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小區地下停車場產權歸誰
地下車位的產權歸屬
一、地下車位的產權歸屬目前有3種類型,小區業主在購買小區地下車位之前一定要弄清車位的產權歸屬問題。
1、業主分攤建設費用
如果購房時地下車位面積已經列入公攤面積被分攤,這類地下車位辦不了產權證,屬於全體小區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銷售,更無權轉讓。
2、開發商獨立建設
如果地下車位建築面積未分攤,且開發商單獨取得車庫產權的,則開發商可以對購房人出售產權,但地下車庫只能預售給本小區范圍內的商品房預購人。
3、地下防空工事
部分地下車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國家強制配套,禁止開發商銷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五條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對照這一條,如果地下車位屬於人防工程,也就是開發商的投資已經隨著土地使用權的轉移而自動轉移給了全體業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車庫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
二、查詢產權歸屬辦法:
一般情況下,開發商是不會公布詳細的地下車庫產權資料,業主想要得到相關資料可以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向人民政府申請政府信息公開。
(1)小區地下車庫屬於開發商還是業主擴展閱讀: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㈡ 小區地下車庫的產權究竟是屬於全體業主還是屬於開發商
規劃內的地下車庫,《物權法》第74條中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該規定實質已經承認開發商對規劃內車庫車位的原始所有權。
規劃外的車位車庫,《物權法》第74條作出了明確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是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如果要辦理車位的產權證,首先必須是專有部位,不在小區業主的公攤范圍之內。地上車庫,必須是有牆分離的獨立車庫,且層高達2.2米以上;地下車位、利用架空層等作車位的,必須有明確界址點(車位之間的分割點),且層高2.2米以上,經過規劃批准為車位用途的,才能取得產權證。
(2)小區地下車庫屬於開發商還是業主擴展閱讀
開發商建設的地下室可以分成兩類:
一類是普通地下室,普通地下室在規劃報建的時候就直接註明這部分是用於車庫車位的,這部分可以拿到產權並出售給業主;
另一類地下室屬於防空地下室,這個建造標准就會更高一些,如果有一些開發商不建設防空地下室,就必須向國家繳納防空地下室的建設費,然後另地建設。人防地下室部分如果是由開發商建設的,所有權應該歸開發商所有。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歸業主or歸開發商 小區地下車庫產權到底歸誰?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居住小區地下停車位產權到底歸誰所有?
㈢ 地下車庫屬於開發商所有嗎有產權證沒
不是屬於開發商所有的。非人防用途的普通地下車位,產權為業主共有,並非開發商所有。非人防用途的普通地下車位有產權證,產權人可自由處置。地下車位為人防車位的,因人防車位使用的是人民防空用途土地,故產權為國有,但沒有產權證,只有經人防辦審核的該車位的規劃圖,由當地人防辦保管代持。
1、《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2、《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3、《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後,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1、如果開發商未將地下車庫的建築面積計算到共攤面積中,也未承諾無償提供地下車庫,同時也未將建造地下車庫的成本核算進住宅開發成本之內,則所有權應歸屬於開發商。但是即便如此,開發商也不能把車庫出售給任何非業主。
如果按建設規劃要求,開發商必須為小區業主提供車庫,則開發商只能將車位在出售住宅時一同出售給小區內的業主所有,此時,出售所得價款應歸開發商所有。
2、如果開發商已經將地下車庫的建築面積計算到共攤面積中或為吸引購房者購房,承諾無償提供地下車庫,或將建設地下車庫的成本核算進住宅開發成本之內,則所有權應屬於全體業主所有。
當然,經全體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確定該車庫的專有使用權,即部分業主可以通過專有使用權取得對停車場的使用權,使用費歸全體業主所有,用於物業管理之需。
㈣ 地下車庫屬於開發商所有嗎
要判斷開發商開發的商品房的地下車庫的產權系屬於開發商,還是屬於全體小業主共有,主要依據地下車庫的建築面積是否作為小區商品房的公攤面積。
如果地下車庫的建築面積已作為公攤面積予以分攤,則在小業主購買商品房時,其購買的商品房的建築面積中已包含該地下車庫的面積(指分攤面積)。
在該情況下,既然地下車庫的面積已分攤在小業主購買的商品房中,該地下車庫的產權應當屬於全體小業主共有。反之,如果地下車庫的建築面積未作為公攤面積,則該地下車庫的產權通常應歸屬於開發商。
(4)小區地下車庫屬於開發商還是業主擴展閱讀:
停車位標價:
1、商品房經營者在廣告宣傳中涉及的價格信息,以及在項目說明書、銷售推介或者通知、聲明、告示等對價格作出的具體確定的承諾,必須真實、准確、嚴謹。
2、此外,北京市細則還特別提出,銷售地下停車位的,應標明每個在售車位的面積和銷售總價,同時標明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和收費標准。
3、除收費計時單位變成按15分鍾為1個單位計時外,佔道停車還新增了「首小時內」、「首小時後」兩檔不同的收費標准。
商品房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4、該細則註明,市和區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管理機關,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具體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商品房經營者不執行明碼標價規定的,或者利用標價形式和價格手段進行價格欺詐的,將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㈤ 小區里的停車位屬於業主還是開發商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物權法、房地產管理法相關規定,土地上的使用權屬回於廣大業主答共同使用的。不可能屬於開發商,物業根據價格法規定辦理了價格備案可以收取停車泊位費,大多數的收益用於小區的公益或納入專項維修資金賬戶。
㈥ 小區地下車庫的產權究竟是屬於全體業主還是屬於開發商
屬於業主共有。
依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內車位、車庫應當首先容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6)小區地下車庫屬於開發商還是業主擴展閱讀:
建築產權的相關要求規定:
1、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2、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3、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並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㈦ 請問一下,小區地下車庫所有權歸業主嗎
小區內地下車庫的所有權與使用歸屬沒有明確確定。
1、小區土地使用權如果為業主享有,開發商就不能再享有該小區的土地使用權,因此,也不能享有土地地表和地下建築的所有權和支配權。
2、如果地下車庫作為小區建設的配套設施之一,是建築物的輔助設施,就應如道路、管線一樣,是房屋的從物,應交付建築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在買賣合同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從物應當依從主物(房屋)一並出售、轉移。
3、如果業主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包含了空間權,如果承認了地下車庫的產權屬於發展商,那麼就承認了空間權被發展商保留,但既然土地使用權都轉讓給小區業主了,發展商又依據什麼來認定空間權還保留在自己的手裡?從法律邏輯上解釋不通。因此只能推定出地下車庫的產權屬於全體業主享有。
地下車庫是對地下空間資源的利用,和地表上某獨立單元房間對地上空間資源利用一樣,都具有使用面積和建築面積,在建造時都需要額外投資。地下車庫是相對獨立的建築物,具有作為所有權客體的物的所具有特性,它是一種特定的、獨立的物,並不能以其它物代替,而且在空間上能夠個別地、單獨地存在。因此,雖然確定地下車庫的所有權的歸屬尚無法律明文規定,但它具有專用使用權是不容置疑的。法律上未確定其所有權並不意味著相關的權利就不存在。
㈧ 地下停車場是業主的共用部分還是歸開發商所有
規劃內的地下車庫是歸開發商所有,規劃外的車庫車位,屬於全體業主所有。規劃外的車庫指的是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8)小區地下車庫屬於開發商還是業主擴展閱讀:
《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本區域業主的需要。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建設單位應當首先出租給本區域業主、物業使用人。在滿足本區域業主、物業使用人需要後,建設單位將車位、車庫出租給本區域業主、物業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建設單位依法取得車位、車庫權屬登記後方能出售車位、車庫。建設單位應當在出售車位、車庫一個月前,以書面形式告知本區域全體業主,並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示擬出售車位、車庫的產權證明文件和出售價格。擬出售車位、車庫數量少於本區域房屋套數時,每戶業主只能購買一個車位、車庫。
㈨ 地下車庫應該是業主共有還是屬於開發商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該條款確立了關於小區車庫歸屬的一個原則,即車位車庫必須根據約定來確定歸屬。也就是說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相應權屬,就默認業主以同意權屬歸開發商所有。
(9)小區地下車庫屬於開發商還是業主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章一般規定
第三十九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四十條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四十一條法律規定專屬於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第四十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