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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有權強強拆宅基地嗎

發布時間:2021-02-01 16:09:25

Ⅰ 在強制拆除了宅基地後如果再繼續蓋房子會受到怎麼樣的處罰呢專業的進

呵呵,1樓的回答好搞笑哦

我想問問題的人可能問的是宅基地上版的定作物被權拆除後再在原有宅基地上修築房屋會怎麼樣吧.一般來說能強制拆除宅基地上的定作物說明該建築物或構築物違反了相關法律或者法規而被拆除,也有可能是屬於宅基地被徵收而依法拆除其地上定作物.因此,這個時候你已經失去了宅基地上的使用權極其地役權,再修房屋的話這個房屋肯定就屬於非法或者違法建築了.至於處罰,輕的呢是讓你自行拆除或者限期強制拆除,費用由你承擔.如果你的行為妨礙了相關利益人的權利或者你的行為阻礙了正常政府行為,比如你被徵收的地方將修建公共基礎設施,鋪設管道或者國家規劃內的大型基建項目,你可能會受到警告,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的.
當然了,我所說的是政府行為合法的前提下的處理情形.

補充一下:宅基地所有權屬於集體組織所有,你只對宅基地享有使用權.土地能被拆除嗎?呵呵就算把地打個洞那也不叫拆除哈

Ⅱ 房屋強拆的問題。首先我需要的是一個真正懂法律的人告訴我這個問題,請大家不要忽悠我。謝謝<我會加分>

又是強拆 失信於民 為強拆革命而嘆息

近日來 有關拆遷的開發、拆遷部門,對政府的拆遷政策,斷章取義、錯誤理解,又見強拆頻頻發生。2011年前後拆遷、開發商還動用社會閑散人員黑社會日夜圍攻 被拆遷居民。使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開發商及拆遷單位則可調用大批警察、城管、地方官員圍攻被拆遷居民。把被拆遷的手無寸鐵、手無還擊之力、居民推向對立敵界面。公安機關對開發商僱傭的社會閑散人員、黑社會人員,無視政策的強拆、打人、打傷、打死事件視而無睹,不深究敷衍了事。用權、錢代替法律。以鎮壓逼遷的形式出現。拆遷辦在人民心目已成為灰色的代名詞。它介於百姓及開發商之間,由於工作的原因,他的日常生活又和開發商工作人員常常糾結在一起,所以他的行為語言傾向於開發商。有借予他的政府職位為開發商開啟了多個非法保護傘。為了自己政績,以政府的名義召集警察、城管、政府官員、召集社會閑散人員等,來圍攻抵制非法拆遷、抵制霸王條款的被拆遷百姓。不允許百姓說話的權利,你說話就是要高價,就是刁民,就是釘子戶、就是政府的敵人,就圍攻你。(歪曲事實)就好比你現在的土豆值一元一斤,我就給你前年的價格三毛一斤,買也得買不買也得買。典型的霸王條款。試問;誰來關心他們對日後生活,現在的補貼已遠遠的抵不上日益上漲的房價。政府舊城改造,是好事,是為百姓改善住房環境,但是,也不能讓百姓從此走上借債、房奴的生活歷程吧。最起碼,讓百姓住的起房,吃得起糧。不能把城市的美麗建立在弱勢百姓的痛苦之上。拆遷他們的行為已嚴重的詆毀了國家的政治形象。這種怪現象的出現,是某些地方政府職能的體現。體現了某些政府職能部門故作低能拙劣玩忽職守的工作作風。有功利互相爭,有責任互相推諉 規避風險。高層政府官員單聽官方一面之詞,不深入百姓基層,不深入百姓生活,不去了解他們的為何不搬遷的細節原因。

譬如;開發商卷錢跑了,被拆遷人怎麼辦?就這個問題問及區政府拆遷辦某主任理直氣壯推諉道;「那我不管,收儲土地是國土儲備中心,問國土儲備中心去。」國土儲備中心工作人員道;「找開發商要我們不管,我們只管收儲土地」橋東區拆遷辦派來一名一個開發商小女孩冒充國土儲備中心工作人員,吱吱唔唔「我請示領導、、、」與此論斷;百姓的房產任憑開發商處置,搬遷回否、有無房產完全取決於開發商的良心。政府好比是旁觀者,任憑強盜強搶民財,視而無睹。政府有關人員不但不擔風險,還撐起了非法的保護傘。這怎麼讓百姓簽這個協議。這不等於,明知是強盜,還把房產拱手送給人家嗎?百姓一輩子的財產啊。就這么沒了嗎?要想找回難上加難,找誰誰不管,無期的你推我、我推你,叫天不應叫地不靈。誰來管?誰之錯?誰之過?

政府相關單位工作領導,應出面和被拆遷人進行思想溝通,了解居民拒絕拆遷的細節原因 。究竟是誰在開發 ?是政府拆遷辦?還是國土局,還是國土儲備中心?是開發商?政府中有一個部門敢出面承擔責任 《我開發我負責到底》的表白 ,人民群眾會理解配合的 ,政府請不要把人民群眾推向對立的界面 。政府是父母,人民是政府的子民,不是敵人。請政府不要帶著警察城管助陣於開發商帶著小流氓圍攻、對峙手無寸鐵的弱勢群體老弱病殘孕的拆遷戶。做好拆遷的善後安置工作。敢於出面承攬日後的安置房、回遷房的責任。政府、開發商,即使讓百姓拆遷就拿出可信的實際東西來作為抵押,公證。讓被拆百姓日後遇到房產問題可及時得到全額的補償。百姓會理解的。會支持的。人民是擁護黨的,愛國的。政府是父母,人民是你的子民。您要愛護您的子民。

其現象給國家帶來的危害,給社會穩定帶來的影響。地方官、商失信於民,為了政績不惜百姓的財產,不顧百姓的生命,視百姓為敵人 ,地方官員「利'字當頭。開發商「錢」字當頭,失信於民, 踐踏黨的惠民政策。民眾需要的是誠信。「只有不負責任的領導,沒有不講理的群眾」這是一個信訪辦主任的工作理念。

強拆革命誰之過

表面上看來是開發商之過,讓我們透過現象看本質,其實地方政府國土地儲備中心、拆遷辦之過。

拆遷辦、國土地儲備中心、國土局,在審批制度上存在著很多漏洞、前後互相矛盾。國土儲備中心、拆遷辦、開發商共同承辦居民拆遷、回遷工作。然而一旦開發商卷錢或沒錢繼續施工等不可預知的狀況,公告則告知解釋權在開發商。試問如開發商都跑了,國土儲備中心,拆遷辦負不負責任?因為官商勾結,開發商卷錢溜之大吉之事已不是什麼新鮮事,屢見不鮮,屢禁不止。

百姓不明白誰是開發的主體單位,誰是法人,誰是公證人。究竟誰來保障百姓房產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誰來保證這項曠日持久的拆遷後能回遷到位,保障房產不被開發商侵吞。簡單地說就是開發商如果出現不可預知的一些狀況,卷錢跑了或中途停工等其他,被拆居民去找誰要房子,那個部門承擔責任,當初是國家政府拆遷辦讓搬的,被拆遷人的房產是開發商以國土局的名譽收的,居民新房闊出的平方錢款簽字給開發商。開發商又在工程的實施當中層層轉包。而開發商在根本就沒有規劃局的規劃圖的情況下嚴重違規強制拆遷。被拆遷老百姓究竟該找誰要回房產?實體房屋?

是拆遷辦?是地方政府?是國土儲備中心?還是前開發商?是後開發商?究竟誰來做主?

在拆遷手續上 ,最終解釋權在開發商。當問及政府部門時究竟誰負責?他們則各部門互相推諉、規避責任。誰也不負責。這樣的地方政府怎麼讓被拆居民放心。完全失信於民。

百姓最關心的是;「把房產權交給強盜似的開發商,他卷錢跑了,我的房產誰來給予?損失誰來賠償?」究竟是政府行為,還是個人行為。拆遷辦、國土儲備中心究竟是事業單位,還是企業單位。拆遷辦到底是國家政府的,還是開發商的。「如果拆遷辦是國家地方政府的,為什麼還幫助無資質的無合法手續的開發商強搶民房?大概是開發商僱傭拆遷辦吧?」
被拆遷居民 對強盜式的開發商極大的不信任 ,對政府不信任 。他們的所作所為嚴重的失信於民。官商勾結,開發商卷錢跑了,這樣的事還少嗎?,政府哪個部門來賠償,百姓最關心的是這個問題。這是百姓不搬的主要原因。也是這場搬遷戰爭中的主要症結。

由於開發商強拆、打人、等惡劣行徑,激起強烈民憤。對這樣的強盜似的開發商,完全失去了信任。對拆遷辦工作人員視而無睹,甚至助威於開發商的言行表示極大的憤慨。這場拆遷戰爭,好比戰火總有一天會蔓延到每個人。試問哪家的親戚朋友沒有干係到拆遷問題的,無論鄉村、城市。我們每一個人都是這場拆遷戰爭、拆遷大革命的受害者、受害方.。國家、黨、政府聲譽上受到嚴重的損害,誠信大打折扣。老百姓經濟財產精神受到嚴重的損害。暫時的受益者只有某個方、、、但不保日後不追查。最終在戰爭中沒有真正的受益者。

建議

開啟工程分兩個大步驟;拆一半留一半。先把拆掉的一半先蓋好回遷樓,讓願意就地回遷居民優先回遷入住。回遷剩下的另一半居民入住新房。這樣也便以回遷居民監察開發商的工程質量,也增強了可信度。這樣也刺激了回遷居民的搬遷慾望。開發商也可省去一大筆搬遷安置費。等留下的這一半入住了新房,自然就騰出了舊房。開發商可順利的拆房蓋房。政府出面在拆遷、開發資質上嚴格把關。勇於承擔責任。定會營造一個好的和諧的拆遷氛圍。

違法征地 違法拆遷 屢見不鮮 佛不睜眼 緊箍咒不念 ,希望政府盡快制訂相關政策、制度,法律法規,加強監督機制,杜絕血案的發生,維護國家的安定團結。做一個和諧的民族。珍惜今天來之不易的新中國。不要讓外國人看笑話。

憂國憂民的孺子

Ⅲ 農民宅基地.協商未果.開發商.及政府.法院有無權利強拆

看城市規劃了。

Ⅳ 開發商有權進行強拆嗎

『天涯雜談』 對非法暴力強拆的處理為什麼不走司法程序
點擊:118 回復:2 作者:鈴聲響處468 發表日期:2010-5-15 21:10:00
一次又一次違背民意,如盜似匪的強拆,強占觸目驚心,利慾熏心,喪心病狂的開發商在地方官員的支技下,利用黑惡勢力,將暴力拆遷愈演愈烈。近來在網路上報導了多起開發商將居者拖出屋舍,不顧房主屋內財產,強行推倒屋子的惡性事件,甚至還出現了鏟車輾死阻止拆遷的事主的令人發指的事情。
對於一起起既發生的,暴力拆遷的處理,往往只有死了人,才能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才會訴諸法律,甚至於有時死了人,也只是個別官員烏紗帽落地了事。一般情況下,只要沒有人命案,對於強拆的「善後」處理,常常是地方政府牽頭,開發商掏二錢安撫受害者完事。也正是這種拿錢了事的處理方式,使開發商在強拆中變本加勵,有恃無恐。暴利的地產業使他們不在意那二個小錢,只要是被他們看中的土地,他就敢在不與被拆遷戶達成任何協議的情況下,強行拆除房子,反正他們有的是錢,推倒了房子,砸壞了屋內的財產,賠上幾個錢了事,先下手為強,房子倒了,房主自然會在開發商苛刻條件下妥協,開發商就完全掌握了主動權。
我國法律明文規定,私人合法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憲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這種非法的暴力拆遷是對法律的肆意踐踏,是對我國憲法的公然挑釁。其罪有四,其一,擾亂社會治安。其二,私闖民宅。其三,入室搶劫(搶劫的是私人房產和對土地的使用權,比其他類搶劫造成的損害更大)其四,惡意損壞私人財務。
試想一下,如果一個普通人,半夜開著鏟車,推倒民房搶走財務,在法律上,這無疑是重罪,免不了幾年的牢獄之苦。而開發商的作為與此有區別嗎?有過之而無不及也!而他們卻時常得到官員的默許或支持,高調強拆,不受法律制裁。強拆被曝光後,職責官員總會一臉正義,信誓旦旦保證給受害者「滿意」處理。這種「滿意」不過是多加二個錢罷了。一個刑事案件就變成了一場行政事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官員為何這么買力維護開發商利益,其中玄機不言而喻。
為什麼暴力拆遷不能走司法程序?善良的人們啊,我們可敬的「父母官」們,如果一切事情都可以用錢和官威擺平,我們還要那麼祥細的法律條文做什麼?如果法律形同虛設,這個社會還有公平可言嗎?反過來說,如果在公平的社會環境下,讓非法暴力強拆的處理進入司法程序,那麼開發商還敢這么肆無忌憚嗎?制止強拆還需要下那麼多行政命令來干預嗎?
一定程度上的以錢代罰,以權代法,是一切悲哀的根源。

Ⅳ 農民宅基地.協商未果.開發商.及政府.法院有無權利強拆.

公益、政府開發是要區別你的建築物是否是合法建築,超出宅基地范圍的建築肯定是不合法,屬於違法建築。對於違法建築是不予賠償的。
但是商業開發就不是這樣了,其本身是有商業利潤的,所以要按照拆遷面積來賠償。

Ⅵ 徵收宅基地沒有公告可以強拆嗎

徵收宅基地沒有公告,當然不可以強拆,在拆遷之前的一段時間,政府要發布徵收公告,並且貼出來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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