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商業用房,住宅用房,拆遷的補償。是不是,1:3
商業用房,住宅來用房,拆遷自補償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執行的。㈡ 「商業用房,住宅用房,拆遷的補償」是不是1:3
商業用房,住宅用房,拆遷的補償不是按1比3補償的。根據商業用房,住宅用房,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結算貨幣補償金額。
㈢ 沈陽住宅拆遷怎麼補償
沈陽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辦法 來源: 2006年03月15日15:06 我來說兩句() 第一條 為規范房屋拆遷補償評估行為,保證拆遷評估結果的公正、公平、公開,維護房屋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沈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涉及的房地產評估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拆遷補償評估,是指房地產評估專業人員遵循評估原則,選擇適宜的評估方法,對拆遷范圍內房屋和土地使用權在評估時點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進行估算和判定,形成房地產評估價格的活動。
被拆遷房屋房地產評估價格包括土地使用權價格和房屋價格。
房屋附屬物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第四條 具有三級以上資質的本市房地產評估機構、二級以上資質的外埠房地產評估機構,均可向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從事拆遷補償評估業務。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根據評估機構資質等級、從業經歷、評估技術水平、社會信譽,結合城市房屋拆遷工作予以核准。
經過核準的從事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名單,由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每年公布一次,供拆遷當事人選擇。如有增減,及時公布。
第五條 拆遷人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向拆遷當事人提供隨機產生的3~5個房地產評估機構,供拆遷當事人代表投票選擇,得票最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承擔拆遷評估工作。
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少於100個(戶)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選代表5人參與投票,拆遷人派出1名代表持委託書參與投票;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多於100個(戶)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選代表10人參與投票,拆遷人派出1名代表持委託書參與投票。
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無法確定代表選擇房地產評估機構的,由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從公布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中採取隨機方式確定房地產評估機構承擔評估工作。
第六條 拆遷人應與房地產評估機構簽訂委託評估合同,並由拆遷人按規定支付費用。
受委託實施拆遷補償評估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不得轉讓、變相轉讓受委託的房屋拆遷補償評估業務。
房地產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與拆遷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者是拆遷當事人的,應當迴避。
第七條 拆遷評估目的統一表述為「為確定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而評估其房地產市場價格。」
拆遷評估時點一般為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拆遷規模大、分期分段實施的,以當期(段)房屋拆遷實施之日為評估時點。
拆遷評估的價值標准為公開市場價值,不考慮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權利限制因素的影響。
第八條 被拆遷房屋室內自行裝修裝飾(住宅房屋簡單裝修除外)的補償金額,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拆遷當事人共同委託評估確定。
住宅房屋簡單裝修是指包括進戶防盜門、鋁合金或塑鋼窗、居室普通木地板、廚房衛生間普通牆磚地磚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造價在300元以下的裝修。
第九條 被拆遷非住宅房屋中涉及的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重置價格和成新、貨物運輸和拆裝費等,也可以由拆遷當事人共同委託評估確定。
第十條拆遷評估應當參照類似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結合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狀況進行。
第十一條 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種類分為分類評估和分戶評估。
分類評估是指對拆遷范圍內的被拆遷房屋,按照相同區位、結構、用途等因素按照類別進行的房地產平均價格的評估。
分戶評估是指對拆遷范圍內的被拆遷房屋,按戶根據房屋的區位、用途、結構和建築面積,結合該房屋樓層、朝向、成新等因素進行的房地產價格的評估。
第十二條 集中成片平房住宅的拆遷補償評估,應該按照分類評估方法實施評估;樓房住宅及非住宅拆遷,應該按照分戶評估方法實施評估。
第十三條 拆遷當事人對房地產評估機構出具的分類評估結果,就補償金額達不成協議的,採取分戶評估方法確定評估結果,確定補償金額。
進入裁決程序前該房屋因拆遷當事人的原因無法進行分戶評估的,以分類評估的價格作為裁決的依據。
第十四條 非住宅房屋拆遷評估,拆遷人應當提供被拆遷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或由土地部門出具的土地使用權權屬證明。
第十五條 非住宅房屋拆遷,其土地使用權屬於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其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結果應扣除法定最高年限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相當於出讓金的價款。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住宅房屋的評估,可採用一種評估方法進行評估,但應當說明理由。具備條件的,應當優先採用市場比較法。
對於非住宅房屋,應當採用兩種以上的評估方法進行評估。採用一種評估方法的,必須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房地產評估機構在進行房屋拆遷補償評估時,拆遷人、被拆遷人應當予以配合,按時提供評估所需資料,協助進行現場查勘。
第十八條 拆遷補償評估人員應當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實地查勘,做好實地查勘記錄,拍攝反映被拆遷房屋外觀和內部狀況的影像資料。
實地查勘記錄由實地查勘的拆遷補償評估人員、拆遷人、被拆遷人簽字認可。
因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的原因不能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實地查勘、拍攝影像資料或者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不同意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的,應當由除拆遷人和房地產評估機構以外的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並在拆遷補償評估報告中作出相應說明。
第十九條受委託實施拆遷補償評估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需要查閱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權屬檔案和相關房地產交易資料的,房產管理部門允許查閱。
第二十條 房地產評估機構應按照委託合同約定,自委託合同訂立之日起10日內出具拆遷補償評估報告。並將評估報告向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拆遷人應將拆遷補償評估報告公示7日,並將估價結果送達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
第二十一條 拆遷人或被拆遷人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可以向房地產評估機構咨詢。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向其解釋拆遷補償評估的依據、原則、程序、參數選取和評估結果產生的過程。
第二十二條拆遷當事人對拆遷補償評估結果有異議的,自拆遷補償評估報告公示期滿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房地產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評估,也可以另行委託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
第二十三條拆遷當事人向房地產評估機構申請復核估價的,該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估價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答復。評估結果改變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出具書面通知。
拆遷當事人另行委託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受託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在10日內出具評估報告。
第二十四條拆遷當事人對房地產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或者另行委託評估的結果與原評估結果有差異且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可以自收到復核結果或者另行委託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之日起5日內,向城市房屋拆遷房地產評估專家委員會書面申請技術鑒定。
第二十五條 城市房屋拆遷房地產評估專家委員會由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及房地產、城市規劃、法律等方面專家組成,對拆遷評估進行技術指導,受理拆遷評估技術鑒定。
第二十六條城市房屋拆遷房地產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鑒定的評估報告的評估依據、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選用、參數選取、評估結果確定方式等評估技術問題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評估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維持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評估機構應當改正,重新出具評估報告。
第二十七條城市房屋拆遷房地產評估專家委員會受理拆遷評估技術鑒定申請後,應當指派3人以上(含3人)單數成員組成鑒定組,處理拆遷評估技術鑒定事宜。
鑒定組成員與原評估機構、拆遷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者是拆遷當事人的,應當迴避。
原評估機構應當配合城市房屋拆遷房地產評估專家委員會做好鑒定工作。
第二十八條 城市房屋拆遷房地產評估專家委員會維持原評估結果的,鑒定費由申請人承擔;否定原評估結果的,鑒定費用由原評估機構承擔。
第二十九條 城市房屋拆遷房地產評估專家委員會成員、評估機構、評估人員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其鑒定意見或者評估結果無效。
拆遷當事人不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不協助房地產評估機構實地查勘而造成評估失實或者其他後果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依據《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房地產估價師注冊管理辦法》等規定進行處罰,或記入其信用檔案:
(一)出具不實估價報告的;
(二)與拆遷當事人一方串通,損害對方合法權益的;
(三)以回扣等不正當競爭手段獲取拆遷估價業務的;
(四)允許他人借用自己名義從事拆遷估價活動或者轉讓、變相轉讓受託的拆遷估價業務的;
(五)多次被申請鑒定,經查證,確實存在問題的;
(六)違反國家標准《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本意見其他規定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涉及的房地產評估,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瀏覽更多房地產熱點新聞,了解更多樓盤資料,請點擊進入焦點房地產網首頁
相關報道:
沈陽市住屋拆遷補償區域級別及房屋拆遷補償標准
被拆遷低保低收入戶申請購買政府補貼住房等程序
沈城動遷補償執行新標准
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定
政策解讀:城市房屋拆遷的規矩
稅務總局:城鎮房屋拆遷補償款免徵個人所得稅
遼寧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㈣ 請問商用房拆遷補償標准
商用房拆遷補償標准可參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內容: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㈤ 商業用房拆遷補償辦法
這樣的事情,你花點錢,打通主要的話事人。其他一切都好談的。