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法律上是否有明文規定住宅禁止商用該如何處理
您好。
土地分為國來有土自地和集體土地,一個個說。
一、集體土地上建房
集體土地一般是在農村鄉鎮才有,分為宅基地、承包地和自留地。在宅基地上建房是合法的,利用宅基地上的房子開商店,是合法的。在承包地和自留地上建住宅是不合法的,政府發現了可能會勒令拆除或者強制拆除。
二、國有土地上建房
國有土地一般在城市。每個城市都有城市建設規劃,土地的用途一般劃為建住宅用、商用、公共設施使用等等,特定用途的土地上只能做特定的事。
將城市住宅商用有兩種情況:
1、把住宅用地上的建築完全改為商用,比如建工廠、大商場等。這種情況屬於擅自變更土地用途,是違法的。
2、把一棟商品房裡屬於自己的住宅租給一些公司,用於員工住宿、行政辦公或者存放少量貨物,這是沒有問題的,但要經過其他業主同意,並不得影響他人生活。
❷ 業主將民用住房改為商用房,物業是否有權制止,有哪條法律明文規定
根據《物權法來》第七十七自條的規定,業主不得違反規定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當其他業主的相鄰權受到侵害時,可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縱橫法律網 胡桂斌律師
❸ 擅自將住宅改為商業向哪個部門投訴,有什麼法律依據嗎
您好,《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回宅改變為經營答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過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但是不幸的是,物權法並未有明確規定投訴部門,房管規劃環保等多個部門都可能會有涉及,您可以都試試看,如果實在無法解決,而且對方的住改商影響了您的日常生活,那就只能通過法律部門解決了。
❹ 民法中關於"住宅商用"規定有哪些
《物權法》第七十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回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答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第七十七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❺ 擅自將住宅改為商業由哪個部門管理,具體有什麼法律依據
如果是將小區住房改為商用,須經小區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由工商局出具《同意將住宅改為商用的證明》,需居民委員會蓋章。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
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未按照物權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有利害關系的業主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業主以多數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其行為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住宅變商用的處罰依據擴展閱讀:
住房性質改變的條件和司法解釋:
1、「有利害關系的業主」的認定及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前提
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對「有利害關系的業主」進行了解釋,即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本棟建築物內的其他業主,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七條所稱「有利害關系的業主」。
2、業主對建築物共有部分的權利:
根據物權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建築區劃內的專有部分是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或利用上的獨立性或能夠登記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的房屋、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
而建築區劃內的共有部分則包括除屬於城鎮公共道路、公共的或明示屬於個人的綠地以外的道路、綠地,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牆、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等公共場所、公用設施等。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對於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同時,即使業主對其專有部分行使權利,也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物權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上述相關司法解釋也規定,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未按照物權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有利害關系的業主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物權法
❻ 居民住房做商業用途,違法嗎依據是什麼謝謝了,大神幫忙啊
根據《物權法》第77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版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權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同時配合物權法實施,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司法解釋》第10條規定:「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未按照物權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有利害關系的業主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業主以多數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其行為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❼ 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 可以處罰嗎
根據《物權法》來第77條規自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同時配合物權法實施,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司法解釋》第10條規定:「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未按照物權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有利害關系的業主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業主以多數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其行為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❽ 住宅改商用房有哪些法律依據
一、政策依據
現有依據是國辦發〔2008〕111號文件。也就是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商務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工商總局《關於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指導意見》其中:「二、完善扶持政策,改善創業環境...(四)放寬市場准入。...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和合同約定允許創業者將家庭住所、租借房、臨時商業用房等作為創業經營場所」。
二、相關法律、法規
必須明確說明,「住改商」並不是無條件的,住宅業主在改變住宅用途時不能隨意而為,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相關法律、法規沒有相應的禁止性規定。二是「住宅商用」必須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利害關系的業主不僅指「同幢樓房裡其他的業主」,也包括「其他樓房裡受到影響的業主」。這是妥善處理相鄰關系、充分尊重相鄰權的具體表現。如果相關的業主不同意,即使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沒有禁止,也不能將住宅改作商用。上述兩個條件必須是同時具備的,缺一不可。經歸納,住宅改商用房主要涉及如下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法》第五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後,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2、《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七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未按照物權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有利害關系的業主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業主以多數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其行為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條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本棟建築物內的其他業主,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七條所稱「有利害關系的業主」。
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110 號《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六條
裝修人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未經批准,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二)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牆上開門、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設施;
(四)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
本條所列第(一)項、第(二)項行為,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第(三)項行為,應當經供暖管理單位批准;第(四)項行為應當經燃氣管理單位批准。
5、《國家工商總局關於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戶在設立(開業)或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時,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證明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
(二)住所(經營場所)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
二、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戶在設立(開業)或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時,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股東(出資人)或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戶應當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上承諾,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並已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三、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戶在設立(開業)登記時,股東(出資人)應當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上蓋章(法人股東)或簽字(自然人股東、個體i商戶);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時,企業(公司)應當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上蓋章、個體工商戶應當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上蓋章或簽字。
四、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戶已向登記機關承諾遵守有關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和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而實際上並未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和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的,屬於提交虛假材料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