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侵犯住宅權,很急!
你好,如非在拒絕時強行進入或擅自闖入居住的房屋,應不輕易認定為侵犯住宅。110應可以處理,但應依法。
⑵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界定
認定該復罪的構成要製件。與其他犯罪一樣,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也應當具備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的四個要件。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主要特徵是:
(1)犯罪客體是公民的居住自由。犯罪對象是他人居住的住宅。
(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
(3)犯罪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誤入他人住宅,以及有正當理由雖未經住宅主人允許而進入他人住宅的,不構成本罪。
(4)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2)侵犯住宅擴展閱讀: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指未經法定機關批准或住宅主人同意,強行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中國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一種。
非法侵入指未經住宅主人的同意而又沒有法律根據,或者雖有法律根據,但不依照法定程序而強行侵入。
非法侵入可以是積極作為的形式,也可以是消極不作為的形式。國家工作人員依法逮捕、拘留人犯,或者依法搜査進入他人住宅的,以及得到住宅主人同意進入住宅的等,都是合法進入,不構成犯罪。
⑶ 被侵犯住宅權後怎麼辦
個人財產受到侵害。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你的財產權利。
⑷ 侵犯民宅罪
所謂"私闖民宅",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即他人未經住宅主人許可或有權機關未依法定內程序擅自侵入他容人住宅的行為。 根據《憲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害公民的住宅。即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與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等權利一樣同等重要,同樣受法律的保護。基於此,我國《刑法》規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構成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構成此罪的從重處罰。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 在司法實踐中,區分"私闖民宅"罪與非罪的關鍵,主要從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故意,客觀上是非違背住宅主人意願強行侵入及主觀動機(如:尋釁滋事等)和社會危害性等方面來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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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非法侵入住宅罪案例
昨天下午,市第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一宗非法侵入住宅罪案件。一青年男子因索要賭債,午夜時分進入他人住宅,並與屋主人發生爭斗,而被控此罪。記者從權威渠道獲悉,這樣的罪名在司法實務上非常罕見,市第一法院 「好多年才能碰到一宗」這樣的案件。
案情回放
凌晨上門追賭債引發爭斗
今年5月19日午夜0時剛過,艾某、鄧某夫婦正准備睡覺。突然,從外面沖進來5個青年男子,領頭的人叫肖某東。
肖某東和鄧某原本相識,還經常在一起打牌,有時鄧某身上錢不夠,還向他借錢。案發當晚即5月18日晚上,肖某東給鄧某去了電話,稱晚上要上門拿錢。之後,他就和4個朋友一起,敲開了鄧某的家門,進入了艾某和鄧某夫婦的房間。
面對深夜來的不速之客,鄧某的丈夫艾某拿起菜刀試圖趕他們出去,於是雙方發生爭斗,艾某被打傷了。艾某和鄧某遂向警方報案。19日下午,肖某東即被抓獲歸案。
為此,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對肖某東提起公訴。
庭審時,肖某東對公訴人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肖某東沒有聘請辯護律師,他自己辯護說,他只是為了要回自己的錢才去艾某家的,自己並沒有意識到這種行為也構成犯罪,希望法庭能給自己從輕處理。
由於肖某東認罪,在徵得公訴人和肖某東同意後,該案採取普通程序簡化審理。審判長表示,根據相應法律,採用這一審判形式,被告人可依法獲得一定的從輕判決。
整個庭審用了不到20分鍾即結束。審判長宣布,案件將擇日宣判。
對話律師
為何這類案子如此少見?
據了解,雖然我國刑法中一直就有「非法侵入住宅罪」這一罪名,但實際上法院以此罪名判刑的案例卻少之又少。廣東策言律師事務所律師何雙龍和廣東廣誠信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崇岳就有關此罪的一些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制定此罪名是為保護公民人身權利
記者:日常生活中我們時常都能遇到未經主人允許而進入他人住宅並引發爭執的情況,而法院在這方面的案子特別少。請問「非法侵入住宅罪」是個什麼罪?
何雙龍:非法侵入住宅罪,從刑法的條文來看是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學理上的解釋是指違背住宅使用人的意志,或者無法律依據,進入他人住宅;或者進入公民住宅後經要求退出仍拒絕退出,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寧的行為。
新中國第一部刑法典1979年刑法第144條就規定了本罪:「非法管制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997年刑法則予以延續:「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記者:在你看來,制定這個罪名的意圖在哪裡?
何雙龍:從法理上探討,有的國家刑法將侵入住宅罪規定為對公共法益的犯罪,但多數國家將侵入住宅罪規定為對個人的犯罪。我國《刑法》把非法侵入住宅犯罪放在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中,顯然,我們認為本罪所侵犯的同類客體是國家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因為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的處所,是公民最安全、最隱秘、最獨立的天地,具有私人領地的屬性,非法侵入住宅必然會干擾住宅使用人的正常生活,影響住宅內成員的人身安全和生活的安寧,甚至進而威脅其人身安全。
司法機關對該罪的追究有嚴苛限定
記者:為何這類案子如此少見呢?
吳崇岳:在法律規定上,我們國家與其他國家的差別不大。但在司法實務上,我國司法機關對這種犯罪行為的追究存在著太過嚴苛的自我限定。或許正是由於這個原因,導致以這個罪名提起公訴的案子非常稀少。
西方國家出於對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理念,對個人住宅的保護非常嚴格。一般說來,如果未經主人允許而進入他人住宅,就涉嫌犯罪;如果在主人警告後仍不退出肯定會被控告,甚至主人有權開槍。
但是中國人的傳統觀念缺乏「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的法治理念。這種傳統演化到今天,就是我們司法機關對非法侵入住宅的犯罪行為往往不予追究。你進入我的住宅,我趕都趕不出去,也很難得到法律的追究,除非是造成比較惡劣的影響,或有其他嚴重後果才追究。
記者:非司法人員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執行公務為名但又不具有相應的合法手續擅自進入民宅,是否構成此罪?
何雙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論是否為司法人員,非經法定程序並持法定憑據,無權進入公民的住宅。如強行進入,或拒絕退出,也可能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只不過,作為司法人員,如濫用職權,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要從重處罰,而一般國家工作人員不需從重。
⑹ 如何界定侵犯個人住宅
1、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指未經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專,或者經住宅主人要求其屬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為。
2、他們只在門外敲門而沒有進入不屬於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屬於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或者尋釁滋事,可以治安處罰。
3、如果闖入並且打人致輕傷,可以構成故意傷害罪。
⑺ 什麼是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願或無法律依據,進入公民住宅,或進入公民住宅後經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為。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⑻ 什麼叫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權
住宅不受侵犯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場所不受回非法侵入和搜查。法律依據如答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十三條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四條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十四條 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
第六十六條 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破壞。
(8)侵犯住宅擴展閱讀:
侵犯了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權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三十二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⑼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如何界定
我國憲法第3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回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答公民的住宅。」除了有特殊的原因外未經主人允許進入住宅就是非法侵入。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構成:
1、客體要件 我國《刑法》把非法侵入住宅犯罪放在刑法分則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中,我們不難得出,本罪所侵犯的同類客體是國家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
2、客觀方面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非法」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願,或者沒有法律根據。「侵入」主要指未經住宅權人同意、許可進入他人住宅,以及不顧權利的反對、勸阻,強行進入他人住宅。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為,違反了權利人的意思,或破壞他人住宅的安寧,而積極侵入或消極不退出,就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⑽ 未經允許,偷偷進入他人住宅,屬於什麼行為,在法律上是怎樣規定的
未經允許進入他人住宅,有可能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沒有構成刑事處罰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脅迫、誘騙不滿16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10)侵犯住宅擴展閱讀:
非法侵入住宅罪及其構成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願或無法律依據,進入公民住宅,或進入公民住宅後經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為。
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這一規定是刑法第245條之規定的憲法淵源。「每個人的家就是自己的一座城堡」(普通法原則),公民住宅具有私人領地的屬性,正如國外一位哲學家所說:
「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的處所,非法侵入住宅必然會使公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擾,影響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的安寧。
在國外刑事立法上,有的國家刑法將侵入住宅罪規定為對公共法益的犯罪,如德國刑法、日本現行刑法;多數國家將侵入住宅罪規定為對個人的犯罪。
我國《刑法》把非法侵入住宅犯罪放在刑法分則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中,我們不難得出,本罪所侵犯的同類客體是國家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
然而本罪侵害的直接客體,一直存在爭論,有人認為是居住權,也有人認為是住宅安寧權,目前以主張住宅安寧權為多。筆者認為,人身權是公民不可或缺的權利,而住宅的安寧權是從屬於人身權的,是住宅內成員特有的。
公民的私人生活空間,尤其是住宅的安寧權,受法律保護,其真諦是私生活自由與安寧,因為家是私人生活的載體,是公民最安全、最隱秘、最獨立的天地,也是公民隱私權、財產權以及其他權利和自由的象徵。
住宅安寧權,是指公民享有的住宅和個人生活不受侵擾的人格權,包括個人信息的控制權、個人生活的自由權和私人領域的佔有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