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二手房交易賣方需要提供什麼資料
您好,賣家需要產權人身份證、房產證、契稅完稅單、原始購房合同;
買家需要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或單身證明)、購房合同、貸款合同(若有)。
帶上繳稅時的收件回執,雙方一齊到當地交易中心窗口辦理就行了。
B. 二手房過戶需要什麼手續,要哪些資料
1、買方:抄本人到場,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房屋買賣合同。
2、賣方:持有效身份證件及房屋所有權證到場辦理。
3、該房產為夫妻共有時,則夫妻雙方都應該同時到場並提供有效身份證、房屋共有權證及結婚證等其它相關證件。
4、如果該房產處於出租狀態,賣方除提供上述證件外,還須提供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的書面材料。
5、買方本人或賣方如果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場辦理過戶手續時,可以委託他辦理。
C. 購買二手房 需要注意什麼和必須有什麼證件
如果購房者涉及到購買二手房的情況,除了需要提供更多的材料以外,最重要的步驟就是房產一定要過戶。只有房產辦理過戶手續,這套房才真正的屬於購房者。可見二手房過戶的重要性。那麼,二手房過戶怎麼辦理?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D. 二手房過戶需要交哪些費用
二手房在交易過戶的時候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契稅,營業稅,印花稅。另外在辦理過戶手續的時候,需要准備好房產證的原件,交易雙方的身份證原件,如果結婚了,那也好准備好雙方的結婚證。雙方之間如果存在著交易關系,那還要准備好交易合同。
當然在購買二手房的時候也有很多注意一點,你比如說一定要仔細的看一下合同,還要看一下這個房子的房產證原件,要看一下這個房子現在是否存在著抵押的關系。其次就是要對比一下價格,要拿這個房子的價格和周邊小區其他的二手房進行一個對比,總之買房並不是一件小事,建議大家一定要慎之又慎。
E. 二手房交易賣方需要提供哪些證件
買方需要攜帶的證件資料,分以下幾種情況
情況一:買方單身
需要攜帶身份證、戶口本、房屋買賣交易的契稅完稅證明;
情況二:已婚
需要攜帶夫妻雙方的身份證、結婚證(若購房者是外地人,需要根據當地規定,出具本地暫住證或其他證件)、家庭戶口本(戶口本是外地的需要提供暫住證)、二手房買賣交易的契稅完稅證明。
情況三:離異
需要提供個人身份證、戶口本和房屋買賣交易的契稅完稅證明、離婚證、離婚協議,如果購房者攜帶未成年人,需要攜帶孩子所在的戶口本。
情況四:港澳台人士
需要提供港澳身份證或者個人護照、房屋買賣契稅完稅證明,台灣認識需要出示通行證、契稅完稅證明、注滿拘留證明(例:在北京購房需要在京滿一年的居留證明,不同城市規定不同)。
情況五:外籍人士
需要攜帶個人護照譯本公正、交易契稅完稅證明、注滿居留證明。
情況六:過戶給未成年人
需要提供監護公證,家庭戶口本,父母身份證、結婚證,公證監護人必須到場,未成年人可不到場。(如果未成年人的戶口跟父母一起且互助式父母,只需要提供出生證明即可)。
情況七:現役軍人或者武警家庭
需要買方攜帶身份證原件、復印件,軍官證原件、復印件,團級以上部門開具的家庭證明。
情況八:多個人共同購買
需要接受過戶的人攜帶所有過戶接收人的身份證原件,全部人員到場或部分人員攜帶未到場的人手寫委託書辦理過戶。
賣方需要攜帶的證件資料,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1,賣方需要攜帶個人身份證、房產證,如果交易房屋賣方有多個權利共有人,需要所有共有人到場簽字,如果不能到場簽字,需要由簽字人員提供未到場權利人的公證委託書,(家庭滿五唯一住房,需要賣方提供結婚證和夫妻雙方的戶口本)。
2,如果是房產是繼承過戶得來的房產,賣方還要提供原房產證復印件、繼承公證書。
F. 購買二手房需要對方具有哪幾個證件
一、核實賣方的身份。如果是個人,看他的身份證;如果是單位,到工商局看它的檔案資料;如果賣方有代理人,看他有沒有經過公證的授權委託書。
二、到房管局查驗賣方的房產證。看該房屋是否有房屋共有權人,如果房屋為多人共有,則須賣房人提供所有共有人的身份證件及同意出賣房屋的書面文件;如是夫妻共有財產,是否經過賣方配偶的書面同意;如果房屋已出租,則須賣房人提供承租人同意出售的書面意見;如果房屋已被抵押,則須賣房人提供抵押權人同意房屋出售的書面文件。
三、如通過房屋中介購房,購房者要選擇正規的、有一定信譽度的中介機構,必要時可查閱中介機構應具備的"兩證",一為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二為房屋土地管理局頒發的中介代理資質證書。
四、仔細核對賣方身份證或工商檔案中的名稱與房產證上的房屋所有人是否一致,原則上是一個字也不能錯。
五、如購買公房,須了解所購公房是成本價還是標准價,標准價購買的公房在出讓時須按成本價補足費用。由於公房原單位對公房一般都保留優先購買權,因此,應要求賣房人提供單位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意見;另外,軍隊、醫院、學校的公房,由於其特殊性,在沒有取得單位同意的情況下,一律不得出售。
六、如果所購房屋是已購公房或經濟適用房,還須賣房人提供政府部門對其上市交易的批准書。
(6)二手房交易要哪些證件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進行二手房交易前必須確認房主真實身份
買賣雙方在簽訂合同前首先需檢查簽約主體的真實性,主要是核實房主的身份。因此對於業主證件的真實性和其與業主身份的一致性是簽訂買賣合同的前提條件,尤其在買賣雙方自己進行交易而沒有第三方作為居間擔保的情況下,該項問題更需引起購房者的注意。
2、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時必須明確雙方違約責任
二手房買賣合同中違約金的比例都有明確條款註明,但對於賠付時間卻沒有具體款項,這會導致違約方據此拖延支付時間,使條款的實際約束力和執行力下降,因此合同中應加入「買方在實際支付應付款之日起(賣方在實際交房之日起)__日內向賣方(買方)支付違約金」的條款,以確保合同條款的最終落實。
3、必須標明付款、過戶時間
很多二手房買賣的交易都不是一次性付款的,是分期支付,因此,賣方需要明確買方的付款時間,而同時尾款的支付時間有賴於房產過戶的日期,因此買方有權利知道房產的過戶時間。如果逾期則依照實際情況由違約方執行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違約責任。
4、必須註明二手房相關費用的交接時間
這是買方所應關注的房屋本身的附屬問題,屬於「房屋交付」中的重要條款,一定要註明水、電、煤氣、物業、供暖等各項費用的交接年月日。因為交接時間的明確是清晰劃分責任的關鍵,同時如果是公房交易,對於物業、供暖等費用的繳納時間和標准,原房主的單位是否有些既定要求和更改,賣方需要做出的配合和買方需要簽署的協議等,都應在合同中明確寫明。
5、與中介公司簽訂合同時,必須有代理費明細單
隨著中介市場的不斷完善,消費者逐漸認識到信譽好的經紀公司能切實保障買賣雙方的權利。通過經紀公司交易的二手房比例在逐年增加,因此,經紀公司的代理費越來越受消費者的關心。買賣雙方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要求經紀公司明確寫明代理費的用途。
6、通過中介公司購房必須要求與房主見面
經紀公司推出「收購」業務,因此出現「一房多賣」的違規操作,即經紀公司在收完一個客戶定金後,還會帶其他客戶看房,最後誰出價高便賣給誰,不惜與第一個客戶毀約。理由常常是房主不賣等經紀公司的免責條款,即經紀公司無需為其違約行為承擔任何違約責任,而交了定金的消費者只能忍氣吞聲。故本報提醒消費者,此時您應該行使自身權利,要求約見房主當面核實,就會揭穿其不軌行為。
7、必須學會使用補充協議
買賣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如果遇到合同條款不明確,或需要進一步約定時,要在合同相關條款後的空白行或在合同後填寫附加條款,會減少後續階段因意思含混而造成的不便與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