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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期房宣傳和實物不符

發布時間:2021-02-07 21:27:52

⑴ 買的期房交房時和宣傳時有差距可否退房

說的有上下水及花園前面有綠化帶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有沒有寫進條款,或開發商在其他有書面說明(如售樓廣告、售樓書等),如沒有的話那隻能買個教訓

⑵ 房屋實際與購房合同和宣傳不符該怎麼辦

現在要求退房你肯定不劃算,估計你的期房價格比你現在的現房價格要便宜很多!你只內能根據合同約容定進行要求賠償,如果合同上有約定說明玻璃外牆的構造那麼你就可以要求賠償!但是光你一個人是不夠的,你需要找更多的業主共同找開發商才可以!

沙盤只是一種直觀的銷售時的工具,不能作為證據來說明!開發商一般都有規劃圖,但是規劃圖也可以隨時改動,所以那個2層的建築人家想加就加了你也拿人家沒辦法!!!只能看這個玻璃牆結構是不是造成了違約!
還有我個人觀點。。。。沒有玻璃牆其實挺好,如果有玻璃牆你所在位置不通風啊~~而且時間長了沒人打掃還影響光照和觀察!!

⑶ 購買期房他說的與現實不符

有預購協議嗎?如果與事實不符,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返還定金,但是要有證據,開發商一般不會承認。

⑷ 購買的房子與宣傳不符,可以解除合同嗎

購買的房子如果和宣傳上面的內容不符,一定要記住,不能按照宣傳的內容為准,一定要按照合同內容。因為宣傳廣告的內容是「要約邀請」,這種宣傳不能自然成為合同的一部分,也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而且,我們也可以在簽訂合同的時候,要求將相關的內容明確到購房合同或者補充協議上,總之,保存證據,維權有據。

⑸ 開發商宣傳彩頁和實際交付的房子不符,算是虛假宣傳嗎,如果打官司能贏嗎

沙盤中只是演示功能,應該以購房合同為准備,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這樣的官司你不可能打贏的。

⑹ 房子與廣告宣傳不符 購房者如何維權

業主收到房子後與開發商宣傳的售樓廣告不符,哪些是有法律效力哪些是不能作為起訴條件的。目前售樓廣告與商品房實際不符是目前商品房銷售市場上較為突出的問題之一。我們本期再來聊聊,如果遇到商品房與開發商的宣傳廣告不符時購房者如何維權。

購房者除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外,還可以依據《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要求開發商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提醒注意的是,雖有相關規定的保護,但為了減少不必要的麻煩,購房者最好還是要求將廣告中的實質性內容落實到雙方所簽署的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上,同時保留銷售廣告等相關宣傳資料。

感謝北京隆安(濟南)律師事務所白金印主任的法律指導。

買房曝光台,說說您的買房糟心事兒,撥打4008981600,搜狐焦點幫您維權。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07-12,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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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期房臨近交工與宣傳嚴重不符怎麼辦

搜集廣告宣傳的證據,然後要求退房

⑻ 買的期房宣傳的時候說陽光好,啥都好,交房看到實物跟買的時候說的不一樣咋辦

期房就是沒有建成的房子。甚至是規劃中的,還在圖紙上的房子。既然是房子還沒有建設,怎麼知道採光好不好?房屋交房就已經不錯了,沒有爛尾,沒有捲款跑了的開發商,已經是您的幸運了。

⑼ 購的期房,最終實際廣告宣傳上的效果圖竭然不同,是否違約

夠嗆能賠給你,因為這個好像不是賠償范圍之內的,呵呵,你也知道現在的開發商都是什麼得性,如果不是重大質量問題一般是不會給你什麼賠償的

⑽ 宣傳冊與實際房子不一致怎麼辦

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就有相關規定: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對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地產時報於2003-05-26 特邀上海市聖信律師事務所主任徐叢林律師撰文作一些解讀。
目前的房地產糾紛中,廣告樓書的虛假承諾佔了不小的比例。其中,最主要的糾紛是廣告樓書沒有寫入合同,開發商是否應當負責?有些購房者發現實際交付的房屋與廣告樓書內容不一致,找開發商交涉時才發現,開發商早在廣告中標了一行小字:「所有資料僅供參考,開發商擁有最終解釋權」。另外,由於廣告樓書發布對象是不特定的,按照法律規定,只能作為要約邀請,對開發商並不能形成合同上的約束力,購房者的權益難以得到保證。
6月1日以後,上述情況將有所改變,即使廣告樓書沒有作為合同條款,但具備一定條件也能約束開發商。《解釋》第三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開發商)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當視為合同條款,開發商如有違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具體分析該條規定可見,一般的商品房銷售廣告樓書仍是要約邀請,不具有合同上的效力,不能約束開發商。如果廣告樓書符合特定的條件,即對出售的房屋及其設施的品質、種類等描述為具體和確定的,如50%的綠化率、水景住宅等,並且這種描述(說明和允諾)對購房者的購買行為和接受的房價產生了決定性作用的,即使廣告樓書未作為購房合同條款,也當視為合同的一部分,若開發商最終交付的房屋與廣告樓書內容不一致,則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今後開發商銷售房屋時,要規范自己的廣告樓書,不要隨意承諾或憑想像製作樓書、廣告,更不能信口開河,虛假承諾。對購房者來說,雖有第三條規定的保護,但不等於可以高枕無憂,還要注意廣告樓書具有法律效力的具體條件。為避免今後在舉證上的困難,購房者最好還是要求將廣告中的部分內容寫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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