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買期房,房子擋光,怎麼解決。能退房么
如果你已經辦理了按揭,或者全款!開發商是不會退的!只有交房過後轉手賣出去!如果沒有辦理按揭,就是還沒有備案!是可以跟開發商申請換房!但退房開發商不會退的。除非不要你交的錢了!
B. 房子因採光問題想退房,這種情況如何處理
朋友 看你的情況你想要無條件退房時不太可能的 因為合同已經簽了並且合同中一版般也沒有權標明擋光或者不擋光的條件 承不承擔20%的違約金 那就要看你當時簽合同時合同中約定的定金是多少了 如果你交的定金確實達到了20%那麼如果違約確實是要賠付20%了 因為合同法中有規定 合同中定金的額度最高可以是合同標的額的20% 也就是說沒有超過20%的部分都是有效定金 如果買方不買定金要賠付給賣方 如果賣方不賣需要雙倍賠付定金
C. 房子嚴重擋光擋視線可以退房嗎
看合同里對採光有沒有具體的約定,如果沒有那可能只能和開發商協商解決了
D. 新建樓房擋光,我應該如何維權
首先肯定萬科侵害了你們的採光權,你們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具體依據如下:
從法律意義上講,所謂採光權,是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從室外獲取適度光源的權利。採光權損害,是指在相鄰不動產之間所形成的採光利用的不當限制。這是近年來我國城市化進程一個突出的社會問題。
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速發展。因為「採光侵權」所引起的法律糾紛也是越來越多,業主為了被剝奪的採光權,一次又一次的與開發商和非法搭建者改建者對簿公堂。
一、採光權之保護
《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 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相同的規定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四條、八十五條、第八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法》第四十條,屬於行政法規的有國務院《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管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屬於規章的有《建設部提高住宅設計質量和加強住宅設計管理的若干意見》,其中第7條規定住宅設計應重視室內外環境,滿足住宅對採光、日照、隔聲以及衛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適度。另外,還有《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對於違章建築引起的糾紛規定:「因違章建築妨礙他人通風採光或因違章建築的買賣、租賃、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糾紛,人民法院可以受理。違章建築的認定、拆除不屬民事糾紛,依法應由有關行政部門處理。此外,在地方法規、規章中也存在大量有關採光的規定,明確規定了相鄰建築之間的距離以保障居民的採光權。
由上述從中央到地方的立法規定可以看出,對於公民的採光權,公法與私法均作出了規定。從公法的角度講,主要是從城市規劃、建築設計要求上對公民的採光權加以規定,目的在於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提高生活質量。從私法的角度看,主要是從相鄰關系著眼,賦予公民採光權。受害人完全可以依照相關法規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如協商不成可以投訴到政府行政部門或者到人民法院起訴。
二、採光權是基本的人權,是基本的物權,具有排他的物權性
太陽是人類的光源,太陽光就屬於全人類的共同資源。太陽光在人們的生活中是必需的,有句老話叫作「萬物生長靠太陽」,為一般人生存所不可或缺,如有缺乏,個人之健康或生存勢將受到威脅甚或遭到嚴重破壞,從這種意義上說採光權為基本人權之一種,人類固有的自然權利,採光權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具有完全排他性的物權和基本人權,與全人類的共同財富空氣、水一樣不需要任何人的恩賜。但它又不同於抽象意義上的人權。基本的人權包括生存權和發展權。任何一個人都不會放棄生存與發展的權利,但是採光權可以通過契約約定而放棄。經由鄰地照射而來的陽光,其採光利益僅在鄰地未利用之前方能享有陽光,如果通過契約放棄了是完全可以的。放棄的代價可以雙方約定,可以與採光權受到侵犯使得的賠償標准一樣計算,甚至可以花費更高或者低廉的價格。放棄採光權是權利人的一種自由處分權,所以從這種意義上說,採光權是物權。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肯定了採光權是物權的一種,光線屬於老百姓的私有財產。
三、採光權之損害物及責任主體
目前,造成採光權之損害的建築可分為兩類:一類是違章建築,另一類是合法建築。
違章建築顧名思義就是沒有規劃許可證私自建設、搭建、改建已有的房外設施。
違章建築物損害了鄰人的採光權,其責任主體是違章建築的搭建者、改建者。承擔責任的方式一般是停止侵害,恢復原狀。
另一類建築就是合法建築,即開發商依法取得建築許可證、規劃許可證的高層建築物。承擔責任的主體是開發商,即合法建築之受益人。
每每出現了合法建築採光權侵權糾紛之後,老百姓將開發商訴之於法院,相關法律中規定的民事責任「恢復原狀」就不適用了,最後的結果往往是開發商賠上一點錢作為終結。開發商也願意當這個賠錢的冤大頭,或多或少的賠上一點錢與他可以從蓋樓售樓中獲取的幾倍甚至幾十倍幾百倍的利益相比,遠遠的利益差距,巨大的經濟利益的,當一次冤大頭何樂而不為?!所以全國各地採光權糾紛比比皆是。
三、誰有權力保證老百姓的採光權?
從目前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誰有權利從根本上保證老百姓的採光權呢,還給老百姓在冬日裡暖洋洋的陽光呢?規劃部門、城建部門和人民法院是具體的實施部門,作者認為前兩個部門也應該成為責任主體!
這要區分違章建築和合法建築(合法建築:暫定義為已取得合法的規劃許可證)。
開發商在開發承建的房屋中,往往是經過了規劃部門的批准。在此類案件中,這兩個部門現在主要的職責在於監督和管理職能。
開發商已經有了規劃許可證!這就是源頭,扼住了源頭,採光權糾紛事件會大幅度減少。所以,在發生採光權糾紛之後,規劃和城建部門也應該成為責任部門,也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和行政責任。如果,判決結果開發商構成侵權,而開發商有規劃許可證,這樣責任就很明顯了,那麼在此類案件中,行政部門應當承擔什麼樣的責任?這要與行政部門現在主要的職責-----監督和管理職能,形成相關的機制。
應當對有關規劃和城建部門進行監督,通過行政處罰、行政處分的手段,處罰許可單位和行政處分制裁主管領導,雙罰下來之後,管保在這個地區再也不會出現開發商與業主之間的採光權之糾紛。
四、採光權受到侵犯時的賠償標准如何確定?立法滯後的問題怎樣解決?
採光權糾紛越來越多,新建房屋可能對現有房屋採光造成的影響,以及如何索賠等方面,立法到現在也沒有一個統一的明確的標准。因為陽光的價值沒有辦法直接衡量。出現了採光權糾紛之後各地法院的做法大致有以下幾種情況:由評估單位評估按房屋貶值的實際損失;按每天開燈照明所需要的電費電費標准;按太陽能熱水器帶來的經濟利益綜合測算。
各地法院對採光權損害的認定標准,最終判決依據多又不同,充分展現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權。
從目前的採光權糾紛看。而目前的陽光補償標准明顯過低,800元至2000元的賠償與實際損失難以相符。市民還對採光受損的鑒定標准提出異議。按照規定內容,冬至日日照時間高於1小時便符合標准。有市民說,如果我原來每天有8個小時的日照時間,被新建築遮擋後,日照時間只有4個小時,縮短的4個小時日照算不算採光權受到影響?因光線減少而造成的房屋降價,該不該得到賠償?
例舉判例如下:
1、重慶晚報2007年4月4日報道:黃家同意在自家旁邊建樓,沒想到採光和通風受到影響,採光權受影響獲賠2.5萬元。因採光、通風的損害無法用金錢作出准確的價值衡量,加之黃家房屋的價值雖因此而降低,但其基本居住、使用功能仍在,故只能酌情賠償2.5萬元。鑒於種種情況可以考慮,一些間接的途徑變相的給以度量損失。
2、例如:半島都市報2007年5月2日第四版登載一篇文章《充分利用太陽光 十年能省近三萬》可見太陽光有計量價值的。按房屋的剩餘使用權年限計算30年,是不是可以節省90萬元,這不失為立法者出具賠償標准時的一個參照依據。讀者不要認為作者在此危言聳聽,太陽光是無價值!
3、在日本,在一件原告要求賠償由於自己所有的土地建築物的日照被遮擋而造成的財產損害85萬日元和精神損害15萬日元的案件中,依據是住宅的日照、通風是舒適而健康的生活中必要的生活利益,採光更好的房屋也使得利用人獲得更多的精神上的愉悅。
從我國發生過的「採光侵權」案例來看,老百姓往往是輸多贏少,光權問題是與人民群眾生活息息相關的問題。各地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充分但是目前的標准過於低廉。
採光權的諸多問題根本在於現行法規的滯後,全國沒有一個統一的賠償標准。從目前在實踐中審核及判定難度較大來看,確實需要相關的專門法律來做出詳細的判定,減少訴訟和糾紛判定的難法院的自由裁量權,
E. 房屋擋光賠償標准
擋光賠償標准不同城市具體規定不一樣,具體以當地規定為主。
變壓器距離民宅5米以上則為安全。
以長春市為例:
根據《長春市生活居住建築日照管理暫行辦法》中第二十五條規定:
因城市建設需要,新建建築降低周邊生活居住建築原有日照時數,給被遮擋生活居住建築的空間環境等造成一定影響,但仍能滿足本辦法規定日照標準的,建設單位與被遮擋生活居住建築所有權人進行協商,可以給予被遮擋生活居住建築一次性經濟補助。補助金額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補助金額=每個窗戶面積×降低日照時數×補助標准
每個窗戶面積(平方米)和降低日照時數(分鍾)的計算以建設項目日照分析報告提供的數據為准,補助標准為100元/平方米・每分鍾。
根據《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配電部分)》第六節第十三條規定,10kv的變壓器安全距離是1.5米。
(5)新房擋光如何退房擴展閱讀:
一、生活居住建築日照標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廳)的日照應當滿足大寒日不低於2小時的標准;
2.托兒所、幼兒園中的活動室及寢室的日照應當滿足冬至日不低於3小時的標准。活動場地應當有不少於1/2的活動面積在標準的建築日照陰影線之外;
3.老年人居住建築的卧室、起居室(廳)的日照應當滿足冬至日不低於2小時的標准;
4.中、小學校普通教室冬至日滿窗日照不低於2小時的標准。操場應當有不少於1/2的活動面積在標準的建築日照陰影線之外;
5.醫院、療養院半數以上的病房和療養室的日照應當滿足冬至日不低於2小時的標准;
6.集體宿舍半數以上的居室日照應當滿足大寒日不低於2小時的標准。
二、被遮擋生活居住建築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考慮其日照遮擋:
1.屬於嚴重影響城鄉規劃的違法建築;
2.臨時性建築;
3.建築外牆面擅自拆改的採光門、窗。
F. 買房的時候沒有被擋光,現在房子被擋光了怎麼辦
找開發商。需要他提供資料證明你的房子滿足日照。蓋的大門是否原設計上就有的,沒有的情況下你是勝算比較大。
G. 房間採光不足,如何才能告別「小黑屋」
我覺得可以從多種方面入手,比如說拆除一些牆體,還有就是對空間的重新合理化分配這些辦法都是可以的。本身戶型的採光不好,就是一個比較多難過受的存在。當然,在結構在戶型結構允許的情況下可以把一些東西換為玻璃質的這樣就會更加通透了。
有一些採光不好是戶型本身的原因,這個時候就可以將一些牆體拆除。或者是進行一部分玻璃質材質的交換,這樣就會使整個空間更加的明亮了。
還有就是一些牆紙不要選擇太過繁瑣的,這樣會讓整個空間都比較壓力,同時也會造成。小黑屋的感覺。可以選擇一小面牆壁有著比較大牆紙圖案。想要房間名明亮。還可以選擇一些讓整體顏色往淺色系靠一點。這樣就不會顯得房間過於的壓抑以及黑暗了。
H. 樓房擋光怎麼辦
找有關什麼部門告
I. 關於樓房被遮光應怎樣維權
您好!
按照國家規定(設計規范)以冬至日照時間不低於1小時(房子最底層窗戶)為標准。間距是用建築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時的太陽高度角。也可以用:樓高:樓間距=1:1.2比值計算。
其他相關:房的採光狀況是每個業主都十分關心的問題,當有新建的建築在自己住房周圍出現時,大家都會考慮到自己的採光是否受到侵犯。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障礙,賠償損失。」這條規定給採光權受到侵犯的業主獲得賠償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據。但是,是否真的侵犯採光權,還要結合具體的實際情況來分析。
首先,採光權是一種有條件、有范圍的權利,它不是通過專業人員進行測量就能准確確定的。由於我國土地資源緊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現在的住宅都會有不同程度的遮擋陽光現象,不能因為有遮光就認為自己的採光權受到侵犯。況且由於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條件和生活習慣都存在較大的差異。在如何處理建築採光問題上,依據《民法通則》的基本法律原則,只能是通過各個地方根據自身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地方法規來進行規定。
比如,北京市現在依據的地方法規主要是1994年經人民政府批准修訂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築間距暫行規定》,該法規條文是以建築間距系數和最小距離作為核定建築間距是否合法的標准。從現實情況來看,一般業主容易接受同一時期建設完成的居住區中的建築間距,即使間距很小,也能得到業主的認可。而當有新建建築出現並遮擋業主陽光時,業主往往難以接受,進而可能會發生糾紛。在這一點上,業主一定要經過仔細分析後,方可判斷自己的採光權是否真的受到法律意義上的侵犯。新建建築和現狀住宅之間的距離,必須符合有關法規的要求,才可進行建設,否則就是違法建設。如果業主能夠確定對方是違法建設,那麼可向對方提出異議;如果新建工程是符合有關法規的規定建設的,即使是遮擋住宅的陽光,那也是合法遮擋,是受法律保護的。業主即使提出異議,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需要補充的是,在合法遮擋的情況下,依據《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築間距暫行規定》第四章的規定:「現狀居民因新建、擴建建築而被遮擋,造成冬至日滿窗日照時間不足1小時的,享受一次性經濟補償。」這種補償一般也就在幾千塊錢左右。這就是說,雖然是合法遮擋,但考慮到新建建築對居民原有的日常生活居住條件產生較大影響,這種影響給居民帶來了一定的損害,為了彌補對居民的損害,市有關部門結合北京的實際情況,提出了這種補償的方式,這已經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了居民的採光權。如果您的住房被新建建築遮擋,符合上述第四章的規定,可以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訴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在此要提醒您的是,如果是同期建成的居住區,即使是因遮擋造成冬至日滿窗日照時間不足1小時的,也沒有經濟補償問題。
房屋的通風採光權的規定
許多居民的住房被新建建築遮擋陽光後,由於切身利益受到影響,從維持個人權益的角度出發,希望能夠維護現有日照條件的願望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有一點是必須明確的:採光權只是一種有條件的權利,而不是無條件的權利。在1987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章民事權利第一節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中,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對於取得住宅產權或使用權的居民來說,採光權不像建築面積那樣,可通過簡單的定量標准來確定。由於在住宅周圍進行建設時,都會不同程度地遮擋住宅陽光。而我國地域廣闊,南方與北方的日照條件和生活習慣均存在較大差異,如何在處理建築採光問題上,體現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只能通過各地區根據自己的地方特點,制定出相應的地方法規來進行規定。在制定法規的過程中,不可能同時滿足有關各方的全部權益,當出現矛盾時,為兼顧有關各方的權益,有關各方都會相應喪失一部分權益。因此,採光權只是一種有條件的、相對的權利,而不是無條件的、絕對的權利。
另外,我國《民用建築設計通則》JGJ37-87(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標准,1987年10月1日起試行)第三章第3.1.2 條規定:「建築布局和間距應綜合考慮防火、日照、防噪、衛生等要求,」「建築布局應有利於在夏季獲得良好的自然通風」。第3.1.3條規定日照標准:「住宅每戶至少有一個居室、宿舍應每層至少有半數以上的居室能獲得冬至日滿窗日照不少於1小時」。
此外,國家強制性標准國標GB50180-93《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 條規定了居住區的規劃設計的基本原則,其中1.0.5.4條規定:「適應居民的活動規律,綜合考慮日照、採光、通風、防災、配建設施及管理要求,創造方便、舒適、安全、優美的居住生活環境」。第5.0.2條規定「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採光、通風、消防、防震、管線埋設、避免視線干擾等要求確定。」
可見,採光權雖沒有專門的單項法規,但並不是無法可依,而是有強制性的國家標准。您可以根據強制性的國家標准提出相關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您可以:
1、查看您樓前的建築是否手續合法齊全(規劃、土地、開工許可)齊全的話可以向人大反映,要求補償。不齊全的可能很小,假如不齊全可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或規劃部門反映。
2、通過媒體提出自己的要求。
3、315投訴。
4、請律師咨詢後向法院起訴。
5、民法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望採納謝謝
J. 房子被新建樓房擋光了怎麼辦 新建樓房擋光如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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