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高層擋光怎麼辦
我家房前要建高層,開發商給我們這棟樓的七戶發通知,說是會影響我們這七家的採光,在大寒日不能滿足2小時的陽光照射。
『貳』 老住戶樓房被新違建樓房擋光怎麼辦
1。你說的採光權問題,目前國家對採光權規定的比較籠統,除國家法律外各個地方有的對大城市採光權也作了一些規定,基本不涉及農村採光權;
2。 採光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關於採光權的法律規定在我國是納入到相鄰權的范疇里的。《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物權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准,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下稱《規范》)的規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標准為大寒日≥2小時,冬至日≥1小時,老年人居住建築不應低於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准;在原設計建築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准降低;舊區改造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准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於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准。」
目前,採光權侵權案件的賠償沒有可以直接適用的法律、法規。《規范》確定民事賠償與經濟補償的界限。被遮擋後的日照時間低於《規范》規定的標準的,由侵權人對被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雖被遮擋,但被遮擋後的日照時間高於上述標準的,仍要由侵權方對被侵權方進行適當經濟補償。
採光權糾紛應當以一次性賠償為宜,以《規范》規定的標准,有兩種計算公式:
一種是首先根據上述規定確定賠償數額,以及同樣按照上述規定確定補償數額,兩項相加作為賠償總數:
低於國家標準的時間差(分鍾)×賠償單位(元/分鍾/平方米)×居室(客廳)的面積(平方米)+超過國家標準的時間差(分鍾)×補償單位(元/分鍾/平方米)×居室(客廳)的面積(平方米)
另一種方式是按照不同時間段確定賠償數額,依據《規范》的規定,將遮擋採光的時間,以不同時間段確定一個賠償單位,通常低於國家標准時間段的賠償單位大於高出國家標准時間段的賠償單位,高於國家標準的作一次性補償;低於國家標準的計算賠償數額:
賠償單位(元/平方米)×居室或客廳面積(平方米)
3,以上是對城市採光權的部分規定,對農村沒有涉及,因此建議你同對方協商解決;並考慮如果對方有違反審批計劃,超過政府審批標准超高度建房的話,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拆除。
『叄』 請教關於房屋擋光問題
日照間距抄不足 國家現行標准對住宅間距有明確規定,一些城市對住宅間距也做出了地方規定,如哈爾濱地區按國家規定新建住宅日照標准應為房高的2.15倍,但哈爾濱市規定新區住宅日照間距為房高的1.8倍,舊區住宅日照間距為1.5倍,明顯低於國家規定的標准。而一些開發商為多出房,房屋的日照間距連1.5—1.8倍都不能滿足,使1層—3層住房基本不能得到日照。還有的住宅日照遮擋嚴重,使整個單元豎向用戶不能得到日照。居室得到必要的日照是人類健康生活的需要,尤其是在北方寒冷地區,日照對老人、兒童尤為重要。對此建議:對於既有住宅日照標准不足的應予以補償,補償不光是指「擋光費」,而是應實施政府主管部門指導下的更新改造計劃等。對於新建住宅應強制執行國家標准並鼓勵創造日照的新住宅設計方案和新住宅體系。積極採用新技術新設備,使新建住宅的間距在不增加的條件下,日照質量得到加強。
『肆』 採光差的房子怎麼辦
1.最簡單的方法就是在不是受力牆上開一個窗戶,這個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採光手回段方法。但是這個是有答局限性的,首先這房子最好是自家的,那麼就可以自己隨便整改,還有就是牆不是首重的牆體,如鋼筋水泥立柱、沒有立柱的牆體等是不適宜臨時直接開窗戶的;如果是在城鎮里的房子,那麼的需要經過房東的同意才可以開窗戶,以免產生一些不必要的法律責任
2.改變傳統的燈光燈飾,絕大部分家庭都是使用傳統的黃光電燈、長條形光管、普通的節能燈等。很少會用一些散光效果好的燈飾,如果您家也還在用這些光照明電器的話,建議您換一下發散的光照明燈飾,像類似鑽石的燈飾,以為他們有很多表面的六邊形,具有很好的散光和折射的效果,這樣有利於光效照到每一個角落,且光亮度的分散也會比較均勻,這個對採光的效果也有很好的幫助。
本條內容來源於:建築工業出版社《衛生間、走廊、過廳、樓梯》
『伍』 買房的時候沒有被擋光,現在房子被擋光了怎麼辦
找開發商。需要他提供資料證明你的房子滿足日照。蓋的大門是否原設計上就有的,沒有的情況下你是勝算比較大。
『陸』 新建樓房擋光,我應該如何維權
首先肯定萬科侵害了你們的採光權,你們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具體依據如下:
從法律意義上講,所謂採光權,是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從室外獲取適度光源的權利。採光權損害,是指在相鄰不動產之間所形成的採光利用的不當限制。這是近年來我國城市化進程一個突出的社會問題。
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速發展。因為「採光侵權」所引起的法律糾紛也是越來越多,業主為了被剝奪的採光權,一次又一次的與開發商和非法搭建者改建者對簿公堂。
一、採光權之保護
《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 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相同的規定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四條、八十五條、第八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法》第四十條,屬於行政法規的有國務院《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管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屬於規章的有《建設部提高住宅設計質量和加強住宅設計管理的若干意見》,其中第7條規定住宅設計應重視室內外環境,滿足住宅對採光、日照、隔聲以及衛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適度。另外,還有《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對於違章建築引起的糾紛規定:「因違章建築妨礙他人通風採光或因違章建築的買賣、租賃、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糾紛,人民法院可以受理。違章建築的認定、拆除不屬民事糾紛,依法應由有關行政部門處理。此外,在地方法規、規章中也存在大量有關採光的規定,明確規定了相鄰建築之間的距離以保障居民的採光權。
由上述從中央到地方的立法規定可以看出,對於公民的採光權,公法與私法均作出了規定。從公法的角度講,主要是從城市規劃、建築設計要求上對公民的採光權加以規定,目的在於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提高生活質量。從私法的角度看,主要是從相鄰關系著眼,賦予公民採光權。受害人完全可以依照相關法規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如協商不成可以投訴到政府行政部門或者到人民法院起訴。
二、採光權是基本的人權,是基本的物權,具有排他的物權性
太陽是人類的光源,太陽光就屬於全人類的共同資源。太陽光在人們的生活中是必需的,有句老話叫作「萬物生長靠太陽」,為一般人生存所不可或缺,如有缺乏,個人之健康或生存勢將受到威脅甚或遭到嚴重破壞,從這種意義上說採光權為基本人權之一種,人類固有的自然權利,採光權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具有完全排他性的物權和基本人權,與全人類的共同財富空氣、水一樣不需要任何人的恩賜。但它又不同於抽象意義上的人權。基本的人權包括生存權和發展權。任何一個人都不會放棄生存與發展的權利,但是採光權可以通過契約約定而放棄。經由鄰地照射而來的陽光,其採光利益僅在鄰地未利用之前方能享有陽光,如果通過契約放棄了是完全可以的。放棄的代價可以雙方約定,可以與採光權受到侵犯使得的賠償標准一樣計算,甚至可以花費更高或者低廉的價格。放棄採光權是權利人的一種自由處分權,所以從這種意義上說,採光權是物權。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肯定了採光權是物權的一種,光線屬於老百姓的私有財產。
三、採光權之損害物及責任主體
目前,造成採光權之損害的建築可分為兩類:一類是違章建築,另一類是合法建築。
違章建築顧名思義就是沒有規劃許可證私自建設、搭建、改建已有的房外設施。
違章建築物損害了鄰人的採光權,其責任主體是違章建築的搭建者、改建者。承擔責任的方式一般是停止侵害,恢復原狀。
另一類建築就是合法建築,即開發商依法取得建築許可證、規劃許可證的高層建築物。承擔責任的主體是開發商,即合法建築之受益人。
每每出現了合法建築採光權侵權糾紛之後,老百姓將開發商訴之於法院,相關法律中規定的民事責任「恢復原狀」就不適用了,最後的結果往往是開發商賠上一點錢作為終結。開發商也願意當這個賠錢的冤大頭,或多或少的賠上一點錢與他可以從蓋樓售樓中獲取的幾倍甚至幾十倍幾百倍的利益相比,遠遠的利益差距,巨大的經濟利益的,當一次冤大頭何樂而不為?!所以全國各地採光權糾紛比比皆是。
三、誰有權力保證老百姓的採光權?
從目前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誰有權利從根本上保證老百姓的採光權呢,還給老百姓在冬日裡暖洋洋的陽光呢?規劃部門、城建部門和人民法院是具體的實施部門,作者認為前兩個部門也應該成為責任主體!
這要區分違章建築和合法建築(合法建築:暫定義為已取得合法的規劃許可證)。
開發商在開發承建的房屋中,往往是經過了規劃部門的批准。在此類案件中,這兩個部門現在主要的職責在於監督和管理職能。
開發商已經有了規劃許可證!這就是源頭,扼住了源頭,採光權糾紛事件會大幅度減少。所以,在發生採光權糾紛之後,規劃和城建部門也應該成為責任部門,也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和行政責任。如果,判決結果開發商構成侵權,而開發商有規劃許可證,這樣責任就很明顯了,那麼在此類案件中,行政部門應當承擔什麼樣的責任?這要與行政部門現在主要的職責-----監督和管理職能,形成相關的機制。
應當對有關規劃和城建部門進行監督,通過行政處罰、行政處分的手段,處罰許可單位和行政處分制裁主管領導,雙罰下來之後,管保在這個地區再也不會出現開發商與業主之間的採光權之糾紛。
四、採光權受到侵犯時的賠償標准如何確定?立法滯後的問題怎樣解決?
採光權糾紛越來越多,新建房屋可能對現有房屋採光造成的影響,以及如何索賠等方面,立法到現在也沒有一個統一的明確的標准。因為陽光的價值沒有辦法直接衡量。出現了採光權糾紛之後各地法院的做法大致有以下幾種情況:由評估單位評估按房屋貶值的實際損失;按每天開燈照明所需要的電費電費標准;按太陽能熱水器帶來的經濟利益綜合測算。
各地法院對採光權損害的認定標准,最終判決依據多又不同,充分展現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權。
從目前的採光權糾紛看。而目前的陽光補償標准明顯過低,800元至2000元的賠償與實際損失難以相符。市民還對採光受損的鑒定標准提出異議。按照規定內容,冬至日日照時間高於1小時便符合標准。有市民說,如果我原來每天有8個小時的日照時間,被新建築遮擋後,日照時間只有4個小時,縮短的4個小時日照算不算採光權受到影響?因光線減少而造成的房屋降價,該不該得到賠償?
例舉判例如下:
1、重慶晚報2007年4月4日報道:黃家同意在自家旁邊建樓,沒想到採光和通風受到影響,採光權受影響獲賠2.5萬元。因採光、通風的損害無法用金錢作出准確的價值衡量,加之黃家房屋的價值雖因此而降低,但其基本居住、使用功能仍在,故只能酌情賠償2.5萬元。鑒於種種情況可以考慮,一些間接的途徑變相的給以度量損失。
2、例如:半島都市報2007年5月2日第四版登載一篇文章《充分利用太陽光 十年能省近三萬》可見太陽光有計量價值的。按房屋的剩餘使用權年限計算30年,是不是可以節省90萬元,這不失為立法者出具賠償標准時的一個參照依據。讀者不要認為作者在此危言聳聽,太陽光是無價值!
3、在日本,在一件原告要求賠償由於自己所有的土地建築物的日照被遮擋而造成的財產損害85萬日元和精神損害15萬日元的案件中,依據是住宅的日照、通風是舒適而健康的生活中必要的生活利益,採光更好的房屋也使得利用人獲得更多的精神上的愉悅。
從我國發生過的「採光侵權」案例來看,老百姓往往是輸多贏少,光權問題是與人民群眾生活息息相關的問題。各地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充分但是目前的標准過於低廉。
採光權的諸多問題根本在於現行法規的滯後,全國沒有一個統一的賠償標准。從目前在實踐中審核及判定難度較大來看,確實需要相關的專門法律來做出詳細的判定,減少訴訟和糾紛判定的難法院的自由裁量權,
『柒』 自家住宅的採光被阻擋怎麼辦
現實問題
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某房地產公司在某地塊開發建設三幢緊連的大樓,一年後該工程竣工。吳某居住在與該大樓僅一路之隔的多層房屋內,大樓位於馬路東側,吳某居住的房屋位於馬路西側。其住房原先採光充足,但該三幢高層樓盤建成後,吳某家的採光被完全遮擋,通風條件也被破壞,使得他屋內夏天潮濕、冬天陰冷。
此外,由於兩樓相距僅30多米,他家從早到晚都要用窗簾遮擋,否則就可能會被偷窺。夕照時由於高層建築的反射,他的住宅還經常受到反射光污染。
吳某認為,這些情況不僅使他的房屋價值嚴重減損,給他的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帶來了影響。僅每個月的電費開銷就增加了100多元。同時,由於反射光的污染,家人的健康和情緒均受到直接影響,精神上承受著巨大的痛苦。由於房地產公司建築的高層建築嚴重侵犯了他的採光權、通風權、隱私權、眺望權,同時還受到污染,吳某遂訴至法院要求房地產公司賠償相關費用。那麼,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准,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因此,吳某與某房地產公司作為不動產的相鄰雙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通行、通風、採光等相鄰關系。房地產公司實際上已對吳某造成了侵權,應當進行相應賠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准,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捌』 建設規劃法關於住宅樓被新建築擋光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建設單位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包括:現狀條件分析;對周圍原有建築的位置、層高、採光等描述,以及規劃建築之間的影響等硬性要求。
另外也可以參閱《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 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相同的規定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四條、八十五條、第八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法》第四十條,屬於行政法規的有國務院《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管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屬於規章的有《建設部提高住宅設計質量和加強住宅設計管理的若干意見》,其中第7條規定住宅設計應重視室內外環境,滿足住宅對採光、日照、隔聲以及衛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適度。
遮光處理辦法:
1)、在公示期間可以向當地有關部門(當地主管規劃部門),反應實際情況。當地主管部門核實所報材料是否准確,視情況而定是否下發建設單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建好後發現遮擋,可以向規劃部門、城建部門和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協商賠償或者其他補償。
『玖』 樓房擋光怎麼辦
找有關什麼部門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