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交清了首付,簽了認購書,但開發商不給簽合同,最後開發商卻要求退房,並扣2萬定金怎辦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你可以找一下深圳大亞灣的張漢能律師,專業退定金的回
深圳大亞灣張漢能律師自2010年底至今答處理惠陽、大亞灣地區退訂金案件數十餘宗,總結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退定金方法,為眾多客戶爭取到了應有的權利,通過協商、訴訟等方式成功地為客戶退回定金,深受客戶的信賴與認同。並且不成功不收費!在你成功退回定金前你無需支付任何律師費。
2. 請問;已經簽購商品房認購書後;現在又不想買了;請問交了2萬定金;開發商退不退;謝謝;急回
定金不可退,訂金可以退。
1.定金,又稱作為保證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專行合同之前支付屬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
定金款項是不退還的。不過當定金交納的數額超過合同標的額度的20%。
定金也是有法律效應的:如,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該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訂金又稱預付款。初步達成協議後,雙方進一步協商簽訂臨時認購協議,買房支付訂金即取得在此期間的優先購買權。
與定金不同,這個訂金是可退的。在簽訂認購協議簽要約定所選房號、面積、房屋單價、總價款、交房期限。
訂金不具擔保債的履行作用,不具有法律效應。所以在合同還未得以履行的情況下,不論是給付一方當事人違約,還是接受方違約,預付款都要原數返還。
3. 購房交的定金,中途不想買房了,開發商不退定金二萬元,這有法律依據嗎
一、定金是否可退關鍵在於定房協議是否具備了所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回,不具備答的,可以有關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為由不能繼續簽訂買賣合同,從而要求退還。
二、定金的違約性質確定:
1、定金的性質可以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定金具有互不排斥的多重性質。例如,對立約定金,當事人可以約定在正式訂立主合同後,定金不予以返還,而是轉而用作違約定金;對於成約定金、證約定金,亦可通過約定使其給付後同時具有違約定金性質。
2、在有些情況下,即便當事人未約定,也可以推定定金兼具約定性質以外的其他性質。如違約定金、解約定金和成約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而從合同存在必能證明主合同的存在,故上述三種定金當然同時具有證約定金的性質。
3、當事人未對定金性質作出約定時,應當作出相應的推定。一般情況下,應當推定該定金僅具有定金的一般性質。根據《擔保法》規定的立法精神,我國的交易習慣以及司法實踐的普遍認可,我國定金的一般性質應當為違約定金。
4. 跟開發商簽了認購協議書,付了一萬元定金,現在貸款辦不下來,定金怎麼才能退回來呢
先協算,協商不成就投訴——開發商在你訂房前沒有盡到告知的義務或因政策性因素使你貸不了款,你憑什麼為此買單呢。
5. 開發商虛報面積,我繳納了定金1萬,可以雙倍退還嗎
除非合同另有約定,否則一般只退還定金。根據消保法,你並沒有完成購房行為,一般不能要求懲罰性賠償。
6. 購房交的定金,中途不想買房了,開發商不退我定金二萬元,這有法律依據嗎
一、定金是否可退關鍵在於定房協議是否具備了所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不具備的,可以有關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為由不能繼續簽訂買賣合同,從而要求退還。
二、定金的違約性質確定:
1、定金的性質可以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定金具有互不排斥的多重性質。例如,對立約定金,當事人可以約定在正式訂立主合同後,定金不予以返還,而是轉而用作違約定金;對於成約定金、證約定金,亦可通過約定使其給付後同時具有違約定金性質。
2、在有些情況下,即便當事人未約定,也可以推定定金兼具約定性質以外的其他性質。如違約定金、解約定金和成約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而從合同存在必能證明主合同的存在,故上述三種定金當然同時具有證約定金的性質。
3、當事人未對定金性質作出約定時,應當作出相應的推定。一般情況下,應當推定該定金僅具有定金的一般性質。根據《擔保法》規定的立法精神,我國的交易習慣以及司法實踐的普遍認可,我國定金的一般性質應當為違約定金。
7. 由於開發商的原因造成購房者退房,開發商應承擔什麼責任購房者已付定金2萬元。
這里有個文字的概來念,違約和退房源。
違約,是甲方或乙方違反了合同,造成了後果,嚴重的導致合同無法履行。這個時候,違約方要承擔相應責任。
退房,是乙方的主動動作。
所以,如果是開發商違約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應該對定金退一賠一,還你4萬;
如果是退房,而過錯在開發商,那麼看開發商的態度,好的退一賠一,差的就是退還定金。
8. 起訴開發商退還定金,法院開庭審理要多久能判下來
1、你不該寫退房申請,看似你主動要求退房,那如果不能證明對方欺詐的話,是不用退定金的。
2、你要提供證據(如錄音),證明對方人員存在欺詐。
3、法院審理,一般簡易程序3個月,普通程序6個月結案。
9. 怎樣才能讓開發商退還定金
葉女士於2014年6月份在江寧某樓盤大幅降價時看中一套商品房,當即與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認購協議書》,並按約定交了5萬元的購房定金。但到具體簽訂購房合同時,因對住房設計、居住環境、配套設施等諸多問題不滿意,葉女士不想買這套房了,隨即向房產商提出了退還定金的要求,但被開發商拒絕。
開發商認為:《認購書》是房地產銷售的慣例。《認購書》既賦予購房認購權,也賦予了放棄權,並非強制購買預定房。再有,開發商已按證明單為購房人保留了所選定的房屋,且未變動房價,不存在任何過錯,而購買人未在認購書約定的時間內與開發商簽訂合同,屬於購房者違約,根據約定,放棄購買房屋系購房者單方違約,故無權要求返還定金,開發商有權沒收定金。
雙方因無法協商解決最後走上了法庭。本律師受葉女士委託在江寧開發區法庭代理了此案。
北京藍鵬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王鑫律師認為:《認購書》僅表明葉女士有購房意向,而非購房合同。理由有兩點:
1、根據我國法律有關規定,房屋買賣契約,須經主管機關登記才有效。而《認購書》作為一份意向書顯然不需房屋土地部門備案。
2、開發商在葉女士尚未見到房屋買賣契約、協議書及補充協議的前提下,即要求其必須簽約成功,否則扣除訂金,顯然違背了合同訂立的自願和公平原則。
本案在江寧法院開發區法庭經審理認為:《認購書》備注欄雖有按時到指定地點辦理簽約、愈期視為放棄訂購權、訂金不予退還之條款,但當事人葉某在雙方約定期限內已多次與房屋銷售人員對購房契約的具體條款進行協商洽談,未達成購房契約系由於雙方分歧較大。故開發商在與預購方未達成購房契約的前提下,扣留後者的購房預付款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最後,在法庭主持調解下,當事人葉某也為了能夠盡快取得定金與開發商達成調解協議,當即退還了葉女士預付的4萬元定金。
二、律師分析
王鑫律師在辦理了大量的退房、退定金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件後,總結認為:在買房者簽訂商品房認購書後,如果有以下情形的,可主張解除雙方簽訂的認購協議,並要求開發商退還購房定金。
1、購房者為非當地戶口,不能提供一年以上社保證明或者納稅憑證的,通常開發商會私下允諾通過其他途徑為買房者辦理相關證明,所需費用由購房者提供且沒有正規發票,這種情形存在著銀行審批貸款的風險,有許多購房者就因此而無法獲得銀行貸款,而開發商會將這種風險由購房者來承擔,一旦無法獲得銀行貸款就會不斷要求購房者全額支付購房款,否則即會沒收定金或者首期款並要求購房者承擔違約責任。這種情形本律師認為屬於雙方明知故犯,開發商惡意誘導購房者,購房者可主張解除解除認購協議,並要求開發商退還定金。實踐中各級法院也支持本律師的上述代理意見。
2、購房者對小區周邊環境了解不夠,開發商也明知卻不事先主動履行告知義務,導致簽訂認購書並繳納定金後,購房者要求退還定金。可主張開發商未履行合同的附隨義務,在協議簽訂中未盡誠信義務,解除合同,退還定金。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8-05-09,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更多房產資訊,政策解讀,專家解讀,點擊查看
10. 開發商說房屋另售後才能退定金 可信嗎
您好,購房定金能退嗎?首先,「訂金」在法律上並沒有嚴格的界定,從文字的理解上來說,「訂」的含義是訂立、預訂之意。
而「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較嚴格的界定。定金依法律性質不同可以有多種分類,如證約定金、成約定金、違約定金、立約定金等。我國定金在《擔保法》上是債的一種擔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擔違約責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質是違約定金,並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性質。「定金」的作用有兩種情形:
1、合同正常履行時,定金充作價款或由交付方收回;
2、合同不履行時,適用定金罰則:即交付方違約的,無權收回;接受方違約的,應雙倍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見,買受方在簽訂「房屋認購書」時,要分清自己交納的到底是「訂金」還是「定金」,做到心中有數。
1、在「房屋認購書」中約定的為「訂金」:《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方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方返還所收費用;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購房定金能退嗎此種情況下,買受人可與出賣人詳細約定「訂金」的性質,否則到時想要主張「定金」的權利的話,將不會被人民法院支持。
2、在「房屋認購書」中約定的為「定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購房定金能退嗎如果因當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也就是說,買房人簽訂認購書、正式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如果因為買受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出賣人可以不退還定金。但是,如果因為買賣雙方的原因,比如合同不能協商一致,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購房定金還是訂金?
「訂金」在法律上並沒有嚴格的界定,從文字的理解上來說,「訂」的含義是訂立、預訂之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說,如果孟先生支付的僅僅是訂金,購房定金能退嗎那麼通過法律途徑,開發商只需要退還其交付的20萬元即可。
「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較嚴格的界定。我國定金在《擔保法》上是債的一種擔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擔違約責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質是違約定金,並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性質。「定金」的作用有兩種情形:1、合同正常履行時,定金充作價款或由交付方收回;2、合同不履行時,適用定金罰則:即交付方違約的,無權收回;接受方違約的,應雙倍返還。如果孟先生支付的是定金,則可通過法律途徑,要求開發商雙倍退還定金40萬元。
孟先生支付的僅僅是訂金,購房定金能退嗎開發商提出的兩種解決途徑是合法的,孟先生只能選擇收回20萬元訂金或者選擇其他房源。在此提醒大家,在買房過程中,一定要謹慎,分清「訂金」與「定金」的差別,維護好自身的權益。
定金、訂金一字之差含義大不同
京華時報報道:購房人沈女士看房前向房主葛女士交了2萬元訂金,看房後她不想買房,但房主卻以2萬元是定金為由拒退,沈女士訴至法院。昨天記者獲悉,海淀法院判決房主返還訂金2萬元。
沈女士起訴稱,去年10月,她和葛女士約定,看房前需先交訂金2萬元,如不買就退還訂金。她交了2萬元訂金,看完房後因不符合要求不想購買,但對方卻找理由推託,她遂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葛女士退還訂金。葛女士辯稱,已和沈女士商定購房款148萬元,並先行支付2萬元定金。購房定金能退嗎後沈女士以資金不足為由拒絕繳納房款,並經多次催促後稱定金也不要了。法庭調查顯示,葛女士出具的收條上寫著:「今收到沈女士買房訂金款人民幣貳萬元正。」沈女士稱,她的意思是如果看房不合適就將錢退還,當時葛女士想寫「定金」,但她要求寫「訂金」。法院認為,葛女士的收條寫明「訂金款2萬元」,她沒有證據證明雙方當時商定的意思並非「訂金」,因此法院對其抗辯理由不予採信。訂金在法律上不具有擔保性質,葛女士應將訂金退還沈女士。望採納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