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房价一年比一年贵怎么办
没有办法了,对于咱们老百姓来说,真的一点办法都没有。
㈡ 房价为啥子越来越高了
实际上是宏观调控加上市场需求在推动,每年都能让房价涨一点,慢慢到达饱和,这样不会有大起大落,对经济整体局面比较有利。
㈢ 为什么一年比一年高
因为你生长发育了,这是生命的意义,体现在你成熟了,要变成大人了,该承担你应该承担的责任了。
㈣ 为什么房子越来越多,而房价却越来越贵
有人问:“中国的房价高不高?”大多数人回答:“废话,反正我是买不起的!”如果按照绝对价格算,国内一线城市房价都不亚于纽约、伦敦等高房价城市,这样对比就知道国内的房价到底贵不贵了。
其次就是人才的涌入对房子需求性比较大。很多大学生毕业或者外来务工人员在该城市就业,有相对稳定或者收入不错的情况下就会考虑购房的需求。若想在城市中站稳脚跟,就需要有一间房子。如果没有房子,就算买了几百万的豪车,也不会有归属感。
㈤ 房价为什么越来越高
你好!这个问题是社会关注的重点。房价是升还是降主要是看你所在的区域环境。从整体上专讲一、二线城市房价属已经下降,部分繁华商业圈还是会持续上升;不过,三、四线城市房价整体还是会上升。
三、四线城市房价上升的原因有三
第一、受炒房群体的影响,很多炒客投入
第二、开发商和房产中介有意抬高房价,炒作推高房价【例如:一些开发商和旅行社合作,底价出团旅游,实际上就是拉皮条,故意给当地有购房需求的市民制造恐慌】
第三、刚需,全国各地都在开发,所以部分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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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为什么现在房价越来越高了
房价上涨的原因:
1、市场自我调节,房子供不应求,价格高涨
中国加入WTO,国际资本蜂拥中国抢占市场,众多跨国企业在华建厂,以及本土民族工业的崛起,大量劳动人口挤满北上广。
一线城市占据了资源优势,大量人口的涌入,就有了对房子的渴求。
十年前的中国已取消福利分房,楼市开发进入市场自由竞争,人多房少,物以稀为贵,住房需求暴涨,房价被推高。
2、货币超发,房产成了财富保值的坚挺后盾。
十年前,逐年增高的超发货币引发货币贬值,老百姓担心财富缩水,私人资金可投资的项目不多,大概有理财,股票,房产等几个渠道,炒股是有门槛的高智商投资,理财收益不稳定,唯有房产是傻瓜闭着眼睛都会做的投资。
尽管十年间楼市有过短暂下跌回调,站在十年的历史长河来看,房子的投资回报率还算稳健,甚至出现了靠炒房赚钱的投资客。
3、国际热钱涌入中国,人民币升值,外资抢滩楼市红利。
中国走向全球市场之后,外汇储备增多,人民币升值,国际热钱通过投资人民币资产(比如:房地产)获利。当时中国股市还太年轻,尚不健全,投资还需要勇气。
与此同时,在当时中国资产荒背景下,中国的制造业多以低端制造为主,出口到国际市场,挣得都是血汗钱,还不如开发一个楼盘挣得多。
十年之间,许多央企也涉足楼市,主业低迷,楼市利润来凑,投资房地产被认为是资金获利和避险的好去处。
数据显示,2016年银行新增贷款大头都给了房贷,制造业萎靡了,如今在一招比一招狠的重磅楼市调控之下,银行也知趣地收紧房贷了。
但房地产在银行眼中仍然是基础的优质资产,银行理财更是为其做嫁衣。
4、中国推动城镇化,农民进城买房,在读学生也加入买房大军。
随着外资涌入中国以及中国城镇化的进程,工业代工厂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大量农民进城务工,比如富士康在东莞的工厂,曾招纳过上万的流水线工人,还将触角深入到中国内地,建立很多分工厂。
进城务工的农民用辛勤的汗水建设了一个又一个城市,也会想在城市买房安家,进而激发住房需求。
㈦ 房价为什么一年比一年高
最根本的原因是土地是被政府垄断的。
在中国,不论是农村还是城市,内土地都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容,政府需要靠卖地维持收入。农村的农民虽然有宅基地,但是他们盖的房子是没有产权的,不能交易,也不会有城里人去买。而城里的土地是非常有限的,并且被政府垄断而维持高价。
现在中国的房地产泡沫虽然已经很大,但各级政府仍然会想办法救市,尽量避免让房地产泡沫破裂,但这只会使这个泡沫越来越大,因为中国的实体经济已经被房地产绑架。
破解房地产市场困局的最好方法,就是发挥市场调配资源的作用,让土地和房产自由流转,同时政府搞好民生工程,加大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建设,让老百姓有最起码的安身立命之地,黑心的房产商和炒房客早就破产了,房价也必然马上下跌。试想,如果老百姓都有房住,哪怕是二三十平方的小居室,谁还会拿出全家半辈子的积蓄去买房子呢。
不过,这在我们亲爱的祖国只能是空想而已,与虎谋皮是不可能的。
㈧ 为什么房价一年比一年高,国家保障房的购置需要什么条件
二)购买本市城区、各镇建成区成套商品住房,单身人员应达50平方米以上、已婚人员应达75平方米以上,且被单位合法聘录用,参加社保、医保、公积金或经商、兴办产业,具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整户迁入: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在常工作证明、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婚姻情况证明、已婚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无业人员无业证明。其中“在常工作证明”:属投资、纳税的,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属单位职工的,提供劳动合同、工资证明,参加社保、医保,交纳公积金等证明。
详细可参看以下文件
关于贯彻实施《常熟市户籍准入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熟公户发〔2003〕13号
各派出所(警务站):
《常熟市户籍准入登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3年11月18日市政府常政发〔2003〕116号文件下发,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准确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政策。
《办法》的出台,是市委、市政府根据苏州市政府(苏府发〔2003〕67号)《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精神,为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适应本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而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对我市户籍管理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这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最大突破,就是打破了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二元结构,取消了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全面建立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户口准入条件,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对公安机关的户籍管理工作来说,是一种全新的户籍管理模式。因此,各地一定要认真组织民警学习,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加强业务培训,使广大民警真正弄懂弄通,熟练掌握《办法》所确定的各项政策和管理要求。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并进一步落实便民措施,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要严格执行政策,加强检查督察,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徇私枉法的,一经查实,严肃查处,保障《办法》的正确实施。
二、《办法》的实施范围和政策执行要求。
1.《办法》适用常熟市全市,即包括市区和各镇,实行统一政策。
2.按《办法》规定,凡申请迁入常熟市城区和各镇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在迁入地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二个基本条件,且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收入底线为人均不低于市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对于在城区或本市范围内迁移的,只要符合一个基本条件,即只要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就可迁移登记。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1.本市居民在市区或本市范围内办理城镇与农村之间的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报市局审批后,办理落户手续。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理;需调查核实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2.符合《办法》规定的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和老人投靠子女的户口申请,均由市局负责审批。随军户口由市局直接受理审批,随军人员系在职干部、职工的,不属公安机关受理范围。
3.在本市超出《办法》规定条件的,或《办法》和本通知未明确的户口申请,以及其他需要迁移户口的,报市局审核签署意见后,再报苏州市局审批。
4.对需要上报审批的户口事项,派出所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等工作,并上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其中需要发函调查的,应在受理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发函,并在接到回函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结果,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到申请人。市局应在接到派出所上报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5.随军户口以及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迁入人员办理准迁手续,市局核准相关材料后,应当场办结。
6.凡有户口准迁和落户凭证的,派出所应当场办结。
四、证明材料。
1.以投资、纳税理由申请的,需提供营业执照、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已婚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无业人员无业证明。
2.以购房理由申请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在常工作证明、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无业人员无业证明。其中“在常工作证明”:属投资、纳税的,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属单位职工的,提供劳动合同、工资证明,参加社保、医保,交纳公积金等证明。
3.以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投靠父亲或母亲理由申请的,需提供户籍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其中待业未婚的,应提供无业和未婚证明。
4.以夫妻投靠理由申请的,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户籍证明,城镇居民需提供无业证明。
5.以年老投靠子女理由申请的,需提供户籍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退休或无业证明。
6.以具有固定合法住所理由申请的本市居民城镇与农村之间的户口迁移,需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证件。
7.以其它理由申请的,需提供其相应证明材料。
对申请人提供的部分证明材料原件需归还的,可上报复印件,但派出所在受理时应认真核对,并在复印件上签注“核对无误”字样和核对人姓名,以示负责。
五、办理准迁和落户凭证。
1.凡各部门批准迁入人员需办理户口准迁或大中专毕业生落户手续的,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2.人事、民政部门批准落户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军人,派出所统一凭相关部门开具的《常熟市军队转业干部入户通知单》和《常熟市退役军人入户通知单》办理落户手续。
六、其他事项。
1.取消户口性质后所涉及的有关户口迁移、簿表项目打印和户口性质历史记录保留备查等业务、技术操作问题,由市局户政科按苏州市局统一规定负责制定并实施。
2.对本市新生农民子女和被院校录取不迁户口的农村学生,《办法》规定其居民户口统一按城镇居民登记,主要是考虑城市化进程中城镇人口的发展比例问题。新出生小孩户口申报仍按随父或随母登记政策规定办理。
3.“户别”字典在原户口性质字典上由市局户政科统一进行修改。“非农业家庭户”和“农业家庭户”改为“家庭户”,“非农业集体户”和“农业集体户”改为“集体户”(代码“1”和“2”为家庭户,代码“3”和“4”为集体户)。在打印《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迁移证》、户籍证明和显示中不再区分户口性质,“户别”一律为“家庭户”或“集体户”。
4.对新出生申报户口、市外省内迁入的人员和被院校录取不迁户口的农村学生,“户别”统一录入为“1”家庭户;省外迁入时根据其户口性质,原为非农业户口的“户别”录入“1”家庭户,原为农业户口的“户别”录入“2”家庭户。集体户间的迁移,“户别”录入要求同上。市内居民户口由集体户迁往家庭户的,其“户别”变更为“1”家庭户。
5.各地在实施新的户籍准入登记办法时,要对原农业户口底册认真做好备份留存工作,以便查询。对居民原有户口簿中“户别”的登记内容,原则上不组织大批量变更,如居民提出需要变更的,应及时予以变更,并可采取在原首页“户别”栏进行手工变更加盖印章的办法解决。
6.对取消户口性质所涉及需要修改的人口信息系统程序和配置文件,由市局户政科统一下发,各地按通知要求进行修改。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迅速组织实施。贯彻执行情况和遇到问题,报市局户政科。
附:1.《常熟市户籍准入登记办法(试行)》
2.有关办理准迁证、落户凭证式样(已以电子邮件下发)
3.《居民办理户口须知》式样
常 熟 市 公 安 局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抄报:市政府、苏州市公安局。
抄送: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
附1:
常熟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3〕116号
关于印发《常熟市户籍准入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虞山林场,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江苏常熟招商城,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常熟市户籍准入登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熟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委各部门,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商联,各条线垂直单位,各驻常单位。
常熟市户籍准入登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常熟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国家、省和苏州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凡居民在我市登记的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第三条 在本市申请户口迁移实行条件准入制。凡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基本条件的人员,要求将户口从外市(县)迁入本市或在本市城乡之间迁移的,经有关部门受理,符合本办法的准予迁入。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8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准迁。
在本市范围内申请迁移的,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准入登记制度。
第四条 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凡新出生的本市农民子女统一按城镇居民登记。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居住房屋属于自己的产权房屋或租住属公有产权并领取使用权证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通过合法手续取得的各类工作,且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包括退休人员退休工资等其他合法的社会保障,人均收入不低于常熟市最低生活保障线。
第六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市人事局受理: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外、境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
(三)具有中级职称或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以下、女性3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被单位合法聘用(办理特聘工作证),已参加社保、医保、公积金,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下,工作满2年,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
(五)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及常熟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
(六)因家庭实际困难需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
(七)需人事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上述(一)至(三)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随迁。
第七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一)因家庭实际困难需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职工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
(二)生产急需,经考核符合要求引进的技术、管理人员;
(三)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毕业的常熟市生源技、职校毕业生;
(四)往届技校、职校毕业生被单位合法录用,参加社保、医保、公积金,年龄在30周岁以下,工作满2年,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五)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公安机关受理:
(一)在本市投资(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累计纳税人民币5万元以上,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整户迁入;
(二)购买城区、各镇建成区成套商品住房,单身人员应达50平方米以上、已婚人员应达75平方米以上,且被单位合法聘录用,参加社保、医保、公积金或经商、兴办产业,具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整户迁入;
(三)投靠父亲或母亲的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
(四)结婚后需投靠的外市无业城镇或农村配偶;
(五)需投靠子女的城镇退休(无业)父母或农村50周岁以上的父母;
(六)本市居民户口迁往农村合法固定住所的;
(七)需公安机关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凡被本市范围内(含苏州市)各类院校录取的本市籍学生,入学时不再迁移户口,被外地院校录取的,允许不迁户口的可不迁,均待其毕业后根据分配去向直接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不迁户口的农村学生均按城镇居民登记。被本市各类院校录取的外市籍学生,户口迁移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凡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人员,由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十一条 本市居民在城镇与农村之间的户口迁移和农民子女出生、录取学生办理的城镇居民登记,只作户籍变更登记,如涉及经济、土地分配和计划生育等问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部门做好本办法实施前的户籍资料备份存档工作。
第十二条 凡提出申请要求的人员,应根据申请的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提供证明材料要求由相关受理部门负责确认。
第十三条 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迁入本市的人员,统一凭《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至市公安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由市公安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当年外市县院校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凭加盖市人事部门专用章的《户口迁移证》至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本市中专(含技工)以上毕业生凭学校签发的加盖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专用章的“毕业生户口迁移通知”至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户口准入登记规定同时废止。
附3:
居民办理户口须知
常熟市政府于2003年11月18日颁布了《常熟市户籍准入登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现将《办法》的有关内容和涉及公安机关的工作要求告知如下:
一、户口准迁基本条件:凡申请迁入常熟市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在迁入地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二个基本条件。如果仅在常熟购房,而人仍在外地居住生活、工作的,或者虽在常工作生活,但无合法固定住所的,都不符合基本条件,不予准迁。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8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准迁。
本市居民在本市范围内迁移的,只要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一个基本条件,就可办理迁移登记。
二、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居住房屋属于自己的产权房屋或租住属公有产权并领取使用权证的房屋。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通过合法手续取得的各类工作,且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包括退休人员退休工资等其他合法的社会保障,人均收入不低于常熟市最低生活保障线。
三、由公安机关受理的人员及申请人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在本市投资(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累计纳税人民币5万元以上,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整户迁入:需提供营业执照、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已婚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无业人员无业证明。
(二)购买本市城区、各镇建成区成套商品住房,单身人员应达50平方米以上、已婚人员应达75平方米以上,且被单位合法聘录用,参加社保、医保、公积金或经商、兴办产业,具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整户迁入: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在常工作证明、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婚姻情况证明、已婚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无业人员无业证明。其中“在常工作证明”:属投资、纳税的,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属单位职工的,提供劳动合同、工资证明,参加社保、医保,交纳公积金等证明。
(三)投靠父亲或母亲的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需提供户籍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其中待业未婚的,应提供无业和未婚证明。
(四)结婚后需投靠的外市无业城镇或农村配偶:需提供婚姻证明、户籍证明,城镇居民需提供无业证明。
(五)需投靠子女的城镇退休(无业)父母或农村50周岁以上的父母:需提供户籍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退休或无业证明。
(六)本市居民户口迁往农村合法固定住所的:需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证件(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
(七)需公安机关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需提供其相应证明材料。
其中第(七)项的其它人员,主要是指支边、支内、下放、插队(场)等按照有关政策可予以照顾迁入的人员。
申请人对营业执照、房产证、婚姻情况等证明材料,应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派出所核对后交还原件。
向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等部门申请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等部门确认。并随带相关证书、证件等材料。
四、为了减少本市居民往返迁移户口麻烦,今后凡被苏州市范围内(包括本市)各类院校录取的本市籍学生,入学时不再迁移户口,被外地院校录取的,允许不迁户口的也可不迁,均待其毕业后根据分配去向直接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
五、对本市居民在城镇与农村之间的户口迁移,只作户籍变更登记,不涉及经济、土地分配和计划生育等问题。
六、受理程序和时限:
1.本市居民在本市范围内办理城镇与农村之间的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报市局审批后办理落户手续。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理;需调查核实的,应在三日内办结。
2.符合《办法》规定的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和老人投靠子女的户口申请,均由市局负责审批。随军户口由市局直接受理审批,随军人员系在职干部、职工的,不属公安机关受理范围。
3.在本市超出《办法》规定条件的,或《办法》未明确的户口申请,以及其他需要迁移户口的,报市局审核后,报苏州市局审批。
4.对需要上报审批的户口事项,派出所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等工作,并上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其中需要发函调查的,应在受理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发函,并在接到回函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结果,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到申请人。市局应在接到派出所上报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苏州市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地上报材料的审批工作。
5.随军户口以及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迁入人员办理准迁手续,市局核准相关材料后,应当场办结。
6.凡有户口准迁和落户凭证的,派出所应当场办结。如准迁或落户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准迁或落户人应提供材料说明原因,并由相关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再予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七、凡批准办理的户口,只收取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