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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歸全體業主還是開發商

發布時間:2021-02-07 08:20:06

① 小區地下車庫的產權究竟是屬於全體業主還是屬於開發商

屬於業主共有。

依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內車位、車庫應當首先容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1)地下室歸全體業主還是開發商擴展閱讀:

建築產權的相關要求規定:

1、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2、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3、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並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② 請問怎樣認定地下室到底是屬於業主還是開發商呢

您好,全體抄業主共有。
《物權法》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其中第74條又單獨對建築區劃內的車位、車庫做了特殊說明,明確車位、車庫歸屬可以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除此之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歸屬沒有賦予當事人約定的權利。因此按《物權法》理解,地下室在不作為車位、車庫使用時應被認定屬於全體業主共有部分。

③ 地下室有產權嗎地下室產權歸誰所有

當前,業主、開發商、物業公司經常為地下室的歸屬問題產生糾紛的現象層出不窮。那麼,到底地下室是不是一定歸業主所有?買了地下室,就真的有了產權了嗎?今天,小編就為您說道說道。根據《人民防空法》規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因此,大部分新建居民小區均配備有地下室。但由於法律規定的不明確,使地下室的權屬處於一種模糊狀態。

關於地下室的產權歸屬問題,應當從地下室的建設、銷售、分攤以及人防工程的權屬性質等多方面來分析,而不應從單一的或籠統的角度就認為地下室的產權歸業主或開發商所有。

一般,按照傳統觀點上說,在商品房銷售時,地下室中未分攤部位和空間的產權應屬於原建設單位――開發商所有;在商品房銷售時,地下室中已分攤部位和空間的產權應屬於全體業主所有;而地下室中人防工程的產權,應屬於國家所有,由政府的人民防空辦公室管理。

根據各小區建設實際,參照《物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判斷,地下室權屬應有如下兩種情況:

(1)建築層高低於2.2米的,根據《房屋測量規范》,層高在2.2米以下地下室,不計算建築面積,不能辦理房屋產權;作為公用建築面積,業主在購房時已出資的。根據《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第八條規定公用建築面積包括「電梯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和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以及其他功能上為整棟建築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築面積;」該條所指地下室建築成本已打入房價,開發商不能單獨議價和出售,產權應當歸全體業主所有。

(2)防工程的地下室,有獨立使用空間,且設計用公用建築面積的,開發商可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處置。

但即使開發商將地下室出售、附贈給業主,但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房屋僅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及構築物。」而無法取得權屬證書。根據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故為業主取得的仍然為債權上的權益,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很難取得真正的物權。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6-19,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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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小高層建築地下停車庫是不是人防設施,其產權是歸全體業主還是歸開發商

這個東西很難界定,因為抄有的辦了人防證,有的沒有辦,有的算入公攤面積中,有的沒有算入,這就使得歸屬權成了謎團;
但是以人民防空工程改造成的車庫、車位是用小區的地基建設而成的,而這地基是包括在商品房的價格構成當中,算在消費者購房成本中的,因此其使用權依法歸所有房屋業主所有。而現在被開發商出租或出售的人防車位,屬於侵佔了合法消費者利益的行為。
你可以搜一下張家港「王府名邸」案,會明白一些東西

⑤ 地下停車場是業主的共用部分還是歸開發商所有

規劃內的地下車庫是歸開發商所有,規劃外的車庫車位,屬於全體業主所有。規劃外的車庫指的是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5)地下室歸全體業主還是開發商擴展閱讀:

《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本區域業主的需要。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建設單位應當首先出租給本區域業主、物業使用人。在滿足本區域業主、物業使用人需要後,建設單位將車位、車庫出租給本區域業主、物業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建設單位依法取得車位、車庫權屬登記後方能出售車位、車庫。建設單位應當在出售車位、車庫一個月前,以書面形式告知本區域全體業主,並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示擬出售車位、車庫的產權證明文件和出售價格。擬出售車位、車庫數量少於本區域房屋套數時,每戶業主只能購買一個車位、車庫。

⑥ 城市商業綜合體的地下停車場歸業主還是開發商所有

規劃內的地下車庫是歸開發商所有,規劃外的車庫車位,屬於全體業主所有。規劃外的車庫指的是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

⑦ 小區地下車庫的產權究竟是屬於全體業主還是屬於開發商

規劃內的地下車庫,《物權法》第74條中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該規定實質已經承認開發商對規劃內車庫車位的原始所有權。

規劃外的車位車庫,《物權法》第74條作出了明確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是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如果要辦理車位的產權證,首先必須是專有部位,不在小區業主的公攤范圍之內。地上車庫,必須是有牆分離的獨立車庫,且層高達2.2米以上;地下車位、利用架空層等作車位的,必須有明確界址點(車位之間的分割點),且層高2.2米以上,經過規劃批准為車位用途的,才能取得產權證。

(7)地下室歸全體業主還是開發商擴展閱讀

開發商建設的地下室可以分成兩類:

一類是普通地下室,普通地下室在規劃報建的時候就直接註明這部分是用於車庫車位的,這部分可以拿到產權並出售給業主;

另一類地下室屬於防空地下室,這個建造標准就會更高一些,如果有一些開發商不建設防空地下室,就必須向國家繳納防空地下室的建設費,然後另地建設。人防地下室部分如果是由開發商建設的,所有權應該歸開發商所有。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歸業主or歸開發商 小區地下車庫產權到底歸誰?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居住小區地下停車位產權到底歸誰所有?

⑧ 請問一下,小區地下車庫所有權歸業主嗎

小區內地下車庫的所有權與使用歸屬沒有明確確定。

1、小區土地使用權如果為業主享有,開發商就不能再享有該小區的土地使用權,因此,也不能享有土地地表和地下建築的所有權和支配權。

2、如果地下車庫作為小區建設的配套設施之一,是建築物的輔助設施,就應如道路、管線一樣,是房屋的從物,應交付建築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在買賣合同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從物應當依從主物(房屋)一並出售、轉移。

3、如果業主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包含了空間權,如果承認了地下車庫的產權屬於發展商,那麼就承認了空間權被發展商保留,但既然土地使用權都轉讓給小區業主了,發展商又依據什麼來認定空間權還保留在自己的手裡?從法律邏輯上解釋不通。因此只能推定出地下車庫的產權屬於全體業主享有。

地下車庫是對地下空間資源的利用,和地表上某獨立單元房間對地上空間資源利用一樣,都具有使用面積和建築面積,在建造時都需要額外投資。地下車庫是相對獨立的建築物,具有作為所有權客體的物的所具有特性,它是一種特定的、獨立的物,並不能以其它物代替,而且在空間上能夠個別地、單獨地存在。因此,雖然確定地下車庫的所有權的歸屬尚無法律明文規定,但它具有專用使用權是不容置疑的。法律上未確定其所有權並不意味著相關的權利就不存在。

⑨ 小區地下車位所有權到底是歸業主還是開發商

應該是屬於本小區的全體業主所有。如果開發商有異議的話,業主可團結起來共同與開發商打官司,起訴至法院解決。之後有媒體報道,曾有同樣的問題訴至法院,經審理判決為小區內的全部停車位歸全體業主所有。

⑩ 地下車庫屬於開發商所有嗎

要判斷開發商開發的商品房的地下車庫的產權系屬於開發商,還是屬於全體小業主共有,主要依據地下車庫的建築面積是否作為小區商品房的公攤面積。

如果地下車庫的建築面積已作為公攤面積予以分攤,則在小業主購買商品房時,其購買的商品房的建築面積中已包含該地下車庫的面積(指分攤面積)。

在該情況下,既然地下車庫的面積已分攤在小業主購買的商品房中,該地下車庫的產權應當屬於全體小業主共有。反之,如果地下車庫的建築面積未作為公攤面積,則該地下車庫的產權通常應歸屬於開發商。

(10)地下室歸全體業主還是開發商擴展閱讀:

停車位標價:

1、商品房經營者在廣告宣傳中涉及的價格信息,以及在項目說明書、銷售推介或者通知、聲明、告示等對價格作出的具體確定的承諾,必須真實、准確、嚴謹。

2、此外,北京市細則還特別提出,銷售地下停車位的,應標明每個在售車位的面積和銷售總價,同時標明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和收費標准。

3、除收費計時單位變成按15分鍾為1個單位計時外,佔道停車還新增了「首小時內」、「首小時後」兩檔不同的收費標准。

商品房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4、該細則註明,市和區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管理機關,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具體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商品房經營者不執行明碼標價規定的,或者利用標價形式和價格手段進行價格欺詐的,將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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