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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江區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2-06 03:05:54

①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如何審批

(1)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能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內標准;(2)農村村民建容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3)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有關「農用地轉用」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4)農村村民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村民出賣、出租房屋需符合法律規定。)(5)按照《城鄉規劃法》,農村村民住宅要逐步向村莊集中。

② 農村宅基地管理都有哪些法律法規

1、一戶農村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版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權、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2、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準為違法建造和購買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同時,國土資源部也連續發出通知: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

③ 法律關於農村村民宅基地是怎樣規定的

農村宅基地,指農村居民住宅建設用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版二條規定,農村村權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以下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1)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2)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3)因上述情況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④ 村民宅基地管理辦法有哪些主要內容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個人經依法批准,用於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體所有土地。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條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農村宅基地的管理監督工作。各縣(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監督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五條農村集鎮、村莊規劃必須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科學編制。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應當符合村莊和集鎮規劃,鼓勵自然村向中心村、中心鎮集聚;鼓勵統建、聯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
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並經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六條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應當與舊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結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村周邊的丘陵坡地,嚴格控制佔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佔用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土地建造住宅。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確需佔用耕地的,應當主要通過土地整理折抵指標和舊村改造置換指標解決。
第七條農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農村村民個人只有使用權。實施村鎮規劃或舊村鎮改造需要調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應當服從。
第八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宅基地的面積標准為:使用耕地的,最高不超過一百二十五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超過一百四十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超過一百六十平方米。
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規定的宅基地面積標準的上限內,根據當地實際確定農村村民宅基地面積的具體標准。
第九條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村經濟合作社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或村經濟合作社討論通過。村民委員會或村經濟合作社應當將申請宅基地的戶主名單、佔地面積、位置等張榜公布,並將申請使用宅基地的有關材料送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結果由村民委員會或村經濟合作社予以公布。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使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十條農村村民建造住宅,其除宅基地外的規劃用地應當作為公共用地,由村民委員會或村經濟合作社提出報批申請。經批準的公共用地,不得占作建房或作庭院等個人用地。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村民,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因國家建設、墾區移民、災毀等需要搬遷的;
(二)實施村鎮規劃或舊村鎮改造,必須調整搬遷的;
(三)常住人口中已領取結婚證書且原有的宅基地面積低於分戶後可達到規定面積90%的;
(四)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引進的專業技術人員確需在農村安家落戶的;
(五)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申請建房的其他情形。
國家幹部、職工的配偶是農村戶口且幹部、職工本人長期與其一起居住的,經其所在單位批准,可隨其配偶申請宅基地。
第十二條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已有宅基地並達到規定面積標准90%的;
(二)出租、出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築物,或者將住宅改作他用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員作為一戶申請並被批准後,不具備分戶條件的;
(四)其他不符合申請建房條件的。
第十三條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對合理配置農村宅基地提出指導意見。
村經濟合作社或村民委員會可以運用經濟手段引導村民合理使用宅基地。
第十四條經批准回鄉落戶的城鎮幹部、職工、軍人和其他人員申請建造住宅的,應當持有原所在單位或者原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無住房證明材料辦理有關手續,其宅基地面積標准適用落戶地的標准。
回鄉定居的華僑、台灣和港澳同胞、外籍華人、烈士家屬申請建造住宅的,其宅基地面積參照當地標准執行。
第十五條符合建房條件的農村村民,經村民委員會或村經濟合作社同意,可以購買本村或本集體經濟組織內他人多餘的房屋。買賣雙方應當在合同生效後六十天內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銷其土地使用權證或有關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員會或村經濟合作社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一)自批准建房之日起滿二年未動工興建的;
(二)非法轉讓宅基地或住房的。
第十七條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對下列宅基地可注銷其土地使用權證,並由村民委員會或村經濟合作社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一)新批宅基地時向村民委員會或村經濟合作社承諾建新拆舊,新建房屋竣工後三個月內不拆舊房的原宅基地;
(二)實施舊村改造,統一建造新村後,已遷入新村居住村民的原宅基地;
(三)因實施舊村改造涉及的非本村經濟合作社社員且長期不在本村居住人員原在本村的宅基地。
第十八條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應當在開工十天前報告鄉(鎮)人民政府,並應嚴格按照規定的宅基地面積、設計層數、高度及質量標准進行施工。
鄉(鎮)人民政府接到開工日期報告後,應當派員到現場進行查驗。住房竣工後經檢查符合標準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辦理宅基地登記,核發土地使用權證。
第十九條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第二十條異地遷建住房的農村村民建房戶,應當向村民委員會或村經濟合作社書面承諾新建住宅後拆除原有住宅,並按規定繳納拆除舊房保證金。
村民在新建房屋竣工後三個月內,應當拆除原有住宅,退還原宅基地。
村民按規定退還原宅基地的,村民委員會或村經濟合作社應當在退還原宅基地之日起五天內將拆除舊房保證金本息一並退回。
拆除舊房保證金收取標准由村民委員會或村經濟合作社決定,經村民代表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通過,最高不超過每平方米100元。
第二十一條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應當在動工之日起一年內竣工。因特殊原因無法按期竣工的,報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可延長竣工日期,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二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現非法佔用土地或者超過批準的面積多佔土地建造住宅的,應當責令其停止建設;對拒不停止、繼續施工的,經縣(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查封、暫扣用於施工的工具、設備、建築材料等。
第二十三條未經批准佔用土地建造住宅的,對其中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規劃,同時又符合建房條件的,經處罰後予以補辦用地手續。
第二十四條不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宅基地權屬登記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可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交還宅基地使用權,並可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新房竣工後,不按規定拆除原有住房並退還宅基地的,按非法佔地處理,其保證金用於拆除舊房,多餘部分專戶儲存,用於本村土地開發整理或舊村改造。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建房未按期竣工的,由縣(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可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拒絕、阻礙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農村村民在本辦法施行前已合法取得宅基地但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應當按照縣(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宅基地權屬登記。

⑤ 農村宅基地管理主要有哪些規定

農村宅基地是抄僅限本集體襲經濟組織內部符合規定的成員,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標准佔有和使用,用於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農村土地。《土地管理法》第62條對農村宅基地有如下規定:

國土資源管理實用手冊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居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農村居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7〕71號)進一步規定,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

⑥ 浙江省農村住房面積審批條件是怎麼樣的

⑦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有沒有明確規定關於宅基地的審批條件要依據各地情況這樣的規定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內,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容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是省級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來制定的,也就是說《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是依法制定的。至於你所說的宅基地的審批條件要依據各地情況這樣的規定,只能說縣級不能突破市級的規定,市級不能突破省級規定,省級不能違反《土地管理法》。就我本地而言,各個地級市范圍內是各自的標准,縣級按照地級市的標准沒有差別。

⑧ 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辦法解讀下

農村建房一般程序, 先到村委打報告,村委同意建房的宅基地,然後到土管所申請准回建證,建好房後再到土管答所取得集體土地使用證,最後再到房管局辦理房產證。土地證是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是集體土地,跟商品房的國土證是不一樣的,同時農村的房屋是不可交易的,因為房屋買賣必然涉及宅基地買賣,而宅基地買賣是我國法律、法規所禁止的。

⑨ 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辦法的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城鎮化發展,強化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促進集約合理用地,改善農村人居環境,保障農村村民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村莊、集鎮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不符合規劃或者未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的,不得審批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
第四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鼓勵村莊土地整理和舊村改造,鼓勵農村村民向中心村或集鎮集聚,鼓勵統一規劃建設住宅小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統一規劃建設農村住宅小區:
(一)農村村民因國家、集體建設拆遷安置需要建設住宅的;
(二)農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建設住宅的;
(三)農村新村建設的。
嚴格禁止農村村民違反村莊、集鎮規劃單獨建設住宅。
第五條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當充分利用舊宅基地、空閑地和其它未利用地,嚴格控制使用耕地和生態公益林。
嚴格控制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建設農村村民住宅,因自然條件限制確需建設住宅的,應當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禁止農村村民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建設住宅。
嚴禁農村村民未批先建或者違反規劃亂占濫用土地建設住宅。
第六條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住宅建設用地:
(一)因無住房或現有住房用地面積明顯低於法定標准,需要新建住宅或擴大住宅用地面積的;
(二)因國家或者集體建設、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與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拆迂安置的;
(三)因發生或防禦自然災害,需要安置的;
(四)向中心村、集鎮或者農村住宅小區集聚的。
經批准回原村莊、集鎮定居的港、澳、台胞和華僑需要建設住宅的,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七條 農村村民申請住宅建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年齡未滿18周歲的;
(二)不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
(三)將原住宅出賣、出租、贈與或改作生產經營用途的。
第八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農村村民在原宅基地之外申請新建住宅的,其原有的空閑宅基地由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並結合村莊土地整理,重新規劃後統一安排使用。
村委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農村村民舊住宅用地的,應當給予經濟補償。
第九條 農村村民每戶建住宅用地面積限額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利用空閑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設住宅,或者對原舊住宅進行翻建的,每戶可以增加不超過30平方米的用地面積。
前款所稱住宅用地面積,是指住宅建築物、構築物垂直投影范圍內的佔地面積。
第十條 農村村民申請單獨住宅建設用地的,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村委會提出住宅建設用地申請:
(一)《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一式五份;
(二)戶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員的身份證影印件;
(三)申請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並交由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諾書(沒有舊住宅的除外)。
村委會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或者每一個季度集中申請材料,依法召開村委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審議,在本村張榜公布征詢本村村民的意見;在張榜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本村村民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在《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中簽署意見,證明申請人的原住宅用地情況和家庭成員現居住情況,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對農村村民單獨建設住宅的申請,應當自收到村委會上報的住宅建設用地有關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組織鄉(鎮)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管理機構一同到實地勘測,並對是否符合住宅用地和建設申請條件,是否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是否存在地質災害隱患等事項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鄉(鎮)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管理機構現場確定規劃用地范圍,在3個工作日內繪制建設用地規劃紅線圖,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用地。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有關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的期限除外)進行審核。予以批准用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建設用地批准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核發《村鎮個人住宅建設許可證》,連同《建設用地批准書》發給申請人,並組織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和國土資源管理機構一同到實地放樣,劃定四至范圍。
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申請不予批準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農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原有住宅用地范圍內翻建住宅,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且未改變土地用途的,由村委會簽署意見,並經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機構確認後,不辦理用地批准手續,直接辦理規劃建設許可手續。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翻建、擴建原舊住宅:
(一)已取得新的住宅建設用地的;
(二)原舊住宅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的;
(三)原舊住宅屬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省級以上歷史文化名村(鎮)保護規劃確定的保留風貌建築的。
第十三條 農村村民住宅小區建設用地,由村委會或者負責拆遷安置的單位根據建房戶數量和實際用地需求,分期分批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的期限除外)進行審查。予以批準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給《建設用地批准書})。
申請農村村民住宅小區建設用地,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宅小區建設用地申請;
(二)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員會同意的農村住宅小區修建性詳細規劃;
(三)建房戶戶數和每戶的用地面積安排說明;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條 農村村民申請在住宅小區內建設住宅的,應當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由村委會按規定確認後統一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經審核符合住宅建設用地條件的,報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簽章確認。鄉(鎮)人民政府依據經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簽章確
認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分戶發給《村鎮個人住宅建設許可證》。
第十五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
區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將農用地轉為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報原批准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方可批准建設用地。
農用地轉用申請符合條件的,有權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予以批准。
第十六條 農村村民建設住宅應當委託設計或選用通用設計圖。住宅施工質量和生產安全由承建方負責。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農村村民住宅,應當自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法申請辦理土地初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手續和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十八條 農村村民在統一規劃的住宅小區內建設住宅的,在辦理有關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時,只收取土地證書工本費和房屋產權證書工本費,免收征地管理費、基礎設施配套費、耕地開墾費和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
村委會可以根據當地農村基礎設施狀況和農民承受能力,召開村民大會集體討論採取有償提供住宅建設用地的辦法籌集資金,所籌集的資金必須全額用於本村的基礎設施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農村村民經批准使用集體土地建設住宅,只需參照《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的征地補償標准和辦法,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委會支付土地補償費用。農村村民對原舊住宅進行原址翻建、申請新的住宅用地後將原舊住宅用地退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不繳納土地補償費用,但超過本辦法規定的最高住宅用地面積限額擴建住宅的,應繳納超出面積部分的土地補償費用。
第二十條 農村住宅小區建設使用村民承包地的,所在地村委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調整數量、質量相當的土地歸原承包方繼續承包經營;沒有條件調整承包地的,村委會或者負責拆遷安置的單位應當依照法定征地補償標准和辦法,向原承包方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由住宅小區內的建房戶分
攤繳納。
第二十一條 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取的土地補償安置費用,應當用於本村基礎設施、公益事業建設,或者用於發展生產,安置或者補償被用地農業人口,不得侵佔、挪用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
第二十二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設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嚴禁對農村村民未批先建的住宅採取以罰款或者變相收取費用代替審批的辦法予以補辦手續。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批准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其批准文件無效,對非法批准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並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非法批准土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向申請住宅建設用地的農村
村民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實施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建設(規劃)管理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 2004年 12月1日起施行。

⑩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未來中國農村會是什麼樣子?
----------回復:除了中國,我對全世界所有國家的耕地狀況,和種植情況很不了解,我只能說中國。
中國質量最好的耕地,集中在長江中下游平原,具體就是江蘇全部,浙江一小部分,安徽一部分,這里是平原地區,溫度好,水源足,灌溉便利,因為是平原,地下水豐富,挖河道也方便,
但是山區不行,所以,這個地區,是最適合大規模,機械化種植糧食的地區,要保護,要優先種植糧食。類似的地方,在湖南,湖北的洞庭湖流域的平原,這些是最高質量的1級耕地。一年
可能可以2熟,水稻小麥。華北平原也很好,但是溫度差點,質量次點,一年2熟可能勉強。東北平原溫度不夠。也許能種點小麥。現在要做的是在質量最好的1級耕地上創辦機械化農場,專門
種糧食,作物的秸稈,可以做沼氣---非常純凈的天然氣,最優質的清潔能源。這些耕地上不能蓋別墅,別墅只能在山腳下。請大家監督!

四川,2湖,江西,浙江,廣東,福建,海南等省,多丘陵,大塊平原不多,但是溫度好,有水源的地方,可以讓農民承包,種植蔬菜瓜果。
1級耕地上,盡量不辦工業,工業可以安排在其他地方。請大家配合!

能源也是來自農業,有了糧食可以搞養殖,有了養殖就有了有機肥料,有了肥料,就有了糧食和沼氣。等於這個肥料,既可以種糧食,也可以做沼氣。
如此,我們中國,就可以非常富足!請大家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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