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買二手房,簽訂了居間合同,可以反悔不買嗎
這算違約,需要支付違約金。具體還要看雙方協商。 一般如果時間不長,沒有給房主造成什麼後果,好些房主都比較好說話可以直接退。這中介需要中介給房主做工作。
⑵ 二手房簽訂三方協議應該注意哪些是應該簽訂居間合同還是買賣合同,有什麼不同么
一、協議的有效性
現實中,房產交易經常出現夫妻單方處分房產而導致合同無效的案例,故買方在簽訂合同前必須弄清以下幾個問題:賣方是否結婚?該房屋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共有,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在簽訂三方協議時,賣方是否能出具房產證?賣方是否享有完全產權?因為這些問題關繫到賣方是否有權處分該房屋,而這是三方協議是否有效的前提。《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
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七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如賣方無權處分該房產,則該協議效力待定,如房屋權利人拒絕追認,則該協議無效。
二、房屋中介的資質和收費標准
如中介方沒有相關資質,則沒有權利收取中介服務費。以廣東省為例,《廣東省物價局關於規范我省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凡在我省從事地產中介服務的機構,必須到同級物價部門申領《廣東省經營服務性收費許可證》後,方可按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准進行收費。中央、部隊和省屬駐穗的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向省物價局申領《廣東省經營服務性收費許可證》。」至於收費,中介方必須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國家計劃委員會、建設部國家計委建設部關於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規定:「各地區、各部門和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嚴格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原則和收費標准,切實提供質價相稱的服務。凡中介服務機構資格應經確認而未經確認、自立名目亂收費、擅自提高收費標准或越權制定、調整收費標準的,屬於價格違法行為,由物價檢查機構按有關法規予以處罰。」;同時還規定了具體標准:「房屋買賣代理收費,按成交價總額的0.5?2.5%計收。實行獨家代理的,收費標准由委託方與房地產中介機構協商,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得超過成交價格的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據本通知制定當地具體執行的收費標准,報國家計委、建設部備案。對經濟特區的收費標准可適當規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過上述收費標準的30%。」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前應當審查中介方的資格及收費是否違法違規。
三、中介方的違約責任
買賣雙方在房屋買賣的知識和經驗上,都處於弱勢,所以,房地產中介市場需要一份保護各方利益的合同。許多三方協議規定了買方、賣方的權利義務,對中介方卻沒有任何限制。有些合同中,雖然有中介方的「違約責任」,但是仔細看就會發現這些「違約責任」如同虛設。現實中,有些消費者正是通過對中介方責任的界定,才使自己的損失最小化。所以,建議在三方協議上寫清中介方的違約責任。
四、居間合同的相關規定懂得利用《合同法》中有關居間合同的規定,將能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三方協議中,買方與賣方中的一方(委託人)與房屋中介方(居間人)構成居間合同法律關系。《合同法》第425條規定:「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如房屋中介方故意隱瞞與訂立房屋買賣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委託人可拒絕支付報酬,如遭受損害則可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買賣雙方簽訂三方協議,應當保持謹慎,注意以上幾個問題,盡量規避合同風險,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⑶ 剛剛簽訂了二手房交易合同發現房屋嚴重漏水,房主和中介沒有如實告知可以退房嗎
只要還沒過戶,就可以申請撤銷合同,拿出對方沒有告知的證據,有權利要回定金。
⑷ 購二手房訂了房屋買賣居間協議後因經濟問題想退房,定金可以要回嗎
這種因當事人自身原因不能履行約定的債務的,定金不可以要回了。
依據《中華人版民共和權國擔保法》第六章定金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⑸ 二手房買賣居間合同存在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二手房買賣常見法律問題:
一、沒有房屋產權證書的房屋怎麼買賣?
根據我國法律,沒有房屋產權證書的房屋是不能買賣的,這類合同原則上屬於無效合同。但是,如果買賣了該類房屋且已經實際居住的,買房人的居住權可以獲得法律的保護。當然,如果房屋產權取得後雙方辦理了房屋過戶,那麼視為合同履行,雙方均不得反悔。需要注意的是,買方確實需要買賣無產權證房屋的可以在買賣無產權證房屋時約定高額的違約金或取得房屋產權證書的時間或者產權證取得後過戶的期限。這樣就能最大限度的維護買方的利益。
二、房屋產權證記載的產權人和簽買賣合同的賣方不一致如何處理?
關鍵看產權人和簽約人
三、沒有房屋產權證書的房屋怎麼買賣?
根據我國法律,沒有房屋產權證書的房屋是不能買賣的,這類合同原則上屬於無效合同。但是,如果買賣了該類房屋且已經實際居住的,買房人的居住權可以獲得法律的保護。當然,如果房屋產權取得後雙方辦理了房屋過戶,那麼視為合同履行,雙方均不得反悔。需要注意的是,買方確實需要買賣無產權證房屋的可以在買賣無產權證房屋時約定高額的違約金或取得房屋產權證書的時間或者產權證取得後過戶的期限。這樣就能最大限度的維護買方的利益。
四、房屋產權證記載的產權人和簽買賣合同的賣方不一致如何處理?
關鍵看產權人和簽約人是否具有合法的授權委託手續。按照慣例,一般這類房屋買賣中,產權人無法與實際購房人簽約的應當到公證處辦理授權委託公證,明確授權簽約人代理其進行合同簽訂、房屋產權過戶、代收房款、房屋交割等一切賣方事宜。否則這類合同屬於無效合同或者效力待定的合同,買房人有權撤銷並要求簽約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定金法律問題以及全款或貸款買房定金約定技巧
如果房屋買賣中,雙方基本達成意向,購房人繳納了定金,如果任何一方違約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則對實際交付的定金施行定金罰則,即:購房人違約則不能要求返還定金,賣房人違約則需要雙倍返還定金。如果買方全款購房則資金充足,履行付款義務問題不大,那麼就要著重防範賣方的違約行為,可以約定較高數額的定金,如總價20%,這樣就加大了賣主違約的成本,促使其及時辦理過戶手續。反之,由於定金罰則是把雙刃劍,因此如果貸款買房的買主,如果沒有較大把握辦理房貸,應當適當降低定金的支付比例,特別是目前銀行從嚴審核貸款的情況,一旦貸款無法辦理,那麼如果沒有其他約定,將導致需要向賣方承擔違約責任。
六、購房人無法辦理銀行房屋貸款手續怎麼辦?
原則上這屬於購房人的違約行為,但是在2010年4月、6月,國家部委分別頒布實施了國十條、京十二條、三部委二套房標准等一系列調控政策。如果購房人由於政策變化導致無法按照原合同申辦房貸的,則根據購房人的需要可分別採取如下措施:如購房人需要繼續購房可以變更合同(加付首付、延長貸款期限)後繼續履行合同,如購房人不想繼續購房則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返還支付的全部款項且不承擔違約責任。當然,如果不是這些政策導致的購房人無法貸款,那麼如果沒有特殊約定,購房人應當向賣房人承擔違約責任。
七、賣方違約不辦理過戶或拒收收取款項買方如何應對?
這類糾紛常見於2009年這樣房價飆升過快的期間。如果因為房價上漲,賣方惡意違約,買方有權選擇如下措施維護權利:一是如果買主要繼續購買房屋,則可以要求賣方繼續履行同時要求法院保全房屋,協助辦理過戶。二是如果不想繼續購買房屋,則可以要求賣主雙倍返還定金或按照合同要求賠償違約金,同時賠償其他經濟損失。當然雙方協商或者法院調解適當加價也可以變更合同繼續履行。
八、買方不按約支付定金、首付或不辦理貸款賣方如何應對?
這類糾紛常見於2010年初房地產調控政策出台房價有下降可能的時期內,買方為了規避風險而持觀望或等待態度。如果遇到買方違約,賣方可以採取如下措施,一是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並賠償違約損失;二是協商變更合同後再履行;三是如果對方確實不願購買也可以解除合同,沒收對方定金,並要求對方賠償損失。當然如前文中由於政策調整導致買方無法貸款買房的則不能追究買方違約責任。
九、買賣雙方均有違約行為如何定責?
按照二手房交易的慣例,買賣程序如下,先由買方交付定金簽訂協議,再交付首付款辦理網簽手續,再由買方申請住房貸款,銀行同意房貸通知後雙方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過戶完成辦理房屋交割,交割後賣方領取剩餘購房款。如果雙方均有違約行為,則按照合同約定及上述程序確定那一方違約在前,如果一方違約在前,導致另一方無法履行的那麼可以免除另一方的違約責任。比如買方不交納定金或首付的,賣方有權不予辦理過戶。
十、買賣房屋存在共有、租賃或者抵押情況如何處理?
二手房買賣經常出現房屋已經出租或者抵押的情況,而按照我國法律「買賣不破租賃」、「買賣不破抵押」。因此,對抵押或租賃的房屋一定要在買賣前要求賣方處理好抵押或租賃的第三方權利問題。如果由此導致買方損失的,買房可以追究賣方的違約責任。如果房屋有其他共有權人,那麼買方應當取得共有人同意方可買房,否則合同可能被宣告無效。
十一、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買賣房屋的效力
這類情況二手房交易中經常遇到,一般不會出現大的法律糾紛。即使存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如果買方實際交付了房款,並辦理了過戶,那麼也視為房屋買賣合同有效。但是買方如果知道夫妻一方擅自售房而與之簽訂合同的,那麼合同則可能被撤銷而返還房屋。
十二、買賣經濟適用房、農村房屋的法律風險
經濟適用房是特有的一種房屋產權形式,如果買賣沒有取得上市交易許可(轉商)的此類房屋,買賣合同原則上屬於無效合同,北京法院也曾有過類似的判決支持合同無效。因此,對於此類買賣應當約定較高的違約責任,這樣一是可以制約賣方及時轉商並及時過戶給買方,二是可以在賣方惡意違約不辦理過戶的情況下即使合同無效也可以獲得一定的賠償彌補自己的損失。
隨著城市化發展及城鄉一體化進程加快,城市居民到農村買房買地的情況較多,如宅基地房屋、小產權房,但是從目前我國土地管理法律角度講這屬於國家法律嚴格禁止的行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曾出台專門法律文件規定「此類合同的效力以認定無效為原則,以認定有效為例外,如買賣雙方都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經過了宅基地審批手續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但是針對城市近郊土地拆遷補償價格飛漲的現實,為了平衡雙方利益,也特別指出首先要全面考慮到合同無效對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影響,尤其是出賣人因土地升值或拆遷、補償所獲利益,以及買受人因房屋現值和原買賣價格的差異造成的損失;其次,對於買受人已經翻建、擴建房屋的情況,應對其添附價值進行補償;再次,判決返還、騰退房屋同時應注意妥善安置房屋買受人,為其留出合理的騰退時間。
十三、買賣拆遷安置房、限價房、危改房、集資房的法律糾紛
這類糾紛的解決關鍵看房屋的性質,如果房屋適用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管理,或者房屋屬性屬於經濟適用房,那麼按照上述辦法解決。如果屬於完全產權的房屋,則買賣合同有效。
十四、買賣承租單位或房管所公房的情況
公房分單位自管公房和房管所國有直管公房。承租人可以將房屋「出賣」給買受人,也就是俗稱的「使用權買賣」。這類買賣關鍵是要取得房屋產權所有人或管理人(單位或房管所)的許可,並辦理租賃手續變更登記,否則這類「買賣」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十五、私下交易暫不過戶的利弊
這種交易方式的特徵是雙方談好房價,簽好合同,付清(部分付清)房款,但暫時不辦理辦理過戶手續。由於我國認定房屋權屬的主要依據是房屋產權證,因此,這類交易存在較大風險。如果賣方利用產權登記人的身份重新換發新證,並私下買賣、抵押那麼對買方的利益損害極大。或者賣方由於債務糾紛,該房也可能會被法院查封拍賣償債。因此,變通做法是可以補充簽訂借款協議,並辦理房屋抵押登記,這樣可以有效防止賣方違約。當然最根本的解決方式還是及時辦理過戶,以防夜長夢多。
十六、簽訂價格不同的兩份協議來逃避稅款
雙方簽訂的協議約定了房屋的真實交易價格,但在交易市場填寫房屋買賣契約時,將房屋價格填少,以達成少交房屋營業稅和契稅的目的。但由於協議在先,交房管部門存檔的契約在後。按照法律契約便替代了原協議。如果在房屋過戶完成後,買方堅持以契約約定的價格為依據,少給付房款,糾紛就會產生,訴訟便隨之產生。當然,賣方可以主張合同因避稅非法而無效。但是即使是差額款要回,所產生的經濟損失也會大於少交的稅。
十七、名為「贈與」實為「買賣」
以前買賣契稅低,贈與契稅高時,很多家庭成員內部間的房屋交易原本是贈與,為了省契稅,而改成「買賣」;現在不是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房屋買賣,為了規避營業稅,也改成了贈與。但因贈與和買賣是兩種不同的法律行為。以贈與的方式來辦理房屋買賣交易會帶來更大的風險:贈與不能反悔,沒有違約更談不上違約責任,一旦買方不能如數支付房款時,賣方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賣方因債務問題而將房屋抵押出去,或者因債務糾紛被訴訟到法院,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買方到手的房屋也可能被法院追回。
十八、買賣無法上市央產房的風險
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有住房簡稱「央產房」。這類糾紛與其他二手房買賣糾紛最大不同是常會出現賣方無法提供央產房上市證明而導致房屋買賣無法繼續的情況。如果出現此問題,買方應當及時要求限期履行合同,如果賣方無法履行則可追究其違約責任,雙倍返還定金和賠償經濟損失。央產房上市的主要法規是《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國管房改[2003]165號。
十九、買賣按揭二手房如何防範法律風險
對於賣方房屋曾辦理了銀行房貸的情況,如果要順利買賣,首先需要由賣方到銀行辦理解抵押手續,待抵押權解除後才可以辦理過戶。如果遇到這種情況,那麼買方無疑要注意防範風險,一是首付可適當降低,一般以賣方解抵押所需要的款項數額為限,盡量不要多交首付款;二是如果賣方無法解除抵押,那麼應及時要求對方返還首付款。當然對於這類房屋的買賣,最好是約定好解抵押出現障礙後的處理方式,再者,如果條件允許,買方最好查詢下賣方的銀行還貸記錄確認可以解除抵押,這樣就預先化解了風險。
二十、20%違約金可以增加或者降低嗎?
按照一些格式買賣合同的約定,如果出現違約則應當按照合同總價20%的標准支付違約金。但是,我國《合同法》對違約金的規定主要強調違約金補償性的理念,只是有限地承認違約金的懲罰性。一方面,違約金的支付數額是「根據違約情況」確定的,即違約金的約定應當估計到一方違約而可能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而不得約定與原來的損失不相稱的違約金數額。另一方面,如果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的數額低於違約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增加,以使違約金與實際損失大體相當。這明顯體現了違約金的補償性,將違約金作為一種違約救濟措施,既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又激勵當事人積極大膽從事交易活動和經濟流轉。
同時《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又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即一般高於實際損失則無權請求減少,這一方面是為了免除當事人舉證的繁瑣,另一方面表明法律允許違約金在一定程度上大於損失,顯然大於部分具有對違約方的懲罰性。而且需要特別注意的是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有特別強調「增加違約金以後,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增加後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由此可見,法律對違約金的多少還是以實際造成的損失為基本判斷依據的。因此,如果二手房買賣發生了違約,交易費用、價格波動等實際損失如果高於或者低於總價20%違約金的,當事人還是可以要求法院適當增加或減少的。
二十一、如何防範買到「凶宅」?
在二手房市場中,也有房主將出現兇殺、自殺等惡性事件的「凶宅」房屋惡意隱瞞事實又出賣給買方。對於此類房屋,買方一旦購買完成,那麼將處於自住或出賣均不可能的兩難境地。因此,盡管「凶宅」只是極少數,但是買方一定要做好對此問題的防範,首先要在合同中明確如果出現此類情況,賣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且買方有權要求返還房屋。其次對於價格低於平均價的房屋要多審查,多了解,如果可能的話可以與房屋所在地物業、派出所、鄰居等了解房屋使用情況。最後如果確實誤買了這類「凶宅」,如果房主沒有提前告知,可以欺詐為理由通過法律訴訟來要求退房並賠償損失,但是需要准備較為充足的證據。
二十二、房屋買賣沒有完成中介傭金怎樣付?
目前房地產中介服務屬於《合同法》中的居間服務性質,《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由此可見,如果房屋交易沒有完成,那麼中介公司不應當要求支付報酬,但是可以要求賣方支付必要費用。
⑹ 二手房居間合同能對買家承諾什麼也就是說中介費包括什麼
2,提供房地產經紀信息登記、咨詢、陪同看房,居間洽談,促成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代為辦理房屋權屬登記證書、協助辦理房屋交割手續等。
希望以上可以幫到您,祝您生活愉快。
⑺ 簽了二手房購房居間合同後毀約定金和中介費還能全部要回來嗎
這個問題涉及定金的性質及定金能否返還的問題。你交付的定金是立約定金專的性質,看是否按時去屬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若有不歸責與雙方的原因,已交付的定金應返還,不適用「定金罰責」。如果是單方面毀約是不會返還定金的。至於中介費方面中介方為保障它的利益,在條款規定中應該也不退中介費。
⑻ 二手房買賣居間合同買方已經違約了我應該怎麼
您簽定的復買賣合同如果是正規的制建委監制的合同上面應該對這一項有明確標注。
一般有三種選擇方式,1、賣方換家銀行再次申請。2、買方在規定期限內交全款購買;3;雙方協商退房;您可以先看看您合同上是怎麼簽的。
還有就是您這種情況換銀行也辦不下來,只能考慮2、3兩種。如果合同不幸簽的是換行選項,您就看後面的辦理產權轉移時的期限是多少,過了辦理產權轉移期限買方還不辦理也可以起訴。
還有就是這種情況首先責任在中介,沒有核實好買方貸款資質就為您跟買方簽定了合同,就算是違約也不需要付給他們中介費,退一步講就算中介費必須交也不用你支付。因為您是完全按照合同約定進行的,是買方的問題導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中介費應該由他支付。
還有就是您一定要拿著房本身份證去建委查一下中介有沒有給您做網簽,如果您的房子網簽了趕緊撤消,否則影響您下次出售。
詳細情況可以向菁英房地產咨詢下哦,希望能幫助到您!
⑼ 二手房居間合同買家反悔,中介費可以不付嗎
買家反悔,交易不能進行了呀,當然可以不用付中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