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項目管理案例分析題,求解答!
你可以去上學吧項目管理學院看看是否有差不多的案例分析哦!
㈡ 舉例說明某建設項目根據其組成進行分解的過程
這個舉例說明的話我覺得還是可以根據碧桂園這個設計的例子來說明它的過程是比較的完整性的
㈢ 案例分析4
法院審理來後認為,按照《招標源投標法》第45條規定: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第46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投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顯然,被告的觀點和行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因此法院依據上述規定認定被告違約,並判決由被告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158萬元
中標通知書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拒絕簽訂合同,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根據2001年6月1日建設部令第89號發布的《房屋建築與市政基礎設施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定: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給中標人造成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賠償。
㈣ 案例分析:項目管理的組織形式
1、組織機構圖就是標準的矩陣組織圖。現在關鍵不是組織機構的問題,是企業內部資源的版協調問題。
2、這位權項目經理的做法只能說不規范。如果企業資源充分或項目的戰略要求必須,則也可以採取這種武斷的方式進行,以保證項目不受日常瑣事影響。標準的做法是:
1、對項目實施制定詳細工作進度計劃
2、根據進度各節點對時間資源的要求,確定項目所需資源清單
3、落實各項目資源,重點是人力資源,要與各職能部門進行協調
4、根據協調結果,制定每一個成員的可利用計劃書,具體到工時。要求詳細到每一位人員在項目工作的總工時,及每一個分項工作的具體工時。
5、制定所有人員的工時使用計劃甘特圖,明確列出每一個人在項目的每一個時間段內可投入項目的工時數。從而可以從圖上的知任一時間,在項目工作的人員情況。
而不是將所有項目成員全天候加入到項目之中,越是重要資源越不可能為項目獨立,在進行項目計劃時一定要考慮到資源的共享與協調分配的事項,才比較符合實際,以此制定的計劃也有可以按時完成。
㈤ 某民用住宅如圖所示,雨篷水平投影面積為3300mm×1500mm,計算其建築面積
雨篷的來建築面積:雨篷結構源的外邊線至外牆結構外邊線的寬度超過2.10m者,應按雨篷結構板的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
圖實在看不清
按你給出的3300*1500的做法。說明挑出的寬度只有1.5M,小於2.1M。所以不計算建築面積。
純手工打字,分給我吧,我有用
㈥ 項目管理 案例題 1、假設你班需舉行迎新春晚會,請對此項目進行WBS分解。 2、假設你要請一些尊貴的客
以下是2題的WBS分解:
一、舉行新春晚會
1.晚會策劃
1.1編寫晚會計劃
1.2購買食品
1.3采購娛樂物品
1.4發出內賓客邀請
1.5布置晚會場景容
2.晚會舉辦
2.1開幕致辭
2.2共享晚宴
2.3自由交際、娛樂
3.晚會收尾
3.1答謝嘉賓
3.2收拾場地
4.項目管理
二、邀請貴客
1.邀請前准備
1.1列出貴客清單
1.2家宴菜餚計劃
1.3聯系貴賓並發出邀請
1.4迎接貴賓
2.入席用餐
2.1答謝貴賓
2.2共享家宴
2.3聊天
3.家宴收尾
3.1恭送貴賓
3.2收拾衛生
4.項目管理
㈦ 急!建築法方面的案例分析十個!
一、甲電訊公司因建辦公樓乙建築包公司簽訂了工程總承包合同。其後,經甲同意、乙分別與丙建築設計院和丁建築工程公司簽訂了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勘察設計合同的約定交付有關的設計文件和資料。施工合同約定由丁根據丙提供的設計圖紙進行質量驗收。合同簽訂後,丙按時將設計文件和有關資料交付給丁,丁依據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工程竣工後,甲會同有關質量監督部門對工程進行驗收,發現工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是由於設計不符合規范所致。原來丙未對現場進行仔細勘察即自行進行設計導致設計不合理,給甲帶來了重大損失。丙已與甲沒有合同關系為由拒絕承擔責任,乙又以自己不是設計人為由推卸責任,甲遂以丙為被告向法院起訴。
問題:
1、乙與丙、丁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為什麼?
2. 運用《建築法》的知識分析上述糾紛應如何解決。
解答:
1、乙與丙丁簽訂的合同,如果丁和丙都有相應的資質,合同有效。因為乙在與丙丁簽訂合同時,徵得甲的同意,合同有效。如果丙丁無相應的資質,則合同主體不符合,合同無效。
2、根據契約相對原則,甲向乙要求承擔責任,乙向丙要求承當責任,丁因為是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和丙的圖紙進行的施工,所以丁無過錯,不承擔責任(除非是惡意)。
這整個糾紛都屬於合同法方面的問題。
二、
(一)基本案情
2005年6月10日,上海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與浙江某建築工程公司(以下簡稱為「B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約定:由B公司作為施工總承包單位承建由A公司投資開發的某賓館工程項目,承包范圍是地下二層,地上24層的土建、採暖、給排水等工程項目,其中,玻璃幕牆專業工程由A公司直接發包,工期自2005年6月26日至2006年12月30日,工程款按工程進度支付。同時約定,由B公司履行對玻璃幕牆專業工程項目的施工配合義務,由A公司按玻璃幕牆專業工程項目竣工結算價款的3%向B公司支付總包管理費。
玻璃幕牆工程由江蘇某一玻璃幕牆專業施工單位(以下簡稱「C公司」)施工。施工過程中,在總包工程已完工的情況下,由於C公司自身原因,導致玻璃幕牆工程不僅遲遲不能完工,且已完工程也存在較多的質量問題。
A公司在多次催促B公司履行總包管理義務和C公司履行專業施工合同所約定的要求未果的情況下,以B公司為第一被告、C公司為第二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有三項:
1)請求判令第一被告與第二被告共同連帶向原告承擔由於工期延誤所造成實際損失和預期利潤;
2)請求判令第一被告與第二被告共同連帶承擔質量的返修義務;
3)請求判令二被告承擔案件的訴訟費和財產保全費用。
(二)爭議焦點
本案的發包人以施工總承包單位B公司收取「總包管理費」卻沒有履行總包管理職責,而要求與玻璃幕牆專業施工單位C公司共同承擔連帶責任,而總承包單位B公司則以玻璃幕牆專業工程項目的合同當事人並非是B公司與C公司所簽訂為由而拒絕承擔連帶責任,從而產生糾紛。
分清這一糾紛的關鍵是分清總包配合費與總包管理費的異同之處,具體爭議焦點主要是有以下幾點:
1)B公司收取的 「總包管理費」,其實質是什麼?而總包管理費與總包配合費的區別主要有哪些?
2)若B公司在履行配合義務過程中存在瑕疵,是承擔按份責任還是承擔連帶責任?而共同責任中的按份責任與連帶責任法律有哪些主要規定?
3)A公司要求違約者承擔賓館延誤開張的預期利潤是否有法律依據?
(三)簡要評析
1.B公司收取的 「總包管理費」,其實質是「總包配合費」,二者是不同的概念
作為總承包單位的B公司願意接受所謂的「總包管理費」主要有二個道理,其一是認為總承包人收取總包管理費實屬「天經地義」;其二是在總包范圍外多收取一部分工程價款「何樂而不為」。但是,就是這個看似「你情我願」的合意,卻因為「名不符實」而「禍起蕭牆」。因為,B公司收取的名曰「總包管理費」,其實質是「總包配合費」。
根據《建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因此,當總承包人要求發包人同意其分包時,發包人往往要求總承包人同意由其直接與分包人結算,並約定以分包工程價款的一定比例向總承包人支付總包管理費。此時總承包單位收取的是名符其實的總包管理費。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發包人除具有按時足額支付工程價款的法定義務外,還應承擔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條件的義務。因此,當發包人採取總包加平行發包模式時,直接發包的專業工程項目的施工條件往往需要總承包人配合才能滿足,此時,發包人會與總承包人簽訂就總包人提供的配合工作(例如腳手架、垂直運輸等)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往往就出現如同本案中B公司與A公司所約定的情形,雖然,雙方約定的是由總包人收取總包管理費,但是,其實質是收取的是總包配合費。
B公司雖然收取的是「總包管理費」,但其實質收取的是「總包配合費」。因為總包管理費與總包配合費所約定的主體和取費的形式相同並且取費比例相近,所以,在實際工作中,往往二者容易混淆,甚至正好相反,以至於,當需要配合的專業工程項目質量或工期出現問題時,發包人往往要求收取「總包管理費」的總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二者的主要區別是:總承包人對該專業工程項目是否有發包權,若有,則對該專業工程項目有管理的義務,則收取的費用無論如何,其性質是總包管理費,若無,則對該專業工程項目無管理的義務,其性質僅是總包配合費。
2.B公司收取總包管理費實為總包配合費,不應當與C公司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玻璃幕牆工程不屬於B公司的總承包范圍內,是由A公司直接發包給C公司承建的,因此,對玻璃幕牆工程從法律層面而言,B公司沒有總包管理的義務,雖然B公司從A公司收取的費用名稱為「總包管理費」,但其實質是總包配合費。既然是總包配合費,B公司應只就配合義務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如果收取的費用性質屬於總包管理費,當專業工程項目出現質量等問題,總包人與分包人應共同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收取的費用性質是總包配合費,當專業工程項目出現質量等問題,則總承包人僅對履行配合義務的瑕疵承擔責任,而不存在與專業工程施工單位共同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3.A公司要求C公司承擔賓館延誤開張的預期利潤具有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因此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賠償二方面的損失,即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同時,也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守約方防止擴大損失的合理費用。但是,「可得利益」要求不得超過違約者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因違約對守約者造成的損失,同時,要求這種預見或應當預見的時間節點是在簽訂合同時,而不是其他別的時候。另外,為了防止違約行為造成進一步的損失,守約者所採取的措施而支出的費用是可以要求違約者承擔。例如,繼續履行、變更合同等所支出的費用。當然,違約者也可以以守約方沒有採取適當措施為理由來抗辯守約方要求超額的賠償要求。由此看來,A公司要求C公司承擔賓館延誤開張的預期利潤是有法律依據的。
三、【案情】
原告:河南省內鄉縣城關鎮菊園住宅開發區81戶居民。
訴訟代表人:李黃月。
訴訟代表人:崔才亮。
訴訟代表人:張玉錄。
被告:河南省南陽市建築總公司。
原告訴稱:自1996年7月初以來,被告南陽市建築公司下屬的204施工隊在原告所在地居民毗鄰區為內鄉農業銀行興建13層大廈,晝夜不停地施工。施工引起的噪肯對周圍居民的影響,白天尚可忍受,但是,到了夜晚,機械產生的震耳轟鳴嚴重影響了居民的正常生活、休息和學生的學習。居民們多次與被告方交涉,均未得到解決。為此,內鄉縣城關鎮菊園住宅開發區81戶居民聯名向內鄉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排除妨礙,並賠償損失。
被告辯稱:建築噪音不可能沒有,請求居民諒解。
【審判】
河南省內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6年6月底,內鄉縣銀行在城關鎮菊園居民區西側營建大型建築,由被告南陽市建築公司承建施工。自施工以來,攪拌機、打樁機等設備產生的強烈噪音,尤其在夜間,攪得附近居民煩躁不安,心神不寧,嚴重影響了他們的正常生活、休息,特別是病人和老人,更是難以忍受。為此,部分居民到工地與被告進行交涉,但是沒有得到任何改善。為此,原告遂於1996年7月8日向內鄉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提出先予執行的申請,要求被告方立即停止噪音污染侵害,在每晚9時至凌晨7時的時段內停止施工。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1、經現場檢測查明,被告建築施工噪音污染已達119分貝,屬嚴重超標。
2.另有書證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為證。
河南省內鄉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在夜間施工過程中,其機械所產生的噪音污染,經實地調查查證,已嚴重超過了《居民生活區建築施工噪音污染條例》規定的「最大噪音不得超過90分貝」的標准,嚴重妨害了相鄰居民的正常工作、學習和生活,尤其不利於老人、病人的身心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條例》的有關規定,被告理應採取必要的消音、隔音措施,排除妨礙,停止侵害。內鄉縣人民法院認為原告所訴屬實,要求合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於1996年7月10日向被告下發了先予執行裁定書,裁定被告在每天晚上9時至次日早晨7時不準使用產生嚴重噪音的機械施工。被告認為完全執行裁定有困難,提出申請復議,理由是:1.機械施工產生噪音在所難免,希望附近居民給予支持、配合和作出奉獻:2.混凝土如不進行連續性澆灌,其框架結構質量就難以保證;3.工期緊、任務重,申請法院對「施工時間的安排」會同附近居民達成共識,使工程能順利進行;4.要求對一些居民的過激行為予以處理。另外,在復議期間,被告通過內鄉縣人民法院向原告方書面道歉,並提出了三條具體整改措施,表示盡量減少噪音污染,科學安排施工,希望求得居民的諒解和支持。對此,內鄉縣人民法院考慮到被告施工中所遇到的實際困難,同時考慮到原告又屬集團訴訟,對雙方積極進行調解工作,力爭雙方在公平合理、互諒互讓的前提下使問題早日得到妥善解決。
河南省內鄉縣人民法院根據上述事實、證據和判案理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於1996年7月13日開庭審理中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1.被告在施工過程中,正常作業時間定為每天早晨7時至21時,特殊情況可延長一小時;夜間作業盡量安排在每周五、六兩個夜晚,在主體工程竣工之前,不得超過16夜,需延長時間必須提前通知原告。
2.被告在夜間使用振動器和攪拌機,應安裝隔音設施,且應自東向西施工。
3.本案訴訟費40元,由被告負擔。
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法院予以確認。
【評注】
本案的焦點是怎樣正確處理建築施工中產生的噪音影響居民正常生活。這個問題雖然簡單,但是在實際處理中因涉及人數多、影響面較大,處理不當將會導致矛盾激化。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政策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建設的飛速發展,噪音污染問題已日益出現在人們的生活環境之中並為人們所關注。當今世界,發達國家早已把噪音列為三大公害之一而嚴加控制。
噪音有害人體健康。從物理學的觀點看,噪音是不同頻率、不同聲強的聲音無規則的雜亂組合。如汽車的轟隆聲、機器的尖叫聲等,它的波形圖是沒有規則的非周期性的曲線。從生物學的觀點看,凡是使人煩躁的、討厭的,人們所不需要或對人有害的聲音都叫噪音。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即使是悅耳的聲音,對正在睡覺或思考問題的人來說,就成了討厭的雜訊。噪音污染的最大特點是感覺性公害,它影響人們的工作、休息和睡眠,進而危及人體健康。根據研究資料表明,
噪音在45分貝可影響人們的睡眠;60分貝的突然噪音會使大部分熟睡者驚醒; 65分貝時對工作、學習有影響;80分貝以上的噪音使人感到討厭,精神不易集中,影響工作效率,妨礙休息和睡眠;嚴重的噪音會引起一系列生理和心理反應,造成各種疾病,175分貝的噪音可以致人死亡。本案被告南陽市建築總公司在承建的大型建築施工中,機械設備沒有安裝消音設備,產生119分貝強烈噪音,直接妨礙和侵害了附近居民的工作、學習、生活和身心健康。經部分居民與被告方多次交涉未果,致使居民無法忍受,以至出現沖突和過激行為。人民法院在受理此案後,為了防止矛盾激化,及時裁定先予執行,停止被告的噪音污染侵害,然後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妥善調解。在處理本案時,一是考慮到被告方在建築施工中所用機械噪音大,無法消除和避免,而且也要考慮工期任務重、混凝土澆灌不能停下來的實際困難。二是考慮到原告方屬集團訴訟,影響面較大。法院本著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對雙方積極進行調解工作。在互諒互讓的前提下,進行說服和耐心協商,原告自願放棄要求被告賠償損失的請求,雙方達成協議,圓滿解決了本案糾紛。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
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 、 本案審判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條例》(1989年9月26日)(已失效)
第二十一條 建築施工單位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雜訊,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施工場界排放標准。
第二十四條 禁止夜間在居民區、文教區、療養區進行產生雜訊污染、影響居民休息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除外。生產工藝上必須連續作業的或者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批准。
現行參照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
第二十八條 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築施工雜訊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築施工場界環境雜訊排放標准。
第三十條 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
四、案情:
原告:(甲)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乙)某汽車大修廠
2002年8月,甲與乙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向法院提起訴訟。
甲、乙於2002年5月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書一份。該合同約定,乙將坐落於×市×區××.業園廠房承包給甲施工。合同價款為人民幣165萬元,承包方式為總承包,甲包工包料,乙負責水電供應,水電費由甲負擔,工程質量為優良,工期自2002年5月10日至同年9月10日。合同簽訂後,甲進入現場施工。在施工過程中,由於乙發現甲工期拖延,工程出現質量問題而導致工程停工,且無建築工程資質等級證書,為此雙方出現糾紛。監理單位以甲無能力繼續施工為由,建議乙解除與甲的合同。同時乙委託了省建設科學研究院對已完工程進行了鑒定。2002年7月16日,鑒定單位出具技術報告,認定該工程不合格。關於質量問題另有乙在現場拍攝的照片以及甲主管技術人員在技術核定聯系單上對質量問題的認可簽字。
另外,法院也進行了質量鑒定委託。關於已完工程造價問題,法院委託鑒定確認工程造價為144192.71元。對於甲在施工過程中收到乙給付的工程款60000元,雙方均無異議。另法院委託工程造價咨詢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工程修復方案,同時鑒定修復費用為35432元。關於水費問題,雙方對甲欠乙水費500元沒有異議。關於電費問題,甲於2002年7月30日以電刨子一台,彎曲機一台折抵電費2021元。另外,由於甲未能及時足額交納電費等原因,電業局於2002年8月21日要求乙補交電費並罰款9891.50元。另查,由於工程出現質量問題,雙方出現糾紛,致使工期逾期竣工。乙租賃房屋多支付租金12500元。再查,甲在施工過程中,由於人力不足,曾在乙處僱用工作人員,欠工資款800元,雙方對所欠800元工資款沒有異議。對於甲提出的現場尚有設備、材料、工具一節,乙對甲單方提出的證據不予認可,並提供了甲拉走貨物的相關證實。對於乙提供的甲無條件撤出施工現場,並對乙無任何經濟要求的證明材料,經鑒定,該證明材料雖非一次完成,但為同一人所寫。另外,甲於2004年3月向法院提供了電業局收創費及材性檢測費證明各一份。
一審法院認為;甲在沒有取得資質的情況下便與乙簽訂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缺少有效合同的法律要件,屬無效合同。對甲在施工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由於二次鑒定無法完成,為避免損失擴大,結合本案其他事實,應認定甲施工存在質量問題,給乙造成的損失,理應給予賠償。其應交納的費用應當支付。對於其要求乙賠償現場剩餘設備,工具材料的訴訟主張,因其證據不足,不予支持。對於其在2004年3月提供的電費證據及材料檢測費證據,因其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供,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對於乙提出的甲無條件撤出施工現場,並對乙無任何經濟要求的訴訟主張,因該證據存在瑕疵,亦不符合公平原則,本院不予採信。乙應按鑒定工程量支付甲工程費。但對於乙反訴的合理要求部分,予以支持。
一審法院判決:
(1)終止履行甲與乙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2)乙給付甲工程款84192.71元。
(3)甲給付乙工程修復費用35432元。
(4)甲給付乙房屋租金12500元。
(5)甲給付乙水費500元,電費及罰款9891.50元,工資款800元。
(6)工程質量鑒定費10000元,工程修復鑒定費用10000元,計20000元,由甲承擔並給付乙。筆跡鑒定費用1000元由乙承擔並給付甲。工程造價鑒定費3600元,甲、乙各承擔1800.00元。以上二至六項,甲、乙雙方應於本判決書生效後十日內付清。宣判後,甲不服提出上訴。
法院二審認定,2002年5月16日,甲與乙簽訂了1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該合同約定,乙將坐落於××市×區×工業園的該廠廠房發包給甲施工。工程內容為施工總承包,工期自2002年5月10日至同年9月10日,質量等級為優良,合同價款為人民幣165萬元;雙方還在「合同補充說明」中約定,甲包工包料,建築用電、電資源費、用水、水資源費、檢驗費由甲方負責支付。合同簽訂後,甲進場施工。乙已給付甲工程款6萬元。2002年6月25日,監理單位指出甲在孔樁基礎土方及護壁工程、地梁施工中存在的問題,建議乙與甲解除合同為宜。2002年7月16日,省建設科學研究院出具了該工程地梁工程質量檢測的技術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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