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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小區建設標准

發布時間:2021-02-06 12:19:01

A. 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必須達到哪些要求

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必須達到如下要求:
(1)住宅生活用水納入城鄉自內來水管網;使容用地下水的,須經過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審核批准。
(2)住宅用電根據電力部門的供電方案,納入城市供電網路,不使用臨時施工用電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電。
(3)住宅的雨、污水排放納入永久性城鄉雨、污水排放系統。確因客觀條件限制,一時無法納入的,要具有市主管部門審批同意的實施計劃,並經環保、水利部門同意後,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採取臨時性排放措施。
(4)住宅與外界交通幹道之間有直達的道路相聯。
(5)居住區及居住小區按照規劃要求配建公交站點,開通公交線路。暫未建成的居住小區與公交、地鐵站點距離超過2公里的,建設單位應有自行配備的短途交通車輛通達公交、地鐵站點。
(6)住宅所在區域必須按照規劃要求配建教育、醫療保健、環衛、郵電、商業服務、社區服務、行政管理等公共建築設施;由於住宅項目建設周期影響暫未配建的,附近區域必須有可供過渡使用的公共建築設施。
(7)住宅周邊做到場地清潔,道路平整,與施工工地有明顯有效的隔離設施。
經審核合格的新建住宅,由審核機關按幢頒發《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

B. 新建住宅配套設施驗收標准有哪些

一、住宅生活用水必須納入城市自來水網:使用地下水的,經過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審核批准。 二、住宅用電根據電力部門的供電方案,納入城市供電網路,不使用臨時施工用電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電。 三、住宅的雨、污水排放納入永久性城鄉雨、污水排放系統。確因客觀條件所限,一時無法納入的,要具有主管部門審批同意的實施計劃,並經環保水利部門同意後,可在規定的期限內,採取臨時性排放措施。 四、住宅與外界交通幹道之間有直達的道路聯系。 五、居住區及居住小區按照規劃要求配建公交站點,開通公交線路。暫未建成的居住小區與公交、地鐵站點距離超過2公里的,建設單位應有自行配備的短途交通車輛通達公交、地鐵站點。 六、住宅所在區域必須按照規劃要求配建教育、醫療保健、環衛、郵電、商業服務、社區服務、行政管 理等公共建築設施;由於住宅項目建設周期影響暫未配建的,附近區域必須有可供過渡使用的公共建築設施。 七、住宅周圍做到場地清潔、道路平整,與施工工地有明顯有效的隔離設施。 八、在本市城市化地區進行住宅開發建設項目,其煤氣設施的建設與其他市政、公用、電力設施一樣,必須與住宅同步建設、同步竣工交付使用。 新建住宅達不到以上要求的,住宅發展局不予發放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市房地產管理局不予辦理商品房注冊登記手續,不能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產權證,公安部門不予辦理入戶手續。開發商擅自交付使用新建住宅,造成入住居民基本生活困難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住宅建設管理部門未按規定對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實施監督管理,造成入住居民生活困難的,應當及時消除影響;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也就是說,如果未達到以上要求而住宅建設管理部門發放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而造成入住居民直接經濟損失的,應予賠償。這就需要購房者對以上項目認真驗收,同時加強對建設管理部門的監督。

C. 新建住宅小區供電設施配套收費標准中

這個應該分三塊來看,一塊是居配部分,按面積算,以規劃或者預測繪面專積為准,資費標准屬如上述。另公建部分,有配套商業,物業,社區用房等,應是另有收費標准,或者由建設單位自行建設,其具體用電容量計算標准也告訴你了。第三,小區車庫的建設費標准按105元/平的40%收取。此外,如屬保障房還可享受居配和公建部分八折優惠。

D. 商品房交房小區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國家對商品房交自房條件的有關規定如下: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標准和規范。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2、《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八條規定,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和下列要求進行綜合驗收:(一)城市規劃設計條件的落實情況;(二)城市規劃要求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情況;(三)單項工程的工程質量驗收情況;(四)拆遷安置方案的落實情況;(五)物業管理的落實情況。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分期開發的,可以分期驗收。

E. 新建住宅小區大到什麼要求才能入住

電腦住宅小區一定要達到,各方面的檢查合格,那樣才可以入住唄!

F. 規劃上怎麼界定住宅小區的定義,達到多少規模還是怎麼滴

是由城市道路以及自然支線(如河流)劃分。

住宅小區也稱「居住小區」是由城市道路以及自然支線(如河流)劃分,並不為交通幹道所穿越的完整居住地段。住宅小區一般設置一整套可滿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的基層專業服務設施和管理機構。

居住小區,一般稱為小區,是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線所圍合,並與居住人口規模相適應(10000—15000人),建有能滿足該區居民基本物質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北京市委書記蔡奇強調,要加強對街道工作的組織領導。市級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落實責任,善於抓住基層反映的共性問題,從面上推動城市治理。各區要把街道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區委書記認真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

(6)新建住宅小區建設標准擴展閱讀:

蔡奇指出,做好街道工作,對於推進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更好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的需要,鞏固黨的執政基礎和群眾基礎,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街道工作納入市委市政府督查重點項目。要加強街道社區隊伍建設,堅持在一線培養、歷練、選拔幹部。要健全激勵機制,樹立從基層選人用人導向,保障街道幹部的工資待遇,激勵基層幹部在一線擔當作為、幹事創業。要加強工作保障,加大對街道的財政經費、社區建設資金支持力度。

G. 社區配套用房現有的配建標准或相關規定有哪些

國家規定標准:
按照0.2-0.3%比例配置物業服務用房。社區管理和服務用房包含社區黨支部和居委會的辦公用房,以及社區警務室、閱覽室、娛樂室、健身房、衛生服務機構等場所。

H. 建設部關於新建住宅小區的體育配置有哪些標准和規定

該辦法系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61號廢止,全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 161 號

《建設部關於廢止〈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等部令的決定》已於2007年9月18日經建設部第13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部 長 汪光燾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建設部關於廢止《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

和調查程序規定》等部令的決定

經2007年9月18日第138次建設部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廢止以下部令,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1.《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建設部令第3號,1989年9月30日發布)

2.《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號,1991年7月9日發布)

3.《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號,1991年12月5日發布)

4.《公有住宅售後維修養護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令第19號,1992年6月15日發布)

5.《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33號,1994年3月23日發布)

6.《風景名勝區管理處罰規定》(建設部令第39號,1994年11月14日發布)

7.《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65號,1999年1月21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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