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開發商是先做建設性詳細規劃還是先設計圖紙
你要確定你看到的規劃圖是規劃局最終批准蓋章的規劃藍圖。因為一個項目的規劃會修改很多次,最終的版本以規劃局批準的為准,建設單位不得隨意更改規劃總平面布局,最後是要竣工驗收的。
⑵ 誰能給我說說關於房產拆遷的流程和方式 是政府負責拆遷還是開發商負責拆遷
開發拆遷流程:首先是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報發改委或者計劃委員會審批通過,同版意立項權----控制性規劃和詳細性規劃報規劃局審批,同意規劃條件------進入征地階段------由政府發布拆遷公告和補償辦法------委託拆遷公司-----同戶主簽訂補償協議----支付補償費用-----拆除原有建築和設施------九通一平-----交給國土局掛牌。
國家建設項目由政府主導並出資,帶專業拆遷公司,代替政府出面簽訂補償協議和具體事宜。
開發商項目由政府主導,開發商出資,政府部門和拆遷公司負責簽訂補償協議和具體事宜。
個別地方由村、鎮政府同戶主簽訂補償協議。
⑶ 開發商後期改規劃 需要徵求前期業主同意么
需要,規劃部門需要公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下簡稱「一書兩證」)受法律保護,不得違法變更已經生效的「一書兩證」。原則上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不得影響社會公共利益。
變更建設主體等不涉及實體內容的,建設單位提供相關文件或者證明材料,由原審批部門直接辦理變更手續;變更「一書兩證」,不涉及城市規劃強制性指標調整的。
由原審批部門直接辦理變更手續;變更「一書兩證」,涉及強制性內容調整的,由原審批部門受理並提交局業務會討論,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
變更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內容的,應當在項目所在地公示,並書面徵得受影響的已有住戶和預購人的同意,超過70%以上受影響的已有住戶和預購人書面同意的,方可辦理變更手續。
(3)開發商前期規劃設計還是先拆遷擴展閱讀: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1、報建人身份證復印件及單位介紹信、委託書。
2、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報告一份。
3、填報《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表一份。
4、《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復印件各一份。
5、計劃部門(或外經委)的立項批文一份。
6、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批准書》和附圖復印件各一份。
7、經市規劃局審定蓋章的總平面布置設計圖、建築設計方案圖(或審核批文)、管網綜合圖各一份。
8、根據項目性質涉及到的有關部門審查意見。(人防、環保、電力、電訊、交通、市政等根據實際情況選定)
9、經建設主管部門審查蓋章的施工圖(建築施工圖二套,結構,水、電、市政配套施工圖各一套。)
10、市建設局的《建設工程勘察成果施工圖審查批准書》一份。
11、消防建審文件一份。
12、交款、領證、施工。憑規劃局的交款通知單到指定的銀行交款,收據作為領取許可證的憑據。由規劃局建築科派員到現場驗線後施工。
附:被通知退件的報建單位應在建設項目聯審表公示之日起七日內領回退件檔案,過期不予保留。
⑷ 政府拆遷和開發商拆遷有什麼區別
1,補償方面:
如果說是征地(政府拆遷)的話,那就是給多少補償就是多少,政府征地必須依照國家標准補償;開發商拆遷的話,是委託拆遷公司跟你們談,就有商量的餘地!
2,用途方面:
政府征地一般是城市開發,如鐵路;開發商拆遷一般是商業住宅改造。
3,拆遷手段性質:
政府征地是強制性的,開發商拆遷可以有商量餘地。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徵收土地具有以下特徵:
(1)征地是一種政府行為,是政府的專有權力
(2)必須依法批准;
(3)補償性。要向被徵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補償費,造成勞動力剩餘的必須予以安置;
(4)強制性。
(5)權屬轉移性。土地被徵收後,其所有權屬於國家,不再屬於農民集體。
⑸ 地已完成項目徵收發改立項規劃附函土地預審前期手續是要拆遷了嗎
題目問的不夠清楚
在北京,考慮到拆遷糾紛及社會影響,招拍掛的土地已經是版熟地了,簡而言之就權是國家負責土地徵收及一級開發工作,將三通一平、七通一平的土地出讓。開發商支付的土地出讓金是包含了拆遷成本及前期工程的。
當然,在外地,尤其是一些棚改項目,還是存在開發商負責一級開發和拆遷的情況的。那麼,通常是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後,發改委審批立項通過正式批復下達後,規劃規劃完成就准備拆遷了。
⑹ 拆遷流程和開發商和拆遷公司關系
國家規定開發商不允許自己拆遷,他們沒有拆遷的權利.,因為國家怕出錢人摳老百內姓的錢. 所以開發商要請有容拆遷資質的單位來進行拆遷和協談.其實拆遷辦對開發商和拆遷戶都是一個制約作用,一方面怕拆遷戶亂要錢,一方面怕開發商坑老百姓, 其實拆遷辦的目的是好的,但是這行業潛規則太多,拆遷辦也是象這開發商的,!
只能告訴你一條路,不要找任何熟人,談歸談,最後在走,!一定比前面走的佔便宜. 這個方法顯然是比較困難的, 因為當釘子戶也要有一定本事,也要頂的住拆遷辦的手段,! 只能說到這里了, 本人武漢從事拆遷工作5年。!
⑺ 政府拆遷和開發商拆遷有什麼區別嗎
政府是不可以做為拆遷主體的,只可以征地,如果說是征地的話,那就是說多少就是多少了,你們覺得低的話,只好上訪。開發商拆遷的話,是委託拆遷公司跟你們談,就有商量的餘地
⑻ 開發商修改後期規劃需要徵求前期業主的意見嗎
你好:
當然需要,否則開發商侵權
中途改變規劃損害前期業主權益
據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相關人士介紹,以往由於缺少對房地產登記基本單元的相關規定,房地產開發商擅自分割宗地開發建設,並要求登記單位辦理登記的現象屢見不鮮,容易產生糾紛和矛盾。
原來很多項目都是「一次批地,分期開發」。這一模式讓許多開發商可以分期、分批售賣樓盤甚至辦理產證,因此出現許多項目中途改變規劃,甚至最終完成時與開發商先期承諾的規劃出入很大的情況。
某小區在房地產交易網站上公布的規劃中,小區二期建築最高不超過18層,但實際開發中卻增加了樓層,有些甚至達到26層。當初沖著該樓盤「93萬平方米親水親陽光低密度法式小鎮」這一賣點買房的一期業主,發現小區二期從原先方案中的多層、小高層變成了高層,將直接影響自己的視覺景觀。另一個原本是高檔獨棟別墅社區,一期購房的100多名業主發現,開發商當初承諾的綠地、人工湖、公共會所等大部分地區忽然都變成了建築用地,後期項目中的獨棟別墅也都變成了連排房,綠化率和容積率也隨之發生質的變化。
開發商在建設過程中,這種減少綠化面積、商業配套設施等情況,損害了先期購房者的權益。 《條例》明確了土地登記的基本單元確定依據,是建設用地批准文件,無特殊情況,開發商不得分期、分批對樓盤進行登記;樓盤業主今後也可以對開發商的這一行為進行監督。
若要進行調整徵得全體業主同意
「依照該《條例》,如果開發商在分期開發時要改變規劃,首先要向規劃部門申請,同時必須提交全體權利人同意的證明。」規劃部門相關人士解讀說,在《條例》實施後,如開發商開發了一個樓盤後,先預售兩棟樓,在簽訂合同後,該兩棟樓的業主就是權利人。如果開發商需要調整後期開發規劃,應事先告知該兩棟樓業主,並在得到他們全體同意後,方可向規劃部門申請調整。同樣,如果業主不同意調整規劃,開發商就無法在規劃部門進行登記,也就無法進一步取得大產證。
此外,除了對部分樓盤已經銷售的分期開發項目,因分割將導致權利范圍變化,必須徵得權利人同意外,《條例》還要求開發商確保分割後的每個部分都應當符合土地登記基本單元的要求,並經過土地管理部門審批後,方可辦理大產證。該相關負責人稱:「這一規定的實施,將杜絕一些企業、部門擅自改變宗地范圍、任意分割房屋,侵犯購房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一步規范建築用地的合法使用。 」
望採納,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