行協商,有問題再行溝通。 隔10分鍾左右,再度和業主協商,確定最後業主的底線價格。
十:下訂階段 1:一般情況下,通過以上的步序,應該可以使雙方的價格達到成交價格,此時,業務員可以提醒客戶是不是可以下訂了,並准備好相關的書面合同,簡單解釋合同的條款。 2:如果此時客戶還有猶豫的話,業務員因提示客戶,好不容易才和業主在價格上達成了一致,如果現在不下訂,萬一業主第2天改變想法的話,那麼所有的努力都白費了。 3:有些客戶會借口定金沒有帶足或其它的一些理由不願意下訂,此時,業務員應"急客戶所急",告訴客戶,先支付部分定金,餘款第2天打清。 4:在誘導客戶下定的過程中,業務員應注意和團隊之間的配合,這樣才可以提高成功的概率。
十一:售後服務 1:在客戶簽下意向書,下訂以後。業務員應及時向客戶索取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復印留底,做好交易前的資料准備。 2:及時通知貸款專員,為客戶制定貸款計劃。 3:完成以上步序後,簡單告訴客戶交易所需要的環節及大致時間和所需材料,提醒客戶在時間上做好合理按排。 4:在客戶簽下意向書,下訂以後。業務員應該及時聯繫到業主,把物業的出售情況第一時間通知業主,並且及時把客戶的定金轉交到業主手上,確定銷售的有效。 5:在交易過程中,業務員應經常和客戶及業主保持聯系,做好溝通,以使整個銷售過程圓滿完成。

❻ 在中介買二手房時,中介都負責做什麼!說具體點

一 、中介可以提供房源;
二 、中介合同不用自己簽,說不定還有一方不是很懂或不懂怎麼簽合內同容 ;
三 、過戶的時候中介會提醒需要帶什麼材料,省下不少的麻煩 ;
四 、銀行貸款按揭中介會提醒所需要的材料,提供給最快捷的銀行 ;
五 中介會提供買二手房需要注意和所有手續的全程服務;
找中介一定要找個有資質的中介看清楚資質證號。

❼ 做房產中介需要懂什麼

房地產中介又名房地產經紀,是指在房地產交易環節中提供中間服務並收取傭金的商人。(傭金是他們唯一的收入來源),在交易環節,即不是業主的代理人。也不是客戶的代理人。

房地產中介服務,是指房地產咨詢、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經紀等活動的總稱。 房地產咨詢,是指為房地產活動當事人提供法律法規、政策、信息、技術等方面服務的經營活動。地產價格評估,是指對房地產進行測算,評定其經濟價值和價格的經營活動。房地產經紀,是指為委託人提供房地產信息和居間代理業務的經營活動。

對中介服務機構中的專業人員進行資格認證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我國《房地產管理法》第58條規定:「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資格認證制度」。因此,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必須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專業技能、職業道德和從業情況進行客觀的考核,經批准發給房地產價格評估資格證書後,才能持證上崗承擔評估工作。沒有取得這種資格的人就是非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而非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是沒有資格進行房地產價格評估的,即使有些人違反規定對某些房地產進行了評估,這種評估也是無效的。

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包括房地產估價師和房地產估價員。房地產估價師必須是經國家統一考試和執業資格認證,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知道了這些情況,假如有一天您也需要進行房產評估,可以先要求看看評估人員的相關證件。 經考試合格並注冊登記取得估價師資格的人員,享有下列權利:(1 )有執行房地產估價業務的權利;(2 )有在房地產估價報告上簽字的權利;(3 )有使用房地產估價師名稱的權利。 同時應當履行下列義務:(1 )遵守房地產評估法規、技術規范和規程;(2 )保證估價結果的客觀公正;(3 )遵守行業管理規定和職業道德教育,不斷提高業務水平;(5)為委託人保守商業秘密。

《房地產管理法》只規定了對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實行資格認證,但沒有規定對房地產咨詢人員和經紀人實行資格認證制度,這是因為價格評估業是中介服務中專業性、技術性最強的業務,且與國家稅收和房地產交易當事人的利益密切相關。但是,房地產咨詢人員和經紀人的從業資格也有一定的要求。對此,建設部《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對房地產咨詢人員提出了三項條件:一是必須具有房地產的相關專業中等以上學歷,二是具有與房地產咨詢業務相關的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三是要取得房地產咨詢人員考試合格證書。房地產咨詢人員的考試辦法,授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

由於房地產經紀人承辦事務比較具體,工作效果主要是靠經紀人的實踐經驗和服務態度,而且目前經紀人的組成情況比較復雜,許多人員雖然沒有較高學歷和職稱,但熟悉業務,工作經驗豐富,能夠勝任經濟人工作。因此該規定沒有對經紀人的學歷和職稱提出要求,只規定必須經過房地產經紀人的考試和注冊,取得《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書》後方可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房地產經紀人的考試和注冊辦法,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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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二手房中介都管什麼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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