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地下車位性質是人防車位,為什麼還能在房管局網站查
國家鼓勵人防工來程實行平戰結合自,必建人防工程可以出租,法規明確此類「必建人防工程」不得出售。不得出售意味著無法轉讓所有權,房產部門也不核發必建人防工程的房產證。一段時期以來,一些開發商為急於回收成本,受利益驅使不再按月出租人防車位,改為強行以長期出租或附贈等形式向業主變相出售人防車位,損害法律權威和公共利益。
當然,這里也有一種情況,有些開發商超出必建義務還多建了一些人防工程,這些超建人防工程是可以出售並可以取得產權證的,並且產權年限與地面建築相同。
② 如何界定成都小區負二樓車位性質
地下車位的產權歸屬1、業主;2、開發商;3、國家。
小區車位權屬大致有三種情形:一、開發商自己投資建設,擁有完全產權;二、業主分攤建設費用,按比例共有產權;三、按《防空法》要求在城市商品房開發中應修建的地下防空工事。
與上述三種情形相對應,車位的處分方式也有所不同:開發商擁有完全產權的可售可租;業主共有者,其使用方式、收費標准和收入去向由業主大會決定;人防工事國家擁有產權,不得出售,在不妨礙防空功能和滿足業主需要的前提下供業主使用,可以按約定收取一定費用。
人防工程人防工程里的車位均為人防車位。人防工程以專業角度主要從三個方面判斷:第一、從建築形式上看是否有戰時出入口,防護通道和密閉通道。第二、從防護功能上看是否有防護單元和抗暴單元,防護密閉門、密閉門和防暴破活門。第三、從結構內容上看是否具有抗核暴荷載沖擊波的設計,地下室頂、底板以及側牆厚度都明顯高於普通民用建築,一般都是全埋式的建築。 以非專業角度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判斷:第一、獨立的人防地下室都有人防口部,門為比較厚重的防護門和密閉防護門,很容易分辨出來,裡面的車位均為人防車位。第二、 如果在地下室裡面劃分區域建設人防地下室,一般小區都被要求進行集中處理,那麼人防防護門(防護門和密閉防護門)圍合空間裡面的車位,那就肯定是人防車位。第三、有一些上萬平方米的地下停車場裡面有很多防護門,識別還是有難度的,可以通過觀察小區規劃圖來分辨哪些是人防工程車位。一般情況下,開發商在報規劃的時候已經明確地下室的功能,哪些部分是人防工程、哪些部分是可以出售的產權車位,這些都很清楚。
③ 怎樣確認車位是否有獨立產權呢
一般來說,通過以下三種方法可以識別小區停車位產權。
1、停車場在小區房屋銷售時未按公建面積公攤,停車場的房屋所有權(俗稱產權)應歸開發商所有。開發商有權對業主,此時開發商與業主簽訂的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應受到法律保護。
2、開發商在銷售小區房屋時已將地下停車場按公建面積分攤給了全體小區業主,從律上講,該停車場的產權應歸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與個別業主簽訂停車場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簽訂的協議也應歸於無效。
如果小區業主需要購買該停車位使用權的話,應同小區業主委員會或同經業主委員會授權委託的物業管理簽訂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全體業主有權決定該地下停車場停車位的使用權。
3、地下停車場是由人防工程改建的,盡管該面積未分攤給全體業主,但開發商也無權。物權第五十二條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第九條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人防車位是由防空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行使所有者權能,該類車位不可以辦理產權證,所有權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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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小區內車位、車庫的開發建設應工程建設部門審批,並取得工程規劃許可手續,對於取得工程規劃許可審批手續建設的車位可稱之為規劃內的車位、車庫。在不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是其他場地的情況下,規劃內的車位、車庫應根據約定來確定歸屬。
也就是說建築區劃內規劃建設的車位屬於開發商所有,可以售賣;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之外新增的車位,且佔用了公共土地,則屬於小區業主共有。
但是,上述規定並未明確,超出建築區域規劃但並未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設立的車位,應歸誰所有?按照一般理解及上述法律規定的應有之意,並不歸全體業主共有,而要根據車位所在的區域的性質和權屬來具體確定。
④ 怎麼查地下車位屬不屬於公攤面積
地下的車位一般是沒有共攤的,而獨立的車庫一般來說是有公攤的。要看車庫的產權性質了,正常購房合同裡面就約定好了公攤面積范圍,並且會約定車庫產權情況。
房產開發商按照一定的標准配置建設停車位,這些車位是建築物的配套設備設施,其不能單獨轉讓也不能單獨辦理產權,由全體業主共有共用。
如果達到一戶一個車位的話經過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可以免費使用,對於車位緊張的小區,也可以用交納租金的方式有償使用這部分共有車位,有償使用的收入歸全體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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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攤原則
約束開發商的有關商品房銷售面積與公攤面積的法規主要有建設部《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試行)及北京市2000年9月26日頒布的北京市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暫行規定》。
其中北京市的規定明確了公用建築面積的分攤原則、可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及不應計入的公用建築空間。分攤原則如下:
(1)商品房公用面積的分攤以幢為單位。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為本幢內的公用建築面積,與本幢不相連的公用建築面積不得分攤到本幢房屋內;
(2)為整幢商品房服務的公用建築面積,由該幢樓各套商品房分攤;為局部范圍服務的公用建築面積,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攤;
(3)公用建築面積分攤後,不劃分各套商品房攤得建築面積的具體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佔或改變原設計的使用功能。
⑤ 在北京買新房,如何辦車位的產權證
辦理車位產權證的流程,與辦理新房不動產權證的流程一樣。開發商在不動產登記中心完成初始登記之後,購房者到地稅局繳納稅款,再拿著材料到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車位的不動產權證。自2016年1月21日起,房產登記改不動產登記,自此以後辦理的產權證為不動產權證。
有些地方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開發商也會提供代辦交易登記、過戶和房地產權證的服務,不過,具體過程基本上都由開發商一手操辦,買房人控制不了具體的進度,不能及時了解相關情況。因此,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購房者最好能由本人或委託代理人與開發商一起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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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流程:
1.購房者要審查發展商的資格手續是否健全,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五證是否完備。
2.買賣雙方進行房產交易後一個月內持房屋買賣合同和其他證件到房地產交易所辦理買賣過戶登記。去辦理登記需要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商品房銷售合同》等證件和資料。
3.買賣雙方接到交易所辦理過戶手續的通知後,應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圖章等,在交納了手續費、契稅、印花稅後就可以辦理過戶手續。
交易所會給買方發放房產賣契,原則上房屋產權證需買賣雙方共同辦理。買賣雙方或一方因故不能辦理買賣過戶手續和產權登記的,可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
4.辦理完買賣過戶手續後,買方應持房地產交易所發給的房產賣契,在三個月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區(縣)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記申請。
辦理申請需要的證件和資料有:賣方所有的整棟樓的房屋所有權證、《商品房購銷合同》、商品房銷售發票存根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表》、《牆界表》、《面積計算表》。
⑥ 車位分幾種啊沒有產權的車位怎麼買,注意什麼問題
目前,小區車位主要有四種。
1.人防工程車位:開發商不擁有產權,不得出售,只擁有使用權(如果開發商將建設人防工程的成本已經分攤到銷售的商品房的成本當中,則使用權的歸屬也隨之轉移);
2.全體業主共有車位:《物權法》規定小區的地面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如何使用需要經過全體業主共同決定;
3.單個業主購買車位:由業主出資購買,產權屬於業主;
4.開發商所有車位:開發商投資建設的,不計入公攤,可出租或者出售給業主使用的。
⑦ 怎麼查詢房屋的性質
在房管局查詢窗口可以查詢房屋的所有信息,需產權人或產權共有人憑身份證查詢,他人查詢需要有公檢法機關的介紹信或受託人出具委託公證書憑委託公證書查詢。不動產屬於個人隱私,除國家機關因執法需要外,非權力人本人、配偶或共有人將不能查詢,除此無其它查詢方法。
房屋性質按用途劃分可分為:
1、住宅
住宅是指專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別墅、公寓、職工家屬宿舍和集體宿舍(包括職工單身宿舍和學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樓中作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托兒所、病房、療養院、旅館等具有專門用途的房屋。
2、工業、交通、倉儲用房
工業用房是指獨立設置的各類工廠、車間、手工作坊、發電廠等從事生產活動的房屋。
3、商業、金融和信息用房
商業服務用房是指各類商店、門市部、飲食店、糧油店、菜場、理發店、照相館、浴室、旅社、招待所等從事商業和為居民生活服務所用的房屋。
4、教育、醫療衛生和科研用房
教育用房是指大專院校、中等專業學校、中學、小學、幼兒園、托兒所、職業學校、業余學校、幹校、黨校、進修院校、工讀學校、電視大學等從事教育所用的房屋。
5、文化、新聞、娛樂、園林綠化、體育用房
文化用房是指文化館、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紀念館等從事文化活動所用的房屋。
6、機關事業辦公用房
機關事業辦公用房是指黨、政機關、群眾團體、行政事業單位等行政、事業單位等所用的房屋。
7、軍事用房
軍事用房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機關、營房、陣地、基地、機場、碼頭、工廠、學校等所用的房屋。
8、其他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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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如果按照住宅性質劃分,還可以細分為:
1,集資房:由國有企業和用人單位出面組織,並提供自有的國有劃撥土地用作建房用地,房屋建成後歸職工,不對外出售。
2,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根據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建設的住宅。由國家統一下達計劃,用地一般實行劃撥的方式。與商品房相比,經濟適用房有三個特徵:經濟性、保障性、實用性,其房屋屬性更偏重於社會保障性。
3,廉價住房:指政府和單位向具有城鎮常住居民戶口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低廉的普通住房。
4,平價房:面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困難戶,通過配售的形式向其供應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經濟適用住房。
5,解困房:指的是各級地方政府為解決本地居民中的困難戶、困難戶和擁擠戶住房問題而專門修建的住房。
6,再上市房:是指職工按房改房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再次上市出售的房屋。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房屋(分類)
⑧ 如何知道小區地下停車位物權到底該歸誰
小區地下停車位物權歸屬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1、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2、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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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配套車位銷售注意點如下,參照《重慶市國土房管局關於規范商品房配套車位銷售有關問題的通知》:
1、車位產權單位對車位具有處置權,小區配套車位既可出租也可出售。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合法銷售手續後,可根據企業自身經營狀況對小區車位自主選擇出租或出售,車位出租或出售由企業自行決定。
2、車位銷售應首先滿足業主需要,在規定時間內業主放棄購買的,多餘車位可向其他業主出售。
3、房地產企業應取得車位預售許可的,可以進行車位預售;房地產企業應辦理車位產權初始登記,可以進行車位現售。
4、購買車位辦理權屬登記時,除提交規定的文件外,若屬於購買一個車位的,還應提交購買人關於購買車位的情況說明(已辦理預售合同備案的除外);若屬於購買兩個車位的,除應提交購買人關於購買車位的情況說明外,還應提交房地產開發企業關於車位銷售的情況說明及承諾。
⑨ 怎麼查詢車位所有權
目前,小區停車位主要有4種:地下產權車位、地下人防車位、地面規劃車位、地上臨時車位。
一般來說,通過這三種方可以識別小區停車位產權。
1、停車場在小區房屋銷售時未按公建面積公攤,停車場的房屋所有權(俗稱產權)應歸開發商所有。開發商有權對業主,此時開發商與業主簽訂的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合同是合有效的,應受到律保護。
2、開發商在銷售小區房屋時已將地下停車場按公建面積分攤給了全體小區業主,從律上講,該停車場的產權應歸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與個別業主簽訂停車場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簽訂的協議也應歸於無效。
如果小區業主需要購買該停車位使用權的話,應同小區業主委員會或同經業主委員會授權委託的物業管理簽訂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全體業主有權決定該地下停車場停車位的使用權。
3、地下停車場是由人防工程改建的,盡管該面積未分攤給全體業主,但開發商也無權。物權第五十二條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第九條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人防車位是由防空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行使所有者權能,該類車位不可以辦理產權證,所有權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
(9)新房車位性質怎麼查詢擴展閱讀:
車位銷售注意
1、車位產權單位對車位具有處置權,小區配套車位既可出租也可出售。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合法銷售手續後,可根據企業自身經營狀況對小區車位自主選擇出租或出售,車位出租或出售由企業自行決定。
2、車位銷售應首先滿足業主需要,在規定時間內業主放棄購買的,多餘車位可向其他業主出售。
3、房地產企業應取得車位預售許可的,可以進行車位預售;房地產企業應辦理車位產權初始登記,可以進行車位現售。
4、購買車位辦理權屬登記時,除提交規定的文件外,若屬於購買一個車位的,還應提交購買人關於購買車位的情況說明(已辦理預售合同備案的除外);若屬於購買兩個車位的,除應提交購買人關於購買車位的情況說明外,還應提交房地產開發企業關於車位銷售的情況說明及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