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二手房购买后要如何退房 有什么条件
怎样才能退购买的抄二手房
1、先袭和(中介)业主交涉,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反正就是表明房子不好意思我要退了。
2、按相关的合同规定违约该赔的就赔,如果没有详细说明,恭喜您捡漏洞了。
3、万一业主死活不同意退,那就走法律程序呗,这个代价就有点高了。
关于违约金,这个就看合同上面是怎么说的——如果是不可抗拒因素所以退房,建议能多赔就多陪些吧,毕竟业主都办理提前还贷了(万一业主资金也紧张,那就麻烦了——钱都给银行了他那里来的钱给你啊)。
万一真没钱——建议您和业主协商,房子再另找买家,买了再给您退款。
❷ 二手房退房退款流程
遭遇新政出台、合同无效、按揭贷款未批下、一方违约造成不能办理产权过户……这些突发状况都可能中断交易,导致交易流产,那么买卖双方该如何止损,保护自身利益呢?下面小编就聊一聊二手房退房那些事!
二手房退房的条件是什么?
1、非房屋产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
有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不是房屋的产权人,而是出卖了他人的(主要是在亲属名下的)房屋,事后又不能得到房屋产权人的同意。有的父母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又将房屋出卖,因法律明确规定,监护人非因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而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这种情况法律上称为无权处分。
2、出卖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共有房屋形成的原因一般是:
(1)、因婚姻关系形成的夫妻共有房屋,虽然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实际上是夫妻共有房屋;
(2)、因继承形成的共有房屋,即房屋的所有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为二人以上,尚未办理遗产析产,其房屋产权应为继承人共有;
(3)、因拆迁形成的家庭共有房屋,即依据拆迁补偿协议,被补偿人为家庭中的数人,但是回迁房登记在了其中一个人的名下,实则为家庭共有房屋;
(4)、因共同出资建房、购房形成的共有房屋。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四款规定 “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出卖人因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形成合同无效。
3、因房屋前期开发建设及销售违法无法取得合法产权的
开发商违反规划、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未能办理合法的销售手续等原因,不能办理房屋合法产权的房屋。比如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屋,因没有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是法律禁止上市销售的房屋。违章建筑也属于此类房屋。
4、已经设定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房屋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规定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房屋产权人转让房屋的因侵害了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因而转让无效。
5、出卖已出租的房屋,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未征得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可以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6、被依法查封、限制的房屋不能转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其中第(二)项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以上房屋转让的共同特征是,因合同无效或者一方违约致使房屋产权无法理过户手续,无法完成房屋买卖的交易。遇到这种情况,卖房人可以收回房屋,买房人可以要求退房。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违约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合同无效,一方有过错的应当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退房有哪些程序?
在买卖过程中,由于违约方的不同及所处的阶段不同,办理退房的程序也不同。下面介绍一下在购房的不同阶段出现退房情况时如何办理相关的手续。
1、订金(定金或认购金)阶段
当购房者已交订金(定金或认购金),但还没有签订正式预售合同的情况下:如果购房者已向卖方支付了订金(定金或认购金),但没有说明所交款项的性质,也没有任何约定,这种情况购房者都可直接向卖方或其代理人要回所交款项。
如果卖方所售项目有《预/销售许可证》或产权证,购房者与卖方有约定,所交款项为定金,且如果买卖双方就买卖合同达不成一致意见,最终没有签订合同,所交款项予以没收,定金一律不退。姜涛与刘桂林律师认为,这种约定有违公平公正的原则,应属强迫交易的行为,这种情况如卖方拒不退还定金,购房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2、已做预售登记阶段
买卖双方已到房地产主管机关做了预售登记,但房屋还未交付使用,这个阶段如果一方想退房首先要与对方协商,看能否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要以书面形式表示出来,签订正式退房协议。协议的内容主要应包括双方同意解除原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由谁来承担、如何退款、如何履行等问题。shangeshgh
如果买卖双方中一方违约,且达不成一致意见,那么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如果双方协商达不成退房协议,可直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起诉或申请仲裁。此外,双方还应到房地产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预售登记手续。
3、入住阶段
在房屋竣工后,购房者已办理了入住手续,交了*部门应收的税费之后,但房产证还没有办理下来之前退房的,这个阶段要求退房的一般都是购房者,大多是卖方违约。这个阶段除与上述*个阶段要求一致外,还涉及到物业、装修损失、税费、搬离时间等问题。如卖方违约,装修损失应经过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装修损失。购房者还应与物业公司签订解除物业管理的合同,卖方所代收的税费也应退还。如达不成协议,购房者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起诉或申请仲裁。
4、房产证办理完毕阶段
房产证办理完毕之后,房屋的所有权已完成了转移,除非合同里有约定,否则一般情况下购房者是不能退房的。如果卖方已为购房者办理完毕房产证,但是卖方垫资,且合同有约定如购房者拒不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卖方是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购房者退房并承担相应的损失。这种情况需双方到房地产发证机关办理房产证过户或注销手续。
结语:二手房买卖不同于其他日常商品消费,它涉及的资金量大,专业性问题多。同样二手房退房涉及到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十分复杂,因此一旦出现问题就要找一个专业的律师为您谋划一二。
❸ 买了二手房,付了首付想退房怎么办
这个买卖合同已经完成,并且已经付款了,你还怎么退啊,对方当然内可以追究你违约金了啊。
除非容有两种可能
你在合约中注明了,你不要顶楼
该房子存在重大的危险情况,不能满足入住的基本要求
否则的话,只能买了,然后转手给其他人呗。如果房价过高,2W违约金就接受,免得转手还有费神,而且转手也要手续费的。现在楼市又不强势。
❹ 已经过户的二手房,什么情况下可以退房
已经过户的二手房是无法退房的,产权已经转移了
二手房过户流程:
1、收件前,申请人内到测绘部门办理房屋容面积测绘或转绘,领取结果
2、申请人备齐资料到收件窗口申请登记
3、收件人员进行收件预审后立案受理,预约过户时间,涉及抵押(按揭),同时受理抵押登记,核发《房地产申请登记回执》。
4、办案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5、申请人按预约的过户时间,到过户窗口领取缴款单,缴纳有关税费
6、申请人凭税费发票到过户窗口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7、申请人到发件窗口领取房地产证。属抵押(按揭)同时领取他项权证。
❺ 二手房交易什么情况下可以退房
对于购房者而言,能买到称心如意的房子是件高兴的事,谁都不想在买房上面发生分歧,但是有很多购房者在购房违约金上与卖方发生过分歧,那么购房违约金究竟如何计算,在签署购房合同时违约责任这一块又要注意哪些呢?
哪种情况可以要求偿还违约金或者退房?
对于购房者来说,如果逾期付款,就应该向卖方支付违约金。除此之外,还应向卖方再支付由于占用资金而需支付的利息;对于卖方来说,如果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房屋交给甲方,也应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除了支付违约金之外,也应向买方支付所占用资金的利息。
如果卖方违约,一般情况下,可以按照约定的违约金要求赔付。如果购房者觉得违约金过低,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一般以下两种情况可以退房:
1.延期交付。房屋到了卖家与购房者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后,却迟迟得不到入住通知。根据现在《司法解释》的规定,卖方经购房者催告后的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购房者就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2.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如果交房时房屋的实测面积与签合同时的暂测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者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赔利息。
购房违约金如何计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购房合同中对购房违约金的多少有约定,则必须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来处理。
2.合同有条件履行,则必须履行,有条件而不愿意履行,需要支付违约金。
3.除非买方举出证据,证明首付提高、利率上涨,多出的费用将严重影响履约能力,导致他无法正常生活,可提出解除买房合同。
4.因为买房资信等个人问题无法贷款,买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买房前,可让有经验的专业人士对自己是否符合银行贷款进行预审,可把风险降到最低。
6.在签订购房合同过程中,应该根据现行政策以及未来有可能会出现的政策,将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形统统考虑进来,并针对这些变化,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并尽量在合同中体现出来。
7.购房合同中对购房违约金的多少有约定,则必须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来处理。
8.合同有条件履行,则必须履行,有条件而不愿意履行,需要支付违约金。
9.除非买方举出证据,证明首付提高、利率上涨,多出的费用将严重影响履约能力,导致他无法正常生活,可提出解除买房合同。
10.因为买房资信等个人问题无法贷款,买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1.买房前,可让有经验的专业人士对自己是否符合银行贷款进行预审,可把风险降到最低。
12.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过程中,应该根据现行政策以及未来有可能会出现的政策,将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形统统考虑进来,并针对这些变化,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并尽量在合同中体现出来。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1-0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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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二手房交易中如何退还定金
预付抄款与定金的法律袭性质不同,而定金则不同,如果一方单方悔约,无论什么原因,只要合同没有签成,如果买卖双方没有签订协议了,有时并非买方不想买房了,属于预付款,则定金不退,而是没有证据证明。
二是不与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协议或委托代理协议,而是直接签订买方、卖方及中介公司的三方协议,此款全部退还买方。按照法律规定在二手房交易中,中介公司一般要求买方先交定金
一是将交给中介公司或房主的钱约定为预付款,比如买方缴纳卖方(或中介公司)1万元,不想买房了,预付款都是可以退的,因为交纳定金并不是签订买卖合同的必经程序。
三是是如果交了定金
❼ 二手房退房的条件是什么,什么情况下可退已购
一、非房屋产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
有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不是房屋的产权人,而是出卖了他人的(主要是在亲属名下的)房屋,事后又不能得到房屋产权人的同意。有的父母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又将房屋出卖,因法律明确规定,监护人非因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而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这种情况法律上称为无权处分。
二、出卖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共有房屋形成的原因一般是:
1、因婚姻关系形成的夫妻共有房屋,虽然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实际上是夫妻共有房屋;
2、因继承形成的共有房屋,即房屋的所有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为二人以上,尚未办理遗产析产,其房屋产权应为继承人共有;
3、因拆迁形成的家庭共有房屋,即依据拆迁补偿协议,被补偿人为家庭中的数人,但是回迁房登记在了其中一个人的名下,实则为家庭共有房屋;
4、因共同出资建房、购房形成的共有房屋。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四款规定 “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出卖人因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形成合同无效。
三、因房屋前期开发建设及销售违法无法取得合法产权的
开发商违反规划、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未能办理合法的销售手续等原因,不能办理房屋合法产权的房屋。比如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屋,因没有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是法律禁止上市销售的房屋。违章建筑也属于此类房屋。
四、已经设定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房屋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规定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房屋产权人转让房屋的因侵害了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因而转让无效。
五、出卖已出租的房屋,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未征得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可以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六、被依法查封、限制的房屋不能转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其中第(二)项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七、转让经济适用房不符合规定的
依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2008年4月8日发布的《关于已购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知 》的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转让经济适用房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
八、出售央产房,未经《央产房管理办公室》比准的
出售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的房改房,未经《央产房管理办公室》批准的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
九、出售房改房,违反与原房屋产权单位约定的
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2000年3月21日)规定“ 凡以房改成本价所购公房申请上市出售的,除与原产权单位在买卖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以外,可不再征询原产权单位的意见。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及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些单位与职工签订房改售房合同时,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限制性条款。如购房人如果出国或者调离本单位时,单位有权收回房屋等等。如未取得原单位同意出售的书面证明,很可能会导致原单位主张权利,出卖人与购房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合同无效,应当返还购房者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出卖人有过错的应当赔偿购房者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农村宅基地转让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转让协议无效
农村宅基地不属于二手房的范围,但是因为宅基地转让纠纷数量很多,在此一并提出。
十一、公有房屋承租人转让房屋承租权,不能办理承租人变更过户手续的
这种情况属于房屋承租权的转让。目前国有直管公房即房管所代表国家直接管理的房屋承租人,由于在事实上享有占有、使用、交换、收益(出租)和处分(承租权的转让)的权利,享有承租人死亡后继承人继续承租的权利,享有拆迁后得到安置补偿的权利,因而长期以来一直是“房虫”十分关注的对象。
有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出卖了承租的公有房屋,又不能办理公有房屋承租权的变更手续。有的是父母承租的公房,父母去世后其子女将房屋出卖给他人,公房管理部门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直管公房承租权的转让,在2007年之前是可以的。一般只要是房屋的合法承租人与他人达成承租权转让协议,申请变更承租人的,房管所都能办理过户。2007年以后公房的承租人申请转让房屋承租人的,需将房屋交还房管所,房管所给予补偿,再由房管所出租。也就是说在2007年之后,私下转让公有房屋承租权的难以办理承租权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