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二手房買了之後,過戶好了賣家就要搬出去嗎
合同一般都會約復定交付日制期。不知道你們的合同交付日期是在過戶日之前還是過戶日之後。若明確約定了交付之日,賣家有義務根據合同的約定將房屋騰出按約定的時間把房屋交付給對方。若對此沒有約定,那既然已經過戶了,在相關手續已經辦妥的情況下,這房屋已經屬於買方,賣方也就沒有依據佔用該房屋了,也理應騰房。
2. 二房東通知我房東要賣房子,讓我在11月底找到房子搬出去,怎麼辦
沒事的,你和二房東簽訂的不是租賃合同嘛,而且是明確約定了是到回2013年6月1日才屆期,那麼房東賣了房答子對你來說也沒關系。《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規定的是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簡單點說,要是你直接和房東簽的合同,那麼他把房賣出去,新的房主也得承認這個合同的效力,不管他願不願意,知情不知情,都要自動成為租賃合同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可以向房屋的新所有權人主張租賃合同上的權利。但是復雜的是,你這里有個二房東,從債權的性質上,由於二房東和房東的租賃合同只是到3月1號的,要是轉租的話,實際上只能和你簽到3月1日,而到6月1日這段他是無權的,但是你也說了,他和房東是好朋友,房東也知道轉租,實際上是追認了,就相當於你直接和房東簽的合同。那根據我前面說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你就直接拿著合同對你的新房東行使權利就是了!希望對你能有所幫助。
3. 房東在我租房期間將房子賣了,要求我搬出去我該怎麼辦
所謂「買賣不破租復賃」的原則制,就是說,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買房人和原房東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書,雖然會導致所有權從原房東手中轉移到買房人手中,但因租賃合同到還未到期,現仍為承租人實際佔有,買賣房屋無法對抗租賃權,不能要求無過錯的第三人租客騰房交付。因此,買房人還不能使用房屋,在等到租賃期滿的這段時間,只能要求原房東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版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該案件原房東未能履行通知第三人租客應將租金交付買房人的義務,第三人租客直至買房人起訴才知曉原房東已將房屋出售,所以房屋租賃合同的權利未轉移。原房東無法將租金收取的權利轉移,則權應為自己的違約買單。
4. 租住的房子被房東賣掉了,新房東要我馬上搬出去,還有三個月才到期的
這個要看租房合同有沒有說明相關的約定,這樣的情況只能找老房東索償了!
5. 法律規定賣房者在拿到錢後多久必須搬走
法律對這個沒有規定,看你們的合同是如何約定的。
一般是以買方取得新產權證後內或者賣容方收齊所有房款後,但一般情況最晚應該在賣方拿到所有房款後就要交房,賣方也沒有理由不交房。
除非你們合同有自己的約定交房時間。
6. 房東在我租房期間將房子賣了,要求我搬出去我該怎麼辦我里邊投資的那些東西怎麼辦
這得看看合同有沒有相關條款了。並且租房你投資什麼?除了裝修
7. 租了房東一年房子,合同沒到期,房東要賣房,讓搬出去,可以不搬嗎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如果租房合同中針對出租人賣房的情況沒有約定
那就回可以依據法定條款答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剩餘租期的出租房屋義務,但是你有優先購買權,如果你不購買,新房主在購房後,還是需要繼續以同等條件租給你住,也就是法律規定的買賣不破租賃。
8. 租房期間房東賣房子,要求我們搬出去,可以要賠償嗎見詳情
可以根據合同內容與房東進行協商,如果房東違約可以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 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條 非金錢債務的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三條 損害賠償的范圍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 違約金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二百二十九條 所有權變動後的合同效力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條 優先購買權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9. 房子拍賣後多久搬出去法律法規有規定嗎
對於房產原業主而言,不能繼續住,因為房產已拍賣成功,就是拍賣買受人的財產,繼續居住屬於非法佔用他人財產。
對於房產承租人而言,要看所簽訂的房產租賃合同有沒有得到執行拍賣的法院認可:
如已認可的,可繼續執行租賃合同;
如沒認可的,不能繼續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財產,
如果繼續使用對該財產的價值無重大影響,可以允許被保全人繼續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託他人、申請保全人保管的財產,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
房子拍賣是可以繼續居住,但並不是說可以住非常久的,既然已經被拍賣了就應該要盡快的去找到合適的住所然後搬走。房子拍賣後居住的時間或是房子被法院拍賣的具體條件。
(9)賣二手房要多久才能搬出去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為了進一步規范民事執行中的拍賣、變賣措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後,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拍賣、變賣或者採取其他執行措施。
第二條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價處理時,應當首先採取拍賣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人民法院拍賣被執行人財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進行,並對拍賣機構的拍賣進行監督,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對於財產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的,可以不進行評估。
當事人雙方及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不進行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進行評估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有關企業提供會計報表等資料;有關企業拒不提供的,可以強制提取。
第五條評估機構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後經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協商不成的,從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確定的評估機構名冊中,採取隨機的方式確定;當事人雙方申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評估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第六條人民法院收到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後,應當在五日內將評估報告發送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後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評估機構、評估人員不具備相應的評估資質或者評估程序嚴重違法而申請重新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第七條拍賣機構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後經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協商不成的,從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確定的拍賣機構名冊中,採取隨機的方式確定;當事人雙方申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第八條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
拍賣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並應當征詢有關當事人的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的保留價,第一次拍賣時,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現流拍,再行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條保留價確定後,依據本次拍賣保留價計算,拍賣所得價款在清償優先債權和強制執行費用後無剩餘可能的,應當在實施拍賣前將有關情況通知申請執行人。
申請執行人於收到通知後五日內申請繼續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但應當重新確定保留價;重新確定的保留價應當大於該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的總額。
照前款規定流拍的,拍賣費用由申請執行人負擔。
第十條執行人員應當對拍賣財產的權屬狀況、佔有使用情況等進行必要的調查,製作拍賣財產現狀的調查筆錄或者收集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拍賣應當先期公告。
拍賣動產的,應當在拍賣七日前公告;拍賣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的,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
第十二條拍賣公告的范圍及媒體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確定。拍賣財產具有專業屬性的,應當同時在專業性報紙上進行公告。
當事人申請在其他新聞媒體上公告或者要求擴大公告范圍的,應當准許,但該部分的公告費用由其自行承擔。
第十三條拍賣不動產、其他財產權或者價值較高的動產的,競買人應當於拍賣前向人民法院預交保證金。申請執行人參加競買的,可以不預交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由人民法院確定,但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五。
應當預交保證金而未交納的,不得參加競買。拍賣成交後,買受人預交的保證金充抵價款,其他競買人預交的保證金應當在三日內退還;拍賣未成交的,保證金應當於三日內退還競買人。
10. 房子賣了規定什麼時候搬出去
沒有一定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