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商品房的定義出自哪條法律
商品房的定義和法律無關,商品房的權屬由物權法調整。
商品房在中國興起於80年代,它是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具有經營資格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包括外商投資企業)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經營的房屋,均按市場價出售。
商品房只是特指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由房地產開發經營公司開發的,建成後用於市場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築物,而自建、參建、委託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築物不屬於商品房范圍。它是開發商開發建設的供銷售的房屋,能辦產權證和國土證,可以自定價格出售的產權房。
商品房首先是商品類,商品:
商品是為了出售而生產的勞動成果,是人類社會生產力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是用於交換的勞動產品。恩格斯對此進行了科學的總結:商品「首先是私人產品。但是,只有這些私人產品不是為自己消費,而是為他人的消費,即為社會的消費而生產時,它們才成為商品;它們通過交換進入社會的消費」。
『貳』 住宅的法律定義
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關於房屋的定義,唯一可查的只是1995年實施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條的規定:「本法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及構建物」,但是以上的定義也十分模糊,很難明確房屋的含義。
鑒於以上情形,在我國法學界,關於房屋的定義多採納:「房屋是指人類建築在特定地塊上的形成固定空間、供人居住、從事營業或其他社會活動的建築物」這個定義。
在司法實踐中,所謂的房屋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 必須有上蓋;
2 必須固定於土地之上;
3 必須是合法的。
(2)法律關於住宅的定義擴展閱讀:
住宅建設:
國家頒布的《住宅建築規范》(GB50368-2005)規定。
1.0.3住宅建設應因地制宜、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做到適用、經濟、美觀,符合節能、節地、節水、節材的要求。
3.1.1 住宅建設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條件和環境,經濟、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間。
3.1.9 住宅建設的選材應避免造成環境污染。
3.1.11 住宅建設應符合無障礙設計原則。
3.2.1 住宅建設必須採用質量合格並符合要求的材料與設備。
3.2.2 當住宅建設採用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時,必須經相關程序核准。
『叄』 法律上什麼是民宅民宅的定義是什麼
是指城市來規劃區內,獨立源擁有土地使用權屬證件的居(村)民個人(家庭)投資,新建、擴建、改建、翻建僅供其本人(家庭)居住生活的低屋建築。
根據《憲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害公民的住宅,即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與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等權利一樣同等重要,同樣受法律的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願或無法律依據,進入公民住宅,或進入公民住宅後經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為。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我國《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這一規定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規定的憲法淵源。
『肆』 法律規定庭院屬於住宅的組成部分嗎
居住區用地分為: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公共綠地
居住區內的綠地又不完全是公共綠地,除公共綠地外還有宅旁綠地、配套公建所屬綠地和道路綠地,低層的庭院可以劃到宅旁綠地,也就是屬於住宅用地里的綠化部分,但不管是屬於哪一個居住區分類用地(住宅、公建、道路)里的綠化還是獨立的公共綠地,都要計入綠地率的,具體的演算法參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
這里有一個概念要明確,就是綠地率的計算是要計入小區內所有的綠化---公共綠地、宅旁綠地、配套公建所屬綠地和道路綠地。
這個綠地率與用地平衡表中的公共綠地百分率不是一個概念。
『伍』 法律上住宅的定義是什麼什麼是住宅
只要是供一家人生活起居,對外相對隔離的房屋,都是法律意義上的住宅。
『陸』 法律界定的正式房屋的含義
是不抄動產。
不動產是指土地和土地上的定著物。包括各種建築物,如房屋、橋梁、電視塔,地下排水設施等等;生長在土地上的各類植物,如樹木、農作物、花草等,需要說明的是,植物的果實尚未採摘、收割之前,樹木尚未砍伐之前,都是地上的定著物,屬於不動產,一旦採摘、收割、砍伐下來,脫離了土地,則屬於動產。
『柒』 私闖民宅的法律定義
不算,因為並未進入他家,僅僅是在門口。擅闖民居的定義是未經房屋主人同意,擅自進入人家!
『捌』 法律規定: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含義是什麼
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有以下含義:
①公民的住宅不得隨意侵入回;
②公民的住宅不答得隨意搜查;
③公民的住宅不得任意查封;
④公民的住宅不得隨意破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根據《憲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8)法律關於住宅的定義擴展閱讀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司法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案(第245條)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的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手段惡劣的;
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造成財物嚴重損壞的;
3、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與涉嫌犯罪無關的人身、場所非法搜查的;
4、3次以上或者對3人(戶)以上進行非法搜查的。
『玖』 非法侵入住宅罪在法律上的定義是怎麼樣的
根據來刑法的規定,所謂源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罪,是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經要求退出後仍不退出的行為。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即未經主人同意。沒有正當理由擅自闖入他人住宅,影響他人生活安寧,或者主人要求退出,入侵者拒不退出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