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住宅開發 > 非法侵入住宅與放火罪

非法侵入住宅與放火罪

發布時間:2021-02-08 05:56:44

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罪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罪名共計451個。
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版951次會議討權論,通過了《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確定了413個罪名,並於12月16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的形式對外公布。刑法經過八次修正,2011年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罪名達到451個。

❷ 十大罪名包括那些

1.謀反,指來企圖推翻朝政。這源歷來都被視為十惡之首。
2.謀大逆,指毀壞皇室的宗廟、陵墓和宮殿。
3.謀叛,指背叛朝廷。
4.惡逆,指毆打和謀殺祖父母、父母、伯叔等尊長。
5.不道,指殺一家非死罪3人及肢解人

❸ 中國有哪些什麼罪

中國的罪有: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軍人違反職責罪等

一、危害國家安全罪

危害國家安全罪具體行為:故意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危害國家安全罪包括:背叛國家罪,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暴亂罪,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投敵叛變罪,叛逃罪,間諜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資敵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具體行為:故意或者過失地實施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及公共生產、生活安全的行為。

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交通肇事罪,破壞交通工具罪,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毒罪,破壞交通設施罪。

三、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具體行為:違反國家經濟管理法規,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嚴重危害國民經濟的行為。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包括: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詐騙罪,危害稅收征管罪侵犯知識產權罪,擾亂市場秩序罪

四、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具體行為:故意或者過失地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行為。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包括: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強奸罪,姦淫幼女罪,強制職工勞動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拐賣婦女兒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五、侵犯財產罪

侵犯財產罪具體行為:故意非法佔有、挪用公私財物,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

侵犯財產罪包括: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侵佔罪,聚眾哄搶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設施勒索罪,搶劫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破壞生產經營罪。

六、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具體行為:妨害國家機關的社會管理活動,破壞社會正常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包括: 擾亂公共秩序罪,妨害司法罪,妨害國 ( 邊 ) 境管理罪,妨害文物管理罪危害公共衛生罪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七、危害國防利益罪

危害國防利益罪具體行為:違反國防法律、法規,拒不履行國防義務或以其他形式危害國防利益,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危害國防利益罪包括: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阻礙軍事行動罪,破壞武器裝備、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僱用逃離部隊軍人罪,聚眾沖擊軍事禁區罪。

八、貪污賄賂罪

貪污賄賂罪具體行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挪用公共財物以及損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廉潔性的行為。

貪污賄賂罪包括: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等十二種罪名。

九、瀆職罪

瀆職罪具體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背公務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國家機關正常職能活動,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嚴重損失的行為。

瀆職罪包括: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環境監管失職罪,放縱走私罪,商檢失職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合同失職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

十、軍人違反職責罪

軍人違反職責罪具體行為:軍人違反職責,危害國家軍事利益,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❹ 什麼是犯罪犯罪的概念和三個特徵是什麼

犯罪的概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

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犯罪的三個特徵

1、危害性

犯罪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是其的基本特徵。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是指犯罪對國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犯罪的本質特徵在於它對國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

2、違法性

刑事違法性是指觸犯刑律,即某一個人的行為符合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

刑事違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徵,是對犯罪行為的否定的法律評價。在罪刑法定原則下,沒有刑事違法性,也就沒有犯罪。因此,刑事違法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徵。

3、懲罰性

應受懲罰性是犯罪的重要特徵,它表明國家對於具有刑事違法性和法益侵害性的行為的刑罰懲罰。

犯罪是適用刑罰的前提,刑罰是犯罪的法律後果。如果一個行為不應受刑罰懲罰,也就意味著它不是犯罪。

應受懲罰性並不是刑事違法性和法益侵害性的消極的法律後果,它對於犯罪的立法規定與司法認定具有重要意義。在立法上,應受懲罰性對於立法機關將何種行為規定為犯罪具有制約作用。

(4)非法侵入住宅與放火罪擴展閱讀:

犯罪在刑法的分類

1、危害國家安全罪

包括:背叛國家罪,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暴亂罪,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投敵叛變罪等。

2、危害公共安全罪

包括: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交通肇事罪,破壞交通工具罪,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毒罪,破壞交通設施罪。

3、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包括: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詐騙罪,危害稅收征管罪侵犯知識產權罪,擾亂市場秩序罪

4、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包括: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強奸罪,姦淫幼女罪,強制職工勞動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拐賣婦女兒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5、侵犯財產罪

包括: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侵佔罪,聚眾哄搶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設施勒索罪,搶劫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破壞生產經營罪。

6、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包括: 擾亂公共秩序罪,妨害司法罪,妨害國 ( 邊 ) 境管理罪,妨害文物管理罪危害公共衛生罪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7、危害國防利益罪

包括: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阻礙軍事行動罪,破壞武器裝備、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僱用逃離部隊軍人罪,聚眾沖擊軍事禁區罪。

8、貪污賄賂罪。

包括: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等十二種罪名。

9、瀆職罪

包括: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環境監管失職罪,放縱走私罪,商檢失職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合同失職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

❺ 到別人家裡淋火油算刑事罪嗎

這種「淋火油」的行為,屬於一種恐嚇方式,應該屬於犯罪行為。根據《刑法》第二百回九十三條規定【尋答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❻ 中國刑法裡面有多少種罪

一、修訂刑法施行後,199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於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版犯罪的罪名的意見》,共確權定了414個罪名。
二、2002年3月26日,「兩高」《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新增6個罪名,同時減少2個舊罪名。
三、2003年8月21日「兩高」《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二)》新增4個罪名。
四、2007年11月6日「兩高」《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新增14個罪名,致此,刑法罪名共436個。
五、2009年「兩高」《罪名補充規定(四)》新增9個罪名。
六、2011年5月1號,刑法修正案(八)新增10個罪名,截至目前,刑法分則共有罪名455個。

❼ 有誰知道中國刑法的具體內容,最好是全部的419宗罪名,

1.背叛國家罪(第102條)
2.分裂國家罪(第103條第1款)
3.煽動分裂國家罪(第103條第2款)
4.武裝叛亂、暴亂罪(第104條)
5.顛覆國家政權罪(第105條第1款)
6.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第105條第2款)
7.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第107條)
8.投敵叛變罪(第108條)
9.叛逃罪(第109條)
10.間諜罪(第110條)
11.為境外竊取、剌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第111條)
12.資敵罪(第112條)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3.放火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14.決水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15.爆炸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16.投毒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17.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18.失火罪(第115條第2款)
19.過失決水罪(第115條第2款)
20.過失爆炸罪(第115條第2款)
21.過失投毒罪(第115條第2款)
22.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條第2款)
23.破壞交通工具罪(第116條、第119條第1款)
24.破壞交通設施罪(第117條、第119條第1款)
25.破壞電力設備罪(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26.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27.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第119條第2款)
28.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第119條第2款)
29.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第119條第2款)
30.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第119條第2款)
31.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第120條)
32.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條)
33.劫持船隻、汽車罪(第122條)
34.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第123條)
35.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第124條第1款)
36.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第124條第2款)
37.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罪(第125條第1款)
38.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第125條第2款)
39.違規製造、銷售槍支罪(第126條)
40.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罪(第127條第1款、第2款)
41.搶劫槍支、彈葯、爆炸物罪(第127條第2款)
42.非法持有、藏槍支、彈葯罪(第128條第1款)
43.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第128條第2款、第3款)
44.丟失槍支不報罪(第129條)
45.非法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0條)
46.重大飛行事故罪(第131條)
47.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第132條)
48.交通肇事罪(第133條)
49.重大責任事故罪(第134條)
50.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第135條)
51.危險物品肇事罪(第136條)
5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條)
53.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條)
54.消防責任事故罪(第139條)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55.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第140條)
56.生產、銷售假葯罪(第141條)
57.生產、銷售劣葯罪(第142條)
58.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第143條)
59.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條)
60.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第145條)
61.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第146條)
62.生產、銷售偽劣農葯、獸葯、化肥、種子罪(第147條)
63.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第148條)

第二節 走私罪

64.走私武器、彈葯罪(第151條第1款)
65.走私核材料罪(第151條第1款)
66.走私假幣罪(第151條第1款)
67.走私文物罪(第151條第2款)
68.走私貴重金屬罪(第151條第2款)
69.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第151條第2款)
70.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製品罪(第151條第3款)
71.走私淫穢物品罪(第152條)
72.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第153條)
73.走私固體廢物罪(第155條第3項)

第三節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74.虛報注冊資本罪(第158條)
75.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第159條)
76.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第160條)
77.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第161條)
78.妨害清算罪(第162條)
79.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第163條)
80.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第164條)
81.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第165條)
82.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第166條)
83.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第167條)
84.徇私舞弊造成破產、虧損罪(第168條)
85.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第169條)

第四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86.偽造貨幣罪(第170條)
87.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第171條第1款)
88.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第171條第2款)
89.持有、使用假幣罪(第172條)
90.變造貨幣罪(第173條)
91.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第174條第1款)
92.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第174條第2款)
93.高利轉貸罪(第175條)
9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176條)
95.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第177條)
96.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第178條第1款)
97.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第178條第2款)
98.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第179條)
99.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第180條)
100.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罪(第181條第1款)
101.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第181條第2款)
102.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第182條)
103.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第186條第1款)
104.違法發放貸款罪(第186條第2款)
105.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第187條)
106.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第188條)
107.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第189條)
108.逃匯罪(第190條)
109.洗錢罪(191條)

第五節 金融詐騙罪

110.集資詐騙罪(第192條)
111.貸款詐騙罪(第193條)
112.票據詐騙罪(第194條第1款)
113.金融憑證詐騙罪(第194條第2款)
114.信用證詐騙罪(第195條)
115.信用卡詐騙罪(第196條)
116.有價證券詐騙罪(第197條)
117.保險詐騙罪(第198條)

第六節 危害稅收征管罪

118.偷稅罪(第201條)
119.抗稅罪(第202條)
120.逃避追繳欠稅罪(第203條)
121.騙取出口退稅罪(第204條第1款)
122.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第205條)
123.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第206條)
124.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第207條)
125.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第208條第1款)
126.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第209條第1款)
127.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罪(第209條第2款)
128.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第209條第3款)
129.非法出售發票罪(第209條第4款)

第七節 侵犯知識產權罪

130.假冒注冊商標罪(第213條)
131.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第214條)
132.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第215條)
133.假冒專利罪(第216條)
134.侵犯著作權罪(第217條)
135.銷售侵權復製品罪(第218條)
136.侵犯商業秘密罪(第219條)

第八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

137.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第221條)
138.虛假廣告罪(第222條)
139.串通投標罪(第223條)
140.合同詐騙罪(第224條)
141.非法經營罪(第225條)
142.強迫交易罪(第226條)
143.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第227條第1款)
144.倒賣車票、船票罪(第227條第2款)
145.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第228條)
146.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第229條第1款、第2款)
147.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第229條第3款)
148.逃避商檢罪(第230條)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149.故意殺人罪(第232條)
150.過失致人死亡罪(第233條)
151.故意傷害罪(第234條)
152.過失致人重傷罪(第235條)
153.強奸罪(第236條第1款)
154.姦淫幼女罪(第236條第2款)
155.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第237條第1款、第2款)
156.猥褻兒童罪(第237條第3款)
157.非法拘禁罪(第238條)
158.綁架罪(第239條)
159.拐賣婦女、兒童罪(第240條)
160.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第241條第2款)
161.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第242條第2款)
162.誣告陷害罪(第243條)
163.強迫職工勞動罪(第244條)
164.非法搜查罪(第245條)
165.非法侵入住宅罪(第245條)
166.侮辱罪(第246條)
167.誹謗罪(第246條)
168.刑訊逼供罪(第247條)
169.暴力取證罪(第247條)
170.虐待被監管人罪(第248條)
171.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第249條)
172.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第250條)
173.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第251條)
174.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第251條)
175.侵犯通信自由罪(第252條)
176.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第253條第1款)
177.報復陷害罪(第254條)
178.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第255條)
179.破壞選舉罪(第256條)
180.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7條)
181.重婚罪(第258條)
182.破壞軍婚罪(第259條第1款)
183.虐待罪(第260條)
184.遺棄罪(第261條)
185.拐騙兒童罪(第262條)

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

186.搶劫罪(第263條)
187.盜竊罪(第264條)
188.詐騙罪(第266條)
189.搶奪罪(第267條)
190.聚眾哄搶罪(第268條)
191.侵佔罪(第270條)
192.職務侵佔罪(第271條第1款)
193.挪用資金罪(第272條)
194.挪用特定款物罪(第273條)
195.敲詐勒索罪(第274條)
196.故意毀壞財物罪(第275條)
197.破壞生產經營罪(第276條)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198.妨害公務罪(第277條)
199.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第278條)
200.招搖撞騙罪(第279條)
201.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第280條第1款)
202.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第280條第1款)
203.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第280條第2款)
204.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第280條第3款)
205.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第281條)
206.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第282條第1款)
207.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第282條第2款)
208.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第283條)
209.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第284條)
210.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第285條)
211.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第286條)
212.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第288條)
213.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第290條第1款)
214.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第290條第2款)
215.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第291條)
216.聚眾斗毆罪(第292條第1款)
217.尋釁滋事罪(第293條)
218.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第294條第1款)
219.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第294條第2款)
220.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第294條第4款)
221.傳授犯罪方法罪(第295條)
222.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第296條)
223.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罪(第297條)
224.破壞集會、遊行、示威罪(第298條)
225.侮辱國旗、國徽罪(第299條)
226.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第300條第1款)
227.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第300條第2款)
228.聚眾淫亂罪(第301條第1款)
229.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第301條第2款)
230.盜竊、侮辱屍體罪(第302條)
231.賭博罪(第303條)
232.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第304條)

第二節 妨害司法罪

233.偽證罪(第305條)
234.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第306條)
235.妨害作證罪(第307條第1款)
236.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第307條第2款)
237.打擊報復證人罪(第308條)
238.擾亂法庭秩序罪(第309條)
239.窩藏、包庇罪(第310條)
240.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第311條)
241.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第312條)
242.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第313條)
243.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第314條)
244.破壞監管秩序罪(第315條)
245.脫逃罪(第316條第1款)
246.劫奪被押解人員罪(第316條第2款)
247.組織越獄罪(第317條第1款)
248.暴動越獄罪(第317條第2款)
249.聚眾持械劫獄罪(第317條第2款)

第三節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250.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第318條)
251.騙取出境證件罪(第319條)
252.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第320條)
253.出售出入境證件罪(第320條)
254.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第321條)
255.偷越國(邊)境罪(第322條)
256.破壞界碑、界樁罪(第323條)
257.破壞永久性測量標志罪(第323條)

第四節 妨害文物管理罪

258.故意損毀文物罪(第324條第1款)
259.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第324條第2款)
260.過失損毀文物罪(第324條第3款)
261.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第325條)
262.倒賣文物罪(第326條)
263.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第327條)
264.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第328條第1款)
265.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第328條第2款)
266.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第329條第1款)
267.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第329條第2款)

第五節 危害公共衛生罪

268.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第330條)
269.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第331條)
270.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第332條)
271.非法組織賣血罪(第333條第1款)
272.強迫賣血罪(第333條第1款)
273.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第334條第1款)
274.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第334條第2款)
275.醫療事故罪(第335條)
276.非法行醫罪(第336條第1款)
277.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第336條第2款)
278.逃避動植物檢疫罪(第337條)

第六節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279.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第338條)
280.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第339條第1款)
281.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第339條第2款)
282.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第340條)
283.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第341條第1款)
284.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第341條第1款)
285.非法狩獵罪(第341條第2款)
286.非法佔用耕地罪(第342條)
287.非法采礦罪(第343條第1款)
288.破壞性采礦罪(第343條第2款)
289.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罪(第344條)
290.盜伐林木罪(第345條第1款)
291.濫伐林木罪(第345條第2款)
292.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第345條第3款)

第七節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293.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第347條)
294.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條)
295.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條第1款、第2款)
296.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第349條第1款)
297.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條第1款)
298.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第350條第1款)
299.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條)
300.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第352條)
301.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第353條第1款)
302.強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條第2款)
303.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條)
304.非法提供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罪(第355條)

第八節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305.組織賣淫罪(第358條第1款)
306.強迫賣淫罪(第358條第1款)
307.協助組織賣淫罪(第358條第3款)
308.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第359條第1款)
309.引誘幼女賣淫罪(第359條第2款)
310.傳播性病罪(第360條第1款)
311.嫖宿幼女罪(第360條第2款)

第九節 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312.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第363條第1款)
313.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第363條第2款)
314.傳播淫穢物品罪(第364條第1款)
315.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第364條第2款)
316.組織淫穢表演罪(第365條)

第七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317.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第368條第1款)
318.阻礙軍事行動罪(第368條第2款)
319.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第369條)
320.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第370條第1款)
321.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第370條第2款)
322.聚眾沖擊軍事禁區罪(第371條第1款)
323.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第371條第2條)
324.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第372條)
325.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第373條)
326.僱用逃離部隊軍人罪(第373條)
327.接送不合格兵員罪(第374條)
328.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第375條第1款)
329.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第375條第1款)
330.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志罪(第375條第2款)
331.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第376條第1款)
332.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第376條第2款)
333.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罪(第377條)
334.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第378條)
335.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第379條)
336.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第380條)
337.戰時拒絕軍事徵用罪(第381條)

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

338.貪污罪(第382條)
339.挪用公款罪(第384條)
340.受賄罪(第385條)
341.單位受賄罪(第387條)
342.行賄罪(第389條)
343.對單位行賄罪(第391條)
344.介紹賄賂罪(第392條)
345.單位行賄罪(第393條)
346.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第395條第1款)
347.隱瞞境外存款罪(第395條第2款)
348.私分國有資產罪(第396條第1款)
349.私分罰沒財物罪(第396條第2款)

第九章 瀆職罪

350.濫用職權罪(第397條第1款)
351.玩忽職守罪(第397條第1款)
35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罪(第397條第2款)
353.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第398條)
354.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第398條)
355.枉法追訴、裁判罪(第399條第1款)
356.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第399條第2款)
357.私放在押人員罪(第400條第1款)
358.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第400條第2款)
359.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第401條)
360.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2條)
361.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第403條)
362.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第404條)
363.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第405條第1款)
364.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第405條第2款)
365.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第406條)
366.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第407條)
367.環境監管失職罪(第408條)
368.傳染病防治失職(第409條)
369.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第410條)
370.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第410條)
371.放縱走私罪(第411條)
372.商檢徇私舞弊罪(第412條第1款)
373.商檢失職罪(第412條第2款)
374.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第413條第1款)
375.動植物檢疫失職罪(第413條第2款)
376.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第414條)
377.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第415條)
378.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第415條)
379.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第416條第1款)
380.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第416條第2款)
381.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第417條)
382.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第418條)
383.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第419條)

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

384.戰時違抗命令罪(第421條)
385.隱瞞、謊報軍情罪(第422條)
386.拒傳、假傳軍令罪(第422條)
387.投降罪(第423條)
388.戰時臨陣脫逃罪(第424條)
389.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第425條)
390.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第426條)
391.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第427條)
392.違令作戰消極罪(第428條)
393.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第429條)
394.軍人叛逃罪(第430條)
395.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第431條第1款)
396.為境外竊取、剌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第431條第2款)
397.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第432條)
398.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第432條)
399.戰時造謠惑眾罪(第433條)
400.戰時自傷罪(第434條)
401.逃離部隊罪(第435條)
402.武器裝備肇事罪(第436條)
403.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第437條)
404.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第438條)
405.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第439條)
406.遺棄武器裝備罪(第440條)
407.遺失武器裝備罪(第441條)
408.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第442條)
409.虐待部屬罪(第443條)
410.遺棄傷病軍人罪(第444條)
411.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第445條)
412.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第446條)
413.私放俘虜罪(第447條)
414.虐待俘虜罪(第448條)

❽ 幫助尋找有關「《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案例

A某在自家住宅的一樓開了一個出租影碟的小店,一日B某來到小店退換其前幾天借過的影碟,但是歸還日期遲了幾天,A某就對B某說要求從押金中扣除2元錢作為補償,B某心中不忿就對A某說:那錢我不要了,我晚上要砸了你的店.A某當時也沒有在意.但是當日晚12點過後A某被嘈雜的打砸聲驚醒,發現有三人持棍棒刀具等在一樓進行打砸,A某馬上撥打了110報案,就在這個時候三人沖上二樓,不由分說就將A某的面部砍傷,後又將A某的丈夫的胳膊打斷,後威脅說如要報警就把其孩子殺死,後洋場而去.事後A某發現三人在一樓已經澆了汽油,但是並沒有放火.


此案應以什麼罪論處?
注:犯罪嫌疑人只是進行了破壞沒有帶走東西

答:首先,三人構成故意傷害罪,因為三人將A某的丈夫的胳膊打斷應當構成輕傷以上的傷情。

其次,三人是否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是需要一定的數額要求的。(刑法第275條)按照本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因此,是否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則是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小、情節較輕的,則屬一般違法行為,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拘留或警告,單處或並處罰款,責令賠償損失。

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毀滅或損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的;毀滅或損壞公私財物的手段特別惡劣的;出於嫁禍於人的動機等。

還有,肯定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45條),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經要求退出而無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為。

最後,可能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放火罪,放火罪(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但是,並非所有的用放火方法實施的犯罪行為都構成放火罪,關鍵是要看放火行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為人實施放火行為,而將火勢有效地控制在較小的范圍內,沒有危害也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就不構成放火罪,而應根據案件具體情節,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或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

區分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的界限。放火犯通常以燒毀目的物為犯罪目的。但是,判斷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不應以犯罪目的是否達到為標准,而應以行為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為標准。本法對於放火罪的規定有兩個條文,即本條和第115條。這兩條的關系是,本條是規定放火罪的構成要件的基本條款,第115條是與本條相聯系的結果加重條款。根據刑法理論,結果加重的條款是不發生犯罪未遂問題的,只有該條文規定的嚴重結果發生了,才能適用該條文。所以,認定放火罪的既遂、未遂,應以本條規定的放火罪的構成要件為標准。根據本條,只要實施了放火行為,點著了目的物,引起目的物燃燒,使目的物有被焚毀的危險,即使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目的物被焚毀,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也構成放火罪的既遂。

#####縱上所述,我認為本案不構成放火罪,而是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數罪並罰。因為,兩罪不存在牽連或吸收等情形。

❾ 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范圍

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管轄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有明確規定:

第十四條,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一)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二)自訴案件,但對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因證據不足駁回起訴,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機關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三)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和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

(四)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

第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9)非法侵入住宅與放火罪擴展閱讀:

立案管轄主要是根據下列因素劃分的:

其一,公安司法機關的性質與訴訟職能。我國公、檢、法機關是刑事訴訟中的主要訴訟主體,但由於各自的性質和訴訟職能不同,劃分管轄必須與之相適應。

其二,刑事案件的性質、案情的輕重、復雜程度等。這些情況也是劃分管轄的重要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8條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立案管轄范圍,作了概括性的規定。

為了便於在實際工作中應用執行這一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對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轄作出了更為具體的規定。




閱讀全文

與非法侵入住宅與放火罪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地產培訓機構有哪些 瀏覽:243
十年期房貨利率 瀏覽:239
天津小戶型中單怎麼裝修 瀏覽:506
怎麼賣個人二手房 瀏覽:888
房地產投資長期看什麼短期看什麼 瀏覽:168
柬埔寨期房 瀏覽:603
大型開發商維權 瀏覽:224
南通開發區新開苑房價多少 瀏覽:801
房產達人怎麼買錘子手機版 瀏覽:70
沙烏地阿拉伯需要什麼樣地產地證 瀏覽:442
商品住宅房產證 瀏覽:733
農村房產證沒有怎麼辦理 瀏覽:587
外灘的房價多少錢一平 瀏覽:639
青島最貴房價是多少錢一平米 瀏覽:519
二手房比喻什麼 瀏覽:135
樓盤派籌是什麼意思 瀏覽:319
鎮江楓苑二手房怎麼買 瀏覽:230
衡陽市有哪些好樓盤 瀏覽:459
房地產模型設計費入什麼科目 瀏覽:619
晶福園最新房價是多少 瀏覽: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