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買房交定金注意事項:當心意向金變定金
買房不易,除了買完房子要背上沉重的房貸外,簽合同時還可能因為定金,訂金分不清楚而被銷售人員給繞進去。今天購房指南就通過案例來講一下購房定金那些事兒。
案例:
故事主人公:薛子曼
年齡:32周歲
學歷:本科
持有房產:哈爾濱2居室
心得體會: 購房交易貓兒膩多,房奴日子不好過
在進行房屋買賣的時候,開發商或者中介會要求購房者支付「訂金」或者「意向金」,但是開發商將「意向金」變成「定金」的花樣層出不窮,購房者們也是防不勝防,這不,哈爾濱的薛女士就遇到了「意向金」被變成「定金」的貓兒膩事件。
今年初的時候,薛女士與丈夫打算告別蝸居了3年的出租屋,買一套屬於自己的房子。經過多次看房,夫妻二人相中了一處樓盤的商品房,大兩居,朝南,當時看施工圖的時候,客廳帶有大陽台,還有角窗,採光很好,二人很是滿意,,薛女士當即就交了2萬元「意向金」,並簽訂了購房合同,售樓處的工作人員表示意向金是可以退還的。
經過幾年打拚,夫妻倆本以為可以順利買到屬於自己的房子,可是就在驗房的時候,售樓處承諾的角窗不見了,薛女士要求開發商退還2萬元「意向金」,誰知工作人員說已經交了的「定金」退不了。「當初明明說的是『意向金』,怎麼就變成定金了呢?」薛女士跟售樓處理論了起來,開發商辯稱:商品房買賣合同里沒有角窗這一條款,並且售樓處工作人員的口頭承諾不具有法律效力,不故屬於違約。
無奈,薛女士向當地工商局投訴,工商局出面調解,薛女士表示:「售樓處承諾房間有角窗,但是現在新房里說好的角窗沒有了,開放商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並且當時我把售樓處說的話都錄了下來,算是售樓處口頭承諾的證據。」不過開發商堅持自己沒有違約,雙方調解陷入僵局。經過4次調解,雙方終於達成一致:薛女士夫妻可獲得5000元購物卡,並免交1年物業費。
事後薛女士表示,自己對意向金跟定金的概念不是很清楚,當時急於買房,就沒太在意這個問題,這次吃一塹長一智,現在見到要買房的親戚逢人必說自己的經歷,「沒辦法啊,大傢伙都是平常老百姓,好不容易要買套自己的房子,誰遇到這種事都會心煩,但是防不勝防啊。」薛女士感慨道。
後記:
想必不少人都像薛女士一樣,對文中的定金、意向金不了解,其實除了這兩個還有一個就是訂金。
定金、訂金、意向金到底有什麼不同呢?
定金
定金是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願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在房屋買賣交易中,買家履行合同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若買家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賣家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我國《擔保法》還規定:定金應以書面形式約定,不得超過主合同的標准額的20%。當事人一旦以書面形式對定金做了約定並實際支付了定金,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訂金
訂金並非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並不具備擔保性質。商品房交易中,如買家不履行合同義務,並不表示他喪失了請求返還訂金的權利;反之,若發展商不履行義務亦不須雙倍返還訂金,但這並不意味著合同違約方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意向金
意向金,他不是定金也非訂金,嚴格的說他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意向金的支付只是買方購買房屋的意願表示。在意向金沒有轉為定金之前,購買人隨時可以拿回意向金。
綜上可以看出,只有定金真正具有法律效力,另外兩個「金」都只是沒有法律規范的概念。就上面薛女士的經歷來說,售樓處採取意向金的銷售方式,目的是以意向金可退還為借口來掌握客戶,甚至以定金名義進行強制交易。其實不僅是新房,二手房交易中,意向金轉定金的議價方式,已經逐漸成為國內的行業慣例。意向金轉定金後,上下家任何一方違約或中介方"一房二介",都應當承擔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賠償責任。這對於購房者來說是不利的。
看到這里,小融覺得購房者們真是不容易啊,背著房貸成為房奴不說,買房的時候還要應對各種貓兒膩。用范大廚的話來說就是:防不勝防啊!
購房指南建議購房者在簽訂購房合同、交納定金前,要詳細了解購買房屋的有關信息,確定購買後,認真閱讀合同內容,再簽訂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售樓員的口頭承諾沒有法律效應,為了防止銷售商反悔,消費者一定要將這些承諾落實在購房合同中,同時要明確自己交的到底是「定金」還是「意向金」,這樣才能充分保障自己的權益。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2-22,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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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買二手房交定金之前要注意什麼
首先,「認購金」與「定金」是需要澄清的兩個概念。從法律角度上看,二者是不盡相同的。特別需要說明的是,簽訂認購書和交納認購金並不是法律規定的必須過程,而是房地產交易領域的一種習慣做法,它通常是在購房者與發展商就房屋買賣的意向初步達成協議後、准備進一步協商前簽訂的臨時認購協議,通常的做法是在約定所選房號、面積、房屋單價及總價款後,約定一個期限,買方需要此期限內與賣方簽署正式合同。買方支付認購金即取得在此期限內的優先購買權,而在此期限內,賣方不得將該房屋售與他人,如果買方決定不購買,賣方應將認購金退還;但如果買方超過規定期限以後才決定不購買,認購金就作為對賣方保留房號期間損失的賠償,不退給買方。
定金與認購金不同,定金是一種合同履行的擔保。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擔保法》規定,簽訂合同當事人一方可以向另一方給付定金作為履行合同的擔保。如果購房者交了定金之後改變主意決定不買,發展商有權以購房者違約為由不退定金;如果發展商將房屋賣給他人,應當向購房者雙倍返還定金。另外,如果購房者在認購書規定的時限內去與發展商簽訂合同,但因購房合同或補充協議的個體條款雙方存在爭議,不能達到一致意見,致使購房者不能購買認購房屋的,發展商應當退還定金。
因此,您需要記住的是,當認購書中標明的是「訂金」時,購房者可要回;如標明的是「定金」而您又未在認購書中規定的期限內進行進一步協商,從理論上講,要回定金就比較困難了。
在簽訂認購書後,購房者後悔的情況相當普遍,而由此引發的糾紛更是難於解決。所以,對於購房者來說,為了避免喪失認購金或定金,千萬不要急於在簽訂認購書時馬上交錢,而是要考慮清楚後再說。一旦決定交錢認購,不妨在認購書中書面約定,如果購房者決定放棄認購的房屋,發展商應當將定金或認購金退不。
㈢ 房產中介意向金問題
可以先協商,若不能達成一致,可以起訴。根據《房地產經紀管理辦內法》第十九條規定容,房地產經紀機構未完成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事項,或者服務未達到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標準的,不得收取傭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㈣ 二手房買賣中怎樣提防意向金的支付風險
意向金轉定金後,上下家任何一方違約或中介方「一房二介」,都應當承擔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賠償責任。意向金退賠產生的原因如今的二手房市場中,上家基本上是委託多家中介公司掛牌出售房屋。因此,當一家中介公司在明確上下家的買賣意向後,會盡可能要求下家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前先支付一筆購房意向金。在把意向金交給上家後,中介公司才能取得上家的房屋兩證原件。但是在簽訂購房意向書或者交付意向金後,買賣雙方如果因種種原因沒有交易成功,中介和上下家三方往往會為意向金的退賠問題而產生糾紛。 意向金何時轉化為定金 在實踐中,房屋買賣雙方已經議價成功並且上家已經收到中介轉付的意向金時,該意向金轉化為定金。 在議價成功前,上下家均有權單方面終止對中介的委託,因此意向金應當返還。不過,上下家撤銷委託給中介造成損害的,應對中介承擔賠償責任。議價成功以買賣雙方已經就買賣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為准,實踐中一般表現為上家在下家和中介簽訂的《承購意向書》上或在意向金收據上簽字確認。 一般情況下,如果意向金轉為定金後。下家違約不買房 ,意向金將不能退還;如上家違約不賣房,則按「定金罰則」雙倍返還下家。但是如果《購房意向書》中只是對購房價格、房屋狀況作了簡要約定,那麼,當上下家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過程中,對付款時間、付款方式、房屋交付及過戶登記等其他主要條款產生分歧,並導致買賣合同最終未能簽訂,上下家均不存在違約情況,交易的失敗不能歸責於任何一方。即不存在違約情形,則應當解除意向金轉為定金後的擔保關系,即退還意向金。 2、在「意向金轉定金」模式下,上下家沒有直接見過面,也沒有簽署過書面協議。對下家而言,只與中介簽協議,意向金是由中介公司收的;對上家而言,一般也只與中介簽協議,收到下家意向金後出具的收條也是交給中介的。在此情形下,如果不能簽訂正式合同,下家不要輕易同意中介的「上家不同意賣房,所以你把意向金拿走。」的建議,因為此時下家可以要求上家雙倍返還意向金。 3、在目前二手房交易紅火的情況下,中介在上下家的利益沖突中往往會傾向於上家,並且由於中介在下家預訂房屋和意向金交付中的角色並不明確。在與下家簽的協議中,中介實際上只起到轉交意向金的義務。至於中介何時轉交、如何轉交、是否保證上家接受意向金以及何時將上家出具的定金收條轉給下家等並無明確約定,導致下家很難要求上家雙倍返還意向金,同時也很難要求中介承擔責任,所以下家在和中介簽訂意向金協議中對於以上細節最好要約定清楚。
㈤ 什麼是購房意向金,應該如何處理購房意向金
購房意向金也叫購房誠意金,購房誠信金,它不是定金也非訂金,嚴格上它不是法律上的概念,一般來說是指購房者從是中介公司訂購自己看中的房屋而向中介公司支付的,並委託中介公司送交房屋賣方簽收,若賣方簽收後即轉化為房屋買賣的定金的,款項多少並不確定。
二、如何處理購房意向金,購房意向金可以退嗎?
在二手房的買賣居間服務實踐中,意向金轉為定金的議價方式,已經成為行業慣例。由於我國法律規定中並無「意向金」的概念,導致在二手房買賣法律實務中,由於「意向金」所產生的糾紛居高不下。那麼我們該如何對待購房意向金呢,如何防範意向金給我們帶來的風險呢?筆者認為,主要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關於意向金轉為定金的約定。實踐中,買方與中介在委託購房協議書中約定意向金之時,一般會約定意向金轉化為定金的條件,一般不外乎經中介居間,賣方同意按照委託房款成交,即轉化為定金。但這樣購房者就處在被動的位置上,為了更好的維護自身權利,購房者最好在意向金合同書中註明,中介在向賣方轉付意向金之前,必須再次取得買方另行出具的書面同意書,否則中介的轉讓行為無效,造成的損失由中介公司承擔。
2、關於買賣合同不能達成時意向金的處分約定。意向金的收取和處分規則要由雙方約定,約定的內容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購房者需要遵守。但是購房者在交納意向金時就要注意交納了意向金,與賣方談不攏時,意向金如何處分,是轉化為定金還是轉為中介費,就很重要了。提醒各位購房者,交納意向金可以,但是要約定一旦買方沒有看好房子不準備購買時,意向金就要如數返還,不得作為中介費用罰沒。
3、購房意向金可以退么,意向金的罰沒規定是否合法呢?《中國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間合同中第四百二十四條至四百二十七條的內容對此做了規定。有的中介會約定買方一旦交付了意向金,和賣方見了面洽談後意向金就轉化為中介費用。這種意向金條款是違反法律規定無效的。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因此中介居間不成不得罰沒意向金。所以意向金是可以退回的。但是這必須是在意向金轉換為定金之前,否則,就應該按照有關定金的規定處理。
㈥ 二手房買賣中怎樣提防購房意向金的支付風險
在二手房買賣居間服務中,意向金轉定金的議價方式,已經逐漸成為行業慣例。意向金轉定金後,上下家任何一方違約或中介方「一房二介」,都應當承擔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賠償責任。
意向金退賠產生的原因
如今的二手房市場中,上家基本上是委託多家中介公司掛牌出售房屋。因此,當一家中介公司在明確上下家的買賣意向後,會盡可能要求下家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前先支付一筆購房意向金。在把意向金交給上家後,中介公司才能取得上家的房屋兩證原件。但是在簽訂購房意向書或者交付意向金後,買賣雙方如果因種種原因沒有交易成功,中介和上下家三方往往會為意向金的退賠問題而產生糾紛。
意向金何時轉化為定金
在實踐中,房屋買賣雙方已經議價成功並且上家已經收到中介轉付的意向金時,該意向金轉化為定金。
在議價成功前,上下家均有權單方面終止對中介的委託,因此意向金應當返還。不過,上下家撤銷委託給中介造成損害的,應對中介承擔賠償責任。議價成功以買賣雙方已經就買賣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為准,實踐中一般表現為上家在下家和中介簽訂的《承購意向書》上或在意向金收據上簽字確認。
意向金轉為定金後如何處理
一般情況下,如果意向金轉為定金後。下家違約不買房,意向金將不能退還;如上家違約不賣房,則按「定金罰則」雙倍返還下家。但是如果《購房意向書》中只是對購房價格、房屋狀況作了簡要約定,那麼,當上下家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過程中,對付款時間、付款方式、房屋交付及過戶登記等其他主要條款產生分歧,並導致買賣合同最終未能簽訂,上下家均不存在違約情況,交易的失敗不能歸責於任何一方。即不存在違約情形,則應當解除意向金轉為定金後的擔保關系,即退還意向金。
如何避免意向金風險
1、上下家在支付或接受意向金時就應當提前考慮買賣合同的內容,並簽訂書面協議。一般來說,意向金協議中應明確如下幾點:房屋的基本情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房屋交付的條件及日期,房屋產權過戶登記的辦理時限,買賣合同未能簽訂時,意向金如何處理等。
2、在「意向金轉定金」模式下,上下家沒有直接見過面,也沒有簽署過書面協議。對下家而言,只與中介簽協議,意向金是由中介公司收的;對上家而言,一般也只與中介簽協議,收到下家意向金後出具的收條也是交給中介的。在此情形下,如果不能簽訂正式合同,下家不要輕易同意中介的「上家不同意賣房,所以你把意向金拿走。」的建議,因為此時下家可以要求上家雙倍返還意向金。
3、在目前二手房交易紅火的情況下,中介在上下家的利益沖突中往往會傾向於上家,並且由於中介在下家預訂房屋和意向金交付中的角色並不明確。在與下家簽的協議中,中介實際上只起到轉交意向金的義務。至於中介何時轉交、如何轉交、是否保證上家接受意向金以及何時將上家出具的定金收條轉給下家等並無明確約定,導致下家很難要求上家雙倍返還意向金,同時也很難要求中介承擔責任,所以下家在和中介簽訂意向金協議中對於以上細節最好要約定清楚。
(參考來源:新浪房產)
㈦ 什麼是購房意向金
意向金是附條件的定金。意向金是在買方有購買意向後,委託中介公司以書面形式確定下來,並支付一定金額的意向金。
1、如果賣方同意買方的購買條件(要約),中介公司將意向金轉交給賣方,此時意向金性質就發生變化,自動轉化成定金,意向金協議也自動轉化為定金協議。
2、如果買賣雙方沒有達成協議,中介公司將把意向金返還給買方,若意向金協議轉換為定金協議那麼將對買賣雙方產生約束力,買賣雙方必須按約定履行義務,否則將承擔法律後果。
3、買方如果不按協議的約定簽訂買賣合同或不購買的,賣方可以沒收買方的定金;賣方如果不按協議的約定履行簽訂買賣合同義務或不出售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7)二手房意向金注意什麼擴展閱讀
定金
1、定金是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願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買家履行合同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若買家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發展商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我國《擔保法》還規定:定金應以書面形式約定,不得超過主合同標准額的20%。當事人一旦以書面形式對定金作了約定並實際支付了定金,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
2、另一方面,定金作為合同履行的一種擔保,《擔保法》中規定:擔保合同(即定金條款)是主合同的從合同,若主合同無效,定金條款無效(另有約定的,按約定)。
換言之,若合同無效,定金條款亦無效,收受定金的一方應返還定金。如一方過錯造成主合同無效,過錯方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不是沒收或雙倍返還定金了。
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九十條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條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