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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公務電話費

發布時間:2021-02-01 23:15:58

A. 機關公務員通訊費補貼違反規定嗎

不違反規定。

2004年1月8日,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以國管財〔2004〕5號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移動通訊費用補貼管理辦法》。

該《辦法》共11條,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1998年2月13日印發的《中央國家機關無線行動電話管理暫行辦法》(〔98〕國管財字第35號)予以廢止。

《辦法》規定: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停止用公款為機關工作人員公務活動購置或配備無線行動電話、尋呼機,與此相關的各項費用一律由個人自理,對機關工作人員按職級和工作需要發放公務移動通訊費用補貼。

具體標准為:部級每人每月300元;司(局)級每人每月240元;處級每人每月180元;科級每人每月130元;科級以下每人每月80元;高級技師、技師每人每月130元,其他工勤人員每人每月80元。移動通訊費用補貼在「郵電費」科目中列支。

(1)住宅公務電話費擴展閱讀:

違規發放津貼補貼或福利問題,主要表現形式有以下十二種:

一是違反規定自行新設項目或者繼續發放已經明令取消的津貼補貼的;

二是超過規定標准、范圍發放津貼補貼的;

三是違反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公務員獎勵的規定,以各種名義向職工普遍發放各類獎金的;

四是在實施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並發放補貼後,繼續開支相關職務消費和福利費用的;

五是違反規定發放加班費、值班費和未休年休假補貼的;

六是違反《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於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問題的通知》等規定,擅自提高標准發放改革性補貼的;

七是超標准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八是以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的;

九是違反規定使用工會會費、福利費及其他專項經費發放津貼補貼的;

十是借重大活動籌備或者節日慶祝之機,變相向職工普遍發放現金、有價證券或者與活動無關的實物的;

十一是違反規定向關聯單位(企業)轉移好處,再由關聯單位(企業)以各種名目給機關職工發放津貼補貼的;

十二是其他違反規定發放津貼補貼的。

B. 幹部因公務所產生的移動通信費可實行什麼具體標准根據什麼情況和工作量大小確

《辦法》規定: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停止用公款為機關工作人員公務活動購置或配備無線行動電話。尋呼機,與此相關的各項費用一律由個人自理。對機關工作人員按職...

C. 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移動通訊費用補貼管理辦法是否廢除了

截止2019年,中央和國來家機關公務移動通源訊費用補貼管理辦法並沒有被廢除,現在繼續執行。

根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移動通訊費用補貼管理辦法》第二條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停止用公款為機關工作人員公務活動購置或配備無線行動電話、尋呼機,與此相關的各項費用一律由個人自理,對機關工作人員按職級和工作需要發放公務移動通訊費用補貼。

具體標准為:部級每人每月300元;司(局)級每人每月240元;處級每人每月180元;科級每人每月130元;科級以下每人每月80元;高級技師、技師每人每月130元,其他工勤人員每人每月80元。移動通訊費用補貼在「郵電費」科目中列支。

(3)住宅公務電話費擴展閱讀:

《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移動通訊費用補貼管理辦法》第四條 機關工作人員離休、退休的,停發公務移動通訊補貼費。特殊工作崗位人員變動工作後,不再享受另行增加的補貼。

第五條 機關工作人員領取公務移動通訊費用補貼後,必須保證工作聯系的暢通。各部門要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規定。

第六條 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發放公務移動通訊補貼,不得擅自提高標准和擴大特殊工作崗位范圍。

D. 中央八項規定後,公務員電話費有補助嗎

有話費補助。

根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移動通訊費用補貼管理辦法》內: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停止容用公款為機關工作人員公務活動購置或配備無線行動電話、尋呼機,與此相關的各項費用一律由個人自理,對機關工作人員按職級和工作需要發放公務移動通訊費用補貼。

具體標准為:部級每人每月300元;司(局)級每人每月240元;處級每人每月180元;科級每人每月130元;科級以下每人每月80元;高級技師、技師每人每月130元,其他工勤人員每人每月80元。移動通訊費用補貼在「郵電費」科目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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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福利八項規定的變化

不同地區、不同級別的公務員福利也略有不同,大約可歸納為:節日補貼、年終獎、供暖補貼費、休假制度、交通補貼、醫療補貼、異地安家費等。此外,還有集體福利,還包括職工食堂、職工醫務室等。

E. 住宅公務電話補貼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要計稅的。建議用電話費發票報銷。

F. 行政事業單位個人電話費能報銷嗎

為公務而產生的通訊費可以報銷。

不同省市或單位有不同的標准。

G. 公務員有報銷手機費用的相關文件么

正式文件是沒有的,個人的手機費用也不報銷。
某些特殊崗位可能報銷,但是也不會有文件公開說這個,一般都是單位的內部規定。

H. 中央八項規定後,公務員電話費有補助嗎

有話費補助。

根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移動通訊費用補貼管理辦法》:

第二條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停止用公款為機關工作人員公務活動購置或配備無線行動電話、尋呼機,與此相關的各項費用一律由個人自理,對機關工作人員按職級和工作需要發放公務移動通訊費用補貼,具體標准為:

部級每人每月300元;

司(局)級每人每月240元;

處級每人每月180元;

科級每人每月130元;

科級以下每人每月80元;

高級技師、技師每人每月130元,其他工勤人員每人每月80元。

移動通訊費用補貼在「郵電費」科目中列支。

第三條 各部門特殊工作崗位人員,可在規定的補貼標准之外,按不同崗位情況每月另行增加100元或150元的補貼。

特殊工作崗位人員是指:黨和國家領導同志辦公室工作人員、部門領導同志秘書、工作流動性較大的工作人員等。各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研究提出本部門特殊工作崗位的意見,分別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商財政部審批。

(8)住宅公務電話費擴展閱讀:

根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移動通訊費用補貼管理辦法》:

第四條 機關工作人員離休、退休的,停發公務移動通訊補貼費。特殊工作崗位人員變動工作後,不再享受另行增加的補貼。

第五條 機關工作人員領取公務移動通訊費用補貼後,必須保證工作聯系的暢通。各部門要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規定。

第六條 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發放公務移動通訊補貼,不得擅自提高標准和擴大特殊工作崗位范圍。

第七條 紀檢、監察、審計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仍用公款購置或配備移動通訊工具、支付有關費用的,要給予通報批評,並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第八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用公款購置或配備的行動電話,可按同類機型現行市場價格的50%折價給個人使用,原使用人不願購置的,由單位統一公開競價處理,收回的折價款記入「其他收入」科目。配備給個人的尋呼機可繼續使用,不再更新。

I. 關於人大代表誤工費、交通費及通訊費的補助辦法,怎麼寫 謝謝啦!

那麼各個省市關於交通和通信費補貼標准又是如何規定的呢,在此給大家整理了一下。
各省市關於通訊費和交通補貼標准文件匯總
一、天津關於單位為個人負擔辦公通訊費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文件津地稅所〔2007〕18號《關於單位為個人負擔辦公通訊費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相關規定:近接部分區縣地稅局請示關於單位為個人負擔通訊費如何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經研究,明確規定如下,請遵照執行。
1、單位因工作需要為個人負擔的辦公通訊費用,採取全額或限額實報實銷的,暫按每人每月不超過300元標准,憑合法憑證,不計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
2、單位為個人負擔辦公通訊費用以補貼及其他形式發放的,應計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
3、本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二、遼寧關於通訊費免徵個人所得稅問題
遼寧省已下發了文件規定省直機關按照遼人發[2004]13號規定通訊費補貼可以全額扣除,免徵個人所得稅,但目前遼寧省地方稅務局未對企業通訊補貼扣除標准作出明確規定,因此以現金形式支付的通訊補貼要並入支付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黨政機關的通訊補貼標准企業不得比照執行。
三、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個人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我省個人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個人取得各種形式(包括現金補貼和憑票報銷等)的通訊費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取得的,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取得的,分解到所屬月份並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並後計征個人所得稅。
2、公務費用的扣除標准規定如下:(1)根據浙委辦[2000]99號文件規定享受通訊費補貼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參照浙委辦[2000]99號文件規定的標准予以扣除;(2)按照企事業單位規定取得通訊費補貼的工作人員,其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每月500元額度內按實際取得數予以扣除,其他人員在每月300元額度內按實際取得數予以扣除;(3)既按浙委辦[2000]99號文件規定取得補貼、又按企事業單位規定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的個人,只能選擇上述標准之一進行扣除;個人取得超過上述標準的通訊費補貼收入一律並入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3、企事業單位必須事先將本單位通訊費補貼的具體方案報主管地稅機關備案,否則一律不得予以扣除。
4、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規定執行。文到之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根據浙委辦[2000]99號文件規定取得的通訊費補貼收入也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四、金華市關於個人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根據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個人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浙地稅發[2001]118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我市個人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徵收個人所得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取得的通訊費補貼收入(包括現金補貼和憑票按實報銷等形式),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取得的,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取得的,允許分解到所屬月份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並後計征個人所得稅。
2、通訊公務費用的扣除標准規定如下:(1)按照市委辦[2001]52號文件規定標准享受通訊費補貼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參照市委辦[2001]52號文件規定的標准予以扣除(附後);(2)取得通訊費補貼的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其單位主要負責人(正、副職)在每月500元額度內實際取得數予以扣除,其他人員在每月300元額度內按實際取得數予以扣除;(3)既按市委辦[2001]52號文件規定標准取得補貼,又按企事業單位規定標准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的個人,只能選擇上述標准之一進行扣除;個人取得超過上述標準的通訊費補貼收入一律並入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3、企事業單位必須事先將本單位通訊費補貼的具體方案報主管地稅分局備案,否則個人取得的通訊費補貼收入一律不得予以扣除。
4、本通知自2001年11月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五、北京市關於個人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規定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並結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准則有關問題解答(三)>的通知》(財會[2003]29號)的文件精神,補充通知如下,請一並依照執行。
納稅人支付給職工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辦公通訊費用,無論採取何種支付方式,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最高限額為平均每人每月300元。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制定的文件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六、上海市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及本市實施意見的通知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在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本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一並按照執行。
納稅人發生的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辦公通訊費用,可選擇據實列支或包干使用的方法處理,但不可二種方法混合使用。採用包干使用方法的納稅人,應制定辦公通訊費包干使用方案,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包干使用辦公通訊費的方案,由納稅人根據企業經營業務需要並參照市政府制定的市級政府機關通訊費標准制定。與取得應納稅收入無關人員的通訊費不得稅前扣除。
七、廣東省關於個人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規定
國稅:企業依據電信部門的發票為已簽訂勞動合同的本企業職工報銷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辦公通訊費用,准予稅前扣除;企業以辦公通訊費名義發放給職工的補貼以及為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報銷的辦公通訊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地稅:納稅人發給職工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辦公通訊費,按照主要負責人每人每月500元,其他人員每人每月300元的額度內憑發票據實扣除,超過上述規定范圍和標准為職工報銷的辦公通訊費用,或以辦公通訊費名義發放給職工的現金補貼以及為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報銷的辦公通訊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處理。按規定由財政負擔個人通訊費補貼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在稅前扣除相應的費用。納稅人年度申報時應將通訊費發放形式、發放人員類型、人員總數及其占總人數比重、實際報銷金額以及申報在稅前扣除的金額等情況報送稅務機關。
根據廣東省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粵稅發〔1994〕159號,以下簡稱《規定》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補充意見如下:
1、對納稅人取得的誤餐補助收入,以每人每月26天計算,每人每天不超過10元標准范圍內的,不征個人所得稅;對超過上述標準的一律並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對個人取得下列收入項目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按有關規定發放的上下班交通費、房屋維修補貼、房租補貼、水電費補貼、住房公積金、公費醫療補貼。
八、廣州市地稅局《關於個人通訊補貼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穗地稅發[2007]201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個人因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可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上述公務費用的扣除標准,在廣東省地方稅務局沒有統一規定前,省直黨政群機關、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在職人員,按照《關於省直機關單位通訊費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粵紀發〔2002〕31號)第二條規定的通訊費補貼標准執行。即正副省(部)級每月發放650元;正副廳(局)長、巡視員580元,助理巡視員(副廳級)530元;處長450元、調研員(正處級)380元,副處長350元、助理調研員(副處級)300元;正科級200元,副科級150元;其他工作人員(含在編工勤人員)100元。市(區)直黨政群機關、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市(區)人民法院、市(區)人民檢察院在職人員,按照《印發〈關於市直機關單位通訊費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穗財行〔2006〕283號)第二條的有關規定執行。即正副市級650元;正副局長、巡視員580員,副巡視員530元;處長450元、調研員380元,副處長350元、副調研員300元;正科級200元,副科級150元;其他工作人員(含在編工勤人員)100元。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扣繳義務人,參照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粵地稅函〔2004〕547號)第四條的規定,企業單位高層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以及在本單位受薪的董事會成員)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標准額度內,其他人員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標准額度內,憑發票在單位報銷通訊費用的部分,准予在計征個人所得稅前扣除。超過上述規定標准為職工報銷的通訊費用以及發給職工的現金通訊補貼,應並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另外,上述通訊費按月發放的,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並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並後計征個人所得稅。
九、江蘇省關於個人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規定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並補充如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企業發給職工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辦公通訊費用,據真實、合法憑證據實扣除,以辦公通訊費名義向職工發放的現金不得稅前扣除。
十、山東省關於個人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規定
根據《關於公務通訊補貼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問題的通知》(魯地稅函[2005]33號)相關規定:
1、因公務通訊制度改革而發放給個人的公務通訊補貼,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並與該月工資、薪金所得合並後計征個人所得稅。
2、行政單位按照各級人民政府或同級財政部門統一規定的標准,發放給個人的公務通訊補貼,每月不超過500元(含500元)的部分可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3、企事業單位自行制定標准發放給個人的公務通訊補貼,其中:法人代表、總經理每月不超過500元(含500元)、其他人員每月不超過300元(含300元)的部分,可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取得公務通訊補貼,同時又在單位報銷相同性質通訊費用的,其取得的公務通訊補貼不得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4、凡發放公務通訊補貼的單位,應將本單位發放標准及范圍的文件或規定等材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個人收入項目的管理,對於擅自改變工資構成,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5、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
十一、遼寧省關於個人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國稅系統企業所得稅征管的實際情況,現就各地反映的企業所得稅有關政策業務問題明確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的有關規定,企業為其職工支付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通訊費用,可按每人每月200元標准依據合法有效憑據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十二、山西省關於個人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規定
關於山西省交通費及通訊費扣除標准問題根據山西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晉地稅[1999]2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精神,個人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允許扣除公務費用標准,由各地市地方稅務局自行確定,並報省局備案,由省局請示省人民政府後批准後統一下發執行。在省局未統一標准前,請各單位按照各地市地方稅務局規定,扣除允許扣除的費用標准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並與該月工資薪金所得合並後計征個人所得稅。
十三、大連市關於個人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規定
根據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單位使用雇員個人車輛用於公務徵收個人所得稅等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大地稅函〔2009〕26號相關規定,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范和加強個人所得稅管理,根據個人所得稅法、條例及相關規范性文件精神,現就若干具體問題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單位使用雇員個人車輛承擔公務用車任務,通過租金和報銷燃油費、車船稅、保險費、停車費、保養費等與車輛使用有關的費用等各種形式向雇員支付公務費用補貼,雇員因此取得的各項收入和報銷的費用,與其任職、受雇有關,應並入其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單位能夠提供個人車輛的雇員名單、崗位職責、車輛行駛執照復印件、雇員車輛及自有車輛的用途、月補貼額度、補貼發放及使用管理辦法等資料,其公務費用可以比照《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大地稅函〔2008〕251號)文件規定進行稅前扣除;否則,其「公務費用」一律不允許稅前扣除。
單位沒有實行公務用車改革或改革不符合大地稅函〔2008〕251號文件規定要求的,其以各種理由(包括使用雇員個人車輛做車體廣告)、形式向雇員發放個人車輛的公務費用補貼或實報實銷個人車輛的費用的行為,實質上均不屬於雇員個人的經營行為,其取得的所得因與其任職、受雇有關,應全額並入雇員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前一律不允許扣除任何「公務費用」。
十四、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費補貼有關公務費用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的通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我省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費補貼有關公務費用個人所得稅扣除標准通知如下:
1、實行公務用車改革的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交通費用補貼每人每月扣除1000元,超出部分計征個人所得稅。其他形式的交通費補貼一律計征個人所得稅。
2、黨政機關幹部住宅電話和行動電話補貼,扣除按《中共黑龍江省委、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黨政機關公務住宅電話暫行管理辦法>和<黑龍江省行動電話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廳字[1999]6號)和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移動通訊費用補貼管理辦法》規定標准發放的通訊費補貼額,超出部分計征個人所得稅。
3、保留行政級別的企事業單位,其領導班子成員及特殊崗位人員住宅電話和行動電話補貼,扣除參照黨政機關幹部的相關規定標准發放的通訊費補貼額,超出部分計征個人所得稅;沒有行政級別的企事業單位,其領導班子成員住宅電話和行動電話補貼兩項合計每人每月扣除400元,超出部分計征個人所得稅;特殊崗位人員兩項合計每人每月最高扣除300元,超出部分計征個人所得稅。
4、本通知從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十五、吉林關於個人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規定
吉地稅發[2009]51號文件規定:企業職工憑合法票據報銷的通訊費用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提示:根據原吉地稅發[2005]118號文件規定:企業領導(包括內部中層領導)憑合法票據報銷的通訊費用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企業其它人員憑合法票據報銷的通訊費用每人每月不超過500元的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超過500元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該文件不再執行。2012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對於職工憑合法票據報銷的通訊費用,允許企業據實在稅前扣除。
各地的扣除標准及扣除方式各不相同,由各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確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公司在支付個人的通訊及交通補貼時,要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這里的「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一般都是由各地稅務機關會以文件形式加以規范,如: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個人取得的公車改革補貼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吉地稅發[2007]69號)第三條規定,個人從本單位取得的符合前兩項規定條件的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補貼收入(以下簡稱補貼收入),公務費用扣除標准為:長春、吉林市暫定每人每月2500元、其他市(州)暫定2000元、縣(市)暫定1500元。補貼收入低於上述扣除標準的,在計征個人所得稅前予以扣除;超過扣除標準的,就超出部分並入當月工資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
如果貴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目前沒有相關的規定,我們認為,員工取得的「車補」,應按國稅函[2006]245號「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建議就扣除標准問題再行咨詢主管稅務機關為妥。
十六、四川關於個人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規定
近年來,某些企業和機關單位對公務用車和通訊進行改革,根據職務不同,按一定的標准用現金給予補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對個人因為該項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並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並後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扣除標准,由各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省地稅局所得稅處有關負責人稱,目前四川省暫未制定扣除標准,因此暫不作扣除。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出台的文件規定,當地政府未制定公務費扣除標準的,按交通補貼全額的30%、通訊補貼全額的20%作為個人收入扣繳個稅。
四川省原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1、企業發給無房職工和停止實物分房後參加工作的新職工的住房補貼金,在省政府規定標准下達前,可暫按每人每月400元在稅前扣除;省政府確定標准後,統一按省政府規定的比例或金額執行。
2、企業發給職工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辦公通訊費用,每人每月100元以內可據實在稅前扣除。
3、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
十七、河南關於個人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規定
河南省國家稅務局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豫國稅發[2003]185號)第二條規定:「企業發給職工與取得應納稅收入相關的辦公通訊費用,凡符合下列條件的,暫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1、允許稅前扣除通訊費用的職工是指其工作業務與企業經營管理有直接關系的職工,其通訊費用是辦公業務必需的;
2、職工稅前扣除的通訊費用不超過每人每月200元,且有真實的通訊費用發票;對職工的通訊費用凡超過上述規定標準的,必須依法進行納稅調整。」
以上規定中稅前扣除的通訊費是以員工的數量和費用的總量來計算的。無論是單位的還是個人的,也不論每個人的費用是否超過200元,只要總量不超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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