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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改商用影響

發布時間:2021-01-29 11:55:34

『壹』 商用房能改成住宅

不可以。

我國《物權法》七十七條明確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專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屬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商用房按揭貸款是用於購買商業用房的擔保貸款,包括新建房與二手房。商業用房指立項為辦公、商業等非居住用途的各類房屋。貸款期限最長10年。貸款到期日不超過房屋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日。貸款僅用於借款人購買商用房,不得用於其他用途或提取現金。

(1)住宅改商用影響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商住兩用的房屋產權是40年,至於產權到期之後房子如何處理,《物權法》並沒有做出相應規定。

商住兩用的房屋可以注冊公司但是不能落戶。商住兩用房只能全款或用商業貸款,且貸款利率在基準利率基礎上上浮10%。不可使用公積金貸款和組合貸款,且最多可貸房款的50%,時間最多貸10年。

商住兩用房在進行二次交易時,稅費要比一般商品房高。契稅徵收評估價的3%,個稅徵收差額的2%,營業稅徵收差額的5.62%,公共維修基金按照133平/元繳納,還需交房產稅,但一般使用租賃稅代替,每套房屋還需要交6000到10000元不等的租賃稅。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商用房

『貳』 住宅改商用 消防證怎麼辦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許可證》發放程序:

1.、申報單位出具申請報告,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領取《公安娛樂場所消防安全許可證申報表》。

2.、填寫好《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許可證申報表》,申報單位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將填寫好的申報表和申請報告送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支隊所管轄的重點單位直接送支隊防火處)。

3、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接到申請單位的報告和《申報表》後 7 天內,派分管參謀進行現揚勘察,按審核內容進行審核,合格的,各縣(市)市由分管參謀簽署意見,交大隊主管領導審批並加蓋公章,按規定收取辦證費,然後由大隊內勤負責填發《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許可證》。

4、支隊防火處在接到城市各區消防大隊審核的(申報表)和有關資料後 10 天內,即派分管參謀進行勘察、審核合格的,簽署審核意見,報防火處長,支隊主管領導審批,並加蓋公章,按規定收取辦證費,然後由防火處內勤負責填發《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許可證》。

5、審核內容:符合安全要求的環境和場所;有經過消防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有健全的消防安全組織和制度。

(2)住宅改商用影響擴展閱讀

凡符合國家有關規范,資料齊全,手續完備的場所,申辦消防安全許可證時,建築面積 2000 平方米 (不含 2000 平方米 )以下的三日內辦理完畢,建築面積 2000 平方米 以上的五日內辦理完畢。

建築消防設施指建(構)築物內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等用於防範和撲救建(構)築物火災的設備設施的總稱。

常用的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氣體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乾粉滅火系統、防煙排煙系統、安全疏散系統等。

它是保證建築物消防安全和人員疏散安全的重要設施,是現代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保護建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有效的保護了公民的生命安全和國家財產的安全。

『叄』 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對房產證的影響

影響就是可以注冊做商業用途了!
水電費改的話可能高點!

『肆』 住宅改經營性用房對業主有什麼影響

現實問題
某小區一業主將其房屋用作棋牌室,平日里人來人往,影響樓下業主的日常生活。樓下業主要求樓上業主搬走遭到拒絕,樓上的業主表示「自家的房子想干嗎就干嗎,別人無權干涉」。樓下業主無奈咨詢律師,是不是自家房屋,即使對別人造成影響,別人也不能將怎麼樣呢?
律師解答
依照《物權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也就是說,業主在未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的情況下,不能擅自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所有可能受其影響的業主均有權對鄰居將住宅用作商業用途的做法說「不」。所以,上述樓上業主未經樓下業主的同意,擅自將住宅改變為棋牌室,對樓下業主日常生活造成了影響,侵害了樓下業主的權益。樓下業主有權要求樓上業主停止該種行為,如果該業主依然拒絕,樓下業主可訴至法院,要求他停止侵權。
法條鏈接
《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後,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十一條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佔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伍』 如何更改土地性質 住宅改商用

首先需要調整控規,把這塊的的用地性質改正商業用地,然後征詢國土部版門意見,看看土權地需不需要重新走一級開發,上市招標。如不需要的話,按照商業的標准補交土地出讓金,完成 土地證上土地性質的更改,然後按照商業項目。重新立項,辦理意見書。所有的手續重新跑,十年前的那些規劃方案和手續,早過期了,沒設么用

『陸』 房產屬於住宅,工商局說要辦住宅改商用,我改怎麼辦

協商不了的。可以法院起訴。。
房屋產權交換的辦理首先房屋產權交換雙方要共同到房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資料,在配圖時需查驗雙方的房屋權屬證書和雙方簽訂的房屋產權交換協議、雙方身份證原件。房屋產權交換的流程到登記窗口提交:1、房屋權屬登記申請書(轉移類);2、房屋分層分戶平面圖;3、申請人身份證件復印件(查驗原件);4、房屋權屬證書;5、房屋交換協議(當事人不能親自辦理,協議須公證)辦理登記手續。房屋產權交換的費用同時房屋交換雙方須交納20元∕證的配圖資料費。如果是住宅的,交換雙方各須交納3元∕平方米的房產交易手續費和80元∕證(套)的房產登記費,是房改房且首次上市交易的,交易費雙方各100元∕套。如果是非住宅的,交換雙方須交納20元∕證的配圖資料費、5元∕平方米的房產交易手續費和550元∕件的房產登記費。自登記受理次日起10個工作日後雙方到發證窗口憑南京市房屋權屬登記收件收據和雙方身份證原件、房屋產權交換協議辦理領取手續(雙方交納登記稅費),待所有稅費交納後再前往發證窗口簽字領證。

『柒』 如何更改土地性質 住宅改商用

首先需要調抄整控規,把這塊的的用地性質改正商業用地,然後征詢國土部門意見,看看土地需不需要重新走一級開發,上市招標。如不需要的話,按照商業的標准補交土地出讓金,完成
土地證上土地性質的更改,然後按照商業項目。重新立項,辦理意見書。所有的手續重新跑,十年前的那些規劃方案和手續,早過期了,沒設么用

『捌』 住宅改經營性用房對業主有什麼影響

主要有沒有法律允許改動,不是想改就改,具體的要法律規定的考察。
《物權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這一條款是規定住宅業主享有基本物權的內容,也是一個原則性和一般性的規定。就是說,在一般情況下,住宅業主對享有所有權的住宅可以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其中包括將住宅改作商用。
《物權法》也同時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這就是說「住改商」並不是無條件的,住宅業主在改變住宅用途時不能隨意而為,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
首先,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沒有相應的禁止性規定。這一條件還隱含著一個命題,那就是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有權規定「住宅禁商」。
其次,「住宅商用」必須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利害關系的業主不僅指「同幢樓房裡其他的業主」,也包括「其他樓房裡受到影響的業主」。
這是妥善處理相鄰關系、充分尊重相鄰權的具體表現。如果相關的業主不同意,即使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沒有禁止,也不能將住宅改作商用。上述兩個條件必須是同時具備的,缺一不可。

『玖』 住宅改商用房有哪些法律依據

一、政策依據
現有依據是國辦發〔2008〕111號文件。也就是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商務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工商總局《關於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指導意見》其中:「二、完善扶持政策,改善創業環境...(四)放寬市場准入。...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和合同約定允許創業者將家庭住所、租借房、臨時商業用房等作為創業經營場所」。
二、相關法律、法規
必須明確說明,「住改商」並不是無條件的,住宅業主在改變住宅用途時不能隨意而為,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相關法律、法規沒有相應的禁止性規定。二是「住宅商用」必須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利害關系的業主不僅指「同幢樓房裡其他的業主」,也包括「其他樓房裡受到影響的業主」。這是妥善處理相鄰關系、充分尊重相鄰權的具體表現。如果相關的業主不同意,即使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沒有禁止,也不能將住宅改作商用。上述兩個條件必須是同時具備的,缺一不可。經歸納,住宅改商用房主要涉及如下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法》第五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後,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2、《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七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未按照物權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有利害關系的業主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業主以多數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其行為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條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本棟建築物內的其他業主,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七條所稱「有利害關系的業主」。
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110 號《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六條
裝修人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未經批准,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二)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牆上開門、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設施;
(四)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
本條所列第(一)項、第(二)項行為,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第(三)項行為,應當經供暖管理單位批准;第(四)項行為應當經燃氣管理單位批准。
5、《國家工商總局關於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戶在設立(開業)或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時,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證明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
(二)住所(經營場所)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
二、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戶在設立(開業)或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時,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股東(出資人)或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戶應當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上承諾,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並已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三、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戶在設立(開業)登記時,股東(出資人)應當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上蓋章(法人股東)或簽字(自然人股東、個體i商戶);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時,企業(公司)應當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上蓋章、個體工商戶應當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上蓋章或簽字。
四、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戶已向登記機關承諾遵守有關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和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而實際上並未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和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的,屬於提交虛假材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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