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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在地下室裝高壓電線

發布時間:2021-02-08 15:26:40

A. 高壓電線地下建築有多少距離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第五條 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是為了保證內已建架容空電力線路的安全運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電而必須設置的安全區域。在廠礦、城鎮、集鎮、村莊等人口密集地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為導線邊線在最大計算風偏後的水平距離和風偏後距建築物的水平安全距離之和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在計算導線最大風偏情況下,距建築物的水平安全距離如下:
1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66-10千伏 4.0米
154-220千伏 5.0米
330千伏 6.0米
500千伏 8.5米 第十五條架空電力線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對架空電力線路通道內的原有房屋,架空電力線路建設單位應當與產屋產權所有者協商搬遷,遷拆費不得超出國家規定標准;特殊情況需要跨越房屋時,設計建設單位應當採取增加桿塔高度、縮短檔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證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體高度或房屋周邊延伸出的物體長度必須符合安全距離的要求。

B. 那一條規定高低壓配電房不能安裝地下室

高低壓配電房是可以安裝地下室的,但是相關的配套要跟上。
配電房又叫配電所,在國家標准裡面,配電所的定義是:「所內只有起開閉和分配電能作用的高壓配電裝置,母線上無主變壓器」。配電所與變電所的區別在於,配電房(配電所)無變壓器,而變電所有變壓器。配電房是大廈供電系統的關鍵部位,設專職電工對其實行24小時運行值班。未經管理處經理、部門主管的許可,非工作人員不得入內。值班員必須持證上崗,熟悉配電設備狀況、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項。值班員必須密切注意電壓表、電流表、功率因數表的指示情況;嚴禁空氣開關超載運行。經常保持配電房地面及設備外表無塵。配電房設備的倒閘操作由值班員單獨進行,其他在場人員只作監護,不得插手;嚴禁兩人同時倒閘操作,以免發生錯誤。
1、送電:(大廈供電中斷,需迅速恢復供電)
①查清是外部輸電線路故障,還是內部配電線路故障。外部故障:變壓器無工作(無響聲,顯示屏無顯示);內部故障:變壓器工作正常(有響聲,顯示屏顯示溫度,風扇運轉指示燈亮)。
②外部線路故障停電,與供電部門聯系後,等待恢復送電。
③內部線路故障停電,迅速查明故障原因並立即排除後送電。
④送電步驟:切斷各路負荷開關(特別是照明部分);按下1#櫃、5#櫃綠色起動按鈕,電壓表指示正常(400v);逐個閉合各路負荷開關。
⑤若變壓器有工作(有響聲,有溫度顯示),而風扇指示燈不亮,則說明外部輸電線路有停過電,後又立即恢復送電,此時只須啟動冷卻風扇再按送電步驟送電。
2、停電:(設備檢修或其它原因需停電)
①設備檢修停電:斷開相應的斷路器,經檢驗無電後,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操作措施,(主要有:設備電源線及外殼的接地保護,懸掛「有人操作、禁止合閘」的警示標志牌,做好檢修人員的絕緣防護等),即可進行設備檢修。
②若需全面停電:則必須逐個斷開各斷路器,然後按下1#櫃、5#櫃紅色按鈕。
③切斷高壓電源必須按高壓環網開關櫃操作說明,認真執行。
希望我能幫助你解疑釋惑。

C. 購買地下車庫時,開發商未事先告知車庫內有電纜橋架,現在能否維權索賠

您好!在很多小區內,停車位都是比較稀缺的。很多業主也會為了停車位而產生糾紛。那麼,小區內地下車庫的所有權與使用歸屬是怎麼規定的?業主怎麼才能取得地下停車位的歸屬呢?一、問題的提出開發商歷來將住宅小區的地下車庫單獨出售,但購買者很少有領導產權證的,多年來,人們很少對此進行追問。今年11月12日南京鼓樓區法院的一紙判決牽動了商品房買賣雙方的神經。現將該案例簡述如下:星漢城市花園是南京一個高檔住宅小區,開發商於1998年9月申報該項目時,南京市規劃局以《建築工程規劃設計要點通知書》要求,其規劃建築應按機動車0.2車位/戶,非機動車2車位/戶配建停車庫。小區建成後,3幢樓下建有連片整體地下車庫,共有59個機動車泊位。2001年7月南京市國土資源局在發給開發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上明確記載:"使用權面積"和"其中分攤面積"都是7697.6平方米。開發商在銷售時曾承諾:小區配建地下車庫供業主停車。但業主們入住後卻發現只有購買車位才能取得停車權。開發商以至少8萬元的單價賣掉了其中的37個,其餘車位則被小區物管公司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為此,業主將開發商訴之法院,要求開發商將地下車庫交還全體業主。開發商則堅持認為其對地下車庫擁有產權。2003年11月,法院開庭審理後認為,根據規范設計要求,車庫應交付建築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同時,根據地上建築物與土地使用權不能相分割的原則,星漢城市花園土地面積已全部分攤到全體業主身上,小區的土地使用權即為該小區業主享有,因此,開發商不再享有該土地上建築物的所有權和支配權。其次,根據《江蘇省商品房價格管理規定》,附屬公共配套設施費是商品房成本的構成部分,未經物價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增加或變更。由於被告並無證據證明車庫的建設成本未納入商品房的成本,因此,車庫作為公共配套設施所發生的費用已經計入商品房成本的事實應予認定,被告再行銷售的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再次,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配套使用的附屬設施、附屬設備、公用部位屬全體業主所有,且被告也未按規定取得銷售車庫的許可證明。因此,被告以車庫的建築面積未分攤給業主而有權另行處分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據此,法院當庭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江蘇星漢置業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將星漢城市花園地下停車庫移交給原告星漢城市花園業主委員會管理,並由星漢城市花園全體業主享有該地下停車庫的權益。判決告訴大家,車庫並非開發商所能出讓的。但由於立法的欠缺,判決並沒有解決車庫的所有權問題。它用了"管理"和"收益"兩個詞,迴避了最敏感的產權問題。二、車庫的法律屬性有人認為小區土地使用權既然為業主享有,開發商就不能再享有該小區的土地使用權,因此,也不能享有土地地表和地下建築的所有權和支配權。也有人認為,地下車庫作為小區建設的配套設施之一,是建築物的輔助設施,就應如道路、管線一樣,是房屋的從物,應交付建築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在買賣合同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從物應當依從主物(房屋)一並出售、轉移。還有人認為,業主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包含了空間權,如果承認了地下車庫的產權屬於發展商,那麼就承認了空間權被發展商保留,但既然土地使用權都轉讓給小區業主了,發展商又依據什麼來認定空間權還保留在自己的手裡?從法律邏輯上解釋不通。因此只能推定出地下車庫的產權屬於全體業主享有。上述觀點都是有失偏頗的。地下車庫是對地下空間資源的利用,和地表上某獨立單元房間對地上空間資源利用一樣,都具有使用面積和建築面積,在建造時都需要額外投資。地下車庫是相對獨立的建築物,具有作為所有權客體的物的所具有特性,它是一種特定的、獨立的物,並不能以其它物代替,而且在空間上能夠個別地、單獨地存在。因此,雖然確定地下車庫的所有權的歸屬尚無法律明文規定,但它具有專用使用權是不容置疑的。法律上未確定其所有權並不意味著相關的權利就不存在。如違法建築的建造人,他肯定是無法取得法律上的所有權,但實際上他又是違法建築的所有人,如果其它人對他的違法建築具有侵害行為或者違法妨礙其行使正常的居住權,照樣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再如,購買房屋後在沒有登記好所有權證書這段時間內,購買人仍然可以憑借相關票證來證明其對該房屋享有所有權。更何況該類地下車庫的興建一般都是經過合法審批手續的,並不存在違法行為。三、車庫的種類(一)不得銷售的公共配套設施開發商根據政府規定興建地下車庫,則修建地下車庫是他的法定義務,他修建該地下車庫不能為了面向社會公眾開放並謀取私利,而是為了滿足小區內業主生活需要,向特定人群提供停車位的。如浙江省物價局頒發的於1999年4月1日實施的《浙江省商品住宅價格構成及價格行為規范》第十一條就規定:"住宅小區的基礎設施、設備及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批准列入住宅小區詳細規劃要求配置的非營業性公共配套設施、設備,商品住宅開發經營單位必須無償提供給整個住宅小區的住戶使用,不得另行作價銷售。"象這種情況,如果開發商將地下車庫向非小區業主銷售或者出租,則是違法行為。(二)可以銷售的公共配套設施雖然根據政府規定,開發商應當修建地下車庫作為小區的配套設施。但只要具備相應的條件,開發商仍有權銷售地下車庫。因為法律並沒有規定要將地下車庫無償交給業主使用。地下車庫和房屋的關系不同於水電和單元房屋、電梯和高層建築的關系。地下車庫並非房屋必須要配備的設施,它與單元房屋是主次關系,不是主物與從物關系,系相對獨立建築物,它可以獨立使用而不失使用價值。因此,只要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沒有特別約定,則不存在從物隨主物一並買賣轉讓的說法。開發商如沒有承諾無償給業主提供地下車庫,且並沒有把地下車庫面積計入共攤面積內,那麼,投資興建該類地下車庫的開發商對此享有專有使用權,業主也就無法要求開發商無償交付其使用。(三)非住宅區的配套設施這一類地下車庫只要審批程序合法,當屬開發商自由支配,即可以轉讓,也可以出租,也沒有銷售或承租對象的限制。至於是否能擁有所有權,還有待於國家法律予以明確。目前杭州出台了相應的政策,對此類地下車庫准備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我們相信在不遠的將來,地下車庫將擁有獨立的所有權證,屆時,作為一項重要的不動產將可以抵押、轉讓,其所有權權能將能全部得到實現。(四)利用人防工程進行改造成的下車庫1996年10月2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國政府最早對地下空間進行的立法,同時這部法律也是對地下空間利用的最高階位的法律。該法律規定了地下人防工程可以軍民兩用,即在和平時期可以利用人防工程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戰爭狀態下歸國家統一使用。同時規定了"誰投資、誰使用、誰收益"原則。由於國家對其使用權有明確規定,因此,在和平時期,投資者享有包括轉讓使用權、租賃等方式的使用權、收益權和一定程度上的處分權,同時承擔維修保養的法定義務。如果投資者將人防工程改建為地下車庫,那麼首先必須要獲得有關行政部門的審核同意,在保證不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能力情況下,才能根據國家對地下車庫相關技術規范進行修改直至符合地下車庫使用要求後方可作為地下車庫使用。四、如何判斷地下車庫的歸屬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判定小區內地下車庫是否應無償交付給業主使用,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1)開發商在計算共攤面積時把地下車庫的建築面積計算在內;2)開發商在出售單元房屋時承諾無償提供地下車庫;3)開發商把建造地下車庫的成本核算在住宅開發成本之內;4)根據國家法律或當地政府規定應無償交付給業主使用的。五、地下空間立法的缺位人類對土地的利用取決於生產力的發展水平,特別是建築技術的發達程度。在工業革命之前,基於人們對建築科技的局限性,對土地利用僅限於土地的平面利用,無法對地上、地下空間加以利用,法律自然沒有規范和調整的必要。時至今日,城市化導致城市生活環境過密和土地過度利用,城市土地資源的稀缺與此間建築技術的進步,使人類對於土地的利用廣泛擴及至空中和地下,如興建高架鐵路、地鐵、空中走廊、地下街、地下倉庫、地下停車場、上下水道及排水溝等等。人們對土地利用已經朝著立體化發展,地下空間權也已經形成,法律滯後和缺位的問題已經開始凸現。從理論上看,地下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是可以相互分離的。在城市房地產開發中,開發商獲得土地使用權,只是獲得了修建地表以上一定空間內的建築物權利,並沒有涉及到地下空間的利用權,該部分空間利用權依然屬於政府,如加以利用,必須經過規劃部門等有關部門的審批。地上建築物與土地使用權不能相分割使用原則,並不適用地下建築物與土地使用權的關系。更何況,地上建築物與土地使用權不能相分割使用原則,根據法律規定,只要獲得相關部門的行政許可,仍然是可以分割使用的。但是,從現行房地產法律法規看,確認地下建築物所有權歸屬問題卻缺乏法律依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法(修訂)》只是對土地上的房屋權屬登記作了規定,並沒有涉及地下房屋的權屬登記。《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條:"本法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及構築物"。這里的"土地上"當指地表之上。房地產所有權證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要獲得權利證書,必須要到房管局登記,如果沒有進行權屬登記,自然無法獲得法律承認的所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規定,規章和地方法規無權對此立法。從民法精神看,確認一個新的物的所有權當屬民事基本制度。對此,加快立法研究,盡早出台地下空間立法已經迫在眉睫。六、當前國內對地下空間的立法研究無可否認,空間權是一種現實的權利。它就是人們對土地地表上下一定范圍內的空間支配權,包括空間所有權和空間利用權。空間所有權為土地所有權所包容,空間權利用必須附屬於地表,是土地所有權的題中應有之權,當它為土地所有人享有時,它與土地所有權自然融為一體,沒有予以分割的必要。在我國,因為城市土地所有權歸屬國家,故除國家外任何人都不可能獲得空間所有權;當空間利用為土地所有人之外的人享有時,則不能以"空間所有權"稱之,而只能得以"空間利用權"稱之。從用益物權立法角度看,空間權本質上即是一種用益物權,是土地所有權的一種派生的用益物權。但是,它到底是屬於一項單獨用益物權,還是屬於傳統用益物權的某種形式,我國學者之間存在著較大爭議,並形成了"否定說"和"肯定說"兩種見解。以梁慧星教授為首的中國物權法研究課題組對此持"否定說"。在《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中,沒有對空間權作出專章規定,而是將其分解成空間基地使用權、空間農地使用權和空間鄰地利用權三種,分別歸入基地使用權、農地使用權和鄰地利用權三章當中予以規定。以王利明教授為首的中國物權法研究課題組對此持"肯定說"。在《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中,將"空間利用權"單獨列為一節,作為用益物權一章中的一個單獨的種類,予以專門和系統的規定。從大陸法系國家及台灣地區學說、判例及立法例情況看,認為空間權中的主要類型--空間地上權就是地上權的一種形式。德國、日本等國民法典,均規定有"空間地上權"條款,並將其直接規定在"地上權"一章中。謝謝閱讀!

D. 地下室的高壓配電房就是提供照明等用電的變配電房嗎

高壓配電室負責周圍固定區域的所有用電負荷,呈放射式向各個用電負荷供電。回一答般建在地下室,或在這片區域的用電負荷中心。
配電房又叫配電所,在國家標准裡面,配電所的定義是:「所內只有起開閉和分配電能作用的高壓配電裝置,母線上無主變壓器」。配電所與變電所的區別在於,配電房(配電所)無變壓器,而變電所有變壓器。配電房是大廈供電系統的關鍵部位,設專職電工對其實行24小時運行值班。未經管理處經理、部門主管的許可,非工作人員不得入內。值班員必須持證上崗,熟悉配電設備狀況、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項。值班員必須密切注意電壓表、電流表、功率因數表的指示情況;嚴禁空氣開關超載運行。經常保持配電房地面及設備外表無塵。配電房設備的倒閘操作由值班員單獨進行,其他在場人員只作監護,不得插手;嚴禁兩人同時倒閘操作,以免發生錯誤。

E. 10kv高壓電纜在地下室中進入變壓器時由幾條迴路用什麼敷設

10kv不算太高.相對簡單些.你所講的方法都可行.做好橋架可不用穿管.橋架做好接地.

F. 要在地下室設置高低壓配電設備有什麼要求

1、當條件限制且有地下多層時,應優先考慮地下負一層,而不應該把高低壓配電室設在地下最底層。而且不宜設置在衛生間、浴室或其他經常積水場所的下方。同時要需要考慮有效的防水、排水、通風、防潮與隔聲等措施。帶有變壓器的配電室不宜設置在有人居住房間的正下方及周邊。2、地下室內的高壓配電室應設置電纜層,由於考慮到電纜溝容易積水並反潮,容易影響設備的安全運行,故地下室的配電室不宜考慮設置電纜溝。3、配電室的邊上應有電纜豎井,電纜進出配電室均應通過豎井,豎井內應有電纜固定支架。4、配電室內應有良好的排水設施,配電室電纜層或電纜溝內不應有積水。牆面不得有凝露。從電纜層到室外設置排水溝,確保電纜層積水能自然流入室外的集水井,並在集水井中安裝自動排水泵,開關設在室外。5.在配電室電纜引出建築物外,應有良好的防止室外雨水倒流措施。因為配電室建在地下室,配電室地面大大低於室外地坪,而且每個配電室均有數量不同的電纜需引導室外,多的達10多條,電纜在從室內引出到室外傳出擋土牆處,所以應有可靠的防止雨水倒灌措施,否則在下雨天,很容易引起雨水倒灌到配電室內,威脅配電室開關櫃等電氣設備的安全運行。白雲機安,專注電房維護二十年。

G. 住房旁的馬路草坪下面的地下室裝有低壓和高壓配電房會有|輻射嗎

供電部門的電力設施規劃、建設是經過充分論證並取得政府相關部專門的批准後實施的,屬且在建設過程中嚴格遵守國家、行業相關標准,確保電桿的安裝位置符合相關規定。而且,我國電力系統的頻率為50赫茲,僅為產生「電磁輻射」起始頻率10萬赫茲的1/2000,不會產生有效的電磁輻射。

H. 高壓配電房在地下室買房應該離開多少米才是安全的

理論上,高壓配電室本身要做電磁屏蔽的,而且現在的樓房基本全都是鋼筋混凝版土結構,鋼權筋形成的網狀框架也能起到很好的電磁分解屏蔽作用。因此,配電室內的電磁輻射幾乎不會對住戶有什麼影響。大於10米的距離基本就屬於安全距離的。

高壓配電室大多建在住宅配樓或商業樓宇的地下部分,不會直接修建在住宅樓的垂直地下。所以住戶基本不會受到影響。

I. 請問下,工程小區裡面地下室後期安裝用線常用的電線型號是哪些呢

工程小區裡面地下室後期安裝用線常用的電線型號是BV電線,

J. 架空高壓線走廊下方能否建地下室

第7.5.2.2條 35kV及以上高壓架空電力線路應規劃專用通道,並應加以保護;」版—《城市電力·規劃規范權 GB50293-1999》在規劃階段,高壓電力高壓走廊寬度應保證,走廊內不應有建築,不應有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不可以做堆場,不可以做停車場。可以做道路,綠地(只有地被植物,沒有攀援植物),可以只做地下室。
高壓走廊也稱高壓架空電力線路走廊,是電力線路的一種,電力線路還包括電力電纜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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