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買房子開發商逾期交房違約金有個標准嗎
關於逾期交房的違約金比例,國家並沒有一個統一的標准。一般情況下,雙方有合同約定的,按照有約定按約定、沒約定按法定的原則,以合同上約定的比例執行;
合同上沒有約定的,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為准。 不過,盡管逾期交房的違約金沒有一個統一標准,但合同上的違約金比例並不是固定不變的,可以以實際損失為標准進行適當調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准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根據以上規定,如果房產公司長時間逾期交房給購房者造成的損失高於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購房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適當予以增加,按實際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要求房產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影響開發商不斷降低逾期交房違約金賠償比例的因素有很多。一般開發商都有一個工程進度表,影響工程進度的因素有很多,比如天氣、資金等,一旦工程進度不能按時推進,逾期交房的可能性增大的話,開發商勢必會降低逾期交房的違約金比例,以最大限度減少自己的損失。
(1)開發商起訴逾期房款違約金擴展閱讀: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
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國家將其作為合同擔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國家將其作為違反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
作用
違約金的主要作用,這一點歷來是學界爭議的焦點。對此,學術界有三種不同的觀點:
擔保說
一種觀點認為,違約金的主要作用在於擔保合同的履行。認為它「是當前社會主義組織間合同擔保的主要形式,社會主義組織間的經濟合同,如果沒有違約金的規定,就是不完整的」。因而是一種擔保方式(擔保說)。
責任說
第二種觀點認為,違約金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由於違約金與傳統民法中擔保方式存在著性質上的差別,所以「違約金不是債的擔保方式,立法和法學理論也不應該要求違約金發揮債的擔保作用」(責任說)。
折衷說
第三種觀點認為,違約金既是擔保方式,又是違約責任方式(折衷說)。
現在持第三種觀點的人越來越多。其實這三種觀點只是第二種觀點與第三種觀點之爭,因為現在沒有人認為違約金是一種純粹的擔保方式,將其認為是純粹的擔保方式與違約金在各國的運用是不相符的。因而,我們這里只對第二種觀點與第三種觀點進行分析比較。
具體理由
考察一般持第三種觀點的論著其具體理由主要有四:
1、違約金具有從屬性。違約金與違約金的支付不同,前者一般依違約金條款產生,是從屬於合同債務的從債,後者僅使債的標的。
正是依違約金約款產生的違約金債務是合同的從債務,違約金才發生其擔保作用。因為保證、定金、抵押、質押等傳統民法的擔保方式也正是為主債實現而設立的從債,因而才具有擔保性。
2、違約金的設立可以使當事人預知不履行的後果。在合同訂立以後,當事人對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及承擔的責任的范圍,均能事先了解,而當事人為避免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就必須正確履行合同。
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違約金可以督促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確保債權實現。此點也是違約金與傳統擔保方式相同之處。
3、第二種觀點一般以違約金債務人喪生清償能力後的實際結果來否定違約金具有擔保屬性理由不充分。擔保不是保險,它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維護債權人利益的作用,即使傳統的民法中的擔保方式也不能保證債務人履行到期履行債務。
4、由於懲罰性違約金的數額較多,且多與違約所致損失無關,故更能有效的督促當事人履行合同。
而持有第二種觀點的論著主要認為合同法設立違約責任制度,通過懲罰過錯違約,使債務人積極適當的履行其義務,從而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
從這個意義上講,違約責任也是對合同的擔保。但是在擔保債權實現這點上,違約責任畢竟有其不足,主要體現在:要受制於債務人的財產狀況;作為事後補救顯得消極;在效力上屬於債的范疇而無法與物權對抗;違約責任多以過錯為要件而對於無過錯情形無濟於事。
而在將違約責任同債的擔保做分析比較之後,可以發現如果說違約金有擔保功能,那也沒有超出其他違約責任方式所具有的擔保作用的限度,因而從其擔保力不夠來最終反對其具有擔保屬性。
⑵ 起訴開發商賠付違約金的案子一般需要多長時間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在受理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專
⑶ 全款買現房開發商違約,起訴勝訴,開發商無錢退款怎麼辦,用什麼為法要回房款和違約金
你好,關於現在的買房簽定訂購協議違約金怎麼算呢這個問題,我整理內了一些內容,希容望能幫到您國家沒有相關的標准,要依據雙方鑒定的合同怎麼約定違約金的。購房違約金的計算在開發商的合同中一般都有規定,有的是預期90天內,按照已付款利息支付,從合同交房到實際交房計算。第一付款利息就是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息按日計算。第二違約金計算,根據雙方約定合同按多少比例的計算方法,例如:按照全額房款的萬分之一的標准計算。那麼就是用全部房款乘以萬分之一再乘以違約日期。承擔違約責任違約事項包括:(1). 簽訂認購書後,購房者不買房或要求換房,開發商不賣房或要求換房;(2). 購房者不按期付款;(3). 開發商不按期交房;(4). 面積變動超過約定幅度;(5). 房屋裝修標准、質量不合要求,保修不到位(6). 產權過戶手續不全或不能按期辦理。
⑷ 開發商逾期交付商品房的違約金如何計算
關於違約金的數額,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准確定: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准確定。也就是說,違約金的數額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在沒有約定時,則適用本條之規定。但在約定了違約金數額的情況下,則需要同時考慮《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准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實踐中,常見的約定為已付房款的2-3/萬,一般不會涉及增加和減少的問題。 關於違約金的計算期限。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是以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期為違約金計算的起算點,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止算點。這里的實際交付日期有兩種情形,其一是具備交付條件的前提下,以實際交付日期為准;其二是在不具備交付條件的前提下,以具備交房條件並且實際發生交付的日期為准。第二種仍然是以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期為違約金計算的起算點,以開發商已送達交房通知書中確定的交房日期為止算點。但這種情況需要具備兩個前提條件,其一是該商品房已具備交付條件,其二是開發商的通知送達符合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關於通知送達形式的約定或法律的相關規定。 第五、關於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房屋的法律風險一般而言,拒絕接收房屋的正當理由是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條件,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商品房未經過綜合驗收,未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二是商品房存在重大質量瑕疵,而不論該商品房是否經過綜合驗收和取得證明文件。 《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對房屋的轉移佔有 ,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後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⑸ 逾期交房違約金案件如何訴訟
雙方有合同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數額賠償,沒有約定違約金回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答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准確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准確定。
⑹ 起訴開發商賠付違約金的案子需要多長時間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在受理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回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