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商業住宅樓是什麼意思
商住樓是指該樓的使用性質為商、住兩用,商住樓一般底層(或數層)為商場、商店、商務,其餘為住宅的綜合性大樓。商住樓的土地使用性質為綜合用地,根據國家土地法規定,綜合土地的使用權年限為50年。
② 在住宅樓旁邊蓋商業建築,住宅樓和商業建築的間距應該有多少
東西向8-10米,南北向等於樓高。
③ 怎樣鑒定房子是商業樓還是一般住宅,產權上有什麼不同嗎
主要看房產證和土地來使用證(統一登記自為產權證)上的規劃用途和使用性質,是商用還是住宅。
一、概念。商業用房是指各類商店、門市部、飲食店、糧油店、菜場、理發店、照相館、浴室、旅社、招待所等從事商業和為居民生活服務所用的房屋,以及辦公用房,如寫字樓等,還包括商用車庫等;而商品住宅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單位)建設並出售、出租給使用者,僅供居住用的房屋。
二、主要區別:
1、土地和房屋使用性質不同,前者用途為商業,後者為住居。
2、使用年限不同。商業用房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普通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根據物權法規定,只要該房屋能夠正常使用,可以超過70年,不受土地使用年限70年限制)。
3、稅收政策不同。商業用房契稅等稅負較高,而普通住宅有更多優惠,物業費、二次買賣的稅費前者也高的多。
4、設計功能不同。前者為商業設計,後者供住居設計,有不同的功能,質量要求也不一樣。
5、水電使用性質和價格不同。前者為商用,後者為居民生活用。前者較高,後者較低。
④ 商品房和商業住宅樓有區別嗎
商業住宅是指在土地性質為商業用地上建設的住宅用房,稱為商業住宅,例如像市場上售賣的產權為-50年的酒店式公寓就是商業住宅。而商品房則屬於普通住宅,產權70年。購房者在買房的時候應該注意商業住宅和商品住房區分開來,由於土地性質不同,商業住宅產權也和普通商品房產權不同。相信不少購房者在買房的時候都會有此類疑惑,商業住宅跟普通的商品住宅有什麼區別?它有著怎樣的利弊?請聽律師解答與商品住宅的區別就在於其土地使用性質和產權性質的差異1、土地使用年限不同商業住宅土地使用年限為40-50年;商品住宅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2、產權性質不同商品住宅屬於商品屬性的普通住宅;商業住宅屬於非普通住宅。商業住宅樓特點一般是下層商業網點,上層為民用住宅。一般來講,土地原有的規劃性質,如商業、綜合、住宅這幾類,開發商在簽訂了土地使用權合同後,是無法改變的。但出於市場的不同需要,開發商可以做出與原有土地使用性質不同的產品。比如在商業性質用地上建設產品定位為住宅的房產,或者在住宅性質用地上建設產品定位為商業的房產。雖然購房者最終取得的產權證的用地性質仍為原來的土地使用權證的土地性質,但購房者可以將房產做其他用途使用。其中,在商業用地上建住宅用房,是近兩年由於嚴格禁止土地協議出讓,實行招拍掛後,導致住宅供應大幅減少,稀缺性增強後,開發商開始採用的新興做法。而在住宅用地建辦公用房,就是購房者所熟識的「商住房」(產權70年,但產品定位為辦公,建造標准介於住宅和寫字樓之間,或者完全就是寫字樓的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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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部關於發布《地面交通雜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的通知
狀態:有效 發布日期:2010-01-11 生效日期: 2010-01-11
發布部門: 環境保護部
發布文號: 環發[2010]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計劃單列市環境保護局:
為防治地面交通雜訊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指導交通和居住等基礎設施合理規劃建設,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現發布《地面交通雜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請結合本地區實際認真執行。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地面交通雜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一、總則
(一)為防治地面交通雜訊污染,保證人們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聲環境質量,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技術政策。
(二)本技術政策規定了合理規劃布局、雜訊源控制、傳聲途徑雜訊削減、敏感建築物雜訊防護、加強交通雜訊管理五個方面的地面交通雜訊污染防治技術原則與方法。
(三)本技術政策適用於公路、鐵路、城市道路、城市軌道等地面交通設施(不含機場飛機起降及地面作業)的環境雜訊污染預防與控制。
(四)地面交通雜訊污染防治應遵循如下原則:
1.堅持預防為主原則,合理規劃地面交通設施與鄰近建築物布局;
2.雜訊源、傳聲途徑、敏感建築物三者的分層次控制與各負其責;
3.在技術經濟可行條件下,優先考慮對雜訊源和傳聲途徑採取工程技術措施,實施雜訊主動控制;
4.堅持以人為本原則,重點對雜訊敏感建築物進行保護。
(五)地面交通雜訊污染防治應明確責任和控制目標要求:
1.在規劃或已有地面交通設施鄰近區域建設雜訊敏感建築物,建設單位應當採取間隔必要的距離、傳聲途徑雜訊削減等有效措施,以使室外聲環境質量達標。
2.因地面交通設施的建設或運行造成環境雜訊污染,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應當採取間隔必要的距離、雜訊源控制、傳聲途徑雜訊削減等有效措施,以使室外聲環境質量達標;如通過技術經濟論證,認為不宜對交通雜訊實施主動控制的,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應對雜訊敏感建築物採取有效的雜訊防護措施,保證室內合理的聲環境質量。
二、合理規劃布局
(一)城鄉規劃宜考慮國家聲環境質量標准要求,合理確定功能分區和建設布局,處理好交通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有效預防地面交通雜訊污染。
(二)交通規劃應當符合城鄉規劃要求,與聲環境保護規劃相協調,通過合理構建交通網路,提高交通效率,總體減輕地面交通雜訊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宜在有關規劃文件中明確雜訊敏感建築物與地面交通設施之間間隔一定的距離,避免其受到地面交通雜訊的顯著干擾。
(四)在4類聲環境功能區內宜進行綠化或作為交通服務設施、倉儲物流設施等非雜訊敏感性應用。如4類聲環境功能區有雜訊敏感建築物存在,宜採取聲屏障、建築物防護等有效的雜訊污染防治措施進行保護,有條件的可進行搬遷或置換。
三、雜訊源控制
(一)車輛製造部門宜提高道路車輛、軌道車輛的設計、製造水平,以摩托車、農用車、載重汽車、大型客車、城市公交車輛、軌道車輛等高雜訊車輛為重點,降低其環境雜訊排放。
(二)地面交通設施的建設需要慎重考慮雜訊現狀的改變和雜訊敏感建築物的保護,從線路避讓、建設形式等方面有效降低交通雜訊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三)地面交通線路的選擇宜合理避讓雜訊敏感建築物。新建二級及以上公路、鐵路貨運專線應避免穿越城市、村鎮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新建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在穿越城市中心區時宜選擇地下通行方式。
(四)公路、城市道路宜選擇合理的建設形式。經過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的路段,宜根據實際情況,考慮採用高架路、高路堤或低路塹等道路形式,以及能夠降低雜訊污染的橋涵構造和形式。鼓勵對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在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的路段採用低雜訊路面技術和材料。
(五)鐵路、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宜採用焊接長鋼軌、經過打磨處理的高表面平整度鋼軌等措施,降低輪軌接觸雜訊,以及採用減振型軌下基礎,對橋梁進行減振設計,降低振動輻射雜訊。穿越城市、村鎮的鐵路宜進行線路封閉,減少平交道口。
四、傳聲途徑雜訊削減
(一)地面交通設施的建設或運行造成環境雜訊污染,應考慮設置聲屏障對雜訊敏感建築物進行重點保護。道路或軌道兩側為高層雜訊敏感建築物時,條件許可,可進行線路全封閉處理。
(二)聲屏障的位置、高度、長度、材料、形狀等是聲屏障設計的重要內容,應根據雜訊源特性、雜訊衰減要求、聲屏障與雜訊源及受聲點三者之間的相對位置,考慮道路或軌道結構形式、氣候特點、周圍環境協調性、安全性、經濟性等因素進行專業化設計。
(三)宜合理利用地物地貌、綠化帶等作為隔聲屏障,其建設應結合雜訊衰減要求、周圍土地利用現狀與規劃、景觀要求、水土保持規劃等進行。
(四)綠化帶宜根據當地自然條件選擇枝葉繁茂、生長迅速的常綠植物,喬、灌、草應合理搭配密植。規劃的綠化帶宜與地面交通設施同步建設。
五、敏感建築物雜訊防護
(一)建築設計單位應依據《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范》等有關規範文件,考慮周邊環境特點,對雜訊敏感建築物進行建築隔聲設計,以使室內聲環境質量符合規范要求。
(二)鄰近道路或軌道的雜訊敏感建築物,設計時宜合理安排房間的使用功能(如居民住宅在面向道路或軌道一側設計作為廚房、衛生間等非居住用房),以減少交通雜訊干擾。
(三)地面交通設施的建設或運行造成雜訊敏感建築物室外環境雜訊超標,如採取室外達標的技術手段不可行,應考慮對雜訊敏感建築物採取被動防護措施(如隔聲門窗、通風消聲窗等),對室內聲環境質量進行合理保護。
(四)對雜訊敏感建築物採取被動防護措施,應使室內聲環境質量達到有關標准要求,同時宜合理考慮當地氣候特點對通風的要求。
六、加強交通雜訊管理
(一)交通管理部門宜利用交通管理手段,在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和敏感時段通過採取限鳴(含禁鳴)、限行(含禁行)、限速等措施,合理控制道路交通參數(車流量、車速、車型等),降低交通雜訊。
(二)鐵路車輛盡可能採用非鳴笛的信號聯絡方式(信號燈、無線通訊等)。通過減少鳴笛次數、聲級強度和鳴笛持續時間等方式,對鐵路車輛在城市、村鎮內鳴笛進行限制。
(三)路政部門宜對道路進行經常性維護,提高路面平整度,降低道路交通雜訊。
(四)環境保護部門應加強對地面交通雜訊的監測,對環境雜訊超標的地面交通設施提出雜訊削減意見或要求,監督有關部門實施。
七、附則
本技術政策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地面交通設施:指道路、軌道等地面交通線路以及車站、編組站、貨場、服務區等配套設施。
(二)地面交通干線:指鐵路(鐵路專用線除外)、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幹路、城市次幹路、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和高架段),應根據鐵路、交通、城市等規劃確定。
(三)雜訊敏感建築物: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築物。
(四)雜訊主動控制:指對交通雜訊採取的保證室外環境雜訊達標的工程技術手段,包括雜訊源控制、傳聲途徑雜訊削減兩類雜訊污染防治技術措施。
⑥ 什麼是商業住宅樓
商住樓是指該樓的使用性質為商、住兩用,商住樓一般底層(或數層)為商場、商店、商務,其餘為住宅的綜合性大樓。商住樓的土地使用性質為綜合用地,根據國家土地法規定,綜合土地的使用權年限為50年。
⑦ 居民樓旁邊修商業建築樓,有什麼規定沒樓於樓之間的距離規定是多少
間距規定
可以用:樓高:樓間距=1:1.2比值計算。
按照國家規定(設計規范)以冬至日照時間不低於1小時(房子最底層窗戶)為標准。間距是用建築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時的太陽高度角。
其他相關:房的採光狀況是每個業主都十分關心的問題,當有新建的建築在自己住房周圍出現時,大家都會考慮到自己的採光是否受到侵犯。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障礙,賠償損失。」這條規定給採光權受到侵犯的業主獲得賠償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據。但是,是否真的侵犯採光權,還要結合具體的實際情況來分析。
首先,採光權是一種有條件、有范圍的權利,它不是通過專業人員進行測量就能准確確定的。由於我國土地資源緊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現在的住宅都會有不同程度的遮擋陽光現象,不能因為有遮光就認為自己的採光權受到侵犯。況且由於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條件和生活習慣都存在較大的差異。在如何處理建築採光問題上,依據《民法通則》的基本法律原則,只能是通過各個地方根據自身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地方法規來進行規定。
比如,北京市現在依據的地方法規主要是1994年經人民政府批准修訂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築間距暫行規定》,該法規條文是以建築間距系數和最小距離作為核定建築間距是否合法的標准。從現實情況來看,一般業主容易接受同一時期建設完成的居住區中的建築間距,即使間距很小,也能得到業主的認可。而當有新建建築出現並遮擋業主陽光時,業主往往難以接受,進而可能會發生糾紛。在這一點上,業主一定要經過仔細分析後,方可判斷自己的採光權是否真的受到法律意義上的侵犯。新建建築和現狀住宅之間的距離,必須符合有關法規的要求,才可進行建設,否則就是違法建設。如果業主能夠確定對方是違法建設,那麼可向對方提出異議;如果新建工程是符合有關法規的規定建設的,即使是遮擋住宅的陽光,那也是合法遮擋,是受法律保護的。業主即使提出異議,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需要補充的是,在合法遮擋的情況下,依據《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築間距暫行規定》第四章的規定:「現狀居民因新建、擴建建築而被遮擋,造成冬至日滿窗日照時間不足1小時的,享受一次性經濟補償。」這種補償一般也就在幾千塊錢左右。這就是說,雖然是合法遮擋,但考慮到新建建築對居民原有的日常生活居住條件產生較大影響,這種影響給居民帶來了一定的損害,為了彌補對居民的損害,市有關部門結合北京的實際情況,提出了這種補償的方式,這已經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了居民的採光權。如果您的住房被新建建築遮擋,符合上述第四章的規定,可以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訴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在此要提醒您的是,如果是同期建成的居住區,即使是因遮擋造成冬至日滿窗日照時間不足1小時的,也沒有經濟補償問題。
房屋的通風採光權的規定
許多居民的住房被新建建築遮擋陽光後,由於切身利益受到影響,從維持個人權益的角度出發,希望能夠維護現有日照條件的願望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有一點是必須明確的:採光權只是一種有條件的權利,而不是無條件的權利。在1987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章民事權利第一節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中,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對於取得住宅產權或使用權的居民來說,採光權不像建築面積那樣,可通過簡單的定量標准來確定。由於在住宅周圍進行建設時,都會不同程度地遮擋住宅陽光。而我國地域廣闊,南方與 北方的日照條件和生活習慣均存在較大差異,如何在處理建築採光問題上,體現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只能通過各地區根據自己的地方特點,制定出相應的地方法規來進行規定。在制定法規的過程中,不可能同時滿足有關各方的全部權益,當出現矛盾時,為兼顧有關各方的權益,有關各方都會相應喪失一部分權益。因此,採光權只是一種有條件的、相對的權利,而不是無條件的、絕對的權利。
另外,我國《民用建築設計通則》JGJ37-87(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標准,1987年10月1日起試行)第三章第3.1.2條規定:「建築布局和間距應綜合考慮防火、日照、防噪、衛生等要求,」「建築布局應有利於在夏季獲得良好的自然通風」。第3.1.3條規定日照標准:「住宅每戶至少有一個居室、宿舍應每層至少有半數以上的居室能獲得冬至日滿窗日照不少於1小時」。
此外,國家強制性標准國標GB50180-93《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條規定了居住區的規劃設計的基本原則,其中1.0.5.4條規定:「適應居民的活動規律,綜合考慮日照、採光、通風、防災、配建設施及管理要求,創造方便、舒適、安全、優美的居住生活環境」。第5.0.2條規定「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採光、通風、消防、防震、管線埋設、避免視線干擾等要求確定。」
可見,採光權雖沒有專門的單項法規,但並不是無法可依,而是有強制性的國家標准。您可以根據強制性的國家標准提出相關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您可以:
1、查看您樓前的建築是否手續合法齊全(規劃、土地、開工許可)齊全的話可以向人大反映,要求補償。不齊全的可能很小,假如不齊全可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或規劃部門反映。
2、通過媒體提出自己的要求。
3、315投訴。
4、請律師咨詢後向法院起訴。
5、民法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⑧ 住宅下面是商業體利不利風水
(一) 樓盤選址,首先要看大的形勢,大形勢要吉,要把一個樓盤看成一個城池,查周邊的環境,審來龍,定坐向,起星盤,看旺衰,化解形煞。力求達到天人和一的目的。 (二) 定太極點,一個樓盤就是一座小城,花草樓台,運動場,購物中心,娛樂中心,學校,幼兒園等。必須確立全局觀念和局部相統一,只有大的環境吉,才能各小家受益,依據玄空理氣起運立極。要保證新建樓盤,乘旺當運,人財兩旺。 (三) 定出大門的位置,大門的位置和朝向至關重要,大門是樓盤的主氣口,就好像人的嘴一樣,吉凶之氣全從此入。要依據玄空飛星,定出各氣口的方位,要乘旺開門。 (四) 定樓盤各建築物的坐山朝向,立旺山旺向之局,保證人財兩旺。 (五) 對樓盤景觀進行策劃,對周圍的標志性建築和高大的建築物,水池,運動場,娛樂場所,酒吧,停車場,超市,學校,幼兒園,公園,地下車庫,路氣等。依據玄空理氣進行合理布局,要零正相當。
(六) 選擇樓盤開工奠基的時間,依據九宮飛星,確定奠基石的具體方位和朝向,並參與奠基祭祀(燒香,擺酒,行禮)。 (七) 售樓處的選址,布局。 (八) 參與新樓盤的命名。 (九) 施工現場指導:1.每棟具體的建築物的精確坐向和定位。2.園區大門的精確定位。3.園區景觀的定位。 (十) 參與制定新樓盤的營銷文案,並對本樓盤的風水進行點評。 (十一) 選定新樓開盤的銷售時間。 (十二) 為業主客戶解答有關樓盤風水的相關問題,並為每一套房子提供風水鑒定,和家居風水布局建議,供客戶在裝修時參考!
⑨ 住宅樓緊鄰東側商業樓 影響風水嗎
這個沒有看到什麼不妥。最主要是從室內往外看有沒有煞氣。
北面還在動土,現在不適合入住。完工後三個月,就沒有問題了。其他暫時看到的,正正常常。
⑩ 怎樣鑒定房子是商業樓還是一般住宅產權上有什麼不同
主要看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統一登記為產權證)上的規劃用途和使用性質,是商用還是住宅版。
一、概念。商權業用房是指各類商店、門市部、飲食店、糧油店、菜場、理發店、照相館、浴室、旅社、招待所等從事商業和為居民生活服務所用的房屋,以及辦公用房,如寫字樓等,還包括商用車庫等;而商品住宅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單位)建設並出售、出租給使用者,僅供居住用的房屋。
二、主要區別:
1、土地和房屋使用性質不同,前者用途為商業,後者為住居。
2、使用年限不同。商業用房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普通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根據物權法規定,只要該房屋能夠正常使用,可以超過70年,不受土地使用年限70年限制)。
3、稅收政策不同。商業用房契稅等稅負較高,而普通住宅有更多優惠,物業費、二次買賣的稅費前者也高的多。
4、設計功能不同。前者為商業設計,後者供住居設計,有不同的功能,質量要求也不一樣。
5、水電使用性質和價格不同。前者為商用,後者為居民生活用。前者較高,後者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