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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甲方一次性付款購房合同

發布時間:2021-02-08 05:07:02

㈠ 一次性付款的商品房(期房),購房合同己經在房管局備案好了,正式的購房款發票也開好了,請問開發商還有

如開發商抵押視為 違法。房管局備案並開出正式購房發票,視為此房歸購買者所有。

㈡ 購房一次性付款簽合同時應該注意哪些

一次性付款是過去最為常見的付款方式,目前一般多用於那些低價位小單元的樓盤銷售。今天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次性付款的利弊等相關問題。

一次性付款購房的利弊及需要注意的事項

一、一次性付款的定義

一次性付款是指一次性付清全費用(包括房產費、物業管理費、相關手續費)等等。這是過去最為常見的付款方式,目前一般多用於那些低價位小單元的樓盤銷售。

二、一次性付款的利弊:

利:一次性付款一般都能從銷售商處得到房價款的5%左右的優惠,如是現房則能很快獲得房屋的產權,如果是期房則這種付款方式價格最低。

弊:一次性付款需要籌集大筆資金,且損失此項資金的利息,對經濟能力有限的購房者壓力較大。如果是期房的一次性付款,開發商有可能不按期交房,造成利息甚至全部房款損失,購房風險大。

三、一次性付款需要注意的事項

1.在合同中要明確規定,如果貸款辦理不成功,就要無條件解除合同,退回全部定金和已交付的房款;

2.要明確約定產權證辦理的具體時間,同時要約定不能如期交付產權證的違約責任;

3.要約定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保質期及出現質量問題的解決方案;

4.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將公攤面積和套內面積明確地寫出來,並附一張項目公攤的平面圖紙;

5.簽訂正式合同的時候,要確保合同無空白處。

四、一次性付款購房流程

1、判斷開發商的實力及樓盤的合法性

業內專家分析說,國內的房地產業剛剛起步,許多開發商的實力和經驗可能會比較有限,您在買房時,在考察開發商實力的同時,更要判斷出您所要購買的項目的合法性。綜合起來,您要看七證:

(1)是開發商的營業執照,

(2)是國有土地使用證,

(3)是建設規劃許可證,

(4)是建設開工許可證,

(5)是預售許可證,

(6)是銷售許可證,

(7)是銀行按揭協議書。

2、選擇適合自己的那一套房屋

選擇自己的房屋,一定要考慮周到。在選擇好是住塔樓還是住板樓,是選擇TOWNHOUSE還是別墅等品質的住宅類型之後,接下來,就是挑選某一套具體的房屋了。

首先要從小區的整體規劃入手,對整個項目有個通盤考慮。一般來講,能占據最多小區綠化的樓盤位置最好,因為綠化不僅是賞心悅目的景觀,它對隔離噪音、粉塵,製造良好的小氣候,比如濕度、溫度等十分有效。在北京,冷季多刮西北風,暖季多刮東南風。

因此,專家建議,如果您選擇的樓座西北向有建築物,東南有大片景觀最為理想,因為北京冬春乾燥,多沙的氣流會被減弱,而夏季則涼風習習,不會有憋悶的感覺,可以使小區域形成良好的微循環,提高居住舒適度。從這個角度來講,一個占據上述區位的樓座,其最「黃金」的戶型也應位於東南角上,既占據陽光、景觀,又享有優良小氣候。其次的朝向是純南,然後依次是西南、東北、純東、純西、西北、純北。

3、考察施工現場

根據一些「過來人」的經驗,您在作出了購買決定之後,如果是期房,您一定要不定期地去現場考察。在查看房屋的內部時,您要對房屋的建築面積、使用面積的大小,房屋的建築質量,裝修標准,裝修質量,房屋的附屬設施是否完備,房間的隔音效果如何,天花板、牆壁、地面、門窗是否有損壞,以及內部設計是否合理等方面進行仔細地考察。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7-19,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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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期房一次性付款合同備案為什麼難

人們習慣上把在建的、尚未完成建設的、不能交付使用的房屋稱為期房。回即指開發商從取得商答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取得房地產權證(大產證)止,在這一期間的商品房稱為期房,消費者在這一階段購買商品房時應簽預售合同。一般情況下,期房的價格較低,挑選餘地較大,但由於是先付款後交房,因此購房消費的過程和結果要依賴於購房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的履行,而購房合同的履行,不僅受開發商自身經營的影響,還受到許多客觀因素的制約。這樣你大概就明白了,開發商證件不全沒辦法在土地局、規劃局,建設局等等備案,所以就不會有房管局下發的統一制式合同,也就是你說的備案合同。所以期房有風險購買需謹慎!

㈣ 一次性付款的期房,什麼時候可以備案

人們習抄慣上把在建的、尚未完成襲建設的、不能交付使用的房屋稱為期房。即指開發商從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取得房地產權證(大產證)止,在這一期間的商品房稱為期房,消費者在這一階段購買商品房時應簽預售合同。一般情況下,期房的價格較低,挑選餘地較大,但由於是先付款後交房,因此購房消費的過程和結果要依賴於購房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的履行,而購房合同的履行,不僅受開發商自身經營的影響,還受到許多客觀因素的制約。這樣你大概就明白了,開發商證件不全沒辦法在土地局、規劃局,建設局等等備案,所以就不會有房管局下發的統一制式合同,也就是你說的備案合同。所以期房有風險購買需謹慎!

㈤ 買期房一次性付款之後難道只有一個交款協議沒有購房協議

一般程序應該是先簽訂合同後付款。
如果你已經全額付款,只要保留開發商的收款憑證,也不會有大風險,關鍵是簽訂合同時要把眼睛張得大點。

㈥ 一次性付款簽購房合同應該注意什麼

woaiyuedongmei你好,你買的應該是期房,期房肯定無法驗收,驗收是以後的事,一般來說,合同中容易發生糾紛和違約率較高的條款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交房時間

針對這一條款,房產銷售合同一般都有"銷售方遇不可抗力導致逾期交房,不承擔責任"這樣的表述。這項約定條款是否合理,其附帶註解是否明確,這一點購房人一般很容易或不知其到底是何含義。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可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地震、水災、戰爭等。"依照此法,房產買賣合同中設定有關"不可抗力"的約定應該說是正確的。但實際在房產交易中,現在有一些發展商卻將此條款進行了延伸、擴張。比如有的合同對"不可抗力"做了如下的註解: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和其它事故,及售房方所不能控制的其它原因造成交房延期的,銷售方不承擔責任。這樣的約定顯然是賣方對自己的免責范圍過於寬松,是違背法律原則的。售房方不能把發展商因自己的過錯,如:對市場判斷不準確投資失誤、項目設計失誤修改方案延誤工期、資金不到位等因素歸之為不可抗力,同時也不能把應該預計到而沒有預計到的季節影響、上級行為等因素歸之為不可抗力,從而免除自己理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因此簽訂合同時,應特別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二是房屋面積

一般來講,對於商品房這種特殊的商品,應當允許合同約定的面積存有誤差,但是誤差不應超過合理的范圍。雙方一旦約定了房屋面積誤差范圍後,發展商就應嚴格遵守。而如果誤差超出約定的范圍,實際上就是發展商違約,沒有履行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由於另一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的,當事A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因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以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因此,如銷售方所交房屋超過雙方約定的面積誤差范圍,購房者有權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得相應的賠償。

有這樣一則案例:某單位一名職員買了一套外銷房,當時與他簽約的某代理公司在合同中關於購房面積誤差的條款是這樣寫的"乙方(購房方)所購單位的建築面積為94.8平方米(暫測面積)。房屋竣工後,若實測面積與暫測面積有誤差,甲、乙雙方按銷售價格多退少補。"

由於當時這位先生沒有請律師對這份合同進行過查驗,結果交房後,銷售商告訴他的實測面積卻變成了124.5平方米,而且還以合同中有此規定為由,讓這樣買房人補交多出面積的房款。這位顧客感覺受到了愚弄,便上訴法院,可法院卻判決他敗訴。原來,按照合同中該條款的實質含義解釋,該合同簽訂後,甲、乙雙方即已允許所購房屋的暫測面積與實測面積存有誤差,但無論誤差超過或減少多少,均採取多退少補的方法進行結算。

如對該條款再進一步分析的話,就會發現,在合同履行中會出現兩種情況:一是實測面積少於合同約定面積,這時買家可向銷售方索要退款;二是實測面積多於合同約定面積,這時無論多出多少平方米,買家都要按實測面積補足多出面積的全部房款,而不能要求解除合同或提出退房。從目前房地產交易因面積產生糾紛的情況看,屬於上述兩種情況中後者的占絕大多數,因為這種操作方式既有利於銷售方售房時以相對較少的房價款吸引購房者,而且過後要求買房人補足多出面積的房款時,買房人又沒有依據不交這筆款項,只能自認倒霉。

因此在簽訂購方合同時,作為買方人當時應該也有權力要求發展商修改該條款內容或另簽訂補充條款。比如將該條款進行以下兩種方式的修改:

(1)測面積誤差在3%以內的(假設,下同),不再結算;誤差將超過3%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賠償因此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2)或寫上:房屋竣工後,如本合同暫測面積與實測面積誤差在3%以內的,甲、乙方雙方按銷售價格結算;誤差超過3%的,乙方有權要求解除合同,甲方應負責賠償因此而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三是質量問題

目前房屋質量問題在期房交易合同中較為多見,由於房屋作為商品,特點是購買期較長,交易過程中各種手續繁瑣,與其相關的因素錯綜復雜,特別是購買預售的期房,這些復雜的因素往往使購房者在簽約房屋時難以辨清所購商品的虛實,而只有等到商品房交付使用之後,潛藏在交易中的矛盾才紛紛顯露了出來。結果給購買者帶來許多麻煩,甚至造成較大的利益損失。 在目前出現的糾紛之中,由於房屋質量問題,購房者與開發單位產生矛盾的佔有相當大的比例。而這其中又有相當一部分是由於開發商宣傳承諾與實際交付使用的房屋質量相去甚遠而造成的。

按照規范的操作方式,建築質量的宣傳內容應在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中體現。建築質量的問題是一個較為特殊的問題,現有的法規對建築質量的管理主要是針對施工單位的管理,而施工單位的建築質量好壞,又不是以發展商是否接受為准,而以質檢站的質檢結果為准。可是按通常的慣例,質檢結果一般只是針對工程主體所下的結論,一些購房者認為的細節性問題,並不包含在質檢的內容當中。因為質量好壞並不能簡簡單單的一句話說清。

一般而言購房者對建築質量的反映主要集中在裝修、格局的變化;水、電、氣、管線的通暢;門、窗、傢具瑕疵等問題上,而得清楚的。因此要解決這類的問題,購房合同是最有效的武器。消費者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將質量要求白紙黑字寫清楚,決不可僅憑開發商的廣告宣傳或口頭承諾來作依據。

四是違約條款

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中,有些商品房開發商或代理商會列出許多有關買方違約責任的苛刻條款,而千方百計避開賣方違約責任的約定;或雖約定了買賣雙方的違約責任,但有關買賣雙方的違約責任之約定是不公平不對等的,對買方極為不例。因此,在與賣方簽訂商品聲預售合同時,買方應要求在合同中明確賣方的違約責任,並爭取雙方違約責任的公平和對等。

比如,有的開發商或代理商的合同對買賣雙方違約責任是這樣約定的:"買方逾期付款,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利率向賣方償付違約金,買方付款逾期20日,賣方有權終止合同,並有權沒收買方支付的定金和房價款。賣方未按期將房屋交會給買方,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利率向買方支付違約金;並有權要求賣方雙倍返還定金。"顯然,在上述條款中,關於賣方違約的表述不完整,關於買賣雙方違約的責任不對等。

在商品房買賣中,作為賣方,不但應按合同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而且應按合同約定的條件(面積、位置、裝修標准、《工程質量檢驗書》等)交付房屋。因此,上述有關賣方違約的完整表述應是:"賣方未桉合同約定的條件如期將房屋交付給買方,……"。另外,既然在買方逾期20日時,賣方有權終止合同,沒收買方支付的定金和房價款,那麼也應規定"在賣方逾期20日(不應是180日)時,買方有權終止合同,要求賣方雙倍返還定金和房價款",才算公平、對等。

此外, "賣方有權沒收買方支付的房價款"的條款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五是物業管理

在簽定物業合同之前,應仔細閱讀合同條款,看其中是否有不符合規定或對購房者有欺騙行為。目前,在簽定物業合同中,應主要注意以下幾點:

1.入住房的居住地,第一次簽定物業管理合同的期限最長應為二年,二年後,購房者組成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委員會挑選新的物業管理公司,委託其對物業進行管理。

2.簽定物業合同之前,應明確所購物業的類型,是公寓,還是住宅(住宅又分為甲級住宅、乙級住宅、普通住宅等),不同類型的物業,有不同的管理標准,收費標准。

3.有些收費項目是超前徵收,違反有關規定。如有的小區的有線電視台尚未接通,卻收取費用;有的物業承諾安裝可視對講門鈴,尚未安裝就提前收費等。

4.有的費用未獲批准,就被先執行。物業公司的某些費用需要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批,才可收取。有的物業公司在審批尚未通過時,提前收取,也是不對的。

5.巧立名目的各種費用。有的物業公司為了多收費,巧立各種名目,如裝修配合費等。這些都是物價部門和相關部門所禁止的。

消費者在簽定物業合同時,應對照物業收費標准仔細核對。標准中沒有的收費項目,可要求對方出示有關部門文件,否則有權拒交。

㈦ 重慶購期房,開發商置業顧問告知如要一次性付款的話,須在簽訂購房合同後立即付滿全款,請問合理嗎

開發商說的沒錯,只要你簽訂的是正規的購房合同,交清全部房款是合理回的。沒有什麼異議。答分階段付款那隻是某些房地產,房子不好賣,用的營銷手段。但是,簽訂正式購房合同的前提是他們樓盤五證已經齊全。如果證件不齊,你交了全款會有一定的風險。
五證:
1:國有土地使用證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4: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5: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建議你全款支付,但是仔細看好購房協議,該加的條款要加上。比如說,逾期交房,驗收不合格等等,開發商違約了以後該怎麼辦.。

㈧ 期房一次性付款是簽合同的時候一次性付清還是交樓的時候一次性付清

期房一次性付款是簽合同的時候一次性付清還是交樓的時候一次性付清根據合同約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二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第六十三條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㈨ 期房付全款了,簽訂了購房協議,多久後能網簽和簽合同

一樓回抄答
非常專業!贊!
但是,期房什麼時候交房,有沒有得交?這是不確定,不肯定的!
為什麼有期房?就是因為開發商的資金嚴重短缺。有總資金的40%都能建起一個樓盤!
開發商寧願讓你給你
也「不願意」去銀行貸款!
為什麼?自己想想。。。不給貸啊!!
所以,期房除了默默地無休止的等待,別無他法!除非爛尾,否則,政府不會行政介入!

㈩ 一次性付款簽訂的購房合同,大概什麼時候能拿到啊

關於簽訂購房合同的時間,是很多朋友非常關心的問題。這里我們所說的合同不回是指新房的答定金合同,也不是二手房交易中跟中介公司簽的三方協議,而是網簽合同。網簽合同就是經房屋交易管理部門備案認可的合同,每個合同都有一個唯一的備案編號,這是為了防止原來出現的一方多賣等交易亂象,雙方交易所產生的稅費及其他相關費用都是依據這個合同來計算的。新房的網簽合同一般都是在開發商售樓部簽訂,房屋交易管理部門會給開發商一個系統介面,從這個介面中直接可以列印備案合同,但二手房交易中介公司就沒有這個待遇了,因此二手房交易需要雙方一同前往房屋交易管理部門進行簽訂。但是網簽合同該什麼時候簽,法律並沒有規定,那我們該如何確定網簽的時間呢?這里就用到我們剛才提到的定金合同以及二手房的三方協議,這兩個合同在合同法上具有預約合同的性質,其作用在於會在條款中明確約定具體網簽的時間,這也是這兩份合同的基本功能之一。另外,購房合同簽過之後就應當由各方保管,這里說的各方是指買賣雙方、中介方以及如果涉及見證、公正方的話還可以由他們保管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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