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告的房子被一个原告保全,另一个被告可以申请保全吗,房子不够支付一个人的债务,法院会怎么判谢谢
可以申请轮候查封,拍卖款不够支付2个债权人的债务则按照债权人的比例清偿。拍卖款足以支付全部债务在先查封的优先受偿。
2. 被告人房子拍卖后的钱不够偿还怎么办,余下的欠款没有做财产保全怎么办
被告人房子拍卖后钱不够偿还,法院可以再立其为失信人。
余下的欠款,你仍可以要求偿还。
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 债主欠钱要去法院保全他房子要怎么做
你所抄说的在法律上称为诉讼保袭全。是指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执行,诉讼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保全对方财产的行为。具体做法:
1、既然是要求法院保全对方的财产,你首先应当向法院起诉,向法院主张对方欠了你多少钱,要求法院判决对方偿还。
2、法院立案后(或者在立案的同时),你应当向法院提出一个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法院查封或冻结对方的房屋。财产保全申请中要写明对方房子的地点,面积等。
3、法院会根据你的申请做出是否保全对方房屋的决定。
4、如果法院同意采取保防施,还可能会要求你提供相应担保。
4. 被告人房子拍卖后的钱不够偿还怎么办余下的欠款没有做财产保全怎么办
具体情况不明不好讲,你所说的情况,关键要看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没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才行。
5. 保全的房子资金不够了,下家还可以保全嘛
可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90.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
若欠债方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先查封的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也就是说只要不是同一债权,不论是不是同一个债权人,受理案件的法院是不是同一个法院,都应当允许对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
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也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确定可以由同一法院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
并表明在一般情形下,先查封的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与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的规定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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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下,先查封的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即债务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主要财产因为一个债权被查封、扣押、冻结;
除此之外已没有可以用来偿还债务的其他财产时,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此时查封在先的债权人不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在有其他已经取得执法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按照比例分配”,明确了我国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或者按照比例分配原则。
综上,执行过程中应查明欠债方是否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若存在则不应参与该查封财产的分配;若不存在,则应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可参与该查封财产的分配。
参考资料:网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参考资料: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参考资料:人民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6. 我由于欠别人钱,房子被法院保全了,房子是按揭房。下来我应该怎么做
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六个月内迁出该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有相关规定:
第一条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第三条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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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