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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計量器具一覽表住宅

發布時間:2021-01-30 00:43:46

Ⅰ 什麼叫能源計量器具如何具體劃分

能源計量油計量器具主要指直接用於能源用量計量的測量設備,如電能表、水表回、流量計等。當然如果熱答電偶、熱電阻、壓力表的測量值要用於能源計量的運算中也應算是,其他的就可以不算。

能源計量器具:測量對象為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和載能工質的計量器具。

能源計量器具配備
種類
本標准所稱能源,指煤炭、原油、天然氣、焦炭、煤氣、熱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氣、生物質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過加工、轉換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種資源。
范圍
a)輸入用能單位、次級用能單位和用能設備的能源及載能工質;
b)輸出用能單位、次級用能單位和用能設備的能源及載能工質;
c)用能單位、次級用能單位和用能設備使用(消耗)的能源及載能工質;
d)用能單位、次級用能單位和用能設備自產的能源及載能工質;
e)用能單位、次級用能單位和用能設備可回收利用的余能資源。

Ⅱ 能源計量器具一覽表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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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那麼專業的東西比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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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能源計量情況比如電,台賬及一覽表怎麼做

能源計量油計量器具主要指直接用於能源用量計量的測量設備,如電能表、專水表、流量計等。當然屬如果熱電偶、熱電阻、壓力表的測量值要用於能源計量的運算中也應算是,其他的就可以不算。

能源計量器具:測量對象為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和載能工質的計量器具。

能源計量器具配備
種類
本標准所稱能源,指煤炭、原油、天然氣、焦炭、煤氣、熱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氣、生物質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過加工、轉換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種資源。
范圍
a)輸入用能單位、次級用能單位和用能設備的能源及載能工質;
b)輸出用能單位、次級用能單位和用能設備的能源及載能工質;
c)用能單位、次級用能單位和用能設備使用(消耗)的能源及載能工質;
d)用能單位、次級用能單位和用能設備自產的能源及載能工質;
e)用能單位、次級用能單位和用能設備可回收利用的余能資源。

Ⅳ 石油行業能源計量器具有哪些

關於GB17167-2006國家標准 《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 1.由推薦性標准改為強制性標准《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是在1997年發布的《企業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導則》國家標准基礎上修訂而成的。根據標准提出單位代表的建議、標准起草組成員的反復討論、用能單位反饋意見及原標準的執行情況,特別是國家質檢總局計量司領導的具體指示要求,將原推薦性國家標准修訂為強制性國家標准。具體理由為:(1)《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可以用於科學定量地管理用能單位的能源生產、輸運、消耗全過程。真正做到「能源數據來源於能源儀表,能源管理依靠能源數據」,從而達到節約能源的目的。而能源的節約和合理使用是影響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關乎經濟安全、國家安全; (2)一般地說,能源的消耗與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碳)的排放有著直接的關系,利用現代化的手段准確測量能源的消耗量和污染物的排放量,可以促進有的放矢地節約能源,保護環境。事實上,目前世界上溫室氣體的排放量多是通過能源消耗量推算得來的,這就更需要准確地測量用能單位的能源消耗量。可以說准確測量是履行《京都議訂書》的前提;(3)《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了「用能單位應當加強能源計量管理」,作為節能法的配套法規,原國家經貿委第七號令《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中第十三條規定「重點用能單位應健全能源計量、監測管理制度,配備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儀表,能源計量器具的配備和管理應達到《企業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導則GB/T17167-1997》規定的要求」。可見有關能源計量器具配備的要求已列入了國家節能法律法規,有必要制定涉及相關內容的強制性國家標准。(4)質檢總局計量司相關領導和同志對制定本標准給予了大力支持。計量司領導親自帶隊,進行了大量的調查研究工作。重點了解冶金、有色、建材、石油石化、電力、化工等重點耗能行業的能源計量狀況。召開了十多次重點耗能企業、行業主管部門和質檢部門代表座談會,聽取了有關部門關於能源計量、取水計量工作情況的匯報。綜合各地的實際情況、管理經驗和有關專家的建議,標准提出單位和起草單位認為有必要將原推薦性國家標准《企業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導則》修訂後作為強制性國家標准《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發布實施。 2.對標準的適用范圍進行了調整標準的名稱由原來的《企業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導則》改為《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這是因為:——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倡導科學發展觀、建立節約型社會的要求,把能源計量儀表的配置要求從企業拓展到全社會的用能單位(不含個人或家庭)。據統計,我國的辦公樓宇的人均能耗是城鎮普通居民的十幾倍。——各行各業千差萬別,採用單一標准,並提出過細的要求是不現實的。為了避免「管的太死,放的過寬」,使管理「有的放矢」,將「准則」改為「通則」,並將在今後陸續制定更細化的針對行業需要的國家標准,如:鋼鐵行業能源計量器具配備要求、有色金屬行業能源計量器具配備要求、石油石化行業能源計量器具配備要求、化工行業能源計量器具配備要求、電力行業能源計量器具配備要求、建築材料行業能源計量器具配備要求等。關於標準的適用范圍,本標准適用於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機關、社會團體等獨立核算的用能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由此可見,作為法人用能單位,顯然屬於本標準的規范范圍。法人用能單位包括企業法人用能單位、機關法人用能單位、事業單位法人用能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用能單位。但非法人單位只要是獨立核算的、與供給單位有貿易關系的用能單位亦在本標準的規范范圍。應當指出的是,本標准不涉及城鄉居民家庭用能及個人用能。 3.標準的修訂原則考慮到我國各地、各行業發展極不平衡等因素,只將原標準的部分條款改為強制性條款。在制訂強制性條款時,主要遵循以下原則是:——強制性條款盡量少;——強制性條款可操作性強;——由於強制性條款具有普遍適用的特點,故強制性條款的技術指標要求普遍弱於推薦性條款。標准起草組認為,標准報批稿中的強制條款與我國目前的能源形勢和企業管理現狀基本上是適應的。標准中的強制性條款的主要內容為:(1)對用能單位的能源計量器具的配備要求是強制性的。這一要求是基本的、必須的。作為對外結算的用能單位,如果不配備必要的能源計量器具,就不具備貿易結算的基本條件,能源管理就無從談起。 (2)對主要次級用能單位的能源計量器具的儀表配備要求是強制性的。標准起草組對主要次級用能單位的耗能量下限(表1),進行了反復的測算和論證,採取「宜大不宜小」的原則。論證會上專家們認為,用能單位對其下屬的次級用能單位的耗能指標管理是用能單位能源管理的核心,如果對主要次級用能單位沒有能源計量器具配備的強制要求,就無法做到有效管理,勢必就會使「用能包費制」死灰復燃,使「耗能定額指標管理」成為空談。故對主要次級用能單位的能源計量器具的配備要求是強制性的,但其所配備能源計量器具准確度等級未作強制性要求。(3)對主要用能設備的能源計量器具配備要求是強制性的,起草組對主要用能設備的耗能量下限(表2)亦進行了反復的測算和論證。主要用能設備的耗能指標管理是用能單位能源技術管理的關鍵,它關乎用能單位的設備先進性考核、設備運行考核、主要產品單耗指標考核等技術核心指標,因此,主要用能設備的能源計量器具配備要求是強制性的,但其所配備能源計量器具准確度等級亦未作強制性要求。(4)能源計量器具配備率要求(表3)是強制性的,起草組進行了多方面地了解和測算。多年來的實踐表明,對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的配備率實行分級要求,即對進出用能單位、主要次級用能單位、主要用能設備分別提出要求,是科學的、行之有效的好辦法,因此在標准中對此仍予以採用。在標准中規定,進出用能單位的各種計量器具配備率都必須達到100%(可回收利用的余能除外),這一要求並不過分,既是需要的,也是可行的。考慮到現實採用的重油、渣油計量手段,對於非連續作業的主要次級用能單位和主要用能設備來說,其配備率要達到100%確有很大困難;再有對蒸汽的計量,有些企業用汽設備很多,但單台用汽量並不大。因此,對重油和渣油、煤氣和天然氣、蒸汽的計量,就主要次級用能單位和用能設備而言,其計量器具配備率允許低於100%。對於余熱資源的計量,主要是對介質溫度、流量和壓力的測量,鑒於在生產工藝條件不變的情況下,這些參數一般並不會發生很大變化,可以採用攜帶型測量儀表臨時測量或請專業測量隊伍予以檢測的方法,因而標准中對其計量器具配備率的要求要稍低些。(5)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准確度等級要求(表4)是強制性的。對計量器具准確度等級的要求,是能源計量的基本技術指標要求,不提出這種要求,「能源計量器具配備率」就是一句空話。鑒於能源計量器具在不同場合對准確度等級要求差異很大,不同准確度等級的能源計量器具價格差異也很大,考慮到標準的可操作性,在對當前現有計量手段進行調查分析的基礎上,本著需要與可能相結合的原則,最終確定了標准中的指標。在整個標准中,只對「用能單位」的計量器具准確度等級作了強制性要求,而對主要次級用能單位、主要用能設備中的計量器具准確度等級未作強制性要求。表中電能表的准確度等級要求參照了DL/T448-2000中第5.1條的內容。此外,標准中規定,當計量器具由感測器、二次儀表組成時,本標准給出的計量器具准確度等級是指對測量系統或裝置而言的。當系統或裝置未明確給出其准確度等級時,就要用感測器與二次儀表的准確度等級按誤差合成方法合成。這樣規定是很必要的,因為許多計量儀表的生產廠家有時只給出其感測器和二次儀表的准確度等級,這一點往往被人們所忽視。4.對主要次級用能單位的定義劃分主要考慮的幾個因素用能單位下屬的能源核算單位均為次級用能單位。採用這種定義方法是為了適應市場機制下的現代企業制度,它比企業、車間、班組三級管理方法有著更廣泛的適應性。同時這種定義方法也使「次級用能單位」有著更廣泛的內含,也就是說次級用能單位可能很大,也可能很小。為了合理利用社會資源,做到「該管理的管住,該放開的放開」,有必要對次級用能單位進行合理的劃分,使本標准有較強的操作性。 對主要次級用能單位的定義劃分主要考慮了以下幾個因素:1.直觀性。表1中的耗能單位沒有一概的採用能量單位,而是根據人們的習慣,對不同的載能工質分別採取了質量、體積(容積)、能量等的法定計量單位,特別是電力選取了功率單位。2.易行性。對於計量技術成熟、計量成本較低、實現容易的能源介質,如電力、水、燃氣等,門檻設的較高些,對於計量成本較高的能源介質,如固體燃料,門檻設的稍低些。3.等值性。在制定限定值額度時盡可能地考慮到各種能源種類的價值和預期價值,價值高的要求嚴一些,價值低的要求低一些。各類能源限定值額度的價值應盡可能地在統一的價格等因素之下保持一致。4.實用性。表中列舉了有限的能源種類,一目瞭然,特別適合一般用能單位的要求。5.廣泛性。表中雖只列舉了有限的能源種類,但考慮到用能單位的需要,把非常規性能源列入「其它」項。在實際使用過程中,用能單位應將「其它」還原成相應的能源種類與100t/a(2926GJ/a)相等價的計量單位。特別指出的是,這里的「其它」是指其它某一類能源而非其它各類能源的總和。總之,關於GB17167-2006《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國家標準的修訂主要的目的可以概括為「用能數據來源於儀表,能源管理依靠數據」。

Ⅳ 能源計量器具通常包括哪些

能源計量器具是指用能單位進、出和內部核算所用的對(主要是)水、電、汽、油、煤等進行計量的的計量器具,主要有水表、電能表、流量計、衡器、計量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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