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么时候买房子国家刚出了新政策,房价会跌吗
中国最具影响力的10个城市,青岛第10,青岛的房价现在确实很泡沫,但是也没有像版上海北京温州深圳泡沫权的那么厉害。所以哪里房价不好说。不知道你买房是投资还是自用,投资就别买了,自用的话现在入手还是合适的,毕竟房价下跌的可能不大。现在国家政策也在大度调整。
Ⅱ 最近国家对房地产的新政策有哪些。
2010年4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行差别化的信贷、税收和土地政策,坚决遏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之后于4月17日,国办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年10号),对新的调控政策进一步地细化、完善,再出组合重拳,部署遏制高房价,房地产新政的实施将对房地产市场产生重大的影响。 房地产新政出台的背景 这次房地产新的调控措施,是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变化而推出的。2010年初,上一轮中央出台的一系列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效果开始显现,1-2月商品住宅销售面积增长36.6%,增幅比上年全年回落7.3个百分点;全国70个大中城市新建住宅销售价格虽然同比上涨13.0%,环比上涨1.3%,但环比涨幅比1月份缩小0.4个百分点;二手住宅销售价格环比涨幅比1月份缩小0.5个百分点,出现了交易量萎缩、房价上涨趋缓的形势。 但进入3月份情况发生变化,尤其是3月15日后北京土地招拍挂中土地价格不断创新高,先后拍出三块“新地王”,导致周围的房价纷纷上涨,改变了市场的节奏和预期。随后,杭州、福州、长春等地土地拍卖价格不断刷新,北京等一线城市住房市场出现明显反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1-3月份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为15361万平方米,同比增长35.8%。其中3月销售面积为8206万平方米,是1-2月份销售总和的1.15倍;比去年同期增长32.8%,增幅较去年同期上升了16.4个百分点。3月份,全国70个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宅价格同比上涨15.9%;二手住宅销售价格同比上涨9.5%;1-3月商品房综合销售均价为5193元,同比上升了16.1%;房价再一次创出新高,呈现量价齐涨的局面,并向二、三线城市传导和蔓延。飞涨的房价, 加大了居民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难度,增加了金融风险,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焦虑,如果房价得不到有效控制,将加快房价上涨的趋势,推动房地产市场泡沫继续增大。面对当前房地产形势,中央政府高度重视,及时出台了新的房地产调控措施。 房地产新政的特点 认真研读这次房地产调控措施的内容发现,此次调控政策是在总结吸取历次房地产调控政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的,具有鲜明的特点。 第一,调控政策的针对性强,精确度高 这次房价启动的导火索是“新地王”的出现。土地是住房建设的基本要素,2009年年末房地产开发企业待开发的土地储备比上年下降32.4%,使得开发企业对土地资源的争夺异常激烈。加之近年来房地产业丰厚的投资收益,吸引了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房地产业,新进入企业首先需要土地,导致土地招拍挂的价格一路飙升,地价上升又进一步带动了周边房价的快速上涨,并不断推高整个市场的房价水平。而投资和投机性需求不断增加,投机炒房占消费需求比例不断提高,投机需求挤占了有限的住房资源,加剧了供求矛盾,是房价过快上涨的主要原因之一。与此同时,2009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住房的新开工量减少,中小户型的普通住房建设比例下降,使得今年年初住房供给明显不足,供求结构不匹配,进一步加剧了供求矛盾。再加上房地产开发商捂盘惜售、抬高房价,加重了消费者恐慌性购房的心理。这次调控政策是对当前房地产形势进行充分了解,摸清了推动房价上涨的原因,针对性非常明确的基础上制定的。在强调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增加住房供给、改善供应结构和加强市场监管的同时,重点放在了加强住房需求管理,尤其是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对炒房投机行为进行精确严厉打击。 如果能够帮助你解决问题,那么希望你点击“采纳”, 举手之劳,将鼓励我们继续解答其他QQ网友的问题.
Ⅲ 国家的房价调控政策出台,今年开始,是不是房价要开始大跌了
虽然国家的房价调控政策出台,强调了房屋是住的不是炒的,但是房价大跌是不可能的,房价保持现在的价格,不会再涨。
Ⅳ 国家对炒房者有什么政策
现有政策还不够精准,力度也不够,未来还会有更多的政策限制炒房。过去几年国家的调控,实际上上对房价下跌并没有多少影响,主要是收紧金融口,减少金融风险。防止房价崩盘。
其实房价上涨,国家是开心,房价上涨说明市场繁荣,说明老百姓有钱愿意买房,事实上这些年很多人年入上百万,过去要一辈子甚至几代人共同努力才买得起房,现在那些有钱人可能也就是几个年的工资就买得起房了。这是中国经济发展的结果,而每卖掉一栋房子,国家都有地皮税可以收入,这些钱可以用来发展建设。但是如果大家都去炒房,就会有一个问题,就是房价会崩盘,引发金融问题。
房价高对于老百姓来说也是好事。一个国家的老百姓总有富余有贫穷,有时候急用钱,卖掉房子,就可以帮助一家度过危机。房子对于普通百姓来说是救命稻草。房价涨,意味着这个稻草的兑换的货币就更多了,关键时候房子能发挥的作用更大。但是如果房价超过了实际价值,一直涨,未来房价一定会崩盘的。炒房客赚到足够前就会离场,当炒房客离场的时候也就是房价崩盘的时候,房价崩盘老百姓就惨了,因为救命稻草一文不值了。
炒房和一般的买房消费不同在于,炒房者是买入之后再卖出,通过赚取房价差价来获利。买得越多,将来卖房的时候也越多,最后的结果就是货币在某一个时间段不够用,然后又在某一个时间段泛滥。这会形成金融海啸,冲击国家金融安全。
所以控制房价稳定,利国利民。市场经济下炒房客在所难免,但是国家政策一定会尽量限制炒房客的数量。因为炒房客就像病毒,如果不加以限制,一定会造出大灾的。
Ⅳ 房价调控目的是什么 国家出台了哪些相关政策
政府政策如此之严厉说是为了杀富济贫,不过我看也不过是其次罢了。是杀富能济贫最好,版不能济贫也权把富杀了。国内现在是小生意人没活路,大商人国家保护,不大不小都跑国外去了。现在只能说稳定房价不快速上涨,最后还是会涨的,除非中国在来一次计划生育人口在减一半房价才会下降
Ⅵ 现在国家对房产的最新政策是怎样的
房产新政策2018一:限购
一线城市房价的过快上涨也引起了发改委的重视。
发改委主任徐绍史在两会期间表示,当前一二线城市房价上涨速度较快,幅度较大。
需通过加快推进保障房建设和棚改,增加住房供给,采取诸如限购等行政措施以及经济政策等。
房产新政策2018二:增加土地供应
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两会期间表示,将采取分类调控的原则,增加一线城市的土地供应面积。
最近一线城市房价上升快,引起关注,为防止异常交易推高房价,全力支持一线城市地方政府调控措施。
房产新政策2018三:整治“首付贷”
去年下半年以来,北上深等一线城市房价大幅上涨,以“首付贷”为代表的杠杆资金被认为是推动此轮房价上涨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上海“链家事件”发生以后,记者曾在《地产中介链家的“金融风暴”》中提到“首付贷”给房地产市场带来的风险。
(6)国家现在对房价是什么政策扩展阅读:
为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国务院继去年5月的“国10条”后。
于2011126日出台“国八条”指导全国楼市的政策导向,随后各地政府陆续出台各地执行细则,对楼市进一步进行调控。
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国务院继去年5月的“国10条”后,于2011126日出台“国八条”指导全国楼市的政策导向,随后各地政府陆续出台各地执行细则,对楼市进一步进行调控。
第三条“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
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第四条:“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银行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Ⅶ 中国政府对房价的政策~要具体的政策名啊
住房城乡建设部第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第8号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 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编辑本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编辑本段
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 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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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三)业务流程;
(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
(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可以制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第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
第二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
(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
(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
(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
(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
(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委托出售、出租房屋的,还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未提供规定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
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制定房地产经纪从业规程,逐步建立并完善资信评价体系和房地产经纪房源、客源信息共享系统。
编辑本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信息共享制度。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情况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服务: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公示;
(二)房地产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
(三)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
(四)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公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取得网上签约资格。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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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本段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地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Ⅷ 关于国家这次的抑制房价的政策
两会的调控政策口号还是没变-----抑制物价过快增长。一系列的调控政策都没有治根本,只有一内样---紧缩容货币政策,迫使开发商降价销售回笼资金还年末到期的银行贷款,所以下半年房价会有所下调,相信不会太多。12五经济的重心虽然改变了2003年政策(房地产为经济支柱产业),但经济的转型是需要时间的,就算真能成功的话,至少需要15年的时间,这是14五后的事了。今年的房价会在国家一系列的调控下慢慢的后退一点,调控政策一停,房价还会起来。需求巨大没有改观,人民币的升值还在继续,经济在15内还得房地产带动,房价还是慢牛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