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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住宅質量保證金

發布時間:2021-02-02 20:59:29

Ⅰ 質量保證金的法律規定

質量保修金為法律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62條規定:「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建築質量保修金的目的是為確保工程保修所需資金的及時到位,是約束施工單位履行保修義務的一項保證措施,因此,質量保修金應當在保修期限屆滿後方可處理。
根據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在正常的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
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屋面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建設部2000年6月30日發布的(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六條規定,下列情況不屬於保修范圍:(一)因使用不當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質量缺陷;(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缺陷。保修期限屆滿,如未發生修理費用,或只發生部分應由施工單位承擔的修理費用,建設單位則應將預留的質量保修金的全部或者余額退還給施工單位,同時連同相應的法定孳息一並返還。
質量保證金缺乏法律依據
質量保修金與質量保證金最大的區別在於它們的來源不同。保修金是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在工程竣工時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的用於保證工程維修的資金,它來源於建設單位的工程款。
而保證金是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訂立之前,由施工方預先付給建設單位的用於保證施工質量的資金,它來源於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預收了這筆質量保證金後,作為工程量的一部分再支付給施工單位,因而是一種變相的墊資施工行為,這一行為違反了建設部、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嚴禁帶資承包工程和墊資施工的通知)規定,屬無效行為,有關部門應按規定追究行為人的相應責任。
因此,施工單位不必等到保修期屆滿,在工程施工過程中隨時可以要求返還質量保證金及法定孳息。
對上述觀點的疑問:根據《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11版中第九十四頁關於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的說法: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一下簡稱保證金)是指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質量保證金和質量保修金應該是同一概念。

Ⅱ 何為質量保證金按09版規定如何扣留和退換

實務中,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項目完工時,不管是否最終辦理結算,均會扣留建築施工企業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為開發項目的質量保證金。由於建築施工企業未能取得這部分工程款,一般也不會開具這部分工程款的票據。在會計核算時,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的原則計提應付未付的質量保證金,借記開發成本科目,貸記應付賬款科目。那麼,開發企業提取的質量保證金能否在稅前扣除呢?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三十二條針對有關預提(應付)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問題作出了相應規定,其中兩項內容是:
第一,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結算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其發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
第二,公共配套設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預算造價合理預提建造費用。此類公共配套設施必須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協議或廣告、模型中明確承諾建造且不可撤銷,或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配套建造的條件。
由此可見,開發企業對尚未支付的質量保證金在進行企業所得稅方面的納稅籌劃時,首先要保證提取質量保證金的及時性和合理性。所謂及時性,是指開發企業應將質量保證金歸集到所屬年度的開發成本中;所謂合理性,是指開發企業提取的質量保證金的金額,應有對應的經濟事實、項目資料作為支撐,例如施工合同、工程預算及進度資料等。其次,開發企業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注意主管稅務機關對上述預提(應付)款項備案方面的管理要求。最後,開發企業應對預提(應付)款項(包括應付未付的質量保證金)與提取當年稅前扣除金額、已稅前扣除金額及最終開票結算價款不一致的金額作正確的納稅調整,並建立系統的納稅調整台賬。
在土地增值稅方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工程竣工驗收後,根據合同約定,扣留建築安裝施工企業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為開發項目的質量保證金,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建築安裝施工企業就質量保證金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開具發票的,按發票所載金額予以扣除;未開具發票的,扣留的質保金不得計算扣除。該項規定的意思是,未開具發票的,扣留的質保金所對應的開發成本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不得計算扣除。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因未能取得票據而不得計算扣除這部分開發成本,在土地增值稅分項目或分期清算、房地產開發項目滾動開發的情況下,開發企業在某項目或某期開發產品土地增值稅清算後償付質保金並取得的票據如何處理呢?是計入下一期的開發成本還是過期作廢?如果計入下一期開發項目的開發成本,可能影響各期開發成本的真實性,同時為人為調節各期的土地增值額和土地增值率留下了空間,與土地增值稅分項、分期清算的目標相違背。如果過期作廢,則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有失公平。
針對上述問題,建議開發企業結合開發項目特點進行合理籌劃。由於同一地塊分期、滾動開發的特點,決定了開發成本結算也會分期、滾動發生,只要前後幾期項目中的某一分部工程(如土建、安裝、裝飾等)是由同一施工企業完成的,那麼,開發企業可以將應扣留的已完工的前期工程項目質保金在後一期應結算的工程進度款中扣留,同時與施工企業簽訂補充合同明確約定,一旦已完工項目存在質量問題,在後一期項目進度款中扣留的質保金將不予支付,進而要求對方將前期已完工工程按結算價款全額開票。至於最後一期開發項目,開發企業在進行施工質量管理和工程價款結算時,應在充分考慮稅法的要求,盡可能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期內取得與全部開發成本相應的合法憑證。

Ⅲ 質量保證金和質量保修金的區別是什麼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建質[2017]138號)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2019年4月23日國務院令(第714號)《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後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並根據鑒定結果採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你看一下這兩個條文,缺陷與保修期不是同一個問題,質保期到了,並不意味著保修期也到了。

Ⅳ 質量保證金一般是多少

我們定的5%

Ⅳ 質量保證金應多少

大多數質保金對於乙方來說能否收回都是不確定的,所以合同上一般是5%和10%,基本成了不成文的規定。

Ⅵ 房屋建築業維修質量保證金是多少

2005年1月建設部、財政部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一)缺陷責任期的確定
所謂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6個月、12個月或24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二)預留保證金的比例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社會投資項目採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預留保證金的比例可參照執行。
(三)質量保證金的返還
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後,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
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應於14日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後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逾期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14日內不予答復,經催告後14日內仍不予答復,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Ⅶ 什麼是質量保證金

質量保證金,或稱建築工程信譽保證金,是指施工單位根據建設單位的回要求,在建設工答程承包合同簽訂之前,預先交付給建設單位,用以保證施工質量的資金。
在實踐中,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的「質保金」,有兩種不同的含義,其一是指質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質量保證金。
所謂質量保修金是指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或施工單位在工程保修書中承諾,在建築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後,從應付的建設工程款中預留的用以維修建築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出現的質量缺陷的資金。
所謂質量保證金,或稱建築工程信譽保證金,是指施工單位根據建設單位的要求,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簽訂之前,預先交付給建設單位,用以保證施工質量的資金。
建設工程施工質量保修金與施工質量保證金這兩個概念,雖只有一字之差,但兩者的法律屬性卻截然不同,前者在合同中的約定符合法律規定,屬有效行為後者無法律依據,等於變相的墊資施工。因而屬於非法行為。兩者法律屬性的不同。因此處理時就會產生兩種不同的法律後果。

開發商需要交納房屋質量保證金嗎

需要。

爭取商品房質量保證金。對於開發商的商品房質量保證責任,購房者可參照工程質量保證金,要求開發商預留商品房質量保證金交由金融機構託管。

房地產開發商不交保證金,或未依法承擔所售商品房保修責任的,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至於保證金繳納標准,以及使用范圍、使用程序等具體管理辦法,省住建廳正在會同財政部門研究制定。

(8)安徽住宅質量保證金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保證完整的退房權利。當出現開發商違約、購房者有權退房時,購房者應該有退房的選擇權,並且明確退房時如何處理,不退時又怎麼對待。

2、把廣告寫進購房合同。直接在合同中約定廣告視為合同的一部分,或者把廣告的內容以合同條款形式明確下來。

3、讓促銷宣傳落到實處。對於開發商為促銷提出的很多承諾,不僅要以書面方式確認下來,而且要保證這些促銷措施具有可操作性。

4、自列清單要求開發商履行告知義務。購房者對於自己想要了解的信息,比如房屋使用年限、小區規劃、面積測量報告等等,要求開發商進行告知。

5、購買期房時要求分期付款。簽訂預售合同時,購房者可以先支付違約責任。

6、開發商義務與責任捆綁約定。對於合同中開發商的很多義務應該相應地約定好明確、具體的違約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開發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質量保證金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房屋

Ⅸ 開發商需要交納房屋質量保證金嗎

需要交納房屋質量保證金。在實踐中,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的「質保金」,版有兩種不同的含義,權其一是指質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質量保證金。所謂質量保修金是指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或施工單位在工程保修書中承諾,在建築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後,從應付的建設工程款中預留的用以維修建築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出現的質量缺陷的資金。

Ⅹ 安徽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是多少

您好,工程質量保證金的上限是5%。根據國務院6月15日常務會議決定,國務院辦公廳印專發《關於清理規范屬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發辦【2016】49號,全面清理各類保證金,轉變保證金繳納方式,規范保證金管理制度。目前各地都在落實這項政策,現在的項目質保金都可以用銀行或者專業擔保公司出具的質保金保函代替。即給業主方提供了多重的保障,有給施工企業減輕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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