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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住宅用地

發布時間:2021-02-04 16:12:21

⑴ 城鎮住宅用地,想自建房子,取得規劃局審批,還需要什麼手續嗎然後這個土地跟農村集體用地有什麼區別

只要規劃局審批了,土地局批給你有這個土地證,

那麼你蓋的房子就是給個人的呀,

跟這個集體用地的話是沒有任何關系的呀,是你自己的房子。

⑵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和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有什麼區別

網友: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和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有什麼區別?

4、可擁有房屋的套數不同

農村建房需先申請宅基地,經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才能建房。而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所以一般情況下,每戶只能擁有一處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而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是可以擁有多處的。

雖然很多人對城裡人可以“一戶多宅”,而農村人只可以“一戶一宅”感到很是憤慨,但因宅基地的福利性,農村“一戶一宅”制度還是必須要遵循的,私自佔用集體土地建房後果是很嚴重的,是要付出沉重的代價的。

5、土地的使用期限不同

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的使用期限是不同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分為40年、50年、70年,最長使用期限為70年;而宅基地使用權是沒有使用期限的,只要按規定使用,沒有改變宅基地用途等違規行為,就可以永久使用。

⑶ 如何讓集體土地建設用地轉為國有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中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

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1、興辦鄉鎮企業;

2、村民建設住宅;

3、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其他情況下,若想使用集體土地作為建設用地,必須先使該集體土地被國家徵用,轉化為國有土地後,再進行國有土地的有償轉讓。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

這里規定了一種特殊的情況,即鄉鎮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可以不用先將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而直接作為建設用地。

就此,國務院辦公廳於2007年發布了《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通知中明確規定要嚴格禁止和嚴肅查處「以租代征」轉用農用地的違法違規行為。

因此,寄希望於通過土地租賃的方式來規避法律的企業,仍然要承擔著巨大的法律風險。

(3)集體住宅用地擴展閱讀:

流轉形式

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

(2)農村房屋產權人轉讓、出租房產時,連帶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

(3)鄉村企業的兼並、改制過程中涉及集體土地轉讓、出租。

(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聯營等形式新辦企業。

(5)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使用權合作的方式開發項目。

(6)經徵用、補辦為國有土地並輸轉讓、出租。

(7)由於企業破產清算或債權債務因素,經司法裁定發生流轉。

推行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有利於農村經濟改革的深化,有利於農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完善。

集體建設用地是指鄉(鎮)村建設用地,鄉(鎮)村建設用地是指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個人投資或集資,進行各項非農業建設所使用的土地。

主要包括:鄉(鎮)村公益事業用地和公共設施用地,以及農村居民住宅用地。

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簡單的說,就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以在市場上像商品一樣買賣,但不能用於商品房開發——天誠國土。

⑷ 集體用地建住宅並未全面禁止 租賃房共產房皆是方向

集體建設土地入市能否建住宅?對土地市場沖擊大不大?會不會影響房價

還有幾天,新版《土地管理法》就要正式實施,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終將全國推廣。在建廠房及商場等用途之外,集體建設用地上是否還允許建造住宅,供外界租賃甚至買賣,成為一些城市民眾關心之處。

此處所謂集體建設用地建造住宅,與農民在宅基地建自用房產無關,而是指建設可供集體組織之外成員或租或買的住宅。

土地供應格局改變

2019年8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這是該法自1987年正式實施以來的第四次修訂,並將於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這次修法破除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的法律障礙,刪除了原法第43條中任何單位或個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使用國有土地的規定。

這看似意義重大,但實為世事輪回。允許集體建設用地入市並非初創的新政,實為政策上的又一波解禁。

按照1987年版《土地管理法》,當時城鎮居民就可以用集體土地蓋住宅,不過前提是必須經過政府批准,支付相關補償費用,且不得超標。

正是2004年8月修訂通過的上一版《土地管理法》規定,從事非農業建設必須使用國有土地或者征為國有的原集體土地。至此,除興辦鄉鎮企業等少數情形外,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通道基本被封堵完畢,利用集體建設土地進行房地產開發的行為更是在嚴禁之列。

這十五年間,國有土地供應被地方政府管控,土地價格漲多跌少,尤其是住宅用地價格,隨著房價的波動而水漲船高,多年來為地方政府貢獻了不菲的土地出讓收入。

2004年全國國有土地出讓收入尚在5800億元左右,到了2018年,這一數據已經上漲至65096億元,創下歷史新高。在房地產市場較為平穩的情況下,2019年前11個月土地出讓收入也高達57684億元,全年有望逼近7萬億元,再攀歷史高峰。

國有土地已實現極大保值增值的背景下,集體建設用地如今再度回歸土地市場,改變了原先建設用地只能用國有土地的格局,這對下一步的土地供應格局會有什麼樣的影響,會不會對國有住宅用地市場形成很大的沖擊?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楊合慶表示,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包括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目的就是為了改變、完善現有的建設用地土地供應的格局。原來只有國有建設用地才能進入市場,以進行各項建設,現在是允許集體建設用地直接由集體出讓、出租用於建設,這是土地供應格局的改變。

不會對土地市場造成沖擊

說易行難。在細究《土地管理法》法律條文後,我們可以發現此番農地入市依然頭戴若干「緊箍」,其范圍、體量、用途均有諸多限制,這可能會造成其實際影響低於外界原有的預期。

楊合慶也表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首先入市的土地要符合規劃,規劃必須是工業或者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必須要經過依法登記,每年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要作出安排。另外,即使獲得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使用權之後的土地權利人,也要按原來規劃的用途來使用土地。從這幾個方面來講,它不會對我們的土地市場造成沖擊。

具體來看《土地管理法》的法律條文,第23條規定,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對本法第63條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作出合理安排。

這就是說,每年可以入市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最高數量要由各級政府確定,一般不可超過。不要期望集體建設用地入市一旦開閘就會大量進入土地市場,地方政府為了穩定土地市場,一般會根據當時土地市場狀況,把握集體土地入市的時機和尺度。

再來看范圍,也就是哪些地塊可以入市。《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

這裡面,「符合兩個規劃」「並依法登記」都容易理解,且界定會較為清楚。但「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的描述還是留有解釋的空間。

何為「經營性用途」?如何理解這個「等」?原來鄉鎮企業里的宿舍用地在不在其中?

清華大學政治經濟學研究中心主任蔡繼明12月6日在一個論壇上表示,經營性建設用地是一個人為造出來的概念,並沒有法律依據,「說農村的宅基地不是經營性的,但它搞一個農家樂是不是經營性的」?

最後來看看上述地塊入市後可以做什麼,即用途。《土地管理法》第64條規定,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簡單理解,獲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要按照兩個規劃確定的用途來使用土地,而這兩個規劃是由各級地方政府來編制的。換言之,地方政府有許可權決定一宗集體建設用地最終是用來建設廠房、商場抑或住宅。

地方屢有創新之舉

當今,在集體土地上建住宅且供集體外成員居住的做法,尚屬政策監管較嚴地帶,但地方在「試點」的名義之下,也屢有創新之舉。

今年8月1日,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下稱「北京規自委」)發布通知稱,大興區瀛海鎮3宗集體建設用地區級統籌地塊公開掛牌出讓,宗地內將建設共有產權住房,銷售均價為每平方米2.9萬元,含全裝修費用。

這是北京第一次利用集體土地建設共有產權房,為政策性住房開辟了土地供應新渠道。北京規自委表示,該項目入市有效改善了住房結構,同時豐富了集體建設用地入市案例,探索改革經驗。

此前,包括北京在內的18個城市獲批可以利用集體土地建租賃住房,以緩解當地住房供應緊張局面。

從上述地方實踐來看,當前利用集體建設用地是可以用來建設住宅的,一方面是租賃住房,對外只租不售,產權不分割。另一方面,北京第一次利用集體土地建設共有產權房,可以對外銷售,且產權可分割,與國有土地上建造的商品房並無二致。

《北京日報》8月2日曾援引業內專家表示,對於購房者來說,集體建設用地的共有產權房和原來國有土地的共有產權房沒有任何區別,同樣是70年產權,個人持有部分產權,且執行5年內不得買賣等規定。

集體土地的共有產權房和過去的小產權房有何關系?結合上述《土地管理法》新規來看,區別主要在於兩點,一是土地是否屬於可以入市的范圍,是否被依法登記;二是用途是否符合政府的規劃。

換個角度說,未來集體建設用地是否可以建造住宅,也將主要依據上述兩點,如果符合入市資格,且政府將其規劃為住宅,那一切就順理成章了。

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治與法律教研部教授宋志紅表示,《土地管理法》規定集體經營性土地入市之後可以開展商業、經營用途。國有的建設用地可以用來房地產開發,集體的建設用地如果不可以,怎麼體現同權同價?

她認為,集體土地上建設租賃住房,其本質特徵就是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之後用來做住宅的開發,住宅的用途顯然是在裡面的,這樣開發的住房只可以租不可以賣。而未來在鄉村振興和鄉村產業發展過程中,配套住宅用地的供應是必不可少的,從土地開發利用來看,土地上綜合復合型的利用也成為一個趨勢,所以住宅用途的供應是必不可少的。

「從現實的角度來看,這樣一種途徑的放開必然是一個因地制宜的、有管控的、逐步的放開。」宋志紅稱。

⑸ 村民集體建設住宅樓如何辦理手續

集體建設用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審核

一、事項名稱
集體建設用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審核
二、設定行政審批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青羊區人民政府關於農村宅基地管理實施辦法;
3、《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城區農村村民房屋建房標準的通知》(成府函〔2002〕26號)。
三、行政審批數量及方式
無審批數量限制,逐級上報的方式。
四、行政審批條件(前置條件)
需經申請人所在的村、組街道審核同意。
五、申請材料
《青羊區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請書》。
申請附件:1、原《青羊區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
2、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戶口原件和一份復印件;
3、其它相關資料。
六、申請表格
《青羊區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請書》。
七、行政審批程序
1、農戶到所在村村民委員會領取並填寫《青羊區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請書》。
2、組、村、街辦分別對農戶申請的宅基地用地面積和建房面積按照政策規定進行審核;街道辦事處將各組、村收集的申請表以及農戶資料分村組造冊匯總後報送區國土分局耕保科。區國土分局耕保科對上報資料進行審批後依法下發《農村居民宅基地准予用地通知書》,對未通過審批的書面告知原因,各街道辦事處應及時將農戶上報資料退還。
3、街道辦事處將取得的《農村居民宅基地准予用地通知書》發給農戶,農戶按照該通知批準的內容進行房屋建設。
4、房屋建設竣工後,由農戶向所在村提出書面申請,所在村、街道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報區國土分局耕保科頒發《青羊區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
八、行政審批時限
20個工作日
九、行政審批收費依據
不收費
十、行政審批年審或年檢

十一、事項類別
行政許可事項
十二、事項類型
承諾件
十三、目前是否在中心辦理

十四、是否網上預審

⑹ 農村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中公共設施用地可變更為住宅用地嗎

需要根據法律規定進行變更,如果未依法進行變更,直接用於建設住宅,屬於違法改變土地用途的違法建設行為。

⑺ 集體工業用地能不能變更商品房住宅用地

操作難度比較大。

可以變更,不過按目前的形式估計操作起來難度較大。主要現在版變更土地權用途沒有特別充分的理由,一般是不會批下來的,因為國家現在對於城市規劃管理的非常嚴,如果不合規定變性了,到時候規劃審查的時候所以簽字的人都得受牽連,所以他們一般不會冒這個風險。所以很可能的結局就是,如果要變性就是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
一、土地法中明確規定改變用途的條款: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二、改變用途的大致程序

1、寫個變更用途的申請,然後報送到土地局,逐級上報到主管土地規劃的副市長簽字

2、然後拿著批復到規劃部門辦理規劃變更

3、和土地局重新簽定土地出讓合同或者變更土地合同,然後補交土地出讓金

⑻ 集體劃撥土地給私人建住宅用地使用,這個土地還是集體的嗎

中國的法律規定土地都是國家的,即使批給你造房子,土地的所屬權不變,個人只有使用權。

⑼ 農村集體土地建房

一、農村的房子能辦理房產證嗎?

雖然在農村很多房子都沒有辦房產證,但其實,農村房子跟城裡房子一樣,都是可以辦理房產證的。(PS:自2015年3月1日起,不動產登記正式施行,實現了土地證和房產證的雙證合一,現在辦理的是不動產權證。)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條、四十一條、四十二條對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事宜有詳細介紹。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條規定,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可以單獨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屬設施的,可以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

第四十一條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請人身份證和戶口簿;(二)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權屬來源材料;(三)房屋符合規劃或者建設的相關材料;(四)權籍調查表、宗地圖、房屋平面圖以及宗地界址點坐標等有關不動產界址、面積等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二條因依法繼承、分家析產、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互換房屋等導致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申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其他權屬來源材料;(二)依法繼承的材料;(三)分家析產的協議或者材料:(四)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互換房屋的協議;(五)其他必要材料。

二、買了別人的房子,怎麼證明房子歸我?拆遷費歸誰?

買了別人的房子應及時去當地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也就是說,不動產權證書上寫的誰的名字,房子就歸誰。

如果沒變更登記,那所買房屋的所有權還是歸原主人,那麼,拆遷賠償款也是賠給原主人;如果變更了登記,買房方拿到了不動產權證書,那說明房子歸買房方所有了,拆遷賠償款自然就歸買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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