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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紅線內人行道權屬

發布時間:2021-02-08 10:13:11

A. 建築退讓道路紅線之間的區域的使用權是屬於開發商還是政府

是政府的公共資源,是為了以後發展考慮的。

B. 我家房子有一小部分在開發商的紅線內,也就是說在規劃紅線內,但是開發商又不徵收我家房子 。開發商在沒

這個不征也是沒有辦法的。徵收的話可以要高價

C. 工程上紅線內是什麼意思

紅線一般是指各種用地的邊界線。有時也把確定沿街建築位置的一條建築線謂之紅線,即建築紅線(boundary line of building)。它可與道路紅線重合,也可退於道路紅線之後,但絕不許超越道路紅線,在建築紅線以外不允許建任何建築物。

建築紅線,也稱「建築控制線」,指城市規劃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兩側沿街建築物或構築物(如外牆、台階等)靠臨街面的界線。任何臨街建築物或構築物不得超過建築紅線。

作用

城市道路系統規劃確定的道路紅線是道路用地和兩側建築用地的分界。一般情況下,道路紅線就是建築紅線。但是有些城市在主要幹道道路紅線的外側,另行劃定建築紅線,使道路上部空間向兩側伸展,顯得道路更加開闊。

某些公共建築和住宅適當退後布置,留出的地方,有利於人流或車流的集散,也可以進行綠化,美化環境。在建築紅線的控制下,前後錯開布置沿街建築,既可滿足不同的功能要求,又可避免城市景觀的單調感,使城市建築群的體型和街景富於變化。

(3)開發商紅線內人行道權屬擴展閱讀

建築紅線一般由道路紅線和建築控制線組成。道路紅線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區級道路)用地的規劃控制線;建築控制線是建築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線。基底與道路鄰近一側,一般以道路紅線為建築控制線。(如果因城市規劃需要,主管部門可在道路線以外另訂建築控制線,一般稱後退道路紅線。)

建築紅線是城市道路兩側控制沿街建築物或構築物(如外牆、台階等)靠臨街面的界線,又稱建築控制線,是建築物的外立面所不能超出的界線。建築紅線可與道路紅線重合,一般在新城市中常使建築紅線退於道路紅線之後,以便騰出用地,改善或美化環境,取得良好的效果。

用地紅線是圍起某個地塊的一些坐標點連成的線,紅線內土地面積就是取得使用權的用地范圍。開發建設這個地塊的建築小區時候,還需要退紅線2米左右,這個數字各地不一,要看當地規劃局的規定。小區的建築必須在退紅線范圍內,退出的這塊地不準佔用。

也就是說,盡管你已經為退出的這塊地付出了土地出讓金,但就是不準佔用。用地紅線只是標注在紅線圖上,現場是看不到的。不過退界線就一目瞭然:小區的圍牆就是退界線。

《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 50352—2005有相關規定如下:4.2 建築突出物4.2.3 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用地紅線范圍內另行劃定建築控制線時,建築物的基底不應超出建築控制線,突出建築控制線的建築突出物和附屬設施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的要求。

D. 房子處於紅線內和紅線外有什麼區別

紅線也稱「建築控制線」,指城市規劃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兩側沿街建築物或構築物(如外牆、台階等)靠臨街面的界線。任何臨街建築物或構築物不得超過建築紅線。

「建築紅線」指的是建築用地的邊界線。又細分為道路紅線和用地紅線。

道路紅線是指規劃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區級道路)用地的邊界線;用地紅線是指各類建築工程項目用地的使用權屬范圍的邊界線(有的也把用地紅線直接稱為建築紅線)。

綠地紅線現在已改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城市綠線范圍內的用地只能用作綠化,不得改作他用。

退紅、退綠是指在已確定或批準的紅線、綠線的基礎上再退後適當的距離作為緩沖帶,退後的距離各地並不統一,由主管部門規定。在這一區域內未經批准也不得進行任何項目的建設。



(4)開發商紅線內人行道權屬擴展閱讀:

「建築控制線」是指建築物基底退後用地紅線、道路紅線、綠線、藍線、紫線、黃線一定距離後的建築基地位置不能超過的界限,退讓距離及各類控制管理規定應按當地規劃部門的規定執行。

1、道路紅線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區級道路)用地的規劃控制線。

具體點說就是道路紅線內包括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綠化隔離帶、

人行道,是道路的兩側最外邊的線。

2、用地紅線是用地范圍的規劃控制線。例如一個居住區的用地紅線,就是這個居住區的最外邊界線,居住區內的建築和綠化以及道路只能在用地紅線內進行設計。

3、建築紅線一般稱為建築控制線,是建築物基地位置的控制線。說白了,就是建築物與地面接觸的范圍線。有的建築離開地面的建築是可以超出建築紅線的,這是根據各個地方的要求不同來設置的。

4、綠化線就是綠化位置的控制線。

E. 建築退讓道路紅線的土地權屬是誰在這個土地內建設市政設施是否需要業主同意有相關的法律依據嗎

建築退讓城市生活性道路的空間,規劃上要求與城市人行道統一設計,但其土地使用權歸屬業主所有,並由所屬業主負責建設和維護。

因此,建築退讓道路紅線的區域屬於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不屬於市政設施范圍,對該區域的佔用和損害等行為,不適用市政設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

若有市民向城管執法部門就上述行為舉報的,城管執法部門可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66條的規定,告知舉報人可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投訴。

《物業管理條例》第63條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

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5)開發商紅線內人行道權屬擴展閱讀

《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後,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十條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佔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五十一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

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物業管理條例

F. 物業管理中的規劃紅線內如何解釋

規劃紅線,是指開發商申報建設規劃時,在地區平面圖上界定規劃區域的邊界線。規劃紅線內以內區域,容屬於開發商可開發建設區域,也就是後期的物業管理區域。規劃紅線以外,就是別人的區域了,或者屬於大市政公共區域(比如市政道路等等)

小區院牆、圍牆和規劃紅線位置不一定完全一致。有些項目開發在建設圍牆時,採取退紅線做法,即小區圍牆在紅線內,距離規劃紅線還有一定的距離。紅線和圍牆之間的地方,可能被用來做綠化隔離帶、人行步道等等。

所以規劃紅線具體位置,應該以規劃部門審批後的項目規劃平面圖中標線位置為准。

G. 建築退讓道路紅線之間的區域的使用權是屬於開發商還是政府

建築退讓道路紅線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的規定。如下:

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版建築紅權線退讓道路規劃紅線距離,原則上按表規定較寬道路數據控制(以交叉口道路規劃紅線圓曲線切點連線為基準線起算)。已批規劃或特殊地塊則尊重歷史,按原規定控制。

城市主、次幹道上附帶商業用途裙樓的高層建築退讓城市道路紅線在滿足表14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裙房按表14所列值加5米計;高層主體部分退縮起點為10米,高度每增加一層(高層建築指10層及10層以上的居住建築,或其它民用建築高度≥24米的民用建築),增加退縮0.3米。

新建影劇院、游樂場、體育館、展覽館、大型商場(建築面積大於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場)等有大量人流車流集散的多、低層建築(含高層建築裙房),其臨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後退城市道路紅線不小於20米後,同時增設集散廣場,並留出臨時停車或回車場地,其增加的退讓距離,按規模大小個案確定。

H. 規劃紅線內的除了建築物後,其他地面面積所有權還屬開發商所有嗎

根據《物來權法》第七十條業主自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第七十四條第3款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I. 人行道屬於開發商的還是屬市政的

屬於市政公共道路。

J. 住宅小區紅線范圍內公共區域內地表以下的部分權利屬於誰

根據土地法、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和最高法院關於這方面的解釋,符合規劃並且在規劃范圍內的已經建築的地下室建築應當由開發商移交業主委員會明確權屬後,屬於公共區劃內的屬於業主共有,住宅小區紅線范圍內公共區域內地表以下的部分權利屬於城市公共管理設施,未在規劃范圍內的地表以下的水源、地層屬於國有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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