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四川省金堂县淮口镇自由路的占房政策是怎样的是依照什么来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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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四川金堂县淮口怎么样
淮口
金堂县淮口镇地处金堂县域中西部,坐落在沱江上游,西临县城赵镇、清白江,东与高板镇接壤,北与赵家、三溪镇相临,南与白果镇相连。地处龙泉山脉以东,沱江之滨,幅员109平方公里,辖21个村、4个社区,总人口10万,属国家级小城镇建设重点镇、成都市优先发展重点镇。淮口距成都市区46公里,已进入“成都半小时经济圈”,是川东北连接成都地区的重要门户。该镇依托成阿工业园、节能环保产业园和成都工业战略前沿区建设,着力打造西部经济高地。依托省级风景区云顶石城、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南宋瑞光塔、欧洲风情科玛小镇、藏羌风情巴德小镇等独特资源,打造西部休闲观光之都。实施“两化互动”,统筹推进重点镇建设,到2016年,着力打造建成20平方公里20万人的 “工业重镇、山水新城”。同时常常看到大成都周边的骑游爱好者,成群结队到淮口,登云顶山或炮台山等著名古迹。也因为淮口滨河一期正门旁有喜德盛单车公社驻扎点义务为过往骑游戏爱好者提供调试、物资补给,也是游五凤溪的理想的中转点。淮口周边旅游点:云顶山(慈云寺)、炮台山(灵开寺)、白塔寺(瑞光寺)、脐橙之乡、五凤溪古镇!
参考链接:
淮口 _网络
http://ke..com/view/1059022.htm?fr=aladdin
Ⅲ 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房价大概是多少钱一个平方
也,是淮口人嗦!
我也是!淮口现在贵点的就是靠河边的那个滨河花园了回,现在要2800元/平米答,
08年年初1800元/平米;
挨车站的那个盘也不便宜,前几个月回家时去看过,那时也要2200元/平米。
那个盘是多层!~
Ⅳ 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房价
2000-11000元/平方米不等。
Ⅳ 成都金堂淮口镇的房子可以在成都市里抵押贷款吗
房屋有价值就行,
银行抵押分经营抵押,和消费性抵押
年化通常是区间,5到10,看经营和信誉
7到15天放款,
短拆,可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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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共多少小区
全镇复员面积为104.5平方公里,辖20个行政村,4个社区。
Ⅶ 成都鹏圣金悦湾怎么样好不好值不值得买
楼盘名称:成都鹏圣金悦湾
城市:成都
别名:金悦湾
楼盘位置:淮州新城安徽路122号(淮口客运站对面)
产权年限:40年
建筑类型:高层,
公交线路:淮口客运站(招呼站)(公交站):淮口8路;淮口客运站(公交站):淮口1路;淮口6路;淮口8路;瑞光小区(公交站):淮口6路;淮口(招呼站)(公交站):淮口4路;公共服务中心(公交站):淮口8路;淮口一小(公交站):淮口2路;真武山加油站(公交站):淮口2路;淮口4路;浩旺产业园(公交站):淮口6路;淮口(精诚通讯店)(公交站):淮口6路;凉风垭站(公交站):淮口3路;淮口镇3路;
其他交通方式:24号地铁线(在建)、高铁淮口南站(在建);
淮口客运站、淮口镇公交1、2、3、4、5、6、7、8路
规划信息:其占地面积为29412平方米,容积率,绿化率30%,共10栋楼,停车位352个
周边配套:幼儿园:金堂县淮口镇洲城幼儿园、红苹果幼儿园;
中小学:淮口一小、二小、四小、五小、淮口中学;
综合商场:春天百货、太平洋电影城;
医院:金堂县第二人民医院;
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
公园:科玛小镇;
内部配套:地下车位、2栋商业
(所载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售楼处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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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成都淮口镇土地赔偿的办法应参照那个标准补给农民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来源:2000年月26日市政府令第78号
(2000年9月26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征地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行政区域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市计划、劳动、民政、公安、粮食、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六条 征用土地应当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各项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花草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树木和经批准的种养殖专业户按规定标准执行。
有标牌的古树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树名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
(二)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第九条.土地被征用后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设施由征地单位负责恢复。
第十条 征地拆迁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按规定标准补偿。企业搬迁涉及的搬迁损失、搬运费及水、电设施迁改费用等,由征地单位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0—15%补偿。
第十一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安置单位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员的安置;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农民公布,其财产和涉及的债权、债务由被征地单位的上一级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被征地单位安置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征地单位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或支付给安置单位,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有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未被全部征用的,按被征用的耕地(粮食地和蔬菜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人数;按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个劳动力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
农转非人员的年龄,以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的实际年龄计算。
第十三条 常住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农转非人员,男性年龄18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性年龄18周岁以上不满50周岁,能坚持常年参加生产劳动的,为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
第十四条 对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的安置,可以实行自谋职业、单位安置等办法。
对男性年龄50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性年龄40周岁以上不满5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实行自谋职业安置。
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自谋职业安置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并公证后,由征地单位将每人共计18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对象;由单位安置的,征地单位应将每人共计18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安置单位。
第十五条 自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
对已办理退养回乡的“轮换工"人员,属农转非范围内,只为其办理户口农转非,不再按本章规定安置。
第十六条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为退养安置对象。退养安置对象经公证后,由征地单位将每人共计16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支付给个人。
第十七条 对农转非人员中的五保供养对象,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
第十八条 对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其原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待其退伍回原籍后,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
第十九条 对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其原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待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由劳动部门按规定安置。
第二十条 不满18周岁的农转非人员,征地单位可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6000元。
第二十一条 征地范围内未农转非人员的安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二十二条 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持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的被拆除房屋的农转非人员,按每人35平方米建筑面积(含楼梯间,下同)进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方式实行货币化安置,有条件的可以实行现(建)房安置。
第二十三条 实行货币化安置的,以农转非人员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的正房建筑面积为依据,按下列规定,由征地单位与农转非人员签订货币安置合同,并在房屋拆除完毕之日起七日内结清货币安置款:
(一)原有住宅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给予补偿,并按相邻区位的经济适用房价格进行结算;
(二)原有住宅人均超过35平方米的,除按前项规定办理外,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实行现(建)房安置的,以农转非人员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的正房建筑面积为依据,结合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征地单位与农转非人员按下列规定相互结算:
(一)原有住宅人均超过35平方米,属批准面积的由征地单位按其自建的成本价,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300元给予补偿;
(二)原有住宅人均达到35平方米,但安置住房面积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给予补偿;
(三)原有住宅人均不足35平方米按人均35平方米安置的,超出部分由农转非人员按每平方米600元购买;
(四)安置住房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由农转非人员按商品房价购买。
第二十五条 农转非人员将原住宅改为经营用房的,拆迁安置时仍按住宅拆迁安置。
第二十六条 土地被部分征用的,征地范围内持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且家庭成员未全部农转非的住户,其已农转非人员可按货币化安置方式予以一次性补偿,不再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也可由征地单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每平方米300元支付建房补助费后,择地修建,或由农转非人员自建。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拆除以继承、赠与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非农业人员住宅,按每平方米不超过600元一次性予以补偿。
第二十八条 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和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以及征地范围内回原籍乡村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和回家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人员,其房屋被依法拆除的,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被拆除住宅的农民择地修建的,其宅基地面积按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从其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 征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的,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对逾期不领取安置补偿费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安置补偿费用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专户储存。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经依法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对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青白江区、龙泉驿区和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并报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http://bbs.newssc.org/dispbbs.asp?boardid=5&id=301517
Ⅸ 金堂县淮口镇发展趋势如何我想在淮口开店或投资希望大家给点建议!
现淮口发展非常好,西部鞋都落户在那里,是全国经济重点小镇,交通十分便利,成南调速到成都回只需要答40分钟.在淮口买房子是不错的主意,由于当地环境,经济的不断改善,政府大力的政策投入,它已经成为成都周边城市经济的火山口,所以,在淮口投资立业,是你非常不错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