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房產糾紛應向哪個法院起訴,房產糾紛訴訟應該如何進行
房地產訴訟,在抄民事襲訴訟的案件管轄中屬於專屬管轄。專屬管轄是一種特殊的地域管轄。其特殊性表現為凡屬專屬管轄的案件,不允許其他同級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規定,不動產糾紛案件,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使用價值受到影響的財產,例如土地、房屋、水利設施、橋梁等等。
當事人因房地產糾紛,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向該房地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② 房屋糾紛要向哪個法院起訴
房屋來糾紛必須在房屋自所在地的法院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③ 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可以到法院起訴么
民事爭議,復當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制以解決糾紛。本案,應當向二手房所在地的基層法院起訴。民事訴訟的舉證制度是:「 誰主張 誰舉證 」。即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如果原告提出請求的,原告應當舉證;如果被告反訴的,被告也應當舉證。
1、《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1款規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第4款規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條規定:
「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以上法律法規闡明了我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誰主張誰舉證」的制度,同時也確立了法官在審判中對舉證責任進行分配的權利。
④ 房產官司應向哪個法院起訴
房地產訴訟,來在民事訴訟源的案件管轄中屬於專屬管轄。專屬管轄是一種特殊的地域管轄。其特殊性表現為凡屬專屬管轄的案件,不允許其他同級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規定,不動產糾紛案件,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使用價值受到影響的財產,例如土地、房屋、水利設施、橋梁等等。
當事人因房地產糾紛,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向該房地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⑤ 各位二手房買賣糾紛,如何去法院起訴
通常居間協議約定為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毀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支付定金的一回方如毀約答,則喪失定金。雖然房東簽了居間協議,而且也收了定金,如果房價漲得比較多即使雙倍返還,還是可以賺錢,所以房東寧願雙倍返還定金而不願意繼續履約。
在二手房買賣中90%以上的居間協議都對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進行了明確的約定,雖然還沒有簽訂用以備案的買賣合同正式文本,但雙方通過簽訂居間協議已經成立了買賣合同關系,而不只是一個對訂立買賣合同的「預約合同」。在這種情況下,房東不能僅僅雙倍返還定金就有權終止合同了,買方可以向房東主張房價的差價損失,也就是可以要求房東對因房價上漲給買方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