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無錫交房所需費用
一、稅費
1、契稅:契稅的繳納費用與房產價格成正比,按照國家指定的具體標准收取,一般不存在糾紛。但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有些業主認為自己是被拆遷戶,手中有拆遷協議,在辦理入住手續時不用繳納契稅的想法是錯誤的。在實際操作中還是要先繳稅,然後憑拆遷協議再到當地的稅收部門辦理退稅。一般非普通住宅契稅按4%徵收,普通住房標准為按1.5%徵收。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約按1%徵收。各城市具體收費標准略有不同。
2、公共維修基金:公共維修基金的繳納費用與房產價格成正比,按照國家指定的具體標准收取,一般不存在糾紛。
住宅維修基金按照2%標准交存,非住宅維修基金按照1%標准交存。商品住宅(含經濟適用房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及住宅小區外與單棟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維修基金交存標准為:
磚混結構住宅——49元/平方米
無電梯框架結構住宅——55元/平方米
有電梯14層以下(含14層)框架結構住宅61元/平方米
有電梯15層以上(含15層)框架結構住宅73元/平方米
3、房屋產權登記費:有的開發商是辦證時才收取的,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
4、證照印花稅:5元/本。 印花稅怎麼算
5、工本費:10元/本。
二、新房交房物業管理費用
1、物業管理費:在辦理入住手續時,絕大多數情況會被要求先繳付一年的物業管理費。因為物業公司從開發商手中接過小區的管理權之後,馬上就要為小區的後續建設和養護開展工作,所以先行收取一定的物業費不但是這是物業公司為了降低運營風險的一種做法,也是使物業工作得以正常開展的重要前提之一。
2、供暖費:北方地區冬天會統一供暖,所以如果辦理收房入住手續是在6月份之後,在大多數的情況下會被要求先行繳納一個供暖季度的供暖費用,南方地區的新房是沒有這一項的。具體收費的多少根據每平米的供暖費用乘以房屋面積而定。
3、其它相關費用:如果在入住時現場辦理專用停車位可能還會收取停車費,除此之外還有裝修保證金;車位地鎖、門卡等押金可能會被收取。具體收費的額度與方式方法各個物業公司的要求不太一致。
三、新房交房開發商費用
1、房款尾款:新房交房業主就得把房貸尾款給付清,這個根據雙方合同約定進行就可以。
2、面積差額款:在辦理入住手續時首先要做就是結算面積,退、補房屋尾款。雖然我們在購買房產時已經知道了該房產的面積,但是房產的實測面積與購買合同中還是會存在一些微小的差異。所以,在辦理相關手續時,我們應依據測繪部門出示的《面積實測表》,對面積誤差進行結算。如果房屋面積減少,開發商應該按合同中的具體約定將減少面積的房款退還業主,反之亦然。
3、裝修變更費用:有的業主會在房屋裝修上進行變更,所以涉及的費用等相關問題一般會簽訂補充協議,這一部分費用需要根據業主與開發商的補充協議收取。
4、車位款:有的業主是需要購買車位的,這一條是針對買車位的業主,當然要是購房合同裡面約定是贈送的那就不用交費了。
Ⅱ 無錫大維修基金多少一平米
一般商品房都以建築造價的5%繳納(其中開發商3%,購房者2%),由於你沒有標明房屋面積,我估計每平米購房者繳納50元左右的房屋維修基金,開發商負責75元左右。
Ⅲ 如何查無錫房屋維修基金是否交到房管局統一賬號
到房產局網維修資金科目 輸入用戶名賬戶即可查詢 不知道用戶名密碼的咨詢物業 或 業委會 或房產局
Ⅳ 無錫物業維修基金怎麼算
恩,這個是一樣的,就是你買房的時候需要一次性繳納房屋總價的2%或專3%,具體要看你屬們當地的規定。這個錢是在房屋保質期滿之後用於房屋主體及小區公區設備等維修的,在交房初期由房管局統一管理,等業委會成立之後就會轉到業委會。
但願能幫到你,希望採納!
Ⅳ 無錫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無錫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市區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其所屬的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市市區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對維修資金的管理使用進行監督。 第五條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以及居民依法自建自用的房屋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包括開發建設單位取得所有權的車庫(位)等;
(三)其他應當交納維修資金的房屋。
第六條首期維修資金按照以下標准交存:
(一)住宅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0元標准交存,設電梯的住宅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90元標准交存;其中住宅小區內單一產權的獨立式住宅,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0元標准交存。
(二)非住宅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0元標准交存,與住宅結構相聯的非住宅設有電梯並能夠直接使用的,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90元標准交存;其中住宅小區內單一產權的獨立式非住宅,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0元標准交存。
(三)開發建設單位取得所有權的車庫(位),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0元標准交存;設有電梯並能夠直接使用的車庫(位),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90元標准交存;不能確定建築面積的,按每個車庫(位)1000元標准交存。
(四)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在售房款中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0元標准提取交存;設電梯的公有住房,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90元標准提取交存。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交存標准。
第七條 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
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維修資金屬於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
第八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以及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在出售公有住房時,應當一次性交存首期維修資金,收交單位應當開具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專用票據。
第九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載明維修資金的交納標准和方式,並在交付房屋時提供已交存維修資金的有效憑證。
第十條 在申請產權登記時,申請人應當根據房屋登記機構要求,出具維修資金交存憑證。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維修資金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業主大會成立後,業主大會可以決定將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
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由市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
第十二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商業銀行,作為本轄區內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維修資金專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第十三條業主大會申請劃轉維修資金時,應當授權業主委員會代為辦理,並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一)劃轉維修資金的申請書;
(二)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的決議,並附同意業主簽名名單、產權證號碼、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清單;
(三)業主大會建立的日常管理、資金安全、風險承擔及責任追究等維修資金管理制度;
(四)業主委員會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專戶管理維修資金的書面委託書,並提供專戶管理銀行開立維修資金專戶證明;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符合要求的應當在30日內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開立的維修資金賬戶,並將有關賬目等資料移交業主委員會。
業主大會開立的維修資金賬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第十五條 業主分戶賬面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籌。具體續籌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十七條 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其中集中式車庫(位)的維修費用按相關業主擁有的份額分攤。
住宅小區內單一產權獨立式房屋業主交納的維修資金專項用於小區內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
維修資金未交納期間發生的維修費用由相關業主按住宅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涉及公有住房單位或者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開發建設單位,由公有住房單位或者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開發建設單位按照相關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第十八條維修資金自交存之日起,按照銀行規定的利率計息,每年結息一次。維修資金使用應當先在利息部分列支,利息不足時可以使用本金,但業主分戶賬面余額不得低於首期交存額的30%。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未成立,需要使用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列支,經審核同意後,市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將資金撥付給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單位。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需動用維修資金的,參照以上程序辦理。
第二十條 業主大會成立後,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維修資金的,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按照業主大會討論通過的使用方案,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符合規定的,市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將維修資金撥付給維修單位。
第二十一條 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需要使用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的處置辦法以及其他需要臨時使用維修資金的情況。
(二)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維修資金;其中,動用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列支。
(五)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並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動用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經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審核同意。
(六)業主委員會、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
(七)專戶管理銀行依據通知和備案憑證將所需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第二十二條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規定列支維修資金:
(一)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辦理;
(二)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的規定辦理。
發生前款情況後,未按規定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的,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資質的維修單位進行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
第二十三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五)其他不應列支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在保證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維修資金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條 下列資金應當轉入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一)維修資金的收益;
(二)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三)住宅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後回收的殘值。 第二十六條 房屋所有權轉讓時,維修資金余額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第二十七條 房屋滅失的,按照以下規定返還維修資金:
(一)業主應當持注銷房屋所有權證的證明(或者房屋所在地區拆遷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滅失證明)、本人身份證,至市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辦理資金賬戶注銷手續,房屋分戶賬中維修資金余額返還業主;劃轉業主大會管理的維修資金,參照本項規定執行。
(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持注銷房屋所有權證的證明、單位證明,至市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辦理資金賬戶注銷手續,並將房屋分戶賬中維修資金的余額轉為單位住房資金;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單位財務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
第二十八條 維修資金管理有關機構應當接受業主、業主委員會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查詢下列情況:
(一)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情況;
(二)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
(三)其他有關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情況。
業主、業主委員會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查詢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復核。
第二十九條 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審計。
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以及專用票據的購領、使用、保存、核銷管理,應當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和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規定以外的其他非住宅物業的維修資金交存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具體內容由雙方當事人在銷售合同中約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前業主已交存的電梯更新資金仍專項用於電梯的更新,或者根據業主大會決議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開發建設單位或者物業管理單位已代為收取的維修資金,應當及時進行清理,統一交至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專戶儲存。
第三十四條 江陰市、宜興市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5日無錫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無錫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管理辦法》(錫政發〔2004〕3號)同時廢止。
Ⅵ 無錫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介紹
《無錫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是2010年無錫市政府頒布實施的管理法案。
Ⅶ 無錫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市人民政府令第114號)
《無錫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5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