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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誤導消費

發布時間:2021-02-08 17:35:01

開發商銷售存在誤導和欺騙,能退定金嗎

現在許多復黑心人都鑽法制律的空子,而法律不可能完善的無懈可擊,這就要我們有法律的自我保護意識。就您說的情況看開發商的行為並不屬於欺詐和誤導消費者,充其量是一種不道德的騙人把戲。因為他的行為與你購買不喜歡的房源並不存在邏輯上的因果關系。當然如果當時可以把你說的情況落實到書面上和開發商簽訂一個合約(說明他們的介紹不存在虛假)那現在就可以討個說法的。證據很重要。另外,定金多少,是否有差別這都是你們自願的行為,勝訴的機會不大。(僅供參考)

② 開發商隱瞞誤導消費者與其簽定定金協議,定金怎麼退

拿你的訂金協議,如果開發商當時開具收據的話收據也帶上,還有當時你的取款憑證什麼的,可以取銀行調取,然後帶個錄音筆都售樓部以及當地規劃局搜集證據,增加勝訴把握,直接打官司吧,按照我說的方法,採集證據

③ 什麼叫誤導消費求解

用所謂高科技誤導消費
除了在面料宣傳上打「馬虎眼」,一些品牌的冬裝在面料上標榜的專「高科技屬含量」,也會給消費者造成誤導。筆者在天津市多家商場、超市的服裝專櫃發現,大多數品牌的服裝特別是冬季服裝,在面料的保暖性、舒適性、功能性等方面的「科技含量」都成為宣傳的主打亮點。如某品牌的一套「超薄」保暖內衣,宣稱採用了含有「莫代爾」成分的科技面料,輕薄透氣、不起球。但據專業人士解釋,「莫代爾」也是一種人造纖維,雖然原料不是石油,但也並不屬於一些促銷員所解釋的「新一代棉織物」,而且穿著舒適與否,還要看服裝面料中與「莫代爾」混紡的其他纖維的成分比例。還有一些服裝採用的高科技「天絲」面料,實際上同樣屬於粘膠纖維,雖然製造工藝有所不同,但也並非一種「新型的天然真絲」。

④ 通過欺詐誤導推銷不能兌現的樓房有法律責任嗎

「商品房」作為商品之一,受市場因素的影響,由買賣雙方協商進行買賣,屬於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的商品,應當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以,房地產糾紛也應當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自然,如果在房屋買賣過程中開發商做出了「欺詐行為」,依照第49條,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增加的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但在實踐中出現的房地產糾紛案中,不乏有認為開發商在售房過程中有欺詐行為而要求雙倍賠付者,但勝訴的卻寥寥無幾,其原因就在於對商品房買賣中的「欺詐行為」的理解存在問題。
對於一般商品而言,判斷經營者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看其是否符合以下幾點:
1、行為的手段。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於1996年3月發布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的規定,對欺詐消費者行為的認定,應當採用客觀方法,即根據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時所採用的手段來加以判斷,並列舉了一些典型的欺詐行為,如銷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等。
2、行為的後果。制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目的是遏制經營欺詐和維護市場秩序,所以,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實施這種制裁的充分、必要條件,但這並不意味著一概要求有實際的損失或損害發生。依此法精神,只要經營者的行為按其性質足以誤導消費者,就可以被認定為欺詐。
3、行為的主觀方面。欺詐,是指掩蓋事實真相、誤導消費者上當受騙的行為,但在《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中規定了五種情況下經營者「不能證明自己確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應當承擔欺詐消費者行為的法律責任」的例外情況。對於商品房這一較為特殊的商品而言,由於其生產周期長、環節多、價格高等特點,不能簡單地照搬以上幾個因素而輕易地把某些開發商的行為定性為「欺詐」而要求其雙倍賠償。
那麼,哪些行為可以認定為商品房買賣行為中的「欺詐行為」呢?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以下情況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1、銷售現房時,將偽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優質房屋銷售的;
2、銷售現房時,故意隱瞞房屋真實面積,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優質工程從而騙取優質工程加價的;
4、銷售明知不能進入房地產市場進行公開銷售的房屋的;
5、虛標最低價、清盤價等欺騙性價格進行銷售的;
6、故意隱瞞開發商真實身份,或冒充其他開發商名義銷售的;
7、採取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8、利用廣播、電視、報紙、雜志等大眾媒體對商品房做不可實現的虛假宣傳的。如果開發商在銷售商品房的過程中出現以上幾種情況的,並且開發商是故意或明知的,購房者可以以開發商作出欺詐行為為由而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要求其雙倍賠付。
望採納

⑤ 算是誤導消費,欺詐行為嗎可以維權嗎

有些概念是存在在理論中或虛幻中,無法證明概念這個東西。樓主如果覺得商家所描述的商品功能與實際不符,可以向消費者協會舉報或者有確鑿證據證明商家的欺詐行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⑥ 誤導消費者怎麼維權

你:可以要求攝影店退170元給你,如果協商不成功,建議打12315向當地消費者協會投訴,消協會幫你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條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 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九條 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

第三十四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⑦ 什麼叫做誤導,誘惑,欺騙消費者,在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誤導,誘惑,欺騙消費者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以虛假信息來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租賃他人櫃台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7)開發商誤導消費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

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⑧ 置業顧問誤導消費者如何維權

這個要看你現在處於購房的哪個階段,是付了定金,還是簽了購房合同,還是已專經付款很久現在交房了。如果是前兩屬個階段,可以到售樓部去找營銷經理要求換房或者退房,一般不會馬上同意,這就需要你一定要態度堅決,揚言要找記者來報道這個樓盤欺詐客戶什麼的,一般只要你不是退房,而是換房的話,都會同意的。注意!買房是一輩子的大事,千萬不能馬虎和妥協,一定要抗爭到底,這是你本來就有的權利!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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