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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不願意增加補充協議

發布時間:2021-01-30 14:45:40

㈠ 房子平米數不夠, 開發商說要簽補充協議,不簽協議辦不了房證,是否為真

給你個參考案例
要旨

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因房屋最終實際的產權面積與當事人雙方合同約定的房屋面積不一致時,常會對是否對面積差異進行找補的問題發生糾紛。在處理該類糾紛時,應考慮面積差異產生的原因、面積差異與合同約定面積的比例,根據現有法律進行處理。

案情

2007年10月30日,李某與K公司(原蓬安縣安居工程建設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約定由李某購買該司開發的「Y小區」第二幢18樓4號商品房一套。合同約定:該商品房為預售商品房,其預測建築面積共101.94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85.97平方米,分灘面積15.97平方米;按照套內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每平方米3179元。合同第九條「設計變更的約定」載明:(一)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建築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的下列設計變更影響到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出賣人應當在審計審查單位批准變更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1、該商品房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出賣人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二)買受人應當在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買受人逾期未予書面答復的,視為接受變更。(三)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應當自退房通知送達之日起:10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房款,並按照已付金額的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付給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應當與出賣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合同第十四條「面積差異處理」第二款約定:按照套內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價款的,實測套內面積與第三條載明的套內建築面積發生誤差,雙方同意據實結算房價款。在合同附件一的房屋平面圖中載明李某所購房屋的客廳外為「露台」(產權面積僅按實際面積的一半計算)。房屋修建過程中,K公司將李某所購房屋的「露台」變更為「陽台」(產權面積按實際面積計算),該變更未通知李某。本案訟爭房屋的「陽台」面積為5.85平方米。

後雙方當事人因對訟爭的「陽台」是否應當按全面積計價並由購房人補差發生糾紛,李某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訟爭「陽台」按半面積計算房款,判令K公司退還因「陽台」按全面積計價而多收的房款9298.58元及利息。

裁判

法院審理認為:關於「露台」改為「陽台」後,案涉房屋增加的面積是否應計算房款的問題。根據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九條的約定「(一)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建築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的下列設計變更影響到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出賣人應當在設計審查單位批准變更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道買受人:1、該商品房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開發商將「露台」改為「陽台」應當按合同約定通知買受人,現開發商並無相應證據證實其履行了通知義務,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同時,該因設計變更增加的面積雖未超過房屋總面積的3%,但因該面積差異系設計變更所造成,並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十四條中所指的面積誤差,因而也不應適用該解釋處理本案房屋的面積差異問題。因而,對於「露台」改為「陽台」導致的案涉房屋面積增加的部分不應計算房款。雖然案涉房屋增加的面積不計算房款,但由於開發商將「露台」改為了「陽台」,其進行了一定的投入,並且「露台」改為「陽台」後使用功能也有一定的提升,所帶來的利益為購房人所享受,根據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對於「露台」改為「陽台」開發商所花費的建築成本應由購房人承擔,根據市場行情,本院酌定由被上訴人李小芳承擔2000.00元。

評析

本案的系典型的購房戶與開發商間就房屋產權面積差異是否應當補差而發生的糾紛。處理該類問題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一、面積差異產生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十四條的規定,是對因誤差而產生面積差異時處理的規定,那麼要適用該條款首先要判斷面積差異是否是因「誤差」而產生。這里所指的「誤差」應當是指開發商善意正常修建過程中,由於客觀原因導致的實際修建的房屋面積與原合同約定的房屋面積不一致的情形。所謂「客觀原因」主要是指受工程技術上的局限,即工程施工中的正常技術誤差范圍。本案中,面積差異並非是因施工的原因導致,而是由於主觀上,開發商擅自對原設計方案進行了變更所致,不屬於上述「客觀原因」。因此,在面積差異的產生並非「誤差」導致時,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十四條的規定,此時,對於實際產權面積與合同面積不一致時,實際上開發商已構成違約,但可由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若達不成補充協議,分兩種情況處理:一、房屋實際面積較合同面積增大的情況下,在訴訟中,法院可根據房屋的實際使用狀況,根據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酌定購房人對增加的面積部分按建築成本價向開發商支付對價,若增加的面積購房人沒有使用或者無法使用的,則開發商要求對增加面積進行補差的主張不應支持。二、房屋實際面積較合同面積減少的情況下,開發商除應按合同單價向購房人退還購房款外,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面積差異的大小。在確定面積差異產生的原因繫上述「誤差」所導致,那麼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十四條的規定,該規定明確,應嚴格按照執行。

㈡ 開發商不同意增加補充協議可以要求退款嗎

、在實踐中,開發商一般是不會同意對格式合同作出任何修改的,但您可嘗試與其協商,簽訂補充協議,對學位及貸款問題進行約定。 2、如果開發商仍然拒絕的

㈢ 購房合同補充協議不讓購房者添加,應該找哪個部門

你可以找開發商協商,如果你不同意你可以拒簽,但是好像沒有什麼部門管著讓購房者向補充協議上添加條款。很無奈購房者屬於弱勢群體。

㈣ 開發商不讓簽補充條款怎麼辦

讀者:於先生抄 熱線解答:北京市勞賽德律師事務所 周勝 周律師:商品房買賣合同應是買賣雙方平等自願訂立的合同,對於開發商不同意購房人在合同中簽訂補充條款的行為,購房人完全可以不購買其開發的房屋。但因為有些購房人在交納定金時,未與開發商在認購書中作出「如因商品房買賣合同條款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時,購房人有權退房,開發商應將定金全額退還」的約定,購房人在交納定金後,開發商不同意購房人在合同中簽訂補充條款時,購房人往往比較被動。因此,建議購房人在交納定金前,要求開發商出示商品房買賣合同文本,並與開發商協商修改條款或補充條款的事宜,在商品房買賣合同條款及其補充協議達成一致意見後再交定金,或者在交納定金時在認購書中與開發商作出上述約定。

㈤ 開發商的補充協議一個字都不讓改算誰違約

不讓改就不能不簽嗎?

㈥ 開發商合同中的補充協議有霸王條款合法嗎

事先有合同範本,未看懂時,可以委託專業律師陪購;現在自 己簽了,就得履行合同,這就是自己行為、自己負責。
但是,如果確有某些條款加重了你的責任的,可以請司法機關認定對你不產生效力。

㈦ 購房簽合同的時候,開發商不允許我們補充協議,請問我該怎麼辦

你可以要復求開發商更改合同內容制直到雙方認可為止.而且你有權更改合同條款!~如果他們還是禁止你增加補充條款你可以拒絕簽署!~如果你的房子有贈送的面積如陽台,花園等等一定要在合同里詳細著明.天台屬公共面積及設施更應該注意!~

㈧ 開發商不同意簽訂自己攜帶的補充協議,買房人要求退款。要扣違約金嗎

不合理,只有違約才適用違約金的規定,你們的合同還沒有簽,不存在違約金的問題。

㈨ 我有權利要求開發商簽訂補充協議嗎,開發商不同意簽怎麼辦

任何協議都是相關各方協商達成的,否則不會稱作協議。

㈩ 買房子開發商不給我補充協議在家裡找律師都不接受案子怎麼辦

消費者投訴電話12315,找報社、電視台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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