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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住宅防火規范

發布時間:2021-01-31 11:33:26

㈠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住宅建設量大面廣,關繫到廣大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為進一步保證住宅設計質量,促進城鎮住宅建設健康發展,落實好國家建設節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貫徹高度重視民生與住房保障問題的精神,住建部組織了《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1999的修編工作,近日予以發布公告。編號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時廢止。現將強制性條文摘錄如下: 5.1.1 住宅應按套型設計,每套住宅應設卧室、起居室(廳)、廚房和衛生間等基本功能空間。 5.3.3 廚房應設置洗滌池、案台、爐灶及排油煙機、熱水器等設施或為其預留位置。 5.4.4 衛生間不應直接布置在下層住戶的卧室、起居室(廳)、廚房和餐廳的上層。 5.5.2 卧室、起居室(廳)的室內凈高不應低於2.40 m,局部凈高不應低於2.10m,且其面積不應大於室內使用面積的1/3。 5.5.3 利用坡屋頂內空間作卧室、起居室(廳)時,其1/2面積的室內凈高不應低於2.10 m。 5.6.2 陽台欄桿設計應採用防止兒童攀登的構造,欄桿的垂直桿件間凈距不應大於0.11m,放置花盆處必須採取防墜落措施。 5.6.3 住宅的陽台欄板或欄桿凈高,六層及六層以下的不應低於1.05m;七層及七層 以上的不應低於1.10m。
5.8.1 外窗窗檯距樓面、地面的凈高低於0.90m時,應有防護設施。 6.1.1 樓梯間、電梯廳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檯距樓面、地面的凈高小於0.90m時,應有防護設施。 註:窗外有陽台或平台時可不受此限制。窗檯的凈高或防護欄桿的高度均應從可踏面起算,保證凈高達到0.90m。 6.1.2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台階高度超過0.70m並側面臨空時,應設防護設施,防護設施凈高不應低於1.05m。 6.1.3 住宅的外廊、內天井及上人屋面等臨空處的欄桿凈高,六層及六層以下不應低於1.05m,七層及七層以上不應低於1.10m。防護欄桿必須採用防止少年兒童攀登的構造,當採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其桿件凈距不應大於0.11m。 6.2.1 十層以下的住宅建築,當住宅單元任一層的建築面積大於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戶門至安全出口的距離大於15m時,該住宅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 6.2.2 十層及十層以上但不超過十八層的住宅建築,當住宅單元任一層的建築面積大於650 m2,或任一套房的戶門至安全出口的距離大於10m時,該住宅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 6.2.3 十九層及十九層以上的住宅建築,每層住宅單元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 6.2.4 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兩個安全出口的距離不應小於5 m。 6.2.5 樓梯間及前室的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6.3.1 樓梯梯段凈寬不應小於1.10m,不超過六層的住宅,一邊設有欄桿的梯段凈寬不應小於1.00m。 註:樓梯梯段凈寬系指牆面裝飾面至扶手中心之間的水平距離。 6.3.2 樓梯踏步寬度不應小於0.26m,踏步高度不應大於 0.175m。扶手高度不應小於0.90m。樓梯水平段欄桿長度大於0.50m 時,其扶手高度不應小於1.05m。樓梯欄桿垂直桿件間凈空不應大於0.11m。 6.3.5 樓梯井凈寬大於0.11m 時,必須採取防止兒童攀滑的措施。
6.4.1 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或住戶入口層樓面距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超過16m 的住宅必須設置電梯。 6.4.7 電梯不應緊鄰卧室布置。 6.5.1 外廊、內天井及上人屋面等臨空處的欄桿凈高,六層及六層以下住宅不應低於1.05m,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不應低於1.10m。欄桿設計應防止兒童攀登,垂直桿件間凈空不應大於0.11m。 6.5.3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於陽台、外廊及開敞樓梯平台的下部時,應採取防止物體墜落傷人的安全措施。 6.6.1 七層及七層以上的住宅,應對下列部位進行無障礙設計。 1. 建築入口; 2. 入口平台; 3. 候梯廳; 4. 公共走道 6.6.2 建築入口及入口平台的無障礙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築入口設台階時,應同時設有輪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的坡度應符合表6.6.2的規定。 表6.6.2 坡道的坡度
坡度
1:20
1:16
1:12
1:10
1:8
最大高度(m)
1.50
1.00
0.75
0.60
0.35 3. 供輪椅通行的門凈寬不應小於0.8m; 4. 供輪椅通行的推拉門和平開門,在

㈡ 求最新版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現在是《建築設計防火規范[附條文說明]》GB50016-2014施行日期:2015年5月1日

它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2005年版)的基礎上,經整合修訂而成。

本規范在修訂過程中,遵循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的方針政策,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深刻吸取近年來我國重特大火災事故教訓,認真總結國內外建築防火設計實踐經驗和消防科技成果,深入調研工程建設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和規范執行過程中遇到的疑難問題,認真研究借鑒發達國家經驗,開展了大量課題研究、技術研討和必要的試驗,廣泛徵求了有關設計、生產、建設、科研、教學和消防監督等單位意見,最後經審查定稿。

本規范共分12章和3個附錄,主要內容有:生產和儲存的火災危險性分類、高層建築的分類要求,廠房、倉庫、住宅建築和公共建築等工業與民用建築的建築耐火等級分級及其建築構件的耐火極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區、防火分隔、建築防火構造、防火間距和消防設施設置的基本要求,工業建築防爆的基本措施與要求;工業與民用建築的疏散距離、疏散寬度、疏散樓梯設置形式、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門設置的基本要求;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和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成組布置和儲量的基本要求;木結構建築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設計的基本要求;滿足滅火救援要求設置的救援場地、消防車道、消防電梯等設施的基本要求;建築供暖、通風、空氣調節和電氣等方面的防火要求以及消防用電設備的電源與配電線路等基本要求。

與《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http://www.zzguifan.com/webarbs/book/56160/1409683.shtml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規范主要有以下變化:

1.合並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調整了兩項標准間不協調的要求。將住宅建築統一按照建築高度進行分類。

2.增加了滅火救援設施和木結構建築兩章,完善了有關滅火救援的要求,系統規定了木結構建築的防火要求。

3.補充了建築保溫系統的防火要求。

4.對消防設施的設置作出明確規定並完善了有關內容;有關消防給水系統、室內外消火栓系統和防煙排煙系統設計的要求分別由相應的國家標准作出規定。

5.適當提高了高層住宅建築和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高層民用建築的防火要求。

6.補充了有頂商業步行街兩側的建築利用該步行街進行安全疏散時的防火要求;調整、補充了建材、傢具、燈飾商店營業廳和展覽廳的設計疏散人員密度。

7.補充了地下倉庫、物流建築、大型可燃氣體儲罐(區)、液氨儲罐、液化天然氣儲罐的防火要求,調整了液氧儲罐等的防火間距。

8.完善了防止建築火災豎向或水平蔓延的相關要求。

㈢ 高層民用建築防火規范 建築分一類,二類 居住建築10層以下是不是屬於二類

不是的復,二類建築是制屬於十層至十八層的住宅。

根據《高層民用建築鋼結構技術規程(附條文說明)》的規定,高層民用建築為10層及10層以上或房屋高度大於28m的住宅建築以及房屋高度大於24m的其他高層民用建築。

二類公共建築包括除一類建築以外的商業樓、展覽樓、綜合樓、電信樓、財貿金融樓、商住樓、圖書館、書庫;省級以下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電力調度樓;建築高度不超過50m的教學樓和普通的旅館、辦公樓、科研樓、檔案樓等。

一類居住建築包括高級住宅和十九層及十九層以上的普通住宅。

(3)高層住宅防火規范擴展閱讀

耐火等級

1、高層建築應根據其使用性質、火災危險性、疏散和撲救難度等進行分類。並應符合的規定。

2、高層建築的耐火等級應分為一、二兩級。

3、預制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點縫隙或金屬承重構件節點的外露部位,必須加設防火保護層。

4、一類高層建築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二類高層建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5、裙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高層建築地下室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

㈣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多高為高層建築

住宅建築:高度大來於27米的屬自於高層建築。又細分為27-54米的屬於二類高層,大於54米的屬於一類高層
公共建築:高度大於24米的非單層廠房、倉庫和其他建築。又細分為24-50米的屬於二類高層,大於50米的屬於一類高層

㈤ 高層建築防火規范和多層建築防火規范的區別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2005年修訂版)與《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以及《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的主要區別是實施時間和適用范圍不同。

一、《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於2014年8月27日聯合發布,2015年5月1日實施。

(一)《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是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 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2005 年版)的基礎上,經整合修訂而成。原《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 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 同時廢止。

(二)《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規范共分12 章和3個附錄,主要內容有:生產和儲存的火災危險性分類、高層公共建築的分類要求,廠房、倉庫、住宅建築和公共建築等工業與民用建築的建築耐火等級分級及其建築構件的耐火極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區與防火分隔、建築防火構造、防火間距和消防設施設置的基本要求,工業建築防爆的基本措施與要求;工業與民用建築的疏散距離、疏散寬度、疏散樓梯設置形式、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門設置的基本要求;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和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成組布置和儲量的基本要求;木結構建築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設計的基本要求,以及各類建築為滿足滅火救援要求需設置救援場地、消防車道、消防電梯等設施的基本要求,建築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和預防電氣火災的線路等方面的防火要求和消防用電設備的電源與配電線路等基本要求。

(三)《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規范主要有以下變化:
1. 合並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調整了兩項標准間不協調的要求,將住宅建築的高、多層分類統一按照建築高度劃分;
2. 增加了滅火救援設施和木結構建築兩章,完善了有關滅火救援的要求,系統規定了木結構建築的防火要求;
3. 補充了建築保溫系統的防火要求;
4. 將消防設施的設置獨立成章並完善了有關內容;取消了消防給水系統、室內外消火栓系統和防煙排煙系統設計的要求,這些系統的設計要求分別由相應的國家標准作出規定;
5. 適當提高了高層住宅建築和建築高度大於100m 的高層民用建築的防火技術要求;
6. 補充了有頂商業步行街兩側的建築利用該步行街進行安全疏散時的防火要求;調整、補充了建材、傢具、燈飾商店營業廳和展覽廳的設計疏散人員密度;
7. 補充了地下倉庫、物流建築、大型可燃氣體儲罐(區)、液氨儲罐、液化天然氣儲罐的防火要求,調整了液氧儲罐等的防火間距;
8. 完善了防止建築火災豎向或水平蔓延的相關要求。

(四)《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
1.0.2 本規范適用於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
1 廠房;
2 倉庫;
3 民用建築;
4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
5 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
6 可燃材料堆場;
7 城市交通隧道。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氣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等的建築防火設計,當有專門的國家標准時,宜從其規定。
1.0.3 本規范不適用於火葯、炸葯及其製品廠房(倉庫)、花炮廠房(倉庫)的建築防火設計。
1.0.4 同一建築內設置多種使用功能場所時,不同使用功能場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該建築及其各功能場所的防火設計應根據本規范的相關規定確定。
1.0.5 建築防火設計應遵循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針對建築及其火災特點,從全局出發,統籌兼顧,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0.6 建築高度大於250m 的建築,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要求外,尚應結合實際情況採取更加嚴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設計應提交國家消防主管部門組織專題研究、論證。
1.0.7 建築防火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二、《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於2006年07月12日批准發布, 2006年12月01日實施。

(一)《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規范共分十二章,其主要內容有:總則,術語,廠房(倉庫),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與可燃材料堆場,民用建築,消防車道,建築構造,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防煙與排煙,採暖、通風和空氣調節,電氣,城市交通隧道等。

(二)《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
1.0.2 本規范適用於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
1 9 層及9 層以下的居住建築(包括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

㈥ 高層建築設計防火規范與建築設計防火規范什麼區別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2005年修訂版)與《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以及《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的主要區別是實施時間和適用范圍不同。

一、《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於2014年8月27日聯合發布,2015年5月1日實施。

(一)《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是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 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2005 年版)的基礎上,經整合修訂而成。原《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 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 同時廢止。

(二)《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規范共分12 章和3個附錄,主要內容有:生產和儲存的火災危險性分類、高層公共建築的分類要求,廠房、倉庫、住宅建築和公共建築等工業與民用建築的建築耐火等級分級及其建築構件的耐火極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區與防火分隔、建築防火構造、防火間距和消防設施設置的基本要求,工業建築防爆的基本措施與要求;工業與民用建築的疏散距離、疏散寬度、疏散樓梯設置形式、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門設置的基本要求;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和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成組布置和儲量的基本要求;木結構建築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設計的基本要求,以及各類建築為滿足滅火救援要求需設置救援場地、消防車道、消防電梯等設施的基本要求,建築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和預防電氣火災的線路等方面的防火要求和消防用電設備的電源與配電線路等基本要求。

(三)《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規范主要有以下變化:
1. 合並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調整了兩項標准間不協調的要求,將住宅建築的高、多層分類統一按照建築高度劃分;
2. 增加了滅火救援設施和木結構建築兩章,完善了有關滅火救援的要求,系統規定了木結構建築的防火要求;
3. 補充了建築保溫系統的防火要求;
4. 將消防設施的設置獨立成章並完善了有關內容;取消了消防給水系統、室內外消火栓系統和防煙排煙系統設計的要求,這些系統的設計要求分別由相應的國家標准作出規定;
5. 適當提高了高層住宅建築和建築高度大於100m 的高層民用建築的防火技術要求;
6. 補充了有頂商業步行街兩側的建築利用該步行街進行安全疏散時的防火要求;調整、補充了建材、傢具、燈飾商店營業廳和展覽廳的設計疏散人員密度;
7. 補充了地下倉庫、物流建築、大型可燃氣體儲罐(區)、液氨儲罐、液化天然氣儲罐的防火要求,調整了液氧儲罐等的防火間距;
8. 完善了防止建築火災豎向或水平蔓延的相關要求。

(四)《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
1.0.2 本規范適用於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
1 廠房;
2 倉庫;
3 民用建築;
4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
5 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
6 可燃材料堆場;
7 城市交通隧道。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氣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等的建築防火設計,當有專門的國家標准時,宜從其規定。
1.0.3 本規范不適用於火葯、炸葯及其製品廠房(倉庫)、花炮廠房(倉庫)的建築防火設計。
1.0.4 同一建築內設置多種使用功能場所時,不同使用功能場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該建築及其各功能場所的防火設計應根據本規范的相關規定確定。
1.0.5 建築防火設計應遵循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針對建築及其火災特點,從全局出發,統籌兼顧,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0.6 建築高度大於250m 的建築,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要求外,尚應結合實際情況採取更加嚴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設計應提交國家消防主管部門組織專題研究、論證。
1.0.7 建築防火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二、《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於2006年07月12日批准發布, 2006年12月01日實施。

(一)《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規范共分十二章,其主要內容有:總則,術語,廠房(倉庫),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與可燃材料堆場,民用建築,消防車道,建築構造,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防煙與排煙,採暖、通風和空氣調節,電氣,城市交通隧道等。

(二)《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
1.0.2 本規范適用於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
1 9 層及9 層以下的居住建築(包括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居住建築);
2 建築高度小於等於24.0m 的公共建築;
3 建築高度大於24.0m 的單層公共建築;
4 地下、半地下建築(包括建築附屬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廠房;
6 倉庫;
7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
8 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
9 可燃材料堆場;
10 城市交通隧道。

三、《高層民用建築沒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2005年修訂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於2005年7月15日批准發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實施。

《高層民用建築沒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2005年修訂版)
1.0.3 本規范適用於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高層建築及其裙房:
1.0.3.1 十層及十層以上的居住建築(包括首層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
1.0.3.2 建築高度超過24m的公共建築。
1.0.4 本規范不適用於單層主體建築高度超過24m的體育館、會堂、劇院等公共建築以及高層建築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 當高層建築的建築高度超過250m時,建築設計採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應提交國家消防主管部門組織專題研究、論證。

㈦ 高層住宅樓消防通道的設置規范誰知道想要詳細內容。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消防車道

4.3.1高層建築的周圍,應設環形消防車道。當設環形車道有困難時,可沿高層建築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當建築的沿街長度超過150m或總長度超過220m時,應在適中位置設置穿過建築的消防車道。

有封閉內院或天井的高層建築沿街時,應設置連通街道和內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樓梯間),其距離不宜超過80m。

4.3.2 高層建築的內院或天井,當其短邊長度超過24m時,宜設有進入內院或天井的消防車道。

4.3.3 供消防車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應設消防車道。

4.3.4 消防車道的寬度不應小於4.00m。消防車道距高層建築外牆宜大於5.00m,消防車道上空4.00m以下范圍內不應有障礙物。

4.3.5 盡頭式消防車道應設有回車道或回車場,回車場不宜小於15m×15m。大型消防車的回車場不宜小於18m×18m。

消防車道下的管道和暗溝等,應能承受消防車輛的壓力。

4.3.6 穿過高層建築的消防車道,其凈寬和凈空高度均不應小於4.00m。

4.3.7 消防車道與高層建築之間,不應設置妨礙登高消防車操作的樹木、架空管線等。

(7)高層住宅防火規范擴展閱讀:

消防通道就是生命通道,它是迅速撲救火災、搶救人民群眾生命財產、減少火災損失的重要前提,不能隨便佔用,必須時刻保持暢通。如果消防通道被占,將給小區業主生命財產帶來重大隱患。

我國《新消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如有違反本規定,根據《新消防法》第六十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個人違反本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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