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來房是沒有統一規源定戶型的。另外,安置房是有房產證的,但是在初期,想要取得房產證,必須到房管部門辦理繳納土地出讓金手續才能取得房產證。
安置房在初期會有一定的限制期,在該限制期內安置房是不能進行買賣的。而且安置房的轉讓交易需要在取得該安置房房產證後才可以進行,這時的過戶交易與一般的房屋沒有任何區別之處。
安置房屋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
(1)安置戶型超標准怎麼辦擴展閱讀:
安置房的主要優勢:
1、是現房,而且早期的安置房有些的地理位置優越,小區配套較完善;
2、戶型適中,以小兩房、小三房、部分中三房為主,即建築面積120平方米以內的戶型占絕大多數,而且大部分為多層建築;
3、政府統建的房屋質量較為穩定;
4、安置房依託地理優勢和小區配套優勢,升值比率與經濟增長周期吻合,升幅較快。
②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屬很老的房子,超標准了 怎麼辦
整改唄,隔小些。
③ 如何妥善解決鄉鎮所土地所辦公室面積超標准
東海縣黃川鎮國土所正在裝修的辦公樓和附屬建築面積大大超標,4個人800平方。回在上周三省國土廳答上線時,播出了這一報道。之後省國土廳監察室現場進行調查,責令裝修完工後,按照2014年黨政機辦公用房標准,多餘部分進行封存等處理。
④ 辦公用房面積標准超兩平米怎麼辦
換房間,裝隔板,改丈量記錄等。其實都是瞎起鬨,浪費時間。
⑤ 安置房的樓層及戶型
只有12層的肯定不能要頂層,因為頂層有冬冷夏熱的弊端,而且還有滲漏的隱患,還有電梯機房運作噪音的干擾。如果允許選擇其他樓棟,應該選擇距離頂層3~4層的東戶,南北通透的,即使多幾個平米花錢買也是上算的
⑥ 拆遷安置房超面積該由誰買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識
對於安置復房屋可能出現的超面積問題制,拆遷安置協議肯定有約定,既然簽訂了拆遷安置協議,就表明認可了該約定,自然出現超面積的情形時,按約定處理。實際上,超面積肯定是安置戶買單,但超面積的價款只略高於成本價格,安置戶應該能接受。不同意接受也得接受,因為按約定處理。
⑦ 央企幹部住房超標准怎麼辦
央企幹部住房超標准,那就不能住了的。
⑧ 拆遷安置房超出平方怎麼辦
可以去跟拆遷方復要求調換到90平米的制房屋,但是建房,不可能實打實的就90平米,超出面積或者少些面積,多退少補。超出平方的錢可以拒交。
拆遷安置房超出面積的合法部分給予補償,對違法建築不予補償。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8)安置戶型超標准怎麼辦擴展閱讀:
拆遷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房屋產權調換,即安置房。
一般情況下,開發商為了實現盈利目的,在安置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往往會超過安置所需房屋數量,並在交納土地出讓金的情況下將剩餘房屋對外出售。則該部分房屋嚴格來講,已不再屬於拆遷安置房的范疇之內,而是與普通商品房一樣可以直接對外出售,上市進行交易。
⑨ 舊房被拆,回遷所賠新房面積超過應賠面積,需補交超面積房款,可否申請公積金貸
第一條 為依法保護棚戶區改造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快改善棚戶區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條件,依據有關法律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被市政府批准列入棚戶區改造計劃的建設項目以及市政府批准建設的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項目的拆遷補償安置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棚戶區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由佳木斯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拆遷辦)負責監督管理,並組織實施。
第四條 參與棚戶區改造項目的開發建設單位應出具相關資質和資金證明文件,其中存款金額不低於項目投資的30%(組團規模以上項目分期實施的,投資按一期開發規模計算)。
近三年,開發建設單位凡在拆遷安置補償中因自身原因拖延回遷,侵害被拆遷人、承租人利益和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資的,均不得參與棚戶區改造項目。
開發建設單位需持市區棚戶區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審查意見書》,方可到土地、建設、稅務等部門辦理享受棚戶區改造優惠政策的相關手續。
開發建設單位取得棚戶區地塊後,必須與棚戶區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簽訂《佳木斯市棚戶區改造承諾書》。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回遷戶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
第五條 棚戶區拆遷應依法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人應向市拆遷辦提交下列資料:
(一)棚戶區建設項目批准計劃書;
(二)建設規劃用地許可證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的拆遷范圍圖;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市拆遷辦指定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房屋拆遷貨幣補償資金到賬通知。
市拆遷辦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符合條件的建設項目,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六條 棚戶區房屋拆遷補償形式為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由被拆遷人選擇。
第七條 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築面積限定為70平方米以內。設定回遷安置的基本戶型:一室建築面積40平方米;一室半建築面積50平方米;二室建築面積60平方米;二室半建築面積70平方米。採取一次上靠基本戶型安置的原則。被拆遷人自願合戶安置的,只享有一次上靠標准。
第八條 拆遷住宅用房原房屋證照標明建築面積在 40平方米以下的,上靠40平方米安置;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上靠50平方米安置; 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上、60平方米以下的,上靠60平方米安置; 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上、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以下的,上靠70平方米安置。
第九條 被拆遷人在上靠標准戶型安置後,應對超出原房屋建築面積部分,按每平方米850元(每一年此價隨市場浮動)繳納超面積安置費;原房屋建築面積部分按150元繳納結構差價;還要增加面積的,按照商品房價格購買。安置房屋產權歸被拆遷人所有。
原房屋證照標明建築面積大於70平方米的,安置70平方米標准戶型,不收取結構差價。剩餘面積部分可就近上靠標准戶型安置,超面積部分按經濟適用房價格繳納超面積安置費。
已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被拆遷職工,可按有關規定支取使用公積金。
第十條 對無能力全額交納上靠面積安置費的,設置保障戶型,建築面積不低於40平方米。
因家庭經濟困難無能力全額交納上靠標准戶型超面積安置費的,可以安置保障戶型;仍無能力繳納超面積安置費的,可以暫按成本租金標准承租保障戶型,超出被拆遷房屋面積部分,待被拆遷人經濟條件改善後,補交購房款,變更產權性質。
對原房屋建築面積大於保障戶型面積部分按市場評估價格予以貨幣補償。
第十一條 對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的被拆遷人,每戶在原房屋建築面積基礎上無償增加5平方米安置面積。對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中登記並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每戶在此基礎上再增加3平方米安置面積。
凡享受此相關優惠政策的回遷安置房屋5年內不得進入房地產市場交易。
對低保戶和殘疾人的確認,由當地縣(區)級政府會同市民政、監察部門共同認定,並向社會公示。
第十二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被拆遷人選擇回遷安置的,實行原房屋與產權調換房屋分別按市場價評估,互相找差,要求擴大面積的,擴大面積部分按商品房價格購買。
第十三條 拆遷住宅房屋用於營業,被拆遷人在拆遷前已取得工商執照、按規定納稅、正在從事經營,沒有違法記錄,選擇調換住宅房屋的,在原房屋證照標明建築面積基礎上上浮20%面積,按本細則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予以安置。
選擇調換營業用房的,原房屋按住宅標准評估後,按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予以安置。
第十四條 拆遷無合法產權證照房屋,房屋所有人有正式戶口、有與正式戶口相符的常住人口、無其他住處,房屋符合住房標准、牆體厚在0.37米以上,具備取暖、生活起居條件的獨立房屋,可按房屋實際建築面積折半計算,按本細則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安置。
對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無合法產權證照房屋或違章建築一律無償拆除,不予安置補償。房屋所有人按規定拆遷期限,自行拆除。
第十五條 被拆遷人回遷樓房層次的確定,按搬遷先後順序選擇,不收取樓層差價。拆遷順序號在拆遷現場公示,並報市拆遷辦備案。
第十六條 拆遷人應將拆遷安置房源在安置房屋現場張榜公布。公布內容應包括:拆遷安置房地點、數量、幢號、樓層、面積、售價及安置地塊平面規劃圖和拆遷安置房單體平面圖等,供被拆遷人選擇並接受咨詢。
被拆遷人選定拆遷安置房屋後,應與拆遷人就拆遷安置房屋地址、戶型、幢號、樓層、建築面積、產權性質、產權歸屬以及購買價格等項內容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接受市拆遷辦監督。
第十七條 改造范圍內批準的新建工程規劃能夠滿足產權調換的,應當在改造范圍內實行產權調換;拆遷後因市政等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批準的新建工程規劃不能滿足產權調換的,應當在市政府指定區域內實行產權調換。易地安置的,應根據區位變化給被拆遷人一定優惠政策。
東至建國路及勝利路南段接中山路;南至勝利路及中山路西、紅旗路東段接紅霞路;西至紅旗路及勝利路北、友誼路南段接圃東路;北至松花江邊及圃東路東段接友誼路。在此區域內易地安置到該區域外的,按本細則規定上靠標准戶型安置後,還可以上靠一個戶型給予安置,超面積部分按本細則第九條標准繳納超面積安置費。
第十八條 被拆遷房屋和安置房屋朝向相符的,不找取朝向差價;被拆遷房屋為正房安置到廂房的,超面積費減7%找取朝向差價。
第十九條 拆遷人應當按國家建築設計規范和基本戶型進行設計、施工,保證回遷時間和房屋質量。回遷安置的基本戶型建築面積上下浮動 2平方米以內為合理設計。
第二十條 被拆遷人回遷安置房屋辦理房屋產權權屬登記,原房屋安置面積部分免交房屋契稅。免交部分由財政(稅務)部門和市拆遷辦共同認定,產權權屬管理部門負責辦理。減免費用只能享受一次。
第二十一條 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價格由具備房屋拆遷評估資質的估價機構評估確定。
第二十二條 被拆遷人房屋符合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選擇貨幣補償的,按住宅標准估價後上浮20%補償。
第二十三條 拆遷租賃房屋,符合房改條件的,應先行房改,產權變更後按本細則補償安置。
租賃私產用房的,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應先行解除租賃關系,並按時搬遷,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租賃雙方無法自行解除租賃關系,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原租賃關系繼續。
第二十四條 被拆遷人的搬遷期限以拆遷公告頒布期限為准。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被拆遷人應與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協議內容要載明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及違約責任等事項。
被拆遷人搬遷享受一次性搬遷費。拆遷住宅房屋按原房屋證照標明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元標准計發;拆遷非住宅房屋按原有房屋證照標明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0元標准計發;住宅房屋從事營業,符合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按非住宅標准計發。
對積極支持棚戶區改造,提前搬遷的被拆遷人給予適當獎勵。
第二十五條 被拆遷人的回遷安置期限為十八個月或以協議約定安置期限為准。被拆遷人在臨時過渡期間享受臨遷補助費。
住宅房屋的臨遷補助費按原房屋證照標明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0元標准計發。
非住宅房屋臨遷期間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根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上年應納稅所得額和職工平均工資,結合過渡期限,給予一次性補助。
第二十六條 在棚戶區拆遷中,超過公告拆遷期限達不成協議拒不搬遷的,經拆遷人申請,由市拆遷辦裁決。
第二十七條 行政裁決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並由市拆遷辦出具裁決書。
行政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於5日。
第二十八條 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由市政府指定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強制搬遷。
第二十九條 拆遷當事人對行政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法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在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三十條 拆遷當事人應服從有關部門的管理,對拆遷中尋釁滋事、阻撓拆遷、影響社會秩序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上級文件及《佳木斯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⑩ 拆遷安置房超出平方怎麼算
拆遷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就是房屋安置)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根據被回拆遷房屋的區答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雙方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後,安置房屋的產權歸被拆遷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