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二手房交易網簽合同是什麼意思
網簽是指在房地產領域網簽就是交易雙方簽訂合同後,到房地產相關部門進行備案,並公布回在網上。然後會給個答網簽號,用戶可以通過網簽號在網上進行查詢。網簽是為了讓房地產交易更加透明化,防止"一房多賣",簽合同後可以撤銷。一般的"網簽"程序是:1.交易雙方當事人根據網上公示的商品房定金協議或買賣合同文本協商擬定相關條款;2.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網上簽約系統,列印經雙方確認的協議或合同;3.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4.在電子樓盤表上註明該商品房已被預訂或簽約。在電子商務領域又可以稱為電子締約、合同網簽。為避免中介單方擅自"網簽",市住建委發布的《關於完善存量房買賣合同網上簽約流程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交易雙方未在合同上簽字或蓋章,房地產經紀機構擅自將網上信息提交完成的,經查實後將對該機構或人員的網上簽約行為進行限制,並將其違規行為公示曝光,嚴重的將其違規行為記入該機構和人員的信用檔案。
❷ 二手房買賣合同有什麼事情要注意的
簽二手房買賣合同的注意事項:
1、二手房有無合法的產權和土地使用權
合法的產權和土地使用權證明是二手房買賣合法有效的前提。這一點作為二手房購房合同注意事項非常關鍵,值得每個人加以重視。
2、准確了解售房人
如果售房者與房屋產權證上記載的產權所有人不是同一人,則應當了解售房者與房產所有人之間的關系,要求售房者提供證明文件,並親自向房產所有人核實。在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時,全部共有人需要都到場。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到場,需出具經過公證的委託書及代理人身份證件,由代理人替其簽章。
3、對即將進行交易的房產基本情況必要了解
這主要包括房屋的實際面積和機構與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面積以及顯示的房屋結構是否相符,是否有私搭亂建或破壞房屋結構的問題;該房產用途是否與購房者購買後的用途相符等。
4、核實房產是否抵押、租賃或被司法機關查封
如果房屋已出租,則須售房者提供承租人同意出售並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意見;如果房屋已被抵押,則須通知抵押權人,並就解除抵押確定可行的方案;如果房屋被司法機關查封,則應考慮放棄購買或就此與司法機關及案件當事人進行交涉(非專業人士難以把握)。
5、購買的房屋是公房或經濟適用房,應了解這些房屋是否獲准上市交易
預購公房是否需補足有關費用、公房原單位對房屋是否保留優先購買權、已購公房參加房改房時同住成年人的意見等。軍隊等單位的房屋,由於其特殊性,應特別注意單位是否同意出售,以及能否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如有疑問則不宜購買。
6、估算稅費負擔
二手房買賣的稅費規定較多、較復雜,累計各項稅費金額也比較大,估算稅費負擔是十分必要的。根據國家規定,購房者應承擔契稅、印花稅,售房者在一定條件下應承擔營業稅、城建稅、教育附加費、個人所得稅。
二手房合同應當怎樣簽
1、選擇有良譽的中介公司,並驗明其真實性和資質
通過中介公司購買二手房,要先同中介公司簽訂房產經紀合同,待產權交易即將形成時,再同原房主簽訂房產買賣合同。簽訂房產經紀合同前,一定要驗明中介公司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要認真了解選擇的中介公司是否有營業執照、是否在房管部門備案並取得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證書;要驗明原房主對中介方的授權委託書,以確認中介方是原房主的合法代理人,避免遭遇欺詐。
2、要嚴格核實並寫明簽約的三方主體,防止受欺詐
買賣雙方在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前,首先確認簽約主體的真實性,主要是核實賣方主體資格的真實性。簽約主體資格的真實性是房產買賣合同成立的前提條件,尤其在買賣雙方自己進行交易而沒有第三方居間擔保的情況下,該問題更需引起客戶的注意。如果賣方簽約主體的真實性存在問題,就有可能上當受騙或者遺留後患。
3、要在合同中註明房產、附屬設施的交驗時間和費用承擔時間
在確定和寫明所購二手房及附屬設施交接時間的同時,還應注意確定和寫明水、電、氣、暖、物業等費用的劃界承擔時間。二手房交接時間和費用劃界時間是責任劃分的界線之一,如果界定不清,日後就有可能引起麻煩甚至糾紛。
4、要在合同中約定明確的違約條款、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
房產交易過程復雜且金額較大,有時會出現意想不到的情況和違約行為。為避免以後出現糾紛時難以解決,就需要在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時寫明違約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違約條款在買賣合同中是非常重要的條款,在某種程度上其起到的監督作用是第一位的。同時,它也是救濟手段。
5、要在合同中准確註明購房者付款和雙方過戶時間
對首付款和尾款,房產買賣合同一般規定由買方在不同時間段交付原房主。為此,合同中必須分別寫明首付款交付、房產過戶以及尾款交付的具體期限。其中的尾款交付期限有賴於房產過戶期限,因此過戶期限以及過戶手續由哪方主辦、哪方配合,必須事先確定並在合同中寫清楚。特別值得提出的是,某些房產中介公司收到客戶定金甚至是首付款之後,仍會帶其他客戶看房,誰出價高他們就把房子賣給誰,為此不惜與前一個客戶毀約。這是一種一房多賣的違規操作。
❸ 二手房買賣要簽幾份合同,各有什麼用途
中介,買賣雙方簽署三方居間合同,這就三份了。
網簽合同。這個合同就是辦理貸款,交稅過戶時用的。組合貸,至少要簽4份,商業銀行一份,公積金一份,稅務局一份,房管局一份。
二手房買賣雙方在簽訂完二手房買賣合同後,一定要根據合同的條款內容行事,請仔細閱讀合同,避免發生一些不必要的糾紛。
注意事項
1、買售人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內容,對合同條款及專業用詞理解不一致的,可向當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咨詢,如無異議視為雙方同意內容。
2、在簽訂合同前,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出示應當由出賣人提供的有關證書、證明文件
簽定正式的購房合同,在擬定的時間地點,購房者備齊所有憑證,與開發商或代理商正式簽定購房合同。預售合同(期房)和出售合同(現房)區別:
購房合同一般包括商品房預售契約(期房)和商品房買賣契約(現房)兩種。
二者區別在於:
預售合同在商品房預售時採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買受方付清全部房價款後,可直接辦理過戶手續。
商品房出售合同適用於商品房現居(竣工驗收合格取得房地產權證的商品房)銷售。
因此,現在簽的預售合同,交房時不再簽出售合同,可以直接辦理過戶手續。如果預售合同是在1997年5月31日前簽訂的,仍需按合同本身約定,在房屋交付使用時簽訂出售合同,方能辦理證戶手續。
❹ 二手房買賣合同內容有哪些應該包括什麼
二手房交易過程中,眾多糾紛都是來源於合同不完善。那麼,二手房買賣合同內容不可缺少的內容應該有哪些?
二手房買賣合同是指購房者各售房者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就房屋的買賣所簽訂的協議。是一方轉移房屋所有權於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轉移所有權的一方為出賣人或賣方,支付價款而取得所有權的一方為買受人或者買方。
房屋買賣合同作為一種特殊的買賣合同,它是指出賣人將房屋交付並轉移所有權與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徵既有買賣合同的一般特徵,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徵。這主要表現為:(1)出賣人將所出賣的房屋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相應的價款;(2)房屋買賣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3)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不動產,其所有權轉移必須辦理登記手續;(4)房屋買賣合同屬於法律規定的要式法律行為。
二手房買賣合同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二手房買賣合同這里主要是搞清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地址、聯系辦法等,以免出現欺詐情況;雙方應向對方做詳細清楚的介紹或調查;應寫明是否共有財產、是否夫妻共同財產或家庭共同財產。
二、標的:這里應寫明房屋位置、性質、面積、結構、格局、裝修、設施設備等情況;同時還要寫明房屋產權歸屬(要與第一條銜接);原售房單位是否允許轉賣;是否存在房屋抵押或其他權利瑕疵;是否有私搭亂建部分;房屋的物業管理費用及其他交費狀況;房屋相關文書資料的移交過程。
三、價款:房款及付款時間約定。一般新建的商品房及預售的商品房都是按所買賣房屋的建築面積來計算房屋的價格,即約定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售價為多少元,然後用單價乘以建築面積來計算房屋所需支付的價款。舊房的買賣有時就直接約定每套房屋或每幢房屋所需支付的價款。在合同中一般要列一個付款時間進度表,買方按該進度表將每期所需支付的價款交付賣方。
四、履行期限、地點、方式:這里主要寫明交房時間;條件;辦理相關手續的過程;配合與協調問題;雙方應如何尋求中介公司、律師、評估機構等服務;各種稅費、其他費用如何分攤;遇有價格上漲、下跌時如何處理。
五、違約責任:這里主要說明哪些系違約情形;如何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定金、賠償金的計算與給付;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免責;擔保的形式;對違約金或定金的選擇適用問題。
六、解決爭議的方式:這里主要約定解決爭議是採用仲裁方式還是訴訟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雙方同意採用仲裁的形式解決糾紛,應按照我國《仲裁法》的規定寫清明確的條款。
七、合同生效條款:雙方在此約定合同生效時間;生效或失效條件;當事人不能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撓條件成就或不成就;生效或失效期限;致使合同無效的情形;幾種無效的免責條款;當事人要求變更或撤消合同的條件;合同無效或被撤消後,財產如何進行返還。
八、合同中止、終止或解除條款:按照《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四條之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中止、終止或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有必要在此明確約定合同中止、終止或解除的條件;上述情形中應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解除權的行使期限;;補救措施;合同中止、終止或解除後,財產如何進行返還。
九、合同的變更與轉讓:在此約定合同的變更與轉讓的條件或不能進行變更、轉讓的禁止條款。
十、附件:在此說明本合同有哪些附件,附件的效力等。
以上是二手房買賣合同中應該包括的內容,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1-08,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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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二手房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二手房買賣合抄同是業主與買方自襲願簽訂的,有效。
1、是業主親人代簽的,業主知道後沒表示反對的,也有效。
2、二手房買賣合同是否有效,主要看業主與買方雙方當事人有沒有民事行為能力及是否在自願基礎上簽訂的,只要是有民事行為能力的雙方在自願基礎上簽訂的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後,就具有法律效力。
3、如是業主親人代簽的,相對於善意的第三人,業主親人屬於表現代理人,第三人會認為這表現代理人是經業主授權的,所以業主知道後沒表示反對的,合同也有效。
(5)二手房買賣合同有什麼用擴展閱讀:
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注意事項:
一、確認產權的可靠度
1、注意產權證上的房主是否與賣房人是同一個人;
2、搞清楚是成本價房還是標准價房或者是經濟適用住房;
3、產權證所確認的面積與實際面積是否有不符之處;
4、一定要驗看產權證的正本,而且到房管局查詢此產權證的真實性。
二、考察原單位是否允許轉賣
1、確認標准價購買的公房出讓時是否已經按成本價補足費用或者與原單位按比例分成;
2、大部分公房進行房改時原單位都保留優先回購權,因此要確認原單位是否同意出讓;
3、一般來說,軍產、院(醫院)產、校(學校)產的公房必須要原單位蓋章後才能出讓。
❻ 二手房買賣合同公證有什麼作用
任何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經過公證證明,國家證明它的真實性、合法性,即產生法律上的證據效力。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中,如果在收集、調查證據時涉及某項文書,而這項文書業經公證證明,即應確認其效力,可以直接采證。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依照法律必須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則公證證明就成為這些法律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法律對於不同的法律行為有不同的形式要求,包括口頭、書面及公證證明,取決於該法律行為所產生(或變更、消滅)的法律關系的重要性、復雜性和它對於第三者的作用。雖未為法律規定而當事人自行協議公證證明作為雙方法律行為必要的形式條件之一的,這一法律行為也必須公證證明方能成立。 債權文書,如債權人和債務人對權利義務關系沒有爭議、並經公證證明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當債務人拒不履行時,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作出裁判。 由於目前法律沒有做出相關要求,所以二手房買賣合同不是必須要公證的。但是,如果當事人在二手房買賣合同中約定,只有辦理二手房買賣合同公證以後合同才生效的,那麼就必須要辦理公證,否則二手房買賣合同是無效的。二、辦理二手房過戶手續的注意事項 (一)買方需本人到場,帶上有效身份證件、購房合同。賣方權利人帶上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件到場。出售共有房產時,共有人同時到場。 (二)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以及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不能交易。 (三)買方本人或賣方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場辦理過戶手續的可委託他人辦理,但買賣雙方不能委託同一個人辦理。受託人屬非直系親屬的須辦理公證委託方為有效。 (四)買賣雙方必須對交付的方式自行協商一致,並對彼此達成的協議負責。
❼ 二手房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因此,在以前的法律實務中,人們通常都認為該條規定的所謂"不得轉讓"屬於法律禁止性規范,不得違反,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不得轉讓,違反該規定進行房屋轉讓的合同應被認定為無效。在這一思想指導下,這類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基本上都判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眾所周知,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相比,《合同法》的立法指導思想已經發生了重大轉變,不再是像《經濟合同法》那樣,動輒令合同無效,而是奉行鼓勵交易原則,盡量承認合同的效力,即使是出賣他人之物,也不再是硬性地令合同無效,而是由出賣人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第150條),或者是合同效力待定(第51 條),甚至是合同有效下的一般違約責任(107條等)。
合同法釋【1999】19號第4條(第四條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的規定表明了這一點。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2005年12月 16日下發的《關於審理"二手房"買賣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第4個問題中問:一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即與他人訂立轉讓合同。
該轉讓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答:高院在今年6月16日《民事法律適用問答》(2005年第1期)對此作了闡述,明確不能僅因出賣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而認定轉讓合同無效。
其理由是:房屋買賣合同的買方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其雖不能享有房屋所有權,但享有買賣合同上的債權。而債權轉讓是合同法賦予合同當事人的權利之一,沒有理由不允許當事人轉讓自己的合同權利,因此買方再予轉讓並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至於上海市目前關於"期房限轉"的地方性規定,其所規定的是當事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的再轉讓行為,房地產登記部門不予辦理登記,該規定所產生的後果是受讓方可能要承擔無法實際取得房屋的風險,但並不影響轉讓合同的效力。
因此,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通常考慮到了立法指導思想上的重大轉變,因而鼓勵誠實信用,維護交易安全,一般判決這類合同有效,應繼續履行,對出售方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請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