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為什麼我好城鎮單一住宅用地只有40年而不是70年
這個是不是這塊地,城市有規劃,所以許可權只有40年,很有可能會拆遷
Ⅱ 我要買的房子是40年產權的住宅請問40年產權是什麼概念,40年到期後又是什麼概念
40年到期後該房產產權理論上是歸國家所有,如國家物權法到時還沒有出台相關補充條例,可交費或其他方式延期的話。
40年產權的概念,簡單說。40年裡,你有處置財產的權利,所謂的到期,是指土地使用權的期限,根據我國法律,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出讓的只是使用權,因此,40年後,要麼補交土地出讓金,要麼接受政府因規劃調整等原因對房產的收回。
購房時大家都關注的一個問題是「房屋有多少年的產權」。房屋的產權是永久的,但是房屋所佔用的土地是有使用年限限制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時根據開發類型分為不同的使用年限,民用住宅土地使用權年限為70年,工業建築用地和綜合類用地為50年,商用建築用地為40年。
(2)住宅用地40年擴展閱讀:
對小產權的解釋歸納起來主要有3種解釋,面臨整治的小產權房,指的是下面的第三種。
第一種解釋是針對發展商的產權而言,將發展商的產權叫大產權,購房人的產權叫小產權,這種叫法是因為購房人的產權是由發展商一個產權分割來的。
第二種解釋是按房屋再轉讓時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來區分的,不用再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大產權,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小產權。按這種解釋普通商品房就是大產權房,經濟適用房就是小產權房。
第三種解釋是按產權證的發證機關來區分的,國家發產權證的叫大產權,國家不發產權證的,由鄉鎮政府發證書的叫小產權,又被稱為鄉產權,鄉產權並不構成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
第一種和第二種解釋的小產權是合法的,只要交足購房款,或轉讓時補繳土地出讓金就可以自由買賣(經濟適用房需房屋產權證自發證日起滿5年才可上市交易),其法律規定較為明確。而第三種解釋的小產權的法律屬性存在較大爭議,而且拿不到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證。
Ⅲ 城鎮住宅用地使用權為什麼只有40年這樣的房子能落戶嗎到期後怎麼
能落戶,只要房子不違規。到後期怎麼辦,你是擔心使用期限到了是吧版,這個問題不用擔心。如果權到時間了,你的房子還有人繼續使用(有產權),去辦相關手續就行了。不過,四十年房齡的房子,不管是自建房還是商品房,都屬於很老久的了,一般是住不了這么久的(四十年都三代同堂了)
Ⅳ 土地用途為城鎮單一住宅用地 使用年限為什麼只有40年
這樣的房屋根據城市規劃的需要,土地年限為40年時正常情況。(土地年限是從開發商內辦理出讓合同的那天算容起。)由於國家相關政策還未出台,按照現行政策,到了土地使用年限,將由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築物,可採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對業主進行補償。
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可以通過交納土地使用費的方式重新獲得使用權。根據國家規定,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在土地使用權期滿後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支付一定數額的土地使用費。具體到住宅小區,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提出續期,補交土地使用費。再次申請的期限,不超過30年。但至於土地使用費金額是多少目前還沒有明確的規定出台。
Ⅳ 住宅用地有40年產權嗎
我只知道公寓有40年.70年之分
Ⅵ 房產產權年限40年和70年有什麼區別
主要區別是:
1、使用權年限不同
(1)居住用地是七十年;
(2)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2、適用對象不同
(1)房產產權年限40年適用於商業、旅遊、娛樂用地的房屋建築;
(2)房產產權年限70年適用於民用住宅建築。
3、稅費不同
70年產權的民用住宅初次購買和未來轉讓時契稅為1.5%,而40年產權的住宅,其契稅按3%繳納。
4、建設標准不同
如果按照公建相關要求,40年產權的商用建築的人防和消防等建設標准較高,對開發商而言,成本將提高,但對購房者的使用影響不大。70年產權的民用建築標准會相對較低。
(6)住宅用地40年擴展閱讀
1、50年產權住宅,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屬於房地產開發過程中出現的土地規劃用途與開發用途並不完全一致的情況,用40或者50年產權的公建用途土地開發住宅 物業只是其中的一種,在房地產市場上,還存在著其他的類似情況,例如工業用途土地開發辦公物業,70年居住用途土地開發辦公物業等等。
2、使用年限是根據不同的土地性質來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行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業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網路—土地使用年限、網路—產權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