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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設用土地

發布時間:2021-02-04 13:05:09

A. 誰能告訴我擁有土地使用權的房屋建設用地是干什麼用的

就是建了房子並且確立了產權的土地
簡單點說就是你能在上面建房子了

B. 用於住宅建設的集體土地與劃撥土地有什麼區別

集體土地與劃撥土地是不是同一個概念。

一、集體土地指的是農村農民群眾集體所有的土地, 可以使用集體土地的建設項目包括:

1、農民個人建房,但在兩處建住宅是禁止的。

2、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可以使用本集體或者使用其他集體所有的土地。

3、鄉(鎮)企業,主要有三種類型:

(1)鄉(鎮)企業使用本鄉(鎮)集體所有的土地;

(2)村辦企業使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

(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鄉(鎮)企業。因此,集體土地不能進行以商品房開發為目的的住宅建設。

二、國有劃撥土地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權用無償交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國有劃撥土地主要適用於對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項目。對以營利為目的,非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項目,應當以有償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因此,城鎮住宅建設用地必須通過出讓方式進行有償使用。

C. 商住用地里的住宅與住宅用地的區別

1、用途不同

商住類型是指同一塊宗地上即有商業用途又有住宅用途。而土地使用年限是由開發商是用什麼名義去申請這塊土地而得的,商業用地一般指拆遷時評估房產是對房產所在地的定性,比如被計劃拆遷的房屋原先是商店或飯店,就屬於商業用地。

2、徵收的費用不同

如果房產證上使用類型為住宅,則按住宅收取,同理商住的也是分商業與住宅的徵收費用,40年使用年限到了之後,土地使用權類型由出讓自動變為劃撥,拆遷一樣有補償,但肯定沒有出讓土地多。

3、價值不同

商住用地指商業經營場所與住宅連在一起的。在房產評估時評估價值有區別,一般商業用地比較高,因為經營用地創造的價值高。

(3)住宅建設用土地擴展閱讀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後,自動續期。而「非住宅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不能自動續期。所以相對於普通住宅,商住兩用房的隱性成本其實很高。若有其他規劃,需要拆遷,則商業補償按照1:3賠償,為住宅的三倍。

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自取得該地的土地使用權之時算起。房改房的產權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時間以該地塊地上房屋參加房改之後第一個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房屋為准。

D. 住宅 土地使用權問題

國土部08版土地出讓 合同範本相關條款
第二十五條 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准。

住宅建設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辦理出讓、租賃等有償用地手續,重新簽訂出讓、租賃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讓價款、租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出讓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按本條第 項約定履行:(一)由出讓人收回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並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殘余價值,給予土地使用者相應補償;(二)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二十七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沒有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
看這三個條款,通俗解釋應該是這樣的:1、非住宅用地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一年向政府提出續期申請,住宅用地既然「自動續期」就沒有「申請批准」的問題。如果續期申請無傷「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則政府必須批准續期,但批准後要再交一次土地出讓金。2、如果非住宅用地期限屆滿前一年沒有提出續期申請,則到期後政府無償收回。3、如果非住宅用地申請續期因「公共利益」未獲批準的,政府收回土地並給予補償,如果有約在先不補償的則無償收回。

可見,「無償收回」的情況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一,非住宅用地,二,用地期限屆滿前一年未提出續期申請,或者申請未獲批准且事先約定不補償。而在同一合同文本的其他條款中,有表述很清楚的「土地轉讓期限未到,不得收回」的條款。

E. 什麼是房屋的使用性質土地的性質又是什麼

房屋土地性質:
按所有權性質,國有土地(國有土地使用權通常是講城市或專城鎮上的土地)屬和集體土地(農村的住房肯定是集體土地使用權)。
按獲得途徑,有出讓土地(國有劃撥是未繳納過土地出讓金的,其流通一般需審批並補交出讓金)和劃撥土地(國有出讓土地轉讓繳納規定稅費即可,可正常流通)。
按利用現狀三大類分類,有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按利用現狀八大類分類,有耕地、園地、林地、草地、其他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按城市規劃用途分類,有住宅用地、商業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交通用地、水利用地、綠地等。

F. 住宅、商服用地土地性質如何確定

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需要,對某種具體用地所規專定的用途。居住用地屬R、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A、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B、工業用地M、物流倉儲用地W、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S、公用設施用地U、綠地與廣場用地G。

根據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GB50137-2011),城鄉用地分為2大類、9中類、14小類,而常用的用地性質實際上是指其中一小類——R11。

住宅用地如下

(6)住宅建設用土地擴展閱讀

用地分類

3.1一般規定

3.1.1用地分類包括城鄉用地分類、城市建設用地分類兩部分,應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質進行劃分。

3.1.2用地分類採用大類、中類和小類3級分類體系。大類應採用英文字母表示,中類和小類應採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數字組合表示。

3.1.3使用本分類時,可根據工作性質、工作內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採用本分類的全部或部分類別。

3.2城鄉用地分類

3.2.1市域內城鄉用地共分為2大類、9中類、14小類。

3.2.2城鄉用地分類和代碼應符合表3.2.2的規定。

表3.2.2城鄉用地分類和代碼

參考資料

網路-用地性質

網路-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

G. 房產證上是住宅用地和住宅商業用地有什麼區別

需要說明的是,之前是房產證,目前都已經是不動產證了(增加了使用期限和取得價格等信息),但不管是房產證還是不動產證,商業用地和住宅用地基本是一樣的。兩者只是在規劃(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兩欄填寫內容有區別。商業用地產品規劃(土地)用途一欄寫的是商業,使用期限只有40年;住宅用地規劃(土地)用途一欄寫的是住宅,使用期限是70年。

H. 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怎麼辦國土部明確答復!

長安君今年4月,一條消息震驚整個溫州房產市場。溫州出現一部分市民,他們正常買賣二手房後卻無法完成交易,原因是土地到期了。如果要續期,必須繳納占房價總額約三分之一的土地出讓金。聽到這個消息以後,我和我的小夥伴都驚呆了。本來就買不起房,現在有了房子到期還要花一大筆錢,請讓我吃包辣條冷靜一下。幸好國土部給了明確答復,到底土地使用權到期要不要花錢,看完你就知道了。

23日上午,國土資源部召開《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辦法(試行)》新聞發布會,國土資源部副部長王廣華在發布會上透露,對於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問題如何處理,國土資源部出台了過渡性措施,即業主不需要提出續期申請,不需要繳費,可正常辦理交易和登記手續。

國土部談溫州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問題:自動續期不收費

11月27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提出要研究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續期的法律安排,推動形成全社會對公民財產長久受保護的良好和穩定預期。《意見》發布後,社會各方很關注,一些媒體關注溫州等地出現的少數住房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問題。

近期,國土資源部收到了浙江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如何處理少數住宅用地使用權到期問題的請示》,溫州當地群眾期盼盡早解決20年住房土地使用權到期問題,方便其辦理住房交易、過戶以及不動產登記手續。為解決這些群眾當前面臨的實際問題,維護其應有權益,國土資源部和住建部協商之後,復函並抄送各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地方在相關法律安排明確之前,可以採用「兩不一正常」的過渡性辦法處理:

一、不需要提出續期申請。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權利人不需要專門提出續期申請。

二、不收取費用。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收取相關費用。

三、正常辦理交易和登記手續。此類住房發生交易時,正常辦理房地產交易和不動產登記手續,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寫該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並註明:「根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廳函〔2016〕1712號)辦理相關手續」。

國土資源部提出「兩不一正常」的過渡性辦法,是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的要求,主要考慮是便民、利民,在相關法律安排出台前,由地方根據本地實際,先解決一些群眾當前面臨的住房不能過戶等實際問題,維護群眾權益,解決行政管理部門在房地產交易和不動產登記等工作中遇到的操作難題。

之所以是過渡性辦法,一方面是溫州這次出現的問題,牽扯麵小,只涉及少量住房,屬於改革初期先行先試造成的個別情況,有其特殊性,另一方面是相關法律安排尚未出台,地方行政管理部門先按此辦法操作,待相關法律安排出台後,再與之做好銜接。

對帶有普遍性的70年住宅土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續期問題,關繫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國土資源部高度重視,將繼續加強調查研究,在相關工作中積極建言獻策。

溫州部分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事件回顧

今年4月,一條消息震驚整個溫州房產市場。溫州出現一部分市民,他們正常買賣二手房後卻無法完成交易,原因是土地到期了。如果要續期,必須繳納占房價總額約三分之一的土地出讓金。其中,不少市民發現,他們持有的土地證上寫著土地年限20年到期。

據報道,經當地國土資源局初步排查,溫州市鹿城區內即有600餘宗(套)。而從去年開始,20年期限的這批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或即將面臨到期。而且,這次市區一批上世紀90年代初期住宅用地使用權到期面臨續期的問題,在全國可能也屬先例。

國務院1990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中明確,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用途確定,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其他或綜合用地50年。

當時,為了順利推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工作,在不超過居住用地最高年限70年的前提下,按20年到70年分檔,由受讓方自行選擇辦理出讓手續,並交納相應的土地出讓金額。

70年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之後怎麼辦?

從全國范圍內來看,大部分住宅的土地使用權年限都是70年。公眾關注,不論是最高年限70年,還是低於這個年限,到期了該如何續期呢?

11月27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發布。《意見》明確提出:研究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續期的法律安排,推動形成全社會對公民財產長久受保護的良好和穩定預期。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常鵬翱認為,《意見》尊重並回應了民意,傳遞了一個重要信號:既然研究的是續期的法律安排,並強調形成受保護的良好和穩定預期,那麼就意味著,對於個人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政府會收回的擔心是不必要的。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楊立新說,目前,關於住宅用地使用年限續期的法律依據主要是《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目前的法律條文由於缺乏細則,如何「自動續期」存在不確定性,難以操作。

楊立新認為,續期問題可以從三個方面來考慮:一是不夠70年的,到期後必須都續期到70年;二是70年到期後自動續期,相當於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一個無期限的物權,即一次取得永久使用,國家不必每次續期每次都收費;三是到期後經過自動續期變成永久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之後,應當確定使用權人與國家所有權人之間的關系,可以考慮收取必要而不過高的稅金,但應當經過立法機關立法決定。

看點

自然資源確權登記不會損害既有權利人合法權益

國土資源部副部長王廣華在新聞發布會上介紹了《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辦法(試行)》出台的背景、意義與主要內容。

王廣華說,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是深化生態文明制度改革、建設美麗中國、落實新發展理念的一項重要舉措,制定《辦法》也是中央確定的2016年重要改革任務之一。

制定《辦法》對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進行統一確權登記有利於進一步推進產權制度改革、構建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一項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工作,意義重大。

王廣華特別強調,開展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不會限制地方發展空間,不會影響現有自然資源管理體制和格局,不會損害既有權利人合法權益,不會搞重復登記。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12-27,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新房,就上搜狐焦點網

I. 《物權法》如何確定住宅建設用地,是否是看土地使用權證上的地類用途啊

以房產證上標注的為准。另外你要留意一下國土出讓年限……就算他是住宅用地,但是土地出讓是1992年……那也消失了20年使用權了喂……

J. 住宅土地使用年限是不是70年嗎

2007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專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屬
1990年5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雖然《物權法》關於70年後自動續期的規定,給老百姓吃了一顆「定心丸」,但是,不少人注意到,法律並沒有對續期的土地使用費支付標准和辦法作出明確規定。
我個人認為,自動續期意味著你無需辦理任何手續,只是續期必定要付出一些出讓金(土地使用費等),但具體什麼標準的確無從得知,我們努力活到那時候再說吧,呵呵。重建可依法報批,應該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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