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房产中介公司经营范围是什么
房产中介公司经营范围有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地产经纪,企业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地产营销,地产代理业务、商品房或私宅租赁与销售代理、二手房租赁与销售代理、房地产销售策划服务、物业管理咨询服务与信息交流等等。
(一)房地产信息咨询
包括提供各地的地价、房价、房地产租赁价格以及它们的动态走势,待出让地块和待出卖、出租、交换、抵押房地产情况,以及投资招商、购房、换房等信息的咨询。
(二)房地产法律、业务咨询
对于房地产法规、政策问题以及办理房地产交易、租赁、抵押业务手续等问题的咨询。
(三)房地产评估
房地产评估,是指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格的经营活动。房地产评估机构,即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活动的机构。
(四)房地产经纪
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房地产经纪机构,即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房地产交易提供洽谈协议、交流信息、展示行情等服务,主要功能在于为房地产交易双方牵线搭桥,提供服务促成交易。
(五)代理
代理研制房地产方面的可行性报告、投资开发方案、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方面的业务。
(1)二手房中介公示什么扩展阅读:
房地产经纪活动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三)业务流程;
(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
(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可以制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
B. 二手房中介到底有什么用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8号令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第8号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负责管理和实施考试工作,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1]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三章
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十四条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三)业务流程;
(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
(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可以制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第十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
第二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
(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
(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
(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
(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
(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委托出售、出租房屋的,还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未提供规定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
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制定房地产经纪从业规程,逐步建立并完善资信评价体系和房地产经纪房源、客源信息共享系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信息共享制度。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情况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服务: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公示;
(二)房地产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
(三)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
(四)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公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取得网上签约资格。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地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2]
颁布意义
编辑
首先,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部门明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是整个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多年以后,第一部专门的全国统一管理法规,经纪公司在操作业务时有明确的统一标准,监督、责任部门明确,经纪行业的规范框架有了突破性的进展。
其次,购房流程、风险、服务内容和标准需书面告知
《办法》对房地产经纪合同的形式和基本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
据消息称,具体要求有可能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买卖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告知内容中共有8项内容。
“链家地产”市场研究部首席分析师张月认为,此法规说明的8项内同几乎涵盖了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应该注意、经纪公司理应告知的全部内容。购房可能存在的风险、需要准备的材料,涉及的税费以及服务标准等容易模糊和产生纠纷的地方,书面告知材料可作为解决纠纷时的重要评判依据。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得到进一步完善,经纪行业将迎来全面的服务升级。同时对于一些虚假承诺、操作不规范、专业性不强的经纪公司针对性和考验性更强。
第三,阴阳合同窗户纸多次捅破,落时可行性大增
《办法》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从业禁止行为。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赚取差价、协助签订“阴阳合同”、为不符合交易条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链家地产”市场研究部首席分析师张月认为,尽管此前住建部及市建委多项宏观政策提及惩处“阴阳合同”行为,但是由于过户指导价过低以及合理避税等客观原因的存在,再加上主观顽疾,阴阳合同的清除多为纸上谈兵,而此次行业管理办法再次发布禁令,配以强化后的房地产经纪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再加上住建部会同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联合控制,预计让阴阳合同减少乃至根除的可行性大增。
最后,经纪行业的法规建设迈出一大步
“链家地产”市场研究部首席分析师张月认为,经纪行业管理办法出台,从之前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其中一章的一节,到一部部规,经纪行业的法规建设迈出一大步。同时,关于经纪公司对于房产权属全性查询、经纪公司服务程序要求等相关细则此次并没有过多透露,留下较多“悬疑”。
吃差价
编辑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
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是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房地产调控的重要举措,对于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护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据介绍,《办法》在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方面做了一些新的规定,体现了管理机制和理念的创新:一是完善监管机制,形成管理合力。《办法》规定实行建设(房地产)、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主管部门协同管理。二是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招用人员的要求。《办法》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招用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三是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办法》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要求,便于相关主管部门掌握房地产经纪机构相关情况,及时有效地实施监管。四是体现了寓服务于管理的新理念。如《办法》要求主管部门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交易合同网上签订,向社会公示经纪机构备案信息,信用档案信息等公共服务。五是强化了对房地产经纪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可以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取消网上签约资格等多种管理手段和监督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价格违法、赚取差价、不正当竞争、分割出租、挪用交易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至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办法》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方面,做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了房地产经纪的内涵。房地产经纪特指房地产居间和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不包括房地产行纪行为。二是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信息公示和告知义务。《办法》规定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的内容,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的事项。三是规范了房地产经纪合同行为。《办法》对房地产经纪合同的形式和基本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四是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办法》对房地产经纪服务的价格公开、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等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五是实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办法》要求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六是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从业禁止行为。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赚取差价、协助签订“阴阳合同”、为不符合交易条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1年4月1日实施,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该《办法》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赚取差价、协助签订“阴阳合同”、为不符合交易条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等
C. 我想做二手房中介请问要有哪些证
1,首先要具备经纪人资质(省级证书)2,在高档小区门口(地理位置较显眼的地方)租间门专面属,需要房东身份证复印件和产证复印件各一份,另租房合同一份注册公司用。3,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公司4,室内装修,电脑设备一套(上网查询当地地产信息),电话一部,办公用品等用品。具体操作如下:一,收集房源出租,出售(寻找卖家)1,网站查询2,门市登记3,扫楼(物业,或每家每户发传单获得房源信息)4,客户介绍*二,展示房源求租,求购(寻找买家)1,房产网登记房源(中介名义)2,门市求租,求购3,广告宣传4,客户介绍*三,带求租求购客户看房四,看中房源后与双方沟通促成交易五,收取中介服务费
D. 在中介买二手房时,中介都负责做什么!说具体点
一 、中介可以提供房源;
二 、中介合同不用自己签,说不定还有一方不是很懂或不懂怎么签合内同容 ;
三 、过户的时候中介会提醒需要带什么材料,省下不少的麻烦 ;
四 、银行贷款按揭中介会提醒所需要的材料,提供给最快捷的银行 ;
五 中介会提供买二手房需要注意和所有手续的全程服务;
找中介一定要找个有资质的中介看清楚资质证号。
E. 二手房中介的专业知识有哪些
1、提供提供咨询服务
一般情况,咨询服务分为口头咨询和书面咨询两种,口头咨询根据服务所需时长和难度由双方协商费用,但是对于一般常见的房产咨询,中介是不会收费的。而第二种书面咨询就要根据具体的内容来判断是否收费、收多少费用等。
2、房屋调查
如果选择通过中介交易二手房,中介一般会进行房屋调查,了解房屋的基本情况调查,如使用年限,面积,位置等,还有产权情况,还有交易双方的身份信息等。
3、陪同看房
中介作为买卖双方的线下沟通,会陪同买方看房。
4、签约指导
中介会根据实际情况去指导买房双方的合同签订。
5、代办手续
例如,中介会协助买方办理阶段性贷款担保,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登记手续等
6、办理过户
中介会协助双方办理缴费,过户及不动产登记等事宜。
7、办理入住
中介会协助买方办理入住,包括水电煤气、天然气、电话等过户和结算。
有一部分二手房交易是买卖双方自行达成的交易,如果双方对于过户手续不了解,可以通过中介单独办理过户手续,一般中介会提供服务并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
如何选择一个靠谱的中介?
1、看资质
根据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和收费标准。因此购房者如果在门店里没有发现中介有这些证件的公示,说明这家中介公司可能不规范。
2、看历史和规模
有品牌的公司会更珍惜自己的品牌名誉,通常培训、制度都更完善,服务能力更强。没有一定规模的公司,一般风险承受能力比较有限,承担交易风险赔偿的意愿不强。
3、看告知和承诺
中介公司对房屋状况和交易风险是有一定的调查和告知义务的,如果中介公司不做房屋产权、抵押状况等调查,总是回避或遮掩房屋可能存在的问题,也不告诉你交易中可能存在哪些风险,应该如何进行防范,一味催你赶紧交定金,这样的中介公司多半不靠谱。
4、看人员专业度
一是了解经纪人从业时间,二是看经纪人对周边社区是否真的了解,对税费计算是否精通,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是否清楚。
5、看服务细节
经纪人的服务能体现出一家公司的管理、培训和文化,所以服务做得不好通常也意味着这家公司的管理、培训和文化方面有些问题。除了看一些诸如带看是否戴鞋套,是否有专业的营销工具等服务细节,更应该看经纪人是否经常向你反馈新上的房源,是否理解你的真实需求并为你匹配合适的房源等。
F. 关于二手房买卖中中介需要做的工作有哪些
如果二手房双方全程都通过中介进行交易,那么中介所需要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
1、基本调查:主要包括调查房屋的基本情况(使用年限、面积、位置、房地产抵押贷款及登记手续。
2、办理过户:协助买卖双方办理缴税、过户及不动产登记等事情。
3、办理入住手续:包括水、电、煤、天燃气、电话、有线电话等的过户和结算手续。
不通过中介交易,但通过中介办理过户
有一部分二手房交易是买卖双方自行达成的交易,但是如果双方对于过户手续并不了解,便可以通过中介单独办理过户手续。中介一般情况下会提供服务并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
(6)二手房中介公示什么扩展阅读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中介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最重要的是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的责任。其中的真实情况主要包括房屋的权属情况;房屋的抵押登记、典当、查封等权利限制信息;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登记信息;房屋买卖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中介的这一责任仅限在其自身能力范围。例如交易中某一方提供了伪造证件,给交易的另一方造成了损失,但是判断此证件为伪造的已经超出了中介的能力范围,这种情况下就不能根据此认为中介方提供了虚假信息。
当然如果中介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时必须要承担责任的。
G. 二手房的中介主要做什么事,负什么责任
中介公司职责.
1)提供真实有效房源信息.
2)产权核实.
3)交易服务.
一个好的中介应该如此做事:
一:客户接待 1:经纪人看到门店外有客户时应及时起身迎向客户。(注意仪表和微笑) 2:在询问客户问题时,经纪人应精神饱满,讲话声音要响亮,介绍或推荐房源基本信息要准确,快速。 3:在介绍完基本信息后,礼貌的邀请客户到公司做详细了解。 4:按客户要求,推荐适合客户的公司主推房源,并适时的了解一些客户的基本信息。(如:客户的购房目的,是 不是决策者,付款能力,购房意向,目前的居住状况等。 5:如果客户对公司的房源有兴趣则可以安排看房。如果暂时没有客户所需要的房源销售员应果断的告诉客户这样的房源可以在1或2天内帮他找到,此刻再向客户提出留个联系电话,并热情的递上自己的名片。
二:配对 1:在接到新房源后,应立即开始客户配对,选择自己在半个月之内的客户进行删选。 要求:A 列出意向客户。 B 按客户购买意向排序 C 按客户购买力排序 D 选定主要客户 E 逐一打电话给主要客户,约定看房。
三:电话约客 1:拨通客户电话,告知客户房源信息 2:询问客户是不是在家或有没有固定电话,如果有的话告诉客户拨打他的固定电话,以免浪费对方手机费。这些细节要考虑清楚。 3:简单讲述房源基本信息。 4:和客户约定看房时间,地点。(注意2选1原则) 四:带看前准备 1:设计带看线路 2:设计带看过程中所要提出的问题。(合理安排问题的先后顺序) 3:列出物业的优缺点 4:思考如何把物业缺点最小化,揣摩客户可能提出的问题及回答方案。 5:整理该物业相关资料。
五:如何带看 1:空房必须准时赴约,实房必须提前30 — 45分钟到达业主家中,与业主进行沟通,为看房过程的顺利完成打好基础。 2:理清思路,按照自己的看房设计带看。 3:询问客户买房目的。 4:询问客户居住状况等。 5:与客户交流,掌握更多客户信息,为以后的跟进工作打好基础。 6:赞扬客户的工作,性格,为人等优点,拉进与客户的关系。消除客户的警惕感。
六:房源内场操作 1:进入物业主动介绍房子的相关情况,但切记,不要一口气把物业的优点全都告诉客户,留下2或3个优点,在客户发现物业缺点或自己陷入僵局时救急,此时把这些优点告诉客户来带开客户的思路。时时把握主动权。 2:留给客户适当的时间自由看房及思考和比较的空间。(注意观察客户的举动及言行) 3:控制时间,不要留给客户太多的思考空间。销售员要把握好时间,并根据不同的客户提出不同的问题,以了解客户对物业的看法。 4:让客户提问发表意见,熟练快速解答客户疑问。认可客户的想法,就算客户讲的明显不对,也不要去反驳客户,而是加以引导,让客户自己察觉他的问题,多用反问或双重否定的方式回答客户的问题。 5:为客户做一下总结。(每套房子都有它的优缺点,但关键在于自己的需求能不能接受它的一些不足之处。因为,对于房子来讲,它是个即定的产品。不可能去反攻或是定做。所以,我们所能够做的只是比较下它的优缺点,是优点多与不足,还是不足多于优点。对于它的不足,自己是不是可以接受。考虑自己的选择和衡量。) 6:结束看房。把客户带回公司或做其它约定。(注意,在带出小区的途中加深客户看房的印象。)
七:成交前的准备 1:对已产生购买意向的客户应立即带回公司。 2:再次肯定和赞扬客户的眼光,并把握时间,适时的对客户描绘下买下这套房子的前景和利益。(增强客户的购买欲望) 3:到达公司后,先礼貌的请客户到会议室入座,第一时间送上茶水。 4:主动象客户介绍下公司的概况和售后服务的完善,提高客户的信任度,打消客户的后顾之忧。 5:和客户确认下单事宜。(但不宜操之过急,要有序引导,循序渐进) 如:"陈先生,这个小区的环境好不好?" "好,不错,还可以" "对这套房子的感觉怎样?" "不错,还可以" "房型满意吗?" "挺好的, 不错" "采光好不好?" "好,不错" 抓住房子的优势及有利条件,用肯定式问句,让客户做肯定式回答。 6:抓住客户的肯定回答,逼客户下订。 如:"陈先生,既然您对这套房子相当满意,那么您对这套房子的价格是不是可以接受?"
八:守价阶段 1:要点:销售员没有对客户让价的权利。 如:客户:"房子的价格比较高,是不是可以低些啊?毕竟,这套房子的周边交通不是很方便。" 销售员:"哦,陈先生,是这样的,对于房子的价格原则上我们是没有主动权的,必须要和业主协商后,才可以答复您。"您看这样行不行,您先告诉我您的上限是多少?(掌握主动,了解客户的心理价格) 注意:对于还价幅度太厉害的客户,业务员要保持心理上的冷静和镇定。外表上的沉着和稳定。切不可退却或露出意外,紧张的表情。因为,这个价格是客户在试探这套房子的水分有多大,如果此时业务员有任何不当的表情或举动的话,客户会再度大幅度杀价。所以,此时业务员必须果断,干脆的回答客户,这个价格是不可能成交的,并告诉客户前些天有一个比他上限高的价格都没能成交,同时,再次运用房子的优势或其它有利条件驳回客户的试探,从客户手上取回谈判主动权。然后,要求客户对价格做出重新定位。 2:在得到客户的第2个价格后,业务员要表现出勉为其难的状态,并告诉客户,只能先和业主沟通一下,在自己于业主沟通的时候,避免在客户的视线范围内沟通,要注意发挥团队的作用,邀请店长或其它资深业务员帮忙跟进客户。自己离开谈判桌与业主沟通。 3--15分钟左右,回到谈判桌前,告诉客户,业主虽不接受他的价格,但也做了些让步。给 出一个高于客户上限的价格,让客户再次抉择。并试探客户的价格底线。 4:此时,谈判可能会陷入一种僵持阶段,客户有可能要求与业主直接谈判,作为业务员,应果断阻止,告诉客户自主谈价的缺点。(如:你们双方如果自行谈价的话,在双方陷入僵局的时候,如果为了面子问题或一些小事相互都不让步,甚至有时为了一口气,弄得一方不买,一方不卖连回旋的余地都没有,找到一套自己满意的房子本来就不容易,不要因为这些小事弄得得不偿失。而我们作为第3方,不论怎样协商都代表了双方的利益,且又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许多的实战经验,配合我们的专业素质成功的概率肯定要比你们双方自主谈判的效率和效果要好的多。)另外,还可以列举一些由于自主交易而产生纠纷的案列取消对方的念头。同时,和客户共同设定一个比较实际的成交价格,然后,安抚客户的情绪,告诉客户自己再做努力与业主沟通。 5:此时,谈判才真正进入关键阶段。业务员才可开始真正和业主进行沟通,谈价,杀价。
九:杀价阶段 原则:找出各种对自己有利的因素,引导业主下降价格。 主要方法:1:市场因素 2:政策影响 3:客户的稀缺 4:客户还有第2选择 5:周边地区房源的充足和同等房源的性价比 6:告诉客户,把钱转起来,才能赚更多的钱。 杀价第1步:告诉业主,现在有客户在公司谈价格。我们做了许多工作,现在基本上已经达成了一致,但在价格上存在比较大的分歧,希望您可以做些让步。 杀价第2步:业主此刻会护盘或试探对方的出价,作为业务员此时应运用客户的试探方式,大幅度地猛杀业主的价格。做出反试探,看看业主的反应如何。如果,业主对此价格有强烈的不满反映时,要注意安抚业主情绪,(如:告诉业主,自己已经明确告诉客户这个价格成交不可能,所以,现在才和他协商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价格。同时,要求业主给出一个价格底线。 杀价第3步:在得到业主的底线价格后,告诉业主自己将和客户进行协商,有问题再行沟通。 隔10分钟左右,再度和业主协商,确定最后业主的底线价格。
十:下订阶段 1:一般情况下,通过以上的步序,应该可以使双方的价格达到成交价格,此时,业务员可以提醒客户是不是可以下订了,并准备好相关的书面合同,简单解释合同的条款。 2:如果此时客户还有犹豫的话,业务员因提示客户,好不容易才和业主在价格上达成了一致,如果现在不下订,万一业主第2天改变想法的话,那么所有的努力都白费了。 3:有些客户会借口定金没有带足或其它的一些理由不愿意下订,此时,业务员应"急客户所急",告诉客户,先支付部分定金,余款第2天打清。 4:在诱导客户下定的过程中,业务员应注意和团队之间的配合,这样才可以提高成功的概率。
十一:售后服务 1:在客户签下意向书,下订以后。业务员应及时向客户索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复印留底,做好交易前的资料准备。 2:及时通知贷款专员,为客户制定贷款计划。 3:完成以上步序后,简单告诉客户交易所需要的环节及大致时间和所需材料,提醒客户在时间上做好合理按排。 4:在客户签下意向书,下订以后。业务员应该及时联系到业主,把物业的出售情况第一时间通知业主,并且及时把客户的定金转交到业主手上,确定销售的有效。 5:在交易过程中,业务员应经常和客户及业主保持联系,做好沟通,以使整个销售过程圆满完成。
H. 房产中介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什么
房产中介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具体的细节在其营业执照上写明的。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三)业务流程;
(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