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房產證違約金怎麼算
法律對於雙方約定違約金的數額並沒有明確比例的規定,只有在出現專糾紛而涉訴後,才規屬定了上限,合同法司法解釋規定,一方主張違約金的,不得超過實際損失的30%,比如,一方因對方違約造成了1萬元的損失,那違約金大致能主張3千元,也就是說我們可以主張1萬3千元的賠償,其立法目的在於違約金是以補償為主,懲罰為輔。當然,各地法院甚至不同的法官對於違約金的判罰都不盡相同,自由裁量空間相對較大。但是,在合同中,違約金條款具有一定的威懾作用,它是合同雙方在打算違約時要考量的成本。因此,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約定10%的違約金並無不妥,因為是合同條款,屬於雙方當事人的共同約定,約束的是合同雙方,其並不違反法律規定,因此屬於合理的。這里律師提醒大家,不要過分重視違約金的效力,因為雖然約定的很高,但在法庭中很可能不會得到法官的全部支持,但是也不要輕視違約金,因為,它屬於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具有合同約束力。
② 商品房延期交房的違約金如何計算
雙方有合復同約定製的,按照合同約定數額賠償,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准確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准確定。
③ 購買新房違約金怎麼計算
請查看你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裡面有具體的約定。
④ 房屋延期交付,這個違約金怎麼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第十六條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准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第十七條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准確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准確定。
第十八條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
第十九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4)新房違約金怎麼算的擴展閱讀:
開發商延期交房處理:
1、維權前先弄清逾期原因
開發商逾期交房的情況在樓市交易中較為常見。業內人士表示,開發商逾期交房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包括:不可抗力的因素;開發商實力不足;建築方和開發商有資金糾紛,施工中止導致;因市政配套無法到位,樓盤小區配套無法如期完成;業主在收房前發現樓盤有各種問題而拒絕收房。開發商擅自變更規劃;開發商的樓盤還未經過有關驗收部門組織驗收合格等等。因此在維權前一定要了解逾期交房的原因。
一般對於開發商自己的原因導致的逾期交房,並符合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相應責任。如果非因為開發的責任導致的逾期交房,例如:自然災害、政府一些政策的調整、法律的變更、買房人自己的原因等,開發商的責任可相應地減輕或免。
2、可按合同約定索賠或退房
在了解了逾期交房的原因後,購房者還需要仔細查看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看合同中對逾期交房是否有明確的規定。一般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都對逾期交房有相應的時間和違約金的約定。例如,在逾期不超過一定的天數,出賣人需要按日向買受人支付相應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逾期超過一定天數後,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
如果合同中有違約責任約定,購房者可要求開發商按照違約條款來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如果逾期交房不超過合同約定時間的,購房者可向開發商索要相應的違約金,而逾期交房超過約定時間的,購房者可有權要求退房。對於購房時辦理按揭貸款的購房者來說,如開發商逾期交房超過約定時間的也可審請解除合同,如開發商不同意可到法院訴訟。
⑤ 延期交房,違約金如何計算
每個業主買房時非常關心收房時間的,大家都希望能夠快點交房,然後裝修,住新房。而開發商更是拍胸脯保證,要是延期交房就賠違約金。其實就算賠違約金業主們也是不高興的。他們只是想早點入住新房而已。 按照《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的有關規定,出賣人延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准確定。 開發商延期交房要分情況處理: (一)正常延期交付的處理: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於施工遲延、相關政府手續辦理遲延、市政配套遲延等導致的房屋交付逾期。這種情況下,業主完全可以選擇等待,並要求開發商按合同承擔延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這里提醒業主,如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不能彌補你的經濟損失(以房屋的正常市場租金作為參照),你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你的經濟損失。 (二)非正常延期交付的處理:非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於開發商經濟實力、相關政府手續違法且無法辦理等,如不幸發生上述情況,建議業主立即退房,如開發商負債已經超過其資產,業主還可以向法院申請開發商破產,以最大限度的保護業主的利益。 有些開發商離交房時間好久了也沒辦法交房,而且還不給業主們一個交待的,這種情況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逾期交房違約金一般是按日計算的,開發商每逾期一日並產生一日的違約金,違約越久,違約金總數會越多。
⑥ 買房子開發商逾期交房違約金有個標准嗎
關於逾期交房的違約金比例,國家並沒有一個統一的標准。一般情況下,雙方有合同約定的,按照有約定按約定、沒約定按法定的原則,以合同上約定的比例執行;
合同上沒有約定的,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為准。 不過,盡管逾期交房的違約金沒有一個統一標准,但合同上的違約金比例並不是固定不變的,可以以實際損失為標准進行適當調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准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根據以上規定,如果房產公司長時間逾期交房給購房者造成的損失高於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購房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適當予以增加,按實際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要求房產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影響開發商不斷降低逾期交房違約金賠償比例的因素有很多。一般開發商都有一個工程進度表,影響工程進度的因素有很多,比如天氣、資金等,一旦工程進度不能按時推進,逾期交房的可能性增大的話,開發商勢必會降低逾期交房的違約金比例,以最大限度減少自己的損失。
(6)新房違約金怎麼算的擴展閱讀: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
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國家將其作為合同擔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國家將其作為違反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
作用
違約金的主要作用,這一點歷來是學界爭議的焦點。對此,學術界有三種不同的觀點:
擔保說
一種觀點認為,違約金的主要作用在於擔保合同的履行。認為它「是當前社會主義組織間合同擔保的主要形式,社會主義組織間的經濟合同,如果沒有違約金的規定,就是不完整的」。因而是一種擔保方式(擔保說)。
責任說
第二種觀點認為,違約金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由於違約金與傳統民法中擔保方式存在著性質上的差別,所以「違約金不是債的擔保方式,立法和法學理論也不應該要求違約金發揮債的擔保作用」(責任說)。
折衷說
第三種觀點認為,違約金既是擔保方式,又是違約責任方式(折衷說)。
現在持第三種觀點的人越來越多。其實這三種觀點只是第二種觀點與第三種觀點之爭,因為現在沒有人認為違約金是一種純粹的擔保方式,將其認為是純粹的擔保方式與違約金在各國的運用是不相符的。因而,我們這里只對第二種觀點與第三種觀點進行分析比較。
具體理由
考察一般持第三種觀點的論著其具體理由主要有四:
1、違約金具有從屬性。違約金與違約金的支付不同,前者一般依違約金條款產生,是從屬於合同債務的從債,後者僅使債的標的。
正是依違約金約款產生的違約金債務是合同的從債務,違約金才發生其擔保作用。因為保證、定金、抵押、質押等傳統民法的擔保方式也正是為主債實現而設立的從債,因而才具有擔保性。
2、違約金的設立可以使當事人預知不履行的後果。在合同訂立以後,當事人對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及承擔的責任的范圍,均能事先了解,而當事人為避免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就必須正確履行合同。
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違約金可以督促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確保債權實現。此點也是違約金與傳統擔保方式相同之處。
3、第二種觀點一般以違約金債務人喪生清償能力後的實際結果來否定違約金具有擔保屬性理由不充分。擔保不是保險,它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維護債權人利益的作用,即使傳統的民法中的擔保方式也不能保證債務人履行到期履行債務。
4、由於懲罰性違約金的數額較多,且多與違約所致損失無關,故更能有效的督促當事人履行合同。
而持有第二種觀點的論著主要認為合同法設立違約責任制度,通過懲罰過錯違約,使債務人積極適當的履行其義務,從而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
從這個意義上講,違約責任也是對合同的擔保。但是在擔保債權實現這點上,違約責任畢竟有其不足,主要體現在:要受制於債務人的財產狀況;作為事後補救顯得消極;在效力上屬於債的范疇而無法與物權對抗;違約責任多以過錯為要件而對於無過錯情形無濟於事。
而在將違約責任同債的擔保做分析比較之後,可以發現如果說違約金有擔保功能,那也沒有超出其他違約責任方式所具有的擔保作用的限度,因而從其擔保力不夠來最終反對其具有擔保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