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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小區供電配套工程

發布時間:2021-02-08 23:12:01

⑴ 有多少省市實行住宅小區收取電力配套費

為規范新建居民住抄宅供電配套工程建設和收費行為,保證供電工程質量,落實供電責任,理順供用電關系,實行銷售到戶、抄表到戶、收費到戶、服務到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我省新建住宅供電配套工程試行實施統一收費、統一建設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省轄市、省直管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建住宅建設項目的供電配套工程建設價格(收費)按本通知執行。 二、新建住宅供電配套工程建設要按照各地城市總體規劃,由供電企業根據國家和行業標准,遵循以人為本、安全環保、經濟適用、科學高效、便於管理的原則實行統一設計、統一標准、統一建設、統一管理。 三、新建住宅供電配套工程建設收費標准: 1、普通居民住宅按建築面積收取:武漢市為每平方米130元;宜昌市、襄樊市...

⑵ 新建住宅小區供電設施配套收費標准中

這個應該分三塊來看,一塊是居配部分,按面積算,以規劃或者預測繪面專積為准,資費標准屬如上述。另公建部分,有配套商業,物業,社區用房等,應是另有收費標准,或者由建設單位自行建設,其具體用電容量計算標准也告訴你了。第三,小區車庫的建設費標准按105元/平的40%收取。此外,如屬保障房還可享受居配和公建部分八折優惠。

⑶ 新建住宅小區供電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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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新建住宅供電配套工程公建項目指哪些

為規范新建居民住宅供電配套工程建設和收費行為,保證供電工程質量,落實供電責任,理順供用電關系,實行銷售到戶、抄表到戶、收費到戶、服務到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我省新建住宅供電配套工程試行實施統一收費、統一建設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省轄市、省直管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建住宅建設項目的供電配套工程建設價格(收費)按本通知執行。
二、新建住宅供電配套工程建設要按照各地城市總體規劃,由供電企業根據國家和行業標准,遵循以人為本、安全環保、經濟適用、科學高效、便於管理的原則實行統一設計、統一標准、統一建設、統一管理。
三、新建住宅供電配套工程建設收費標准:
1、普通居民住宅按建築面積收取:武漢市為每平方米130元;宜昌市、襄樊市、黃石市、十堰市為每平方米110元;其它省轄市、省直管市為每平方米100元。
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設按上述標準的90%收取。
2、用戶對配置要求超過基本容量配置標準的,普通居民住宅每戶每提高1千瓦,收費標准提高10%;公建設施每平方米超過1瓦,收費標准提高1%。
3、別墅、低密度聯排高檔住宅、居民自建房和住宅小區內設計用電負荷容量大於100KVA(KW)的大型配套公建項目,按照政府有關部門發布的工程定額編制施工預算,另行由電力工程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合同約定工程費用。
四、新建住宅供電配套工程建設費由供電企業統一向住宅建設單位收取,住宅建設單位不得在房價外向購房者收取住宅供電配套工程建設費。
五、供電容量配置標准:
每戶住宅建築面積在60 平方米及以下的按4千瓦/戶配置;60 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的按8千瓦/戶配置; 12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的按12千瓦/戶配置;150平方米以上的按16千瓦/戶配置。公建設施供電基本容量,原則上按每平方米40瓦的標准配置。
六、新建住宅供電配套工程建設范圍,包括從上級電源出線至「一戶一表」電表箱(含電表)或公建設施的產權分界點止的所有電力設計、材料和設備的購置、安裝、調試等工程。
七、供電企業與住宅建設單位應簽訂委託服務合同,簽訂相關合同時,應向住宅建設單位出具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的電力工程建設規范、設計施工方案,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供電配置容量、材料和設備配置規格及供配電設施工程建設的具體價格標准等。供電企業應按照合同約定,制訂小區配電計劃,按期實施,確保住宅配套供電。
住宅建設單位應向供電企業提供該項目的建設規劃和施工設計方案,按合同約定配合供電企業進行供配電施工,並按慣例按期提供配電設施用房和通道。
八、新建住宅用電應實行一戶一表「四到戶」管理,即由供電企業直接「銷售到戶、抄表到戶、收費到戶、服務到戶」,保障供用電安全,規范電費收費行為,提高服務質量,減輕居民負擔。
九、供電企業要嚴格遵守物價紀律,應在營業窗口醒目位置公布收費依據和收費標准,實行明碼標價,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或提高收費標准。
十、供電企業應完善財務管理辦法,加強對系

⑸ 住宅小區供電配套工程使用專變供電模式合法嗎

簡而言之,所謂公變供電模式,是指樓盤的供電設備,包括線路變壓器專等都是由供電局負責安裝並屬終生由供電局維護、管理,萬一出現故障,只要電力110,供電部門24小時值班的搶修隊伍能在最短的時間趕到事發地點,進行搶修,即時恢復供電,而且所產生的維修費用決不會攤到用戶的頭上,因為這是供電部門應盡的職責。所謂專變供電模式,居民小區供電部門只在小區裝上一個總電表,而總表下面成百上千個分表就不歸供電部門管了,供電部門只按總表收取電費,總表以後的線路、變壓器包括用電戶安裝的IC卡電表都由樓盤的房地產開發商自己購買安裝。

⑹ 江蘇省新建住宅區供配電工程管理辦法是何時頒布的

第一條 為規范新建居住區供配電設施工程價格的管理,保障各方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價格管理監督條例》等有關規定,特製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區域范圍內執行《居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標准》(DGJ32/J11-2005)的新建居住區(含商住兩用)。
本辦法不適用於居住區內高壓供電客戶。
第三條 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包括居住區供配電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搶修、更新改造等內容。
新建居住區供配電設施是指從電網電源點起至居民電能計量裝置(含表箱、電表)以及低壓供電公建電氣設施的產權分界處止的電氣設施。
第四條 居住區公建設施包括居住區公用照明、公用汽車庫、電梯、水泵以及為居住區配套的托兒所、中小學、醫療衛生所(室)、物業及社區用房等設施。
第五條 居住區開發建設單位應配合供電企業進行供配電工程施工,負責提供供配電設施用房、用地、管溝,負責辦理線路通道相關手續。居住區業主或業主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應配合供電企業對居住區供配電設施的運行、維護、搶修、更新改造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六條 為保障消費者的利益,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設計標准、工程質量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要求。供電企業提供的運行、維護、搶修以及更新改造服務也應符合國家、行業的相關規定。
第七條 居住區基本供電容量按《居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標准》(DGJ32/J11-2005)配置。
(一)新建居民住宅供電容量的基本配置按建築面積大小實行不同的標准:每戶建築面積在12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為每戶8千瓦;每戶建築面積在120--150(含150)平方米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為每戶12千瓦;每戶建築面積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戶為16千瓦。
(二)公建設施應按實際設備容量計算。設備容量不明確時,按負荷密度估算:辦公60~100瓦/平方米;商業(會所)100~150瓦/平方米。
第八條 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價格按補償合理成本的原則制定。其標准應主要根據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建設等費用進行測算,不包括施工過程中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的土地徵用、青苗賠償、市政規費等費用。
供配電工程建設成本根據《居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標准》和供配電工程的定額測算。供配電工程定額按國家和省職能部門制定的定額執行。
第九條 省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政策,制定全省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價格指導標准。各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省有關規定和價格幅度,分市、縣制定供配電工程統一價格。
(一)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價格標准以不帶電梯多層住宅服務價格為標准,其他類別根據系數計算。帶電梯住宅為1.2、辦公用房為1.3、商業用房為1.5、別墅(含聯排)為1.5、保障性住房為0.90。
(二)居民住宅配置容量超過基本配置標準的,每戶每提高1千瓦,價格標准提高10%。
(三)公建設施收費面積以規劃總平面圖中批準的公建面積為准,收費標准按照不帶電梯多層住宅標準的40%。
第十條 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價格按建築面積收取,建築面積以規劃部門出具的居住區規劃總平面圖批準的建築面積為依據。
第十一條 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收費由項目建設單位交納,供電企業統一收取、集中管理、統籌使用。
第十二條 各級供電企業收取的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收費應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費用如有出現節余或缺口,由供電企業專戶管理統一平衡,並作為以後標准調整的依據。
省電力公司要加強對系統內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資金的管理,並自覺接受價格部門的監管。各級供電企業應於每年的1月底前將上年度的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收費收支情況向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報告,省電力公司應將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收費的收支情況向省價格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建立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價格標准調整機制。省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各地供配電工程費用變動情況,適時對配電工程指導價格標准進行調整,調整周期一般不低於一年。
第十四條 各供電企業按本辦法規定的范圍和各地核定的價格標准收取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服務費用。
第十五條 供電企業要按照市場准入標准,開放電力供配電工程設計、建設、監理市場,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社會招標確定供配電工程設計、建設、監理單位。
第十六條 為提高價格政策透明度,各市制定的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價格標准應向社會公布。各級供電企業應在收費地點醒目位置將服務內容、價格依據和標准進行公示,自覺接受用戶和價格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施工臨時用電、高可靠性用電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一)越權定價、擅自或變相提高價格標準的;
(二)擅自設立收費項目、亂收費用的;
(三)不實行明碼標價或在標價之外加收費用的;
(四)不按規范要求,降低電力工程建設材料和設備配置標準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省電力公司制定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資金管理辦法報省物價局備案後同時執行。以往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前供電企業已制訂居住區供配電工程實施方案並已答復項目建設單位的,仍按原規定或合同(協議)執行。

⑺ 小區配套工程都有什麼

以北京市為例: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實行指標管理的通知》:

(一)居住人口3000-5000人的居住組團.按居住小區指標配置托幼園所、衛生站、綜合便民店、居委會、綜合服務站、自行車存車處、居民汽車場(庫)及必要的市政站點,酌情安排第三產業設施。總指標.建築面積每千八1300-1500平方米;

(二)居住人口1.5萬-3萬人之間的居住區.按居住區低限指標(每項100平方米/千人)設置綜合食品商場、綜合百貨商場、綜合服務樓和集貿市場.形成擴大小區級購物中心;其餘項目均按小區指標配置。總指標.建築面積每千人2760-3300平方米。

(7)新建住宅小區供電配套工程擴展閱讀:

會計與稅務處理:

會計上一般將「配套設施」分為「不能有償轉讓的公共配套設施」和「可有償轉讓的公共配套設施」兩類。

「不能有償轉讓的公共配套設施」包括水塔、鍋爐房、游泳池、公廁、自行車棚等:「可有償轉讓的公共配套設施」有開發小區內營業性公共配套設施,如商店、銀行等,也包括非營業性配套設施,如中小學、文化站、醫院等。

還包括開發項目外為居民服務的供水、供電、供暖、供氣的增容增壓、交通道路等。對於能有償轉讓的公共配套設施,其實際成本應轉作為開發產品處理;對不能有償轉讓的,竣工後,應將其實際成本,按照一定標准分配計入房屋等開發項目成本及能有償轉讓的公共配套設施產品成本之中。

⑻ 江蘇省新建住宅小區供電配套工程設備材料歸省統一招標是什麼文件

不同省份規定不一樣 高速交警一般都是歸省交通總隊管 這樣很好 待遇就是省直歸哪裡管最核心的區別就是 聽誰的 歸總隊管 提拔任命 平時工作 當然就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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