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住宅小區內可以開公司嗎政府有規定嗎
國家法律法規允許小區內開設公司等經營性場所,但必須在合法條件下回,即遵守法律、法規以答及管理規約的情況下,並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物業服務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1)住宅里開公司擴展閱讀:
住宅小區裡面開公司這樣的商業活動有時會破壞居住環境,擾亂小區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並造成住宅配套資源的緊缺。住宅的超負荷運轉也會大大降低住宅硬體配套設施的使用壽命,給樓內其他居民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復雜的人流量還將帶來一定的安全隱患。
受影響的業主可以採取以下方式維權:首先向物業管理公司反映,由物業管理公司去協調、溝通、制止。如果物業解決不了,可以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要求對業主擅自佔用公共部位的行為予以處理。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
『貳』 解答:住宅可以開公司嗎
在住宅開公司,要符合一定的條件,並且不得污染周邊環境,經過四鄰簽字同意才可以。以上海市為例:
1、公司注冊地址條件
公司注冊地址與一般的個體工商戶的要求是不同的,上海公司注冊地址必須是辦公性質的,住宅是不能作為注冊地址之用的。上海注冊公司在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及稅務登記時,需提供注冊地址的房產證復印件及租賃協議。
2、公司注冊資本條件
注冊公司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10萬元人民幣,二人及以上注冊公司最低注冊資本規定為3萬元人民幣。
特殊行業需符合行業最低注冊資本要求,注冊國際貨運代理公司必須符合注冊資本最低500萬元人民幣的要求。
股東有繳納注冊資本的義務,注冊資本必須經過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證後,方能登記入工商注冊信息。
3、公司經營范圍條件
在上海注冊公司,公司經營范圍須寫在營業執照上。普通的產品銷售及咨詢服務可以直接寫入經營范圍,但特殊行業或產品需辦理行業許可證後,方能寫入經營范圍。比如,酒類銷售就需辦理酒類批發許可證。
4、公司股東、法人代表要求
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必須有身份證,且在工商及稅務系統中無不良記錄。關於這股東等的詳細要求規定,可參考工商局的《企業告知承諾書》。
5、財務人員要求
公司注冊完成後,每個月需做帳和報稅,因而在辦理稅務登記時,需提供財務人員身份信息。在發票購買時,需辦理「發票管理員證」。
6、公司帳戶條件
在公司注冊期間,需開設公司臨時驗資帳戶,股東將注冊資本打入帳戶,然後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
公司注冊完成後,還需開設公司基本帳戶及納稅帳戶。
對於特殊行業,還需符合行業規定的條件。例如,注冊運輸公司,需有五輛上海牌照的汽車,才能辦理上海的《道路運輸許可證》。
辦理公司注冊登記,必須符合各個審批部門的登記條件。不同類型的公司、外資公司、分公司等注冊登記的條件都有所不同。
『叄』 在住宅小區開公司是否合法
一般來說是不允許在居民樓內辦企業的。但如果有相關鄰居和社區居委會的同意,工商局也是可以批準的。如果影響到別人可以投訴。
『肆』 居住房裡能否開公司
居住房中可以開公司。但存在前提,即要經過有利害關系的業主的同意。
理由專如下:
根據《物權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所以,在經得業主同意後,可以開具有營利性質的公司,但是,也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定。
『伍』 住建部規定小區內能否開公司
住宅小區也稱「居住小區」是由城市道路以及自然支線(如河流)劃分,並不為交通幹道回所穿越的完答整居住地段。住宅小區一般設置一整套可滿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的基層專業服務設施和管理機構。
小區住宅可以注冊公司,只不過手續比較繁瑣。公司的辦公場地需經過房管局備案才可以成為辦公場地,住宅用途的場地必須開具臨時商用證明,你所要注冊地址的那一棟樓的三分之二的業主簽字通過,即使所有的業主給你簽字了,還要沾公告,公告45天,小區里沒有人反對,並且住宅開的公司只適用於從事「安全、環保、不擾民」行業。此類行業具體還要符合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物權等法律法規規定。以上條件您都做到了,才有可能在住宅開公司。
『陸』 法律是否允許居民住宅內開公司
法律允許居來民住宅內開公司,源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
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戶在設立(開業)或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時,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股東(出資人)或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戶應當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上承諾,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並已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6)住宅里開公司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未按照物權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有利害關系的業主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業主以多數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其行為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條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本棟建築物內的其他業主,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七條所稱「有利害關系的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